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快,是捕役和快手的并称。捕役,是专门侦缉罪犯的,而快手是逮捕现行犯的,由于性质相近,一般合称捕快。
捕快平日里着便服,以挂腰牌来表明身份。同时怀揣铁尺、绳索等辅助逮捕的工具。领班的捕快被叫做“捕头”、“班头”。法律规定,捕快执行公务要出示他们的腰牌,抓人要有通缉罪犯的“海捕文书”或者是州县长官签发的“牌票”,没有牌票,捕快不得出城门半步。
明清时期,确定各州县的捕快还要根据州县辖境大小、治安状况、历史沿革等一些因素,具体数额相差很大。一般来说,州县正、副捕快人数在一百人以上。
捕快所承担的破案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也称“比限”。一般以五天为一“比”,如果案发五天后仍未破案,负责该案件的捕快就要挨打,通常是打十板。还往往专打身体的一侧,留下另一侧下次再打。而遇上重大的人命案件时,往往以三天为一“比”,三天后未破案,捕快就要挨打。因此,捕快常被打得一瘸一拐地去奔走破案。
如此看来,捕快其实是一种贱役,在古代,往往也只有无赖泼皮才愿意当捕快,完全不像小说里写的捕快那样威风。法律甚至还规定,脱离捕快身份后三代以内子孙仍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更惨的是,捕快没有发工资这一说,只有伙食补贴性质的“工食银”,一般每年在十两银子左右。这点银子对于普通民众的生活来说极其微薄,因此,以前的捕快往往利用职务之便,搜刮民脂民膏。比如拿着传唤当事人的“牌票”,向当事人索要“跑腿钱”、“鞋脚钱”、“酒饭钱”等,拘传时还有所谓的“上锁钱”、“开锁钱”。更有甚者勒索钱财后,让被传人外出逃跑避风头,谓之“买放钱”;或者让被传人躲过期限,不立即到案应诉,谓之“宽限钱”。
如此看来,古时的捕快和现在的警察并无太多相似之处。法制改革后,旧时的捕快便被新时的警察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