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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

从历史上看,日本政府没有制定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一项整体的福利政策,而是发展对各种职工的福利保健制度。可以说这是在原则上遵照俾斯麦所实行的办法:各种企业分别制订福利计划,而国家则尽量避免直接参与这一计划。二十世纪初期,日本产生了以公务员、船员和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保险制度,然后逐渐将全部大企业的从业人员也包括了进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个保险制度又包括了普通工人、农民和个体小企业者。

日本政府认为原则上各企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的福利应该负责。这种想法和下述想法如出一辙,例如关于污染,政府认为发生污染的公司应做好善后处理。这种对福利想法的出发点,虽然是从希望从业人员能健康地为公司进行劳动出发的,并不一定是出于善良的动机,但是这种办法逐渐地在大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外的一般人员中也应用起来了。

从这种福利制度出发,就会形成这样一种观念:既然原则上是由雇主各自对职员的福利负责,那么从雇员来说,只要对自己所在的公司或者政府机关竭尽忠诚,就能够受到照顾。在经济非常繁荣的时期,职员可以向其他单位寻找雇佣的机会,不受一个公司的束缚。尽管如此,这种做法通常有利于加强雇主和雇员的联系。

以医疗制度为例,这种制度还没有统一起来,现在有以一般雇员为对象的“健康保险”、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公务员共济组合” 、以临时工为对象的“临时工健康保险”、以船员为对象的“船员保险”、以没有加入这些组织的地区居民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等。同时还有伴随这些医疗制度的养老金制度,亦即厚生年金、共济组合和国民年金。

不把社会保险制度统一起来而分成各种不同行业来办理的想法,受到大企业暗中热心的支持。根据最近的调查发现:大企业发给职员较法定的金额高出一倍的补助金。作为大企业来说,它们反对政府负担过多的福利费用。其理由是如果这样做,企业必须支付高额税款,而且它们不愿意担负政府由于统一各种福利制度而增加的各项行政开支。但是,对大企业说来,最为重要的是,如保持现行的保险制度,那么在新雇用人员时,就会处于比中小企业十分有利的地位。也就是说,即便工资相同,从长远来看只要大企业可以给予更好的生活保障,当然大企业就可以招收更优秀的人才。工人无论在工资方面还是在生活保障方面,都可以在感情上和公司融汇在一起。大企业正是利用这种福利待遇,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的。

很难比较日本企业和美国企业在保健福利上的问题,因为两国的福利范围不同。在日本企业里,利用福利使之有利于把职员长期吸引在企业里。在美国,职员患病带薪疗养的时间相当长,带薪休假或每天休息时间也比日本公司长得多。与此相比,在日本,占人口百分之七的职员住在公司或官厅拥有的家属住宅里。日本总人口的一半——这大约等于美国个人拥有住房的人数——有自己的房子,而且他们购买房屋所需的一半费用是从公司里借来的。一九七五年,在商业银行对住宅贷款利息百分之九到百分之十时,如果从公司借款,利息只不过是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低息。即使那些无条件向本公司职工提供公司住宅的小企业,有的也由公司租些房子,然后以比市价便宜得多的租金租给本公司的职工。

日本的大企业,大都拥有本企业专有的医疗设施,有的企业还设有医院和疗养所。这些地方可以提供比根据国民健康保险兴办的设施还要好得多的医疗服务。在日本的企业里,一般情况下把男职员的退职年龄规定为五十五岁到六十岁之间,大多数人,退职后还需要再找工作,公司方面,通常也会对退职后要求再就职的人给予照顾。在公司给予职员许多福利之中,有的是难以用金钱换算的,如职员可以利用公司所主办的“山之家”、“海之家” 以及俱乐部这些设施等。公司允许作为交际费来报销的范围很广泛,哪笔费用是为公司用掉的,哪笔费用是为个人用掉的,很难截然划清。即使这些给予职工的福利中有难以计算的地方,但是正如长期在东京美国大使馆工作的劳动问题专家罗伯特·伊梅尔曼所指出的那样,很显然,日本企业用在企业内部的福利保健费的总额远远多于美国这方面的费用。

日本的公司避免与职员或工会之间制定正式的协议,而是尽量使公司的首脑部门保留更多的自由处理的余地。另外,公司并不满足于预先了解职员的希望和采取最小限度的手段来满足工会的要求,而是尽量设法为职员做更多的服务。由于公司避开签订契约性的协议,公司方面可以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对于那些遵守信义的勤勤恳恳的职员给予优厚的待遇。通过公司设置的借款制度,照顾退职职工的再就业,或使职工享受公司里的福利设施,公司的首脑部门可以洋洋得意地充满温情地告诉职工们说,这种额外好处是不会自动到手的,只有对公司竭尽忠诚才能取得这种奖赏。

政府希望个人和公司之间维持强有力的联系这一意图,清楚地表现在为了恢复不景气的行业重新制订的计划上。一九七五年,作为“职业介绍计划”的一环而开始实行的这个计划规定:被迫停业的萧条行业,如果不解雇停工期间的就业人员,由政府补贴给这些没有工作的就业人员的一半的工资,如果该公司属于中小企业,则补贴三分之二的工资。从一九七五年一月到一九七七年四月,接受政府这种补贴的公司达到六万九千四百一十四家,约有三百五十万人领到了累计为二千九百万个工作日的工资。虽然这些公司的董事们认为政府的援助决不能说是很充分的,但是由于有这种国家援助,起到了维持社会安定、把每个就业人员吸引到公司里的积极作用。在没有这种制度的美国,由于不景气而不需要的就业人员只能临时退职,或者被解雇,领取失业保险津贴。

至于自由职业或个体企业,它们很难同大企业的福利待遇进行比较,但是,它们组成团体,不但把共凑福利款项作为相互的义务,而且还对参加这一团体的成员实行某些团体保障。这种团体,有的通过保险公司加入集体保险,形成很大的组织,拥有自己的福利基金。

由于经济增长率停滞不前,无疑这些小企业受到了巨大打击,特别在那些不景气的行业中,有许多公司倒闭。但从整体来看,在七十年代的初期,就业人员的总数是非常稳定的,在一九七六年、一九七七年,人数反倒有所增加。这是由于估计经济增长率将趋于下降的大企业,减少或停止了新雇用人员,这样,在一些人员不足的大企业里,无法完成某种短期的生产,就把这种生产转给中小企业去做。根据我妻洋和乔治·德·沃斯关于零散企业的研究,认为日本这类企业家对环境的适应性非常强,他们具有和美国发家致富者那种同样的心理特性——即使牺牲现在,也要为将来的成功努力干下去。据说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虽然某些公司倒闭了,但这类公司的企业家却从其他倒闭的公司里吸收人才,重又组织新的公司。这种富于适应性的倾向,既适用于手工作坊,也适用于小制造厂,同时,像餐饮店和酒吧这类服务行业,其就业人员的人数也超过日本人口的增长率,并在继续上升。

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由日本全国所有农家参加的强有力的组织,该组织的社员所受的生活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对社员,规定必须通过“农协”参加国家的福利制度,“农协”本身也进行大量的投资,进行着个体农民无法企求的、十分稳妥的资金运转。一九七○年,有五百万农户和农村居住者,向“农协”存款,其总额达到五万亿日元。到一九七六年这种存款总额已上升到十四万亿日元,平均一户存款三百万日元,而且根据一九七六年度的调查结果,平均每一户的存款金额比他们提取的金额要多出八十万日元。这样,即使是已不再参加农业劳动的农民,除了依靠“国民年金制度”取得养老金外,还依靠在“农协”的存款和领取利息,足可以维持很高的收入水平。

而且农业还在另一种意义上构成晚年生活的保障。根据战后的占领政策,日本进行了农村土地改革,加上后来的立法,使农村土地很难集中化,因此日本农家平均占有的土地很少(平均每户约一万平方米)。进入六十年代以后,农业机械化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就不是那样太需要了。其结果,农家的青年们到附近的市镇或大城市去,在各种企业里就业。加上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发达,绝大多数人都能够每天从自己的家里到工厂去上工。假设他们在五十岁或五十五岁不太老的年龄退休,回到农村后还是有他们可干的农活,至少他们可以从事维持他们自己平时的饭费和其他生活费用的工作来度过他们的晚年。这是人数达五百万的日本农家生活的实际情况,这个数字相当于日本全国户数的百分之二十,在这里,不仅晚年生活可以得到安定,而且还给这些老年人提供了一个以自豪心情进行活动的场所。

在城市里那些规模较小的零售业,由老年人经营的事例是很多的,这和农业具有相同的意味,起着类似保障社会生活制度的作用。这些小的店铺,在经济上虽然谈不到高效率,但它受到限制大商店非法活动的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它对附近的顾客很方便,受到顾客们的欢迎。开这种小店铺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它给孀妇、离婚者和从中小企业退休者等人提供了难得的维持生活的机会。日本在一九七八年有一百六十一万零售商,而且这个数字还有增长的趋势。相反,美国只有一百五十五万,而且还有减少之势。

过去,不论城市和农村,家家户户莫不想为自己的晚年做些准备。但最近,特别是七十年代初期以来,由于养老金发放的金额迅速增长,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这样一来可以设想出它将会对未来产生何等的影响。一九七三年,日本人平均把自己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储蓄起来,与此相比,美国人的储蓄率只相当于平均收入的百分之八。根据过去几年统计调查的结果发现:日本直到七十年代的中期,储蓄额都在持续增长。直到几年前,人们是以住宅资金、子女教育资金等为目的进行储蓄的,但近几年储蓄中用于防老的资金比例在上涨。在日本,使子女受教育显然是父母和家庭的责任,他们要为此进行储蓄。但是在美国,使子女受教育究竟是父母的责任还是国家或财团的责任,并不清楚。反正父母为子女的教育而进行储蓄的事是几乎看不到的。

比起美国的家庭来,日本的家庭对护理病人也肩负着很大的责任和义务。例如一个人住了医院,医院方面不仅鼓励患者家属有人来陪伴患者住院,而且有的医院还为家属在医院住宿提供被褥,并设有可以做简单饭菜的厨房,使家属不用花钱就可以亲自照顾病人。

另外,日本的家庭对老年人的照顾也负有很大的责任。在一九五三年,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有百分之八十一同他们的子女住在一起,到了一九七四年,这个比例也不过减少到百分之七十五而已。正如约翰·C·坎贝尔和鲁思·坎贝尔所指出的那样,在日本六十五岁以上进入养老院的老年人仅占全部老年人的百分之二,但在美国进入养老院的老年人则达到百分之六。根据帕莫尔的调查,在一九七三年,六十五岁以上的夫妇同一个孩子住在一起的人,日本达到百分之七十九,在丹麦、美国和英国其比例则低得多,只有百分之十四到百分之十八。另一方面,失掉配偶的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日本有百分之八十二的男子、百分之八十四的妇女同子女住在一起。六十五岁的老人没有同配偶或子女住在一起的比例仅占百分之十。这样,老年人同子女住在一起的这种生活方式,会对年轻夫妇特别是妻子方面,造成种种负担,研究如何获得这笔费用便成了这种制度的今后的课题。另一方面,这对于老年人来说显然有很大好处。日本的老年人一般都是爱动的,他们大多能从工作和爱好中感到人生的意义,通过他们家属同社会保持着联系。六十年代以后,六十四岁以上仍在工作的人数减少了,但在一九七三年,六十五岁以上的男人有百分之四十七仍在工作。对此,在北美和西欧各国,其比例仅占百分之十五。一九七六年的调查也同样证明,六十五岁以上的日本男人有百分之四十三、妇女有百分之十五仍在工作。帕莫尔得出的结论是,日本老年人之所以能够感到生活得比较有意义,是因为他们具有这样的活动环境以及保持着同家属的关系。最近,由于养老金发放的金额降低,因此不得不同子女住在一起,这也的确是原因之一,但在一般情况下,日本人从小就受过在家庭中一举一动都要顾及别人的心情和要求的教育。正因为如此,同美国人相比,日本人能够比较和睦地做到三代同堂,或者年轻夫妻住在老年人的附近。

日本的雇佣制度使年轻人抱有希望。一方面,中年阶层为了晚年的生活从平时起就加紧储蓄,这是因为在经济萧条的时候,他们蒙受过很大的失业痛苦。即使在一九七七年日本经济增长率下降的时候,要求雇用年轻人的人数,要比整个寻求工作的人数大过一倍左右。这是因为对于实行终身雇佣制、论资排辈制的公司说来,雇用工资低的年轻人更为合算。同这一情况相比,美国青年人的失业率较高。青年时期正是人生培养事业心的重要时刻,日本青年产生孤独和悲观情绪是比较少的。

许多日本人(包括日本医师会领导人)都认为,按照不同行业实行的福利制度,是封建制度的残余,因此主张应尽早地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过去日本福利制度最大的缺点是,与大企业的人员相比,其他企业的人员在享受福利范围上相差很大。用于大企业的健康保险和养老金的基金,盈余不断增加,相反,用于个体企业的国民养老金的基金,却始终苦于慢性赤字。由于福利上的这种差别,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存在困难的团体,这使得非常关心社会福利的日本人深感忧虑。人数达六十万左右的居日朝鲜族人、多达二百万的受歧视的“部落民”,到中年以后,找工作就相当困难,而且享受不到充分的社会福利。孀妇、离婚妇女等这些人,不仅享受不到充分的福利待遇,而且即使想要寻找新的工作,同那些早已长期在公司里工作的年龄相仿的人们相比,得到的工资要少得多,从这点来说,她们也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对于那些中年以后被中小企业解雇从而陷入不得不另找职业的窘境中的人们来说,想要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是极其困难的。

很明显,如果这种差别越来越大,那将会酿成问题。这样,厚生省以及社会保险厅,现在都在朝着逐步修改这一差别的方向前进。举一事例来说,一九七二年,增加了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医疗费的制度。不过,也有另一种看法,认为消除这种差别,并不需要牺牲各公司或团体承担的福利保健制度本身,可以想出其他一些办法。例如,也可以对大企业的基金课税,然后把这部分税收用到其他地方去。或者也可以考虑使大企业增加它所负担的退职老年职工的养老金额。对于只有母亲和子女的家庭中的那些妇女,也可以制订特别职业训练计划以及雇用计划,使之优先受到雇用。一九七六年以后,政府已经制订了对于那些优先雇用孀妇和抚养残障丈夫的妇女的公司,给予特别奖励金的制度,并且也可考虑增加这种奖励金的金额。总而言之,日本的公司、行业公会、农村共同体以及家庭的团结力量,对于人与人关系日益疏远的“后工业化社会”是一种贵重的财富,不能把这种有利于加强人与人关系的纽带作用的福利制度,一概作为封建的东西加以排斥。 fuq4SZ1TnfwRR9MFKRpenDDEiPNrsylaEQJ95gYtmDV393CQvAjFRKa8Zo+qwN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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