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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史家的主观意志

房德邻在其大作的“内容提要”中,集中地批评了我在史学方法论上的错误:

茅先生的立论多以周边史料为支撑,仅为推测;对于一些史料发生误读,所得结论难以成立;某些分析违背逻辑一致性原则,其结论有预设之嫌疑;在论证《康南海自编年谱》“说谎话”时,未对反证材料一一辨析,其结论有片面性。

对于房先生的这一指责,我是不认可的,也不认为是最佳的学术讨论之用语。对此,也允许我有欠恭敬地回复:子非鱼。

我是为《我史》作注而注意到公车上书的记录,最初也认为康有为所述特具形象性而颇以为是。当我进入实际的史料工作时,发现其中有误,然后再读黄彰健、孔祥吉、汤志钧、姜鸣、汪叔子、欧阳跃峰诸先进的著述,觉得问题很大,于是下定决心花了很长时间来重读全部相关的档案,以能得出自己的看法来。这一过程似不能被称为“预设结论”。

考据与实证不完全相同,在没有直接史料的情况下,考据学讲究的是曲径通幽,即以间接材料以解间接问题,弯曲以达核心。乾嘉之力作,亦由此途者。这里面为史家所重者,对其直接证明的问题,用的是“周边史料”还是核心材料。我是从政治高层运作的角度,来重新观察“公车上书”的过程。对于我所论证的问题上,我以为,所引用的史料似非为“周边史料”。

我用了名单比较的方法来考察康有为领导的“联省公车上书”与单省公车上书之间的关系,其中我对两者关系不显者,认为是康有为、梁启超鼓动的可能性不大;对于两者重复较多的省份,即广西、贵州、陕西三省,我却写了这样的话:“若从这种紧密关系推导出广西、贵州、陕西举人上书是康、梁‘鼓动’、‘分托’所致,我一时还找不到更多的证据以能进行连接。”对此,房先生写下了极富个人情感的话:

看到这段话,我不禁要说:“海建呀,你不公平呀!当重复签名者少时,你立刻就断言与康梁无关,并不需要旁证。而当重复签名者多时,已高达74.78%、84.55%、64.20%,按照你的假设前提应该足以证明是受了康、梁影响了,你却不承认了,非要旁证不可。这是搞双重标准呀!”

我是房先生的同事,当我看到他的这段话时,能够感受到他作此语时的音容,就像在身边一样。但是,我还想说明,当两者签名重复数量相当大时,是否可证明广西、贵州、陕西三省的公车上书由康、梁的“鼓动”、“分托”而起,中间仍有着相当大的空间,数字似还不能完全说明事件的全过程。三省公车是否也有旁人的鼓动与分托,是否也有观念同一而共同行事,或许还需要一一细论,我手中一时没有可以证明的史料,于是写了这一段话。对此,我以为,似不能用“违背逻辑一致性”而言之。

我和房先生之间的差别,主要是在史料的解读上,房先生是相信康有为说法的,但我却表示了怀疑。对此,房先生说:

文(廷式)的自我吹嘘是一眼就可以看出来的,而孔(祥吉)、茅(海建)两位以考证见长的学者却竟然相信,这是因为两位有偏见,他们就是不相信康有为所说,而一见到不利于康有为的材料就相信,用以证明康有为作伪。

又说:

这段分析表明茅先生对康有为的误解实在太深了。说康因为处于人生低谷,所以写《我史》时就“随意牵连”,这两者之间真有因果关系吗?

又说:

我说茅先生对康有为的误解太深,是因为他说康有为“无端生事”、“随意牵连”。

这些言语都多富个人情感,指责我的主观意志。我不止一次地写道:“历史作为已经发生的事实,是相当客观的,但历史研究却是主观的行动。任何一部历史著作,都是对史料的主观解读。”历史学家主观的价值观念,自然会影响到其对史料的研读,这是历史学生来具有的先天性缺陷。问题在于历史学家是在这一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不自觉,还是故意为之。

我这几年的工作,主要是在为康有为《我史》作注,这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我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这一部重要著作现因真伪难分,影响其使用。康有为是作过伪的人,先是有版本多变从未示人的“衣带诏”,后又有《戊戌奏稿》之再造,他的许多宣传性的言论似只能当作政治技巧。即使这一部《我史》,被黄彰健、汤志钧、朱维铮、马忠文等先生指出多处有伪,对其小心谨慎也是不得已之事。这是历史学家应取的态度。然而,“疑康”并不等于“非康”,说明康的作伪并不意味着否定康的历史地位。两者是有区别的。对此,我还在《从甲午到戊戌:康有为〈我史〉鉴注》一书的自序和绪论中特别说明了我于此的学术态度。 历史学本来就是存疑责难的工作,也强调理解之同情,此中的区别仅在于寻觅真相还是故意攻击逝人。然这又是一种主观的态度。 DK26mrlqVzVosZ27zNCSY38DFsp7hF6mWcVvgNU78o9JqBMWWUx0x6LSod32qR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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