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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全面抗战前国民政府时期法规的重要内容(下)

在这时期中,上海地方政府还在教育、文化与医疗卫生、治安和其他领域作了一些比较重要的规定。

一、教育方面的法规

那时,上海的教育已形成了体系,特别是中、小学教育。与此同时,上海有关教育方面的法规也先后被制定和施行。

上海市地方政府对市立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有一定的要求,这里以市立中等学校的校长任职资格为例。1930年10月13日发布的《修正上海市市立中等学校校长任免规则》规定:本市的市立学校校长要“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依照中央及本市法令”,并秉承教育局局长处理全校事务;他们除了要“人格高尚、服从党义”以外,还需具备其他一些条件,如:大学教育专业或师范大学毕业、曾任教1年以上、著有成绩的;高等专科毕业、曾任教3年以上、著有成绩的;大学本科(非教育专业)或高等师范毕业、曾任教2年以上、著有成绩的。当他们犯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将被解职,这些情况是:违背国民党“党义”或国家的教育宗旨,违反中央或本市的教育法令;治校不力,改进无方;学生的各科成绩太差,不符合规定标准;训育失宜,校风恶劣;本人行为不检,人格堕落;身心缺陷,不能履行职务等。

上海中小学教职员的服装有统一规定。1934年10月18日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员服装统一办法》要求:上海市的中、小学,无论是私立,还是公立,从1935年度起,应一律穿着规定的服装;男性教职员的服装是:学生装、长裤,冬季为藏青色,夏季为白色,春秋季为衣藏青色裤白色,鞋为黑色的皮鞋或布鞋;女性教职员的服装是:长袍,春冬季为深蓝色,夏秋季为淡灰色(体育教员例外,为白衫、黑裙),黑色平底布鞋或皮鞋,袜亦为黑色;服装用料皆须采用国产货。

市立中小学教职员的待遇也有明文规定。如1933年11月9日施行的《上海市市立小学教职员待遇规则》规范了上海市立小学教职员的待遇。依据此规则的规定,小学教职员分为15级,每级中均有校长、级任教员、专科教员和助教员之分,而且月薪金也不等,从第1级向第15级递减。在第1级中,校长为120元,级任教员为110元,专科教员为100元,助教员为90元。在第15级中,校长为35元,级任教员为30元,专科教员为25元,助教员为20元。他们工作每满3年而且成绩优良的,可向上进1级,直至第1级为止。师范大学或大学教育学院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可得第7级的薪金。市立小学教职员都是“专任职”,不得在校外兼有任何“有给职务”,得到其他报酬。

市教育局常在暑假期间举办“暑期学校”,而且有法规作出规定。1930年6月21日公布了《上海特别市教育局暑期学校简章》,此简章明示:自7月12日起,举办一期暑期学校,时间为3周,目的是“使小学校校长、教师有进修机会”;总课时为96小时;课程有11门,分别是:三民主义与小学教育、小学组织及行政、小学课程概论、心理学、特殊儿童心理、教育测验及统计、党义科教材纲要、工作科教材纲要、幼稚园教材纲要、设计教育法和注音符号等;免交学费,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局发给证书。此外,市教育局还举办“暑期讲习会”,也有法规规定。1933年6月23日市教育局颁布了《上海市教育局第一届私立立案小学教师暑期讲习会简章》。它对“暑期讲习会”作了这样的规定:宗旨是“利用暑期使本市私立立案小学教师有进修机会”;讲习科目有:三民主义与小学公民训练、小学国语教学法、小学算术教学法、小学社会科学教学法等。

当时,中、小学生的制服也有统一规定。1934年9月18日施行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制服统一办法》,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本市的情况,确定了本市中小学生的统一制服。制服有男、女生之别,而且高中、初中和小学生均不同。先讲男装。高中生为学生装和长裤,春冬季为深灰色,夏秋季为黄色,另有“硬顶军帽”,色与衣裤同;初中生为“童军装”,黄色,无季节区别,另有“童军帽”,春冬为深灰色,夏秋为白色;小学生中实施童军训练的,亦服“童军装”,色也为黄;小学生中未实施童军训练的,穿学生装长裤,春冬为深灰色,夏秋黄色,夏秋季另可穿白色短袖连领衬衫;小学生另得戴“瓜皮鸭舌帽”,春冬为深灰色,夏秋为白色;鞋皆为布鞋或皮鞋,黑色,袜子也为黑色。再讲女装。高中生在春冬季穿蓝衣长袍,夏秋季穿黑裙白衬衫;初中生穿女式童军装,衣为黄色,裙为黑色;小学生中实施童军训练的,也穿女式童军装,与初中生的相同;小学生中未实施童军训练的,高年级的春冬季穿蓝色长袍,夏秋季穿黑裙白衬衫,而低年级的穿“背心连裙”和衬衫,裙为深蓝色,衬衫春冬为黄色,夏秋为白色;鞋也都是布鞋或皮鞋,黑色,袜子也是黑色。以上所有服装的面料,都须采用国产货。从1934年度起,全市中小学生“一律穿着制服,方得入学”。

学生上学需缴纳学费,但有些人可免缴学费,1930年2月10日公布的《修正上海特别市市立学校学生免费规程》对此作了规定。此规程说,有3种人的子女上市立学校可以免费,他们是:“革命功勋之子女”;成绩优异而家庭贫困,确实无法支付学费者;现任市立学校职员的子女。

当时中学以上学校也实行奖学金制度,并有相应的法规对此作了规定。1930年5月14日实施的《上海特别市政府奖学金规程》规定:本市的市立和“已准立案”的私立中学以上学校实行这一奖学金制度。具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本人和家属已连续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学习成绩有四分之三在甲等,其余在丙等以上;家境贫寒而又无其他补助方法。奖学金于每年开学时发放,具体数额是:中等学校学生,每名每年给60元;专科学校学生每名每年给80元;大学生每名每年给100元。核准给予奖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发奖学金:违反“党义”及政府法令;品行不良被学校开除;学习成绩不良,以致各科成绩在乙等以下;经济情况得到改善,“力能自给者”。

由师范专业毕业的本市毕业生,还需为本市的教育界服务一定年限。1933年5月30日施行的《上海市市立师范学校暨高级中学师范科毕业生服务暂行规程》,对上海市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服务问题作了规定:师范专业毕业生毕业后,至少在本市的市立、私立小学或社会机关服务满3年;服务期间,薪金照标准降低一级支付;在未满3年前,不得改就教育以外的工作;满足3年后,由服务机关给予服务证明书。

以上均为上海地方政府对普通教育所作的规定,另外,还对有些非普通教育也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关于私立特殊学校。1932年6月3日制定的《上海市私立特殊学校立案规程》对“特殊”学校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允许本市的私人或团体依法成立特殊学校,但需呈请市教育局立案,转呈国家教育部备案;特殊学校分为4类,分别是:聋哑学校、盲人学校、低能儿童学校和其他特殊学校;在核准开办特殊学校前,须提供以下一些文件:学校名称、校址校地及校舍情况、经费来源及收入支出的预算、编制和课程及各项规则、教学上的各种设备准备情况、教职员一览表、招收学生数及开办日期等。

关于民众学校。根据1933年4月17日实施的《上海市市立民众学校办法大纲》的规定,这种学校的宗旨是以“三民主义”为指导,使“年长失学者”学到简单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生活。学生的年龄在16至50岁之间。入学学生须是失学者,而且要有保证人填交保证书。学习科目有识字、习字、日用文、公民、常识、珠算或笔算、乐歌等。

关于劳工教育。1934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对这类教育作了规定,基本内容是:劳工教育分为识字训练、公民训练和职业补习三种;本市各厂、场、公司和商店的工人均应加入劳动学校或劳工班接受训练;本市的厂、场、公司或商店等雇用的工人在50人以上的,均应设立劳工学校或劳工班;不满50人的,要送工人到私立劳工学校或劳工班学习;每个工人每周至少在业余时间学习8小时以上,学习年限为1年;不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书籍文具等费用;学习的课程中,首先是“三民主义千字课”,还有历史、地理、笔算、珠算、自然等。

从以上各种教育法规可见,上海的教育已有相当发展,并形成了体系,但能从那时教育中得益的还只是少数人,上海的整体知识水平仍然很低,文盲现象十分普遍。

二、文化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

上海市政府在这一时期中还重视对文化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控制,颁行了不少有关这两个方面的法规。

上海地方政府实行文艺表演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并由市教育局履行审查职责。1931年9月16日公布的《上海市教育局审查戏曲及唱片规则》规定:本市表演的歌剧、词曲、杂耍及其他戏曲或制售的唱片,都要受到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党义”及国体、妨害风化及公共安全或提倡迷信邪说的,都应予禁止;经审查合格的戏曲或唱片,如发现与原审查有不符之处,除立即撤销其执照、停止其公演或发售外,还要将其取缔;教育局可随时派员持证到各公共娱乐场所及唱片公司审查。

对于报纸、杂志上刊登的广告,上海市政府也有专门的规定,特别强调哪些是不能刊载的内容。1930年6月11日实施的《上海特别市取缔报纸违禁广告规则》明文规定,凡有以下内容的广告,均不可刊载:宣传诲淫书画,有伤风化的;宣传药物言过其实,迹近欺骗的;刊登猥亵图画,刺激青年视觉的;用诱惑、欺骗手段,企图诈取财物的;具有激烈、危险性,有碍社会秩序和安宁的;其他主管官署认为禁登的。含有以上内容的广告一经刊出,就要追究报馆的责任,受到制裁。制裁措施是:勒令其停刊;如果仍违令登载的,就要被判处15元以下的罚金或15日以下的拘留;如果屡犯不悛的,就要勒令其停业。1936年11月27日公布的《上海市取缔报纸杂志登载诲淫及不良广告暂行规则》修正了以上“规则”的部分内容,对违反者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此规则指出:凡在本市发行的报纸和杂志,都不可刊载以下内容:宣传诲淫书画,有伤风化的;刊用猥亵图画的;违反本市戏曲、唱片审查规则的;用诱惑欺骗手段,企图诈取财物的;其他经主管官署通知禁登的。还有,如果属于淫猥药物及虚假医药新闻广告的,要依照上海市管理中西医药新闻广告暂行规则处理。凡送登诲淫及不良广告者,得送请法院惩办;报纸、杂志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的,即可随时勒令其停登,违抗者“得依法处分之”。

当时,还有过禁止出版有迷信内容出版物的规定。1929年1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一个以“严禁新历书附印迷信”为内容的布告。此布告规定在历书中不得刊登迷信的内容。它明示:已发现历书中附载有“婚嫁、丧葬、修造、动工、移徙等之宜与不宜,某神之值日、值年”等事项,这足以“助长民众之迷信”观念。对于这类历书要依法没收,今后也不准在新历书“附载迷信事物”,否则,定将“严惩不贷”。

对那些以儿童为主要阅读对象的连环图画,上海市政府也有其审查标准。1935年8月7日市政府核准了《修正连环图画审查标准》,该标准在“应予禁止”事项中特别强调有下列5种情况之一的,禁止出版发行:提倡迷信邪说的;妨害社会风化的;神怪离奇的;引起国际性恶感的;其他有违教育宗旨的等。

此外,还有关于医疗卫生领域方面的法规。要在上海行医,必须先行注册,具有执照,否则就被视为非法,并将被取缔。1937年1月23日《上海市中医注册规则》颁行。它规定:没有“中医证书者”不予注册,非经注册的,不准在本市开业;通过注册的,发给“中医注册执照”,准予在本市开业行医;行医时,要把注册执照“张挂易便众览之处”,以作证明,防止假冒。但是,要得到中医证书并能行医的,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与以上“规则”同日颁行的《上海市中医声请给证章程》的规定,只有具有以下4种情况之一者,才准予发给这种证书:通过中央或省市级政府的中医考试,并有证书的;具有中央或省市级政府发给行医执照的;在由教育部备案或各地方教育主管机关立案的中医学校毕业,并有证书的;曾行中医5年以上,并有执业所在地方官署的证明。

医院对病人的收费也有标准,而且有明文规定。1935年3月21日颁布的《上海市立传染病医院收费规则》对病人的收费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病房费分为头等、二等和普通3种,分别是每人每日6元、2元和3角;血清费,住头等病房的照实价收费,住二等病房的按八折收费,住普通病房的免收;陪伴人费仅限用于头等病房,每日收费2元;病人入院时,应先缴纳7日的住院费,出院时总结算,多退少补;无力缴费的可免缴,但得经院长的核准,并只能住入普通病房;收入费用后,医院给予盖有市卫生局印信的三联式收据。

为了加强对药商和药品的管理,1930年8月9日颁布了《上海市卫生局检查药商药品及簿册规则》。该规则规定:本市的中西药商都要遵守本规则,“随时受卫生局之检查”;药商经售药品,应将原料、成药及麻醉品分类登记在进货簿及出售簿,并详记每种数量;如果是成药,还要注明卫生部许可证的编号及领证日期;药商自制的剧毒药品,应随时将制出的数量分别详载于簿册等。

要刊登医药新闻广告者,亦必须遵守规定。1936年10月9日公布的《上海市管理中西医药新闻广告暂行规则》指出:未经本市卫生局核准注册的医师、医院和药商等一律不准登载医药广告或类似医药广告的文字或图画;有关医师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姓名、学位、科目、地址、电话和时间;医院刊登广告,不得夸张其疗法、疗程及设备的价目;药物广告中不得有以下内容:涉及猥亵或“壮阳种子”的文字与图画;暗示避孕或堕胎等语句;虚伪、夸张及以他人名义保证效能,使人易产生误解的内容;其他经卫生局指明的禁止事项;各报登载医药副刊的内容,仅以浅明文字宣传的卫生常识或医药学理为限,不得假托病家口吻故意宣扬医师技术及药品功能等;违反本规则的,卫生局可根据情节,处以“20元以下之罚锾”;屡戒不悛的,可吊销其注册和开业执照。

有些营业性场所的卫生问题也在法规规范之列,理发店的卫生即是其中之一。1930年1月15日《上海特别市卫生局管理理发店规则》对理发店的卫生提出了具体要求:理发用具要随时擦干净,并用酒精消毒;围布和颈巾务求洁白,每月至少洗换一次;毛巾须常用沸水泡洗,面盆每用一次,即肥皂或沸水洗净;理发匠在操作时,须穿戴白色衣帽;理发匠不得替人放血、挑痧;理发店的墙壁、地板要擦扫清洁,并多备痰盂,任何人不得随地涕吐;违反本规则的,将被“处以1元至5元之罚金”,屡犯不听者,将被吊销执照,停止其营业。

关于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问题,上海市政府也有过规定。1931年11月28日颁布的《上海市户外清洁规则》用8个“不准”的形式对本市的清洁卫生问题提出了要求:不准抛弃鼠类或猫犬等动物尸体于道路或河内;不准毁损垃圾箱、厕所、便池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不准在未设垃圾箱的地方倾倒垃圾或倒垃圾于箱外;不准在未设厕所或便池之处大便或小便,也不准在小便池大便;不准倾倒粪便于道路、河内或沟中;不准存留易发秽气或滋生蚊蝇的污水器皿;不准将建筑物或燃料等废物倒入公用垃圾箱内;不准任意糟蹋路面(如抛弃药渣等)。凡是违反八“不准”规定的,要被处“5元以下之罚金”,如不能依限缴纳罚金的,每1元用拘留1日来代替,不满1元的也以1日来计算。

上海地方政府虽在有关文化和医疗卫生领域方面作了许多规定,但它们的执行情况却与规定的要求相差很远。就以医疗卫生方面来说。上海的华界内,绝大多数是贫民,他们生活在饥寒交迫之中,哪里有钱治病,得了重病就意味着死亡。上海人口也因此而减少。据1929年至1930年华界的统计资料表明,“人口死亡率反而超过了人口出生率,因而形成了人口自然增加率为负数”。 卫生情况也没有得到改善,“旧上海的棚户区,人口拥挤,卫生条件极差,夏秋季节流行的传染病如霍乱、伤寒等,引起人口的大量死亡,这是极普遍的”。 这些都是事实。

三、治安方面的法规

治安问题仍是上海地方政府感到棘手的问题。它与社会问题等交织在一起,无法得到根本治理。尽管如此,上海地方政府还是颁行了不少有关治安的法规,企图控制治安秩序。

从现有资料看,上海市政府对执行治安职能的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了规定。1930年10月施行的《上海市公安局警长警士服务细则》指出: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人员时,警长或警士“应行当场逮捕”。这些行为包括:刊印或散布、粘贴“反动文字”,煽惑人心者;毁坏官方文书或电线、电杆、轨道、邮筒及测量标线者;捏造谣言,鼓动众听者;私设会社,谋为不轨者;行凶伤人者;携带枪械而未领执照者;私铸货币、私印伪钞或伪造票据者;纵火焚毁房屋及林木者;趁火抢劫者;盗匪在场抢劫或施行绑掳者;盗窃物品者;身穿制服,冒充官长者;赌博者;身藏鸦片、吗啡者等。1935年3月16日实施的《上海市公安局侦缉队人员服务规则》对具有侦缉职能人员的行为作了规定,内容包括:凡发觉绑、盗、命、窃案犯、赃物及军火危险、违禁物品藏匿处所的,应“一面设法监视,一面飞报分队长”;普通刑事案件,侦缉队人员,非承长官命令不得率行搜查、逮捕;在不得已情况时可使用武器,但要注意犯人的部位,勿使他们死亡,另外要避免误伤;在侦破案件时要“严守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泄漏等。根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表现,也实行奖惩制度。1930年2月6日实施的《上海特别市公安局各区所巡官长警缉捕盗匪奖惩规则》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规则把奖励形式分为升级、记名升用、奖金、记功和嘉奖5种。有以下行为的,属于奖励范围:盗匪意图行劫,防范得宜,立时破获的;督同岗警防御盗匪,奋勇当先,不避危险,率能擒获的;办理侦缉著有特殊劳绩者;搜获身怀枪械的匪徒的等。惩罚分为撤差、降等、罚薪、记过和申斥5等。以下情况列入惩罚之列:遇有匪盗,畏缩不前;在所管地段内发生盗案或伤及事主等情况;在所管地段发生盗案后,未能限期破案等。

与治安有很大关系的编钉门牌和户口调查制度也在当时被确定下来了。1929年11月21日的《上海特别市修正编钉门牌规则》告诉市民,门牌与治安关系密切,是“呈报户口等之依据”,因此,唯有“公安局有制造、编钉之权”。如果有人擅自编钉门牌,就要受到处罚,被“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之罚金”。关于户口调查问题有几个法规分别加以规定。1928年5月公布的《上海特别市公安局户口调查章程》对在户口调查中特别需注意的问题作了规定:户口调查“以随时注意居民身分、职业及其举止为宗旨”;调查时,由区长、所长督率巡官、长警进行,还可随时商请就地的士绅协助。遇有以下情况的,要“详细登记”:曾受刑事制裁而假释出狱的;曾受缓刑处罚的;曾受有期徒刑处罚,而已执行期满的;原来朴素而“骤然衣冠华丽”的。还有,如遇以下情况要详记事实并“呈报长官”:有形迹可疑或来历不明的人与本市人士同居或来往的;有原因不明的死、伤或家庭内有其他异状的;家庭内的器具与铺设与户主身份不相称的等。户口调查人员有不法行为,经人告发并核查属实的,要“依照刑法处断之”。1928年8月《上海特别市公安局户口调查章程补充条例》对无执照枪支的处理作了规定,内容是在户口调查中发现有“收藏各种枪支并无自卫必要且无核准执照”的,持枪人应立即呈缴该管区的区、所,并索取印制的收据,否则,要按“私藏论罪”。1935年10月11日实施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调查规程》把户口调查的要求更为具体化。它规定:户口调查的种类分为普通户、船户、寺庙、公共处所和外侨5大类;调查的内容有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是否国民党员、废疾、身体上的特征、到沪日期、是否吸用鸦片或代用品等。同时,还增加了要密切注意并报告长官的情形,如有反动嫌疑的、平时有粗暴过激言论的、吸食鸦片或代用品的、散兵游勇不事生产的等。对于罚则的规定也更为详尽。它指出:居民如果不接受调查或故意欺蒙的,处5元以下的罚金;如果妨碍调查的,处5日至10日的拘留或5元至10元的罚金。

赌博在当时仍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1932年10月17日,上海市政府和淞沪警备司令部“会衔布告”,要查禁赌博。布告讲:近来“有人私设赌博,诱人入赌等情”,它“遗毒社会,为害至烈”,所以,要切实查禁并把为首者抓获法办,“以维风纪而安地方”。

对于某些营业性娱乐场所,也从治安角度作了规定,跳舞场所就是如此。1930年10月13日颁布的《上海市公安局登记跳舞场舞女营业规则》规定:本市以跳舞为业的,都要到公安局登记;登记时要交申请书和最近的两寸半照片两张;申请书中要写明姓名、年龄、何处毕业、在何处学跳舞、家庭状况(特别是有无丈夫)等;未满16岁的女子不得成为营业舞女;舞女在营业时“有不正当之行为”,要被依法追究责任。

在这一时期中,除了仍有一些禁烟(即禁毒)规定外,较为突出的是建立了一些禁烟组织和采取了一些戒毒措施。

关于禁烟组织。当时建立的禁烟委员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禁烟组织,1935年6月29日公布的《上海市禁烟委员会组织规程》对这一组织的性质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规定。该规程说:委员会对本市执行禁烟的机关有监察、督促、检举、纠正、设计、调查、稽核、建议之责;它由七人组成,聘请本市“热心、公正人士充任”,不给薪金;委员会设常委会3人,由委员推举产生,处理日常事务及执行决议事项;委员会下设两个科,分别处理具体事务;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一次,会议的决议函致市政府,由其决定、实施。

关于戒毒措施。建立戒毒所和戒烟医院都是当时的重要戒毒措施。根据1934年8月18日公布的《上海市临时戒毒所组织简则》的规定,该所的任务是监督拘获的吸烟犯、戒除他们的毒瘾及调验事宜。所内设所长1人,医师和护士若干人。该所每月都要编写工作报告呈市政府,并送警备司令部备案。同一时间颁布的《上海市临时戒毒所警备及收解瘾毒人犯办法》把有关事项具体化了。它规定:送来的人犯,非经戒绝,不得出所;人犯由警员押送;人犯违反本所规则,由“警备司令部惩治之”;所内人犯,禁止探望;由于戒毒所地方狭小,暂定留所人犯“以一百名为限”等。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当时虽然对有关治安的规定内容不少,涉及的方面也很多,但其主要矛头却对准着革命运动和进步人士,特别是共产党人,规定中所指“反动嫌疑”、“过激言论”等都是如此。事实也是这样。据1935年和1936年两年《上海年鉴》的统计数字表明,这两年中华界共逮捕共产党人831人。相反,一些真正扰乱治安,令上海市民不得安宁的大流氓却一直逍遥法外,尽管他们“大规模贩卖鸦片,开设赌场,横霸街坊,鱼肉人民”, 罪恶累累。令人惊讶的是,这些无恶不作的大流氓还得到市政府的褒奖。1935年7月3日上海市政府发出“指令”,“颁发杜月笙四等奖状”,原因是“捐资与学”有功。从中可见,有关治安领域方面法规的本质所在。

四、其他方面的法规

上海地方政府还颁行过其他方面的一些法规。

关于无线电广播的规定。1923年1月,上海首次进行了无线电广播试播,两年后,第一座广播台正式开播。以后,广播台像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 到了全面抗战以前,上海华界的无线电台已初具规模,有关法规也被制定出来。1932年8月26日,上海市教育局发出“训令”。“训令”认为,现无线台广播的内容“含有诲淫伤风之意”,足以影响社会风气,因此,要求各电台“关于播音材料务应郑重选择,俾免流弊,而维风纪为要”。 1933年3月21日公布的《上海市教育局公布施行无线电播音暂行办法》,对无线电广播提出了全面要求:目前暂借上海中西药房及大中华电器公司广播无线电台为播音地点;播音时间为每周3次,分别是每周三、四的下午7时至7时半和周六的下午4时至5时;播音材料要由教育局上“核定”,并在第二天的报纸上刊布等。

关于禁发奖券的规定。当时,发行奖券亦需得到政府的批准,擅发奖券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擅自发行奖券的事情常有发生。为此,1933年12月25日上海市政府发出“布告”,再次禁止这种行为。此“布告”说:近来本市的公司及商店“巧立名目,擅自发行奖券,或类似奖券之事,层见迭出”,如此下去,投机流毒必定肆行,所以,“所有未经政府核准之奖券,及类似奖券办法均应一体严厉禁止”,更不能登报招摇,以杜流弊。

关于乘坐公共汽车的规定。当时,上海的公共汽车已经很普遍,根据1934年3月26日公布的《上海市公用局公共汽车管理处乘客规则》规定:乘客乘车必须按价目表买票;车票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售或转赠他人;无票乘车的,一经查出,照最高价补票;车上座位,每人一座,不得横卧;不得与车务人员谈笑;不可在车内涕唾、吸烟、歌唱或奏乐等;有赤膊、衣服褴褛、病重垂危而无人扶持、身患传染病、酒醉等情况的,均不得乘车等。

关于宣传造林的规定。在这一时期里,上海地方政府曾组织过造林活动,还作了一些规定。1930年2月18日施行的《上海特别市造林宣传周规程》规定:宣传周“以提倡民众植树,造成美丽都市为宗旨”;植树时间在孙中山“逝世纪念日”前后;每期准备树苗1万株为限;本市民众、团体和机关需要树苗的,可将数量、栽培地点等交到社会局,由其统一安排;市立学校至少栽培树苗10株,用于校园绿化;种植树苗以后,“任意放弃,不事培养,以致枯槁者”,要责令原栽培人自行购苗补种,等等。

关于保护军事要地的规定。上海地处东南沿海,有不少军事要地。上海市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了一些有关保护这些军事要地的法规,1936年8月4日颁布的《上海市吴淞狮子林炮台限制及禁止事项惩奖办法》就是其中之一。此办法规定:吴淞狮子林炮台是“国防要地”,除军警有责保护外,市民亦有“协同监护、保守绝密之责”;非经允许,不得在此炮台测量、摄影、描绘等,违者将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之罚金”;举报者将获50元至100元的奖金;在距炮台400米以内,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渔猎采藻、系泊船只及采掘河土、矿石等”,违反者要被处以15日以下拘役或5元以下的罚金等等。

综观全面抗战前国民政府时期的法规内容可以发现,它比以往任何时期的立法都要完备,无论在数量还是所涉及的范围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以前。这是管理和发展上海这样的大都市所必不可少的,大量法规的制定也正是为了适应这样的管理和发展。但是,其中的有些内容直接反人民、反革命,这正是这些法规阶级性的真实反映,也由上海地方政权的性质所决定。 AaAPpeV4pybitpDCOTnxjbiGj1Tzc+GJmXeUPLo0wQSJqEFXPyC2vBod0j4bx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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