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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租界法规的部分内容(中)

在上海租界的法规中,除了土地章程以外,还有组织、政治、经济、治安和交通等方面的一些法规。它们也是租界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组织法规

上海租界自产生以后,不仅地域不断扩大,而且人口也越来越多,组织机构也越来越复杂。为了规范界内各种组织机构的行为,上海租界当局制定、认可了一些组织法规。这里重点介绍公共租界的《纳税华人会章程》以及法租界的《公董局组织章程》和《义勇队组织条例》3个法规。

上海公共租界的纳税华人会成立于1920年,由界内的华人自己组织,目的是谋求参与界内的市政。1920年制定的《纳税华人会章程》 共15条,分别对组织名称、目的、会员资格、会费、代表人数、开会时间、机构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此章程规定,纳税华人会的全称定名为“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它由“上海公共租界纳税华人所组织”。关于此会的目的,章程说是“为发达租界之自治,谋公共之利益与平等之待遇”,即是强调了租界内纳税华人的参政议政作用,以及争取取得与界内洋人一样权利的要求。要参加此会,成为会员,还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该章程规定,拥有价值在500两以上地产的,或每年所缴纳的地捐或房捐在10两以上的,或每年付房租500两而付捐的,可以成为会员并有选举权;居住在公共租界5年以上,并且每年“付房地各捐在50两以上”或者每年“付房租1200两以上而付捐”的,还可具有被选举权,可以成为代表及执行委员。凡是会员,有选举权者,每年交会费“银2元”;有被选举权者,每年交会费“银10元”。大会设代表81人,任期1年。代表大会“每季开会一次”,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法定人数。此章程还对其中的机构作了规定:会中设正、副主席各1人,常务委员3人,均由执行委员选举产生;共设执行委员27人,由代表大会选举,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另设候补执行委员9人,以备补缺。执行委员会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以委员三分之一之出席为法定人数”;如果遇有“特别事件”,可召开临时会议,等等。纳税华人会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选举产生参加工部局的华人董事及工部局所属各委员会的华人委员,参与公共租界的管理。

上海法租界的《公董局组织章程》 首次于1866年7月14日在《字林西报》上公布。此组织章程共18条,分别对公董局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选举方式、董事会的职责及有关司法问题等都作了明文规定。关于公董局董事会的组成,章程规定:“应由法国总领事和通过选举确定的4个法籍董事和4个外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任期为2年,每年改选半数;董事会的总董由总领事兼任;另设副总董和司库各1名,由董事选举产生。关于董事会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章程规定:凡年满21岁,并且拥有法租界内地产并具有正式契据的;或者租有法租界的房屋,年缴租金在1000法郎以上的;或者居住在法租界已3个月以上,“每年进款达4000法郎以上”的,可以成为选举人。凡年满25岁,并且“拥有法租界内地产而年纳税金在240法郎以上”的,或在法租界内年纳租金4000法郎以上的,或居住于法租界内而每年进款实达1万法郎以上的,才具有被选举权。关于选举方式,章程规定:“投票为不记名”;选举应用“名单投票”,每张名单的人数,法国侨民和外国侨民的人数应相等;所有候选人都“以得票最多者当选”。关于董事会的职责,章程规定共有11项,它们是:公董局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公董局各项捐税的税率;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分配”;请求免捐或减捐“事情”;征收捐税的办法;公董局产业的购进、卖出、交换和租赁;开筑道路和公共场所,计划起造码头、桥梁、水道,以及规划路线走向,确定市场、菜场、屠宰场、公墓等的地点;改善卫生和“整顿交通的工程”;公用事业地产的征收;制定路政和卫生章程;由总领事交议的事情等。关于司法问题,章程规定:“凡违犯路政章程的诉讼”,由公董局代表审理,但须上诉于总领事;“凡违犯警务章程的诉讼”,由总领事或总领事官员审理;“凡诉究迟纳税金的诉讼”,由公董局收税员向领事法庭控告该纳税人。另外,任何外国法庭或审判官,“如未得法国领事之核准”及其所辖巡捕房的协助,“不得出票在法租界内拘捕各该管之外国人。”1868年4月这个组织章程作了个别条款的修改,基本结构和内容都没有大的变更。从《公董局组织章程》可以看到,法租界的公董局与公共租界的工部局一样,掌握着租界的财政、税收、市政建设、司法等各项大权,“实际上成了帝国主义在华租界中的政府”。

据《上海法租界史》记载,上海法租界在1861年初就力图建立一支义勇队,来维持租界内的“秩序和安全”,原因是“大部分远征军即将开拔”,这使法国侨民“感到很不放心”。到了1862年初,法租界的巡捕人手也少,只有18人,而且“他们值勤的方法也很难使人满意”。 于是,1862年1月13日,于法国领事馆召开了一次内部会议,并在24小时内草成了《义勇队组织条例》, 第二天便正式通过。这个条例对法租界义勇队的任务、职权、纪律、编制、武器和制服等问题都作了规定。它指出:义勇队的任务是为了保护法租界和法国人及其他洋人的权益。“侨居上海的法国人和受法国保护的其他国家侨民联合组织义勇队,协助保卫共同利益。”它说:义勇队的职权十分广泛,可以不受任何影响和干预地进行自由仲裁一切问题。“义勇队是一个单独组织,应该为共同的目的行为,有自由仲裁权,不受任何影响和干预。”它还规定了义勇队及其队员一些纪律,包括义勇队要听从国家首领的支配、义勇队下属小组不可擅自行动等。“本队听从负责全体安全的本国首领的支配,并在必要时受其指挥。”“在特别重要的问题上,本队队长应和各小组组长,以及本国军队司令协调一致,并规定必须和本国军队司令共同商议。”“小组不得擅自武装集合,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派人报告队长”等。它也确定了义勇队的编制,即由若干小组组成,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等。“本队成员分编为小组,由专门的组织委员会负责编组。”“小组人数由上述委员会规定,任何小组的人数不得多于其他小组人数1人以上。”“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由多数提名产生”。根据这个组织条例,法租界便很快组建了一支义勇队,即自己的军队。对于法租界如此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清政府却采取了默认态度,真是腐败至极。

从以上3个组织法规的内容可见,它们已具备了一般组织法规所应具备的要素,其中包括组织名称、机构、职权等。这也说明,上海租界当局已具有相当的组织立法的经验和技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各种组织的行为,使它们充分发挥为租界当局服务的作用。

二、政治法规

有关政治内容的法规是上海租界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每当上海人民准备、组织、开展爱国和革命的运动时,上海租界当局都会制定或颁布一些镇压这些政治性运动的法规,以维护他们的殖民统治和利益。

颁行“紧急办法”和“戒严条例”等法规是上海租界当局镇压上海人民爱国运动的一种手段。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以后,上海人民的爱国抗日情绪高涨,并开展了各种抗日活动,效果也十分明显,仅抵制日货而言,就使日商损失惨重。据统计,1930年上海每月进口的日货占总进口量的29%,到了1931年12月日货只占3%。租界当局从中也看到了上海人民的爱国力量。1932年1月28日,日军为了扩大战火,进一步侵略中国,发动了向上海华界的进攻,酿成了“一·二八事变”。面对日本的侵略战争,上海人民当然不会袖手旁观。可是,上海租界当局出于与日本政府的共同利益,采用了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镇压上海人民的抗日爱国运动。公共租界于“一·二八事变”爆发当天就发出“告示”,宣布“自28日下午4时起,宣告戒严”,同时还声称要“采取必要办法,以维界内安宁秩序”。1932年2月1日还专门颁布了一个《紧急办法》。此办法在形式上采用了戒严方式,实际上是为了禁止上海人民的各种抗日活动。它规定:自1932年2月1日起,除巡捕房和工部局特许的人员以外,“凡属居民,自夜间10时起至次晨4时正,概须留居户内,不得外出”;居民不得在马路上或公共处所逗留,非经工部局的书面同意,“不得组织参加任何集合游行,或有聚众于公共处所之行动”;也不得在“路上或公共处所演说、印刷或散布文字、图画、旗帜”,等等。法租界则在同日颁布了《戒严条例》,其内容与公共租界的《紧急办法》有相似之处。它规定:从1932年2月1日起,在法租界内,自夜10时以后,一律实行熄灯。除法公董局警务人员、驻防军队,及执有特别通行证者外,无论何人,概不准于入夜10时以后,至翌晨6时以前,在法租界内通行;违反这一规定者,或妨碍警务人员、法国总领事所委派的公务人员者,“概行拘捕”。

1937年8月13日,日军又一次进攻上海,上海租界当局再次重演了同样的丑剧。公共租界于8月17日再次重申内容与1932年2月1日《紧急办法》相同的规定。法租界则发出“通告”,说法租界实行灯火管制,“自入夜10时至翌晨5时止,租界各路上,无论何人,不准通行”,如果有人因公务而必须在上述时间内外出的,一定要到“总巡捕房具领通行证”。

如果说上海租界当局用颁行“紧急办法”和“戒严条例”等只是间接镇压了上海人民的爱国运动,那么,他们颁行禁止政治性集会的规定则是赤裸裸地直接镇压上海人民的爱国运动和革命运动。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都曾颁行过这种规定。

1916年11月2日,公共租界当局颁布了一个“通告”。在这个“通告”里,革命党人与刑事犯罪分子同被列为不得进行集会的对象。“衣衫破烂者、革命党人、无政府主义者、反中国政府的阴谋者、政治犯、被中国政府通缉的人等都不得在旅店里集会。一旦发现上述情况,要立即报告警察。”

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上海的工人运动不断发展。据统计,自1919年7月至1920年5月,上海工人共举行了29次罢工,参加人数近5万人。 一些进步社会团体也出现了。1920年2月陈独秀从北京来上海,不久便成立了上海工读互助团,通过学习文化和革命理论来提高工人的斗争觉悟。这一切都使公共租界当局感到惊慌,于是1920年4月5日便发出了关于取缔政治集会的“条例”。此“条例”借口“近来有不满意于政治者,对于中国政府,出不检点之言,攻击公共人物,发表激烈议论,其性质足以扰动人心碍及公安”,所以,“颁布取缔政治集会之条例,以便界内居民遵守”。其内容只有两条:一是未经工部局的许可,不得在租界内“开政治性质之会议”;二是要开此类会议的,必须“至少于48小时前到捕房请求必要之核准,同时说明开会之目的、及到人物、与所议事项之详情。” 1923年国共合作以后,革命运动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23年8月2日,公共租界再次发出“通告”,内容是“关于政治集会”的规定。此“通告”指出:“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政治性的聚会而事先没有获得工部局特殊许可的,一律不准在租界内进行。”“凡是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政治性聚会者,都必须预先在48小时前向警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申请要说明会议的出席对象,并且提供全部有关情况。”

在公布这类规定的同时,公共租界当局还采取了一些措施。1923年8月6日的《申报》报道:“公共租界工部局因欲免除界内发现关于政治之运动,故对于各种集会,新近重申公示取缔。昨晨,总巡司麦高云君得悉洋泾桥某交易所内将有议员定于昨日下午集会,爰特谕令该管巡捕房捕头,遴选中西包探多名,届时偕同巡捕到场纠察,倘有政治性质,遇必要时,应予制止。”1926年,公共租界又一次扬言要“取缔集会”并要惩办违反者。1926年7月3日的《申报》报道:公共租界总巡捕房规定:“事前非经核准,一概不准集会,如有秘密集会情事,一经查出,从严惩究。”

上海法租界也禁止政治性集会。1926年4月28日的《申报》报道:“法租界副总巡石维也,为预防法租界内政治集会情事,昨特派政治部主任程子卿,向各团体声明,以后法租界如有政治集会者,须先向中国交涉署要求。如经交涉署准许,转函法总领事。再经法领事允许,给予开会凭证后,始可开会。否则,一律取缔。”此报道还称:“昨日环龙路(今南昌路西段)44号之五一纪念筹备会即未能开成。”在法租界连庆祝五一劳动节的筹备会都无法召开。1937年8月19日再次发出“通告”,以镇压上海人民的抗日爱国运动。此“通告”以所谓“上海时局严重,法当局决定采取对于相关维护租界内任何国籍居民安全之办法”和“维护严格的中立及避免一切妨害民众公益”为理由,专门规定禁止一切政治性集会,内容包括:“禁止公路上集合”;“禁止任何场合举行开会演讲”;“传布偏激谣言及虚妄消息的人,亦加以诉究”等。同时,此“通告”还规定,如果夜间租界入口处被关闭,行人要出入的“应备通行证一纸,该项通行证由法总巡捕发给”。

随着中国人民抗日运动的深入发展,上海租界采取了更为严厉的限制措施,甚至规定不得在租界里从事任何政治性活动。1939年5月11日,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和法租界的公董局联合发出“告示”。该“告示”也承认,自抗日战争以来,“有政治性质之活动,虽在参与之人,视为爱国之举”,但它仍坚持这种政治活动不能在租界“区域内进行”。因此强行规定:“政治性质之团体,亦因此不能任其在两租界内有所动作。”如果有违犯者,租界当局“均当就其权力所及,从严处罚”,生动反映了上海租界当局对中国人民抗日运动的仇视态度。

上海法租界当局还对学校和学生行为作出规定,严禁任何爱国行动。1938年9月3日,法国驻沪总领事署发出第314号署令,署令规定:租界内的学校只“限于教授某种课程或某种拟授之教材”,而且“所有课程及教材之详细情形,均应予声请书内叙述之”;在学校里,“一切足以鼓动人心,使租界内居民互相敌视以及扰乱公共秩序之宣传,均在严禁之列”;如果发生以上情况,除要处罚行为人本人外,还要将“加以赞助或容忍之学校封闭之”。其手段十分凶残。

上海租界当局总是以“鼓动人心”、“扰乱秩序”等为借口,以严厉制裁措施来处罚抗日爱国人士。这正说明,上海租界当局与日本政府一样都极端仇视中国人民的爱国运动。

三、经济法规

为了维护租界的经济秩序,上海租界当局还颁行过不少经济法规,包括对于买地、执照费、物价、税收、公债、限制囤物等一系列的具体规定。

上海租界当局曾对购买土地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1914年2月15日,公共租界曾颁布过一个于1904年施行的《工部局买地章程》。 该章程共11条,内容包括:工部局所买土地,应由其工务处测量,“按7260英方尺为1亩计算”;所买土地中的“公共浜、路所占地”均不作价,只按“测明确实之地址付价”;所买土地中的“一切坟墓、蔬菜、篱笆、房屋等件”,都视为包括在地价之内;如果地契中的土地数少于实际数,卖主要以其他土地补偿;凡华人所付的中间人介绍费及测量费用等,均由华人卖主付清;等等。

在上海的租界内营业都要领取执照,缴纳执照费。其中的执照费有明确规定。公共租界曾于1931年5月6日发出“布告”:“本局(工部局)业已决定,将自1931年7月1日起,所应征收之各旅店及酒店执照费,重新规定”。同时,此“布告”还罗列了具体数额,如头等旅馆,每季度的执照费为300至500两银子;二等旅馆为200至300两银子;三等旅馆为100至200两银子。头等酒店,每季度的执照费为200两银子;二等酒店为150两银子;三等酒店为100两银子。

上海租界当局还曾对有些商品的价格作出限定。1937年10月14日法租界发出“公告”,公布了租界内菜场出售各种商品的限价,如番茄每斤4分,白菜每斤6分,洋葱每斤3分,毛豆每斤1角;猪肉每斤4角至5角,牛肉每斤3角至6角,鸡蛋每只4分,鸭蛋每只3分,童子鸡每斤5角,鲜虾每斤3角5分;苹果每斤1角2分,生梨每斤1角5分,等等。公共租界曾于1937年11月19日发出“布告”,规定了焚尸、墓地费等价格。如焚化尸体的价格是50两银子。墓地费因地方和等级不同而不同:虹桥墓地,头等为60两,二等为30两;静安墓地,头等为90两;八仙桥墓地,头等50两;等等。

捐税是上海租界的主要财政来源,因此,上海租界当局设立各种名目,设置多种税种,搜刮更多的民脂民膏。据统计,1938年法租界共规定了近90种税,其中有狗照会税、汽机税、烟纸店税、跳舞场税、滩簧场及男女泡书场税、职业介绍所税、黄包车夫登记税、地捐、房捐等。各种税的缴纳要求不尽相同。1935年1月16日公布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管理食物自动零售机章程》规定:“凡在法租界内经营食物自动零售机业者,概应纳税。计每半年按具应税100元正”;此税“应由置机场所之主人缴纳之”。1936年1月1日发布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征收房捐章程》则规定:“凡供居住或经营工商业利用之一切房屋或土地,无论其占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概应照其租值,按本章程及本局税则表之规定征收房捐”,“凡纳税人在受征后15日内而未将房捐缴纳者,本局得取消其对于公用事业之享用”,等等。

上海租界的捐税率还呈不断增长的趋势。1919年4月9日公共租界当局规定,自同年7月1日起,将房捐增加2%,即从12%增至14%;将地税增加0.5‰,即从6.5‰增至7‰;另新增特别捐1年,捐率1%。 1940年5月24日,法租界的驻沪总领事署发出署令,规定地捐和房捐的附加税都增加2倍或更多。署令说:“地捐——该税率之附加税,应为照法租界全部地产之地债,由1‰增为3‰;房捐——该税率之附加税,应按现行章程规定,照房租总额,由2%增为7%。”

上海租界当局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巧立税种,刮取税款,“马路钱”是其中之一。法租界规定,经过法租界的有些牲畜和棺柩,都须留下“马路钱”。1935年12月31日法租界发出“通告”,规定凡经过法租界的牛、羊均要缴税:“自1936年1月1日起,凡牲畜经过法租界(牵往本局宰牲场者除外),概须照下开税,计水牛、黄牛每头5角,小牛、绵羊、山羊每头5分。上项税票及通行证,即日起在本局(公董局)宰牲场出售。”这一税额并不低,因为当时的物价本身不贵。据上述规定的物价,5角可以买一斤牛肉,因此,水牛、黄牛每经过法租界一次便要留下一斤肉,实不便宜。1938年5月18日法租界颁布的《运棺过境章程》再次提出,要收取“马路钱”。该章程规定:运棺经过法租界要领照付税,“每棺收费1元”;违反者还要罚款,“处以5元至500元之罚锾”。在此以前,法租界公董局还于1936年6月12日颁布了《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管理游历经过上海租界人之汽车照会与驾驶执照章程》,并规定汽车“在驶入法租界或公共租界以前”要缴付执照费、保证金和照会费,缴费地点在公董局“捐务处”。其中,执照费规定为“洋1元正”;“保证金20元”;“照会费率之计算,系为最初3日税洋2元,以后每2日续洋1元,至30日为止”。

上海租界当局还颁行过一些有关金融方面的法规,包括证券物品交易所和发行债券的一些规定。《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整设委员会简章》和《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证券现期买卖申请规则》是两个比较重要的关于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规定。《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整设委员会简章》 共16条,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立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整设委员会的目的。“为谋财产之稳固与营业之发展起见,组织整设委员会”。第二,委员会组成。整设委员会成员由现任理事、监察人、现任顾问和各组专任委员组成。委员会下设两个组,即整理组和设计组。整理组“以整理旧有债权、债务,谋财产之稳固为宗旨”。设计组“以改善旧有制度,重新树立基础,谋营业之发展为宗旨”。第三,委员会议。整设委员每月开会一次。开会时“应推举1人为主席”。委员会议的议案“以出席过半数之委员决议之”。第四,专任委员。各组的专任委员“得以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经验丰富之专门家充之”,他们对所办事务应随时作出报告或议案,提交给委员会。第五,各种支出。专任委员的每月薪金由常务理事确定;专任委员因职务上的关系须离开上海到外地办理事务的,“其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得实报实支”;各委员出席委员会议,每次得“马费洋5元”,等等。

《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证券现期买卖申请规则》 共20条。主要内容有:第一,关于现期买卖申请书。此规则规定,凡在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现期市场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的,必须使由该交易所的“定式申请书向本所申请”。申请书分为“买进申请书”和“卖出申请书”两种。申请书中要详细填明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并附记其意见”。第二,关于缴纳证据金。此规则规定,买进申请人必须预缴其证券估价金额十分之三的证据金。证据金“由本所直接给予收据,于买进证券价额中结算之。”第三,关于佣金和经手费。按此规则买卖的证券,“其佣金及经手费照本所定率于交割时征收之。”其中,佣金的四分之一归交易所指定的经纪人所得,其余的四分之三“提存本所,充本所与经纪人之公共设施,并酌提若干拨给证券经纪人为劳绩奖励。”第四,关于证券的交易时间。此规则规定,交易所接受申请书后,如果已完全承认当指定经纪人承办,并将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种类、数量等详细揭示于现期市场,“过3日后行其交易”。但是,如果申请的意见或交易所认为有买卖对手时,“得将前项之买卖即行上市交易”。第五,关于交割。此规则还规定,买卖成交后,“于其翌日履行交割”;具体时间为“前市成交者在翌日上午12时以前,后市成交者在翌日下午5时以前”;如果申请买卖的证券数量未能全部成交的,“对于已成交之一部分,申请人不得拒绝履行交割”;买卖成交后而不履行交割手述的,按“违约处分”,具体是“以其成交之总价额十分之二赔偿于被违约者”等。

另外,上海租界当局也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每次募集以前,当局都发出有关“通告”。1920年4月15日,公共租界工部局发出“通告”,内容有关发行当年的债券。“通告”说:凡是认购今年7厘债券的,“自缴款之日起利,每年6月底与12月底发息两次,实收92.5,回赎之期定1930年12月底。” 1924年6月5日公共租界工部局再次发出“通告”,决定发行新的债券。“通告”说:此债券的总额定为100万两银子,“周息6厘,实收95。每年发息两次,一在6月30日,一在12月31日。于1934年12月31日偿清。债券分5000两、1000两、500两、100两4种。”

抗日战争时期,当上海租界成为“孤岛”以后,那里的经济情况越来越糟糕,甚至出现一些与人民生活关系很大的商品的供应紧张状况。对此,上海租界当局颁布了一些规定,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1939年12月10日,法租界和公共租界联合发出“告示”:禁止囤积、投机、垄断粮食的行为,违犯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凡知有将米粮囤积、投机、垄断情事,即行报告法租界或公共租界之警务处处长”,由其法办。1941年9月26日,法租界的法国驻沪总领事署发布“署令”,规定要限制用电。此“署令”说:“自1941年10月15日起,在柴油供应不足期间内,关于电流消费,应遵行下列规定之节制办法。”这一“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以电流作电热之用者,除工业燃烧、面包厂、医疗器械及电灶外,概行禁止。”1941年11月14日,法租界再次发出“通告”,限制粮食储备:“无论个人,或商号,或公司等,存储米粮超过1个月正常需要者,应于1941年11月15日以前,以书面呈报法警务处”,过此期限而不呈报的,“予以出卖或扣押”。

与此同时,上海租界当局还对由于商品紧张而不断上涨的物价进行限制。1941年11月16日,法租界的法国驻沪总领事发出“通告”,规定自11月18日起,下列商品限价供应:牛乳产品、咖啡、进口罐头食品及面制食品、脂油、油类、人造牛油、焙制细点所需物品、饮料、家庭日常用品及卫生用品、火油类、杂货物和药品等。11月19日法租界又作出补充规定,把肥皂、香烟、烟叶等也划入限价之列。此外,这个时期的限价商品还有煤球、汽油等。

可见,凡是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商品都在限价的范围内,从中也反映出当时商品供应紧张之程度。

在上海租界的经济法规中,还有一些禁止买卖某些物品的规定。1931年9月24日,公共租界当局发出“布告”,禁止出售或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出售某些动物。“布告”说:在9月30日前,“禁止售卖猎得之雉鸡、鹿、兔、鹧鸪”;“山鸡及雉鸡之剥脱羽毛者,绝对不准售卖”。1935年1月24日,法租界当局发出“通告”,禁止河豚鱼出售。“通告”说:“河豚有毒,食之甚为危险,最近中河豚毒而致死者,查得已有多起,故贩卖及烹食豚必须绝对禁止。”1937年4月29日,法租界当局再次发布“通告”,禁止河豚鱼出售:“查河豚有毒,食之甚为危险,故在法租界内绝对禁止贩卖河豚,仰居民等各宜注意。”

此外,在出售商品时,上海租界当局还作出过一些特殊规定。1932年8月4日,公共租界在《菜场外叫卖食物执照条例》中指出:“不准孩童叫卖食物”。1940年9月18日,公共租界发出布告,又对商贩出售牲畜作出规定:“商贩出售牲畜,包括家禽猎获物鸟类及田鸡等在内,均应以合乎人道之方法,待遇各该牲畜。贩卖之人务须设法预防,俾免受非必要之痛苦,倘有违犯本布告之规定者,本局当依法起诉。”

造船业、纺织业和电力业是上海租界工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曾发展得很快。以造船业为例。1852年,两个美国人分别在美租界开了以修船为业的修船厂和泥坞,上海近代造船业由此发端。到了1900年,公共租界造船公司的资本已达557万两银子,有六大船坞和一个机器制造厂,在以后的30余年里,还“发展成为英国资本在中国投资中的最大企业之一,垄断着整个中国的船舶修造业”。 租界工业的发展也带动了商业的发展。以洋布商业为例。19世纪50年代,上海有店址记录的洋布店是14家,租界内的只占其中的6家。但是,到了1932年,据上海棉布商业的统计,租界内的棉布店号多达366家,占全市棉布店总数573家的63%。金融业的崛起也十分令人注目。1847年第一家英国资本的银行——丽如银行在英租界设立了代理处。到了20世纪初,德国、日本、俄国、法国、荷兰、意大利和美国等国也都在上海租界开设了银行,总数多达35家。 与此同时,中国的银行也纷纷在租界立足,仅在1913年至1921年间就新开了26家之多。银行资本也在整个中国的资本中占有很大比例。据1933年的统计,上海银行公会会员银行资产总值为33亿元,占中国银行资本总数的89%,其中绝大多数在租界,“以致人们都公认上海不但是那时全国的金融中心和枢纽,而且还是远东的金融中心,被称为‘东方的纽约’”。

随着租界经济的发展,“上海从一个封建的商业城镇一跃而为我国最大的近代都市,并成为一个具有多功能的经济中心”。 当然,这一切都是以剥削上海人民和掠夺中国资财为代价的。当时上海工人的劳动力极其廉价,比如,一个训练有素的男性工人,在耶松船厂一天所得的工资仅2角6分,这成为租界企业发财致富的重要原因。还有,租界的外国资本家还从中国掠夺了大量的财富。据有关资料显示,租界的外国银行在1934年1月至10月间就运走白银23500余万元。 正是在这种沉重代价下,上海租界的经济才得以发展起来。

四、治安和交通法规

在上海租界的立法中,还有关于治安和交通的规定。它们对于维护租界内的一般治安和交通秩序,起过一定的作用。

上海租界当局禁止和打击各种盗匪和敲诈欺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多次作出规定。1917年2月1日,公共租界当局发出“通告”,明示现在是租界内“一年中盗窃和抢劫的频发季节”,因此,要特别禁止“各种偷盗行为”和“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行为;发现有以上行为者,要立即报警并“立即逮捕”。 据1923年7月13日的《申报》记载,当时的公共租界工部局作出规定,凡发现“有流氓以借售香烟为名,索诈欺骗”的,“无论何人,均可将流氓扭交附近巡捕,依法惩治”。1924年9月18日的《申报》还记载,公共租界工部局又作出规定,要驱逐进入租界的匪徒。“凡界内茶肆、旅馆及下流集合之所,均须加以极严密之搜查,一经查出,驱逐出境……勒令匪徒出境,匪徒不限于手上有花纹者。”

旅馆被认为是极易影响治安的地方,所以,上海租界当局曾对旅馆的管理作出特别规定。1916年10月12日,公共租界当局发出“通告”,规定:“在旅店的登记簿上必须写明住宿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地点、住址、目的地、到达和离开时间、总共居住时间;住宿人包括他的仆人或伙伴;以上登记项目将随时接受警察的检查。”旅馆里不准出现酗酒、喧闹等无秩序或不道德的行为。 1920年4月15日的《申报》报道,公共租界工部局修正了旅馆酒店的领照条例,特别增加了一个条款,并立即生效,内容是:在旅馆、酒店的“屋内不许有醉酒、滋闹、不规则或淫亵行为、赌博及悬奖比斗等情事”。

燃放爆竹和花炮被认为是直接有损治安秩序的行为,因此,上海租界当局曾多次颁令禁止燃放、制造爆竹和花炮。1924年2月29日的《申报》报道:公共租界工部局认为“燃放花炮,本于例禁,一般流氓,并以此为调戏妇女之用,非实行禁革,不足以端风化,并传谕限止制售外……令行巡捕房禁止,并有数次因违禁发生控诉及处罚情事”。1925年1月27日《申报》又报道:法租界的总巡于公历上年底“发出布告一道,遍贴通街”,内容是关于禁止燃放任何爆竹。“际此上海战云密布,草木皆兵,爆竹之声,易起居民恐慌。本捕房有鉴于此,无论何种爆竹,均在禁例”,如有违犯的,要“解堂究办”。到了1939年2月16日公共租界工部局再次发出“布告”,禁止贮藏、贩卖或制造爆竹:“本局定自本年5月1日起,至再行布告之日止,禁止贮藏、贩卖或制造爆竹,合特布告周知。”

上海租界当局对兵器、弹药类属于威胁治安秩序的武器,也多次作出规定,严加管制。据1921年7月4日的《申报》载:工部局已作出规定,凡非法携带军械者要受到刑罚处罚。“除缔约国海陆军官及工部局特许者外,余在界内携带军械者,则拘解公堂,处以不过3个月之徒刑,或科以不过300元之罚金。”1930年12月18日,工部局发出“布告”,要求持枪者换调新执照,通过换照来控制和管理手枪。“凡持有本局所发手枪执照者,自1931年1月1日起,换给新照,请换发新照时,须将业已领照之手枪,连同本人2寸照片2张,呈交总巡捕房手枪执照股查验。”1937年12月18日,法租界当局再次发出“布告”,严禁买卖兵器和弹药,严禁持有军用兵器,违反者要受处罚。“布告”说:“买卖兵器及弹药,非经公董局之特许,禁止买卖”;在法租界禁止“持有军用兵器及弹药”;违反此规定的,“除得向该管法院控诉及没收其兵器及弹药外,并处1500元之罚金”。

除兵器、弹药以外,还有其他一些物品,如软鞭、小刀、过量煤油等都在禁止之列。1918年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出版的《地方法规手册》把一些非兵器、弹药也归入不可携带之列:“除了领事官员、工部局官员的准许,军官、士兵以外,任何人都不可以任何借口携带进攻性或防御性武器,如手枪、匕首、剑、装有弹药的手杖、头上装有石头或金属块的软鞭、小刀或类似武器。如有违犯将受到刑罚或处1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1个星期的监禁。”“在中国人的家里,不可在同一时间里存放超过10桶以上的煤油。” 1919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再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持有、贮藏、售卖或生产任何火器,除了仅是为了运动的志愿参加者、治安目的。”在列出的“不得持有”物品中,除了炸药以外,还有:赛璐珞、电石、煤焦油制品等。违反这一规定者,还要受到“交300美元以下罚款或3个月以内监禁的处罚”。

为了准确统计租界内的居民数,租界当局也进行过户口调查。1942年1月26日,法租界当局发出“布告”,目的是“为调查户口事”。具体内容为:法租界警务处自2月1日起,“开始调查界内全部户口”;户口调查表正本(黑字)于分发第3日“由警务处人员前往收取”,而副本(红字)则由市民“妥为保存”;调查户口“含有绝对强制之性质”,妨碍户口调查者要被“处以罚金,其金额依其情形轻重而定,并于取得有关当局同意后,得将其逐出法租界及公共租界”。资料表明,1942年法租界共有居民854300余人,其中外国人仅有29000余人。

在较为准确地掌握了租界内的户口情况后,法租界当局于1942年5月20日推出了《法租界保甲章程》。此章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建立保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租界内治安。“为谋减少法租界内之刑事案件,肃清意图匿迹界内之不良分子,并使居民与警务局密切合作,以维地方治安及秩序起见,兹于法租界内施行保甲制度。”“凡居住法租界内之中华民国人民,均应遵守保甲制度。”第二,关于保甲筹备委员会。法租界的保甲区与警区相同,“计分六区”,每区均设一个保甲筹备委员会;它在警务当局的“监督之下”,负责编制保甲;委员会由4至5人组成,该管警区区长为当然主席。第三,关于保甲组织的编制原则。保甲组织分为家、户、甲、保和联保;家设家长;“每一住宅或每一商号为户”,户设户长;“原则上10户为甲”,甲设甲长,甲长在户长中选任或由保长推荐;“10甲为保”,保设保长,“保长由甲长中选任之,或由联保长所推荐之人中选任之。”“以若干保组成联保”,联保设联保长,联保长“由保长中选任之,或由区长所推荐之人中选任之”。第四,关于不得担任任何职务的保甲人员。各联保长、保长、甲长及户长,都“由警务处发给凭证,证明其职务”,但是女性、未满20岁之人和不识字之人等不得在保甲中担任任何职务。第五,关于保甲负责人的职责。共有5项,它们是:负责登记居民户口移动及出生死亡等事项;侦查并向警务处报告区内的不良分子及其行动;协助警务处搜捕恐怖党及其他不良分子;注意居民行动,并向警务处报告关于一切危险品以及违禁的搬运和储藏;协助维持地方安全秩序工作等。

此外,上海租界当局还颁布过一些有关交通方面的法规。

如途经上海租界的汽车必须在进入租界前办理一定的手续。1936年6月12日颁布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管理游历经过上海租界人之汽车照会与驾驶执照章程》规定:凡途经上海租界的游历性汽车,在进入租界前,“该汽车主人应握有特别小册子一本,此册应于事先向中国汽车总会或两租界警务机关具领之”。另外,车主还要取得执照和照会,“此项执照及照会之有效期,仅以30日为限,过期作废”。

根据上海租界的规定,汽车的行驶有一定的规则。1920年8月26日《申报》报道:公共租界工部局公布,自9月1日起,实行下述管理汽车行驶之新章:“凡汽车向同一方向开行者,不得在静安寺路与南京路自马霍路(今黄陂北路)至黄浦滩之地段内,争先行驶,超过前车。”1922年11月4日的《申报》再次报道,工部局又作出新规定,内容是:凡客车都“不准越过前面同一方向开行之汽车”,而货车“亦不准越过前面同一方向开行之运货汽车”;摩托运货车、踏车、小车或其他货车等“不准在静安寺路(今南京西路)、南京路(今南京东路)或苏州路(今南苏州路)南之黄浦滩路(今中山东一路)开行,除非其不用此路,即不能达到其所欲往之地点”。1924年2月,法租界公董局也作出新规定:“凡驾车辆,不得故意或无心妨碍或阻塞交通。”

上海租界当局还曾对货运汽车有过专门规定。1923年2月24日的《申报》报道:公共租界工部局规定,自3月1日起,对载货汽车有新的要求:载货汽车的所载货物“越过车之全身计长有2尺者,在穿过马路或转弯时,须从缓行”。而且,要在超长部分置放标记,即“自日出至日入时,在载物车之后尾尽处,插一红旗,至少1尺见方之长。自日入至日出时,则挽用红灯,在西边后面,所距离处,以能看清楚为合宜”。

对汽车的停放上海租界当局也作出过规定。据1920年7月8日《申报》报道,公共租界工部局在7月6日“为便利南京路管理行车起见”,对停车作出新规定:在山东路(今山东中路、山东北路)至黄浦滩之间的南京路一段,“不许车辆久停”;在以上路段,特别有“路旁石上白线为标识”,作为暂停之处,“如无此标识,则不许停车”;除星期日以外,“在午时11时3刻至12时半,无论何种车辆不许停于此段南京路之南面”。到了1922年工部局又规定,无论何人在收到巡捕官员禁止排车的通告后,“不准再在大路任何地段并排或横排车辆”。

上海租界的出租汽车(即自动量程计费汽车)较为普遍,租界当局也曾对这类汽车的行驶等进行规范。1937年7月1日,法租界公董局公布了《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管理自动量程计费汽车章程》。此章程规定:出租车的“停车地点”由公董局车务处指定,“车行或公司应向车务处取具定有期间之特许,以便停车”;汽车司机应循“最短之路线行驶”等。此外,该章程还规定,司机不得拉客或“用言语动作招徕公众”,也不可在指定的“停车站以外”,招载乘客;司机如有“粗暴或逞凶行为时,应立予严惩,并得吊销驾驶执照及其他之处罚”;各汽车必须备有“时间路程表,明白显示乘客应付之车资”,司机不可“要索或用任何方法托人要索,以求得表上所记价值以外之报酬”;司机应戴“其所属车行之制帽,并穿着整洁之装束”;违反以上规定的,“应处以1元以上、500元以下之罚金”。

此外,上海租界当局还对车祸问题作出规定,其基本精神是要追究有关车主或坐客(乘客)的法律责任。1923年2月19日的《申报》报道:近来“汽车伤人毙命之案,层见迭出”,究其原因,除“行人自不经心”以外,还有“汽车任意速驶及车主不能随时告诫”的原因,因此法租界公董局特作出如下规定:以后发生车祸,而且查明是“由车主或坐客授意司机速驶”的,除要惩办司机车主外,“所有车主或坐客,亦须照共同律究治”;司机肇事,而且情节严重,需判监禁的“即须照律执行,不得请求缓刑或赎罪,倘车主或坐客有共犯者,亦一律办理”;司机因玩忽职守而伤人致死的,或被监禁数次以上的,“除从严究办外,并将汽车夫照会吊销,永不准在本租界内充汽车司机之职”等。

尽管上海租界当局颁布了一些有关治安的规定,但是租界的治安问题,一直十分严重。英国人克利斯多福·纽在《上海》一书中讲到,公共租界的黄浦江码头上,每天都有100多具尸体,其中“帮派殴斗,普通的谋杀,还有抢劫——都在这水上告终”。 《上海法租界史》中也介绍:“在1866年前后,法租界显得有些乱哄哄。”1866年“拘捕欧洲人有146起,拘捕中国人723起”。以后,这种状况未得到根本改观,到1873年“巡捕房的报告几乎每天都记载着袭击、暴行……”。 英国人则直言不讳地说:“法租界罪案频频,人人都这样说。” 从具体的统计数字和案件中也能说明这个问题。据公共租界《1930年警务处之罪案报告》 记载:这一年公共租界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15664件,其中,“侵害人身之重大罪案”和“人身及财产或只侵害财产之重大罪案”就占了近22%。另外,还有“违犯工部局章程”和“违犯执照章程或条例”的案件83130件。在法租界,1929年7月24日发生了一件轰动上海滩的绑架案件,被绑架的“肉票”竟是法租界义勇队总司令魏廷荣,被绑时间久达50天。 这些都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上海租界极其严重的治安状况。然而,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源还在租界制度本身。这种制度培育和纵容了黑社会,上海黑社会头目黄金荣、张啸林和杜月笙都曾长期居住在租界,但始终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具有讽刺性的是,黄金荣还曾任法租界巡捕房的探长,以致上海的黑社会“从上海开埠、租界诞生起酝酿”,它的发育与规模“在中国黑社会史上达到了空前绝后的地步”。 +6AQS0+Qh2geSW/a4RXkDBfWGvrGNGoqJZD2fiZNy1uDFMWZ18+jISS0ImOR7g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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