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析不但是先秦名家的鼻祖,而且也是法家的思想先驱。
邓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民间大律师,对法律有十分精深的研究,并著有“刑书”。他之所以“好刑名”,主要也是由于他从事法律研究和辩讼活动的需要。前文中说过,法家也十分重视对“刑名”之学的研究,也是由于从事法律研究的需要。司马迁在《史记》中说,商鞅“少好刑名之学”。韩非子也非常“喜好刑名法术之学”。商鞅和韩非子都是法家的著名代表人物。而名家的一些代表人物,如惠施对法律也有十分精深的研究,并曾制订过法律。《吕氏春秋·审应览·淫辞》中记载:“惠子为魏王为法。为法已成,以示诸民人,民人皆善之。献之惠王,惠王善之。”惠施制订的法律得到了魏国百姓的普遍赞同,而且魏惠王也深表赞同,如没有对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不可能制订出得到上下一致赞同的法律的,可见,名家与法家在重视对“刑名”之学研究这一点上是有其共同点的。因此,邓析的形名思想既对名家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也对法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使他成为名家和法家的共同鼻祖。
邓析的形名思想对法家产生的重大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他的“循名责实”论上。几乎法家的所有重要代表人物都继承和发挥了邓析的“循名责实”理论。
如与商鞅同时的著名法家人物申不害,就是一个既好“刑名”之学,又系统阐述了“循名责实”理论的人。韩非子在《韩非子·定法》中评论申不害的思想特征时指出:“今申不害言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可见,“循名责实”是申不害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后来,有人竟据此认为,《汉书·艺文志》将申不害列为法家根本没有抓住他的思想要旨,申不害实在是一个名家人物。章学诚在《校讐通义·汉志诸子十四之十六》中就持这种见解:“是则申子为名家者流,而《汉志》部于法家,失其旨矣。”可见“循名责实”不但是名家邓析的重要思想,而且对申不害这个法家人物产生了何其重大的影响。那么,申不害又是怎样阐述“循名责实”的呢?他在《申子·大体》中说:“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在申不害看来,国君的职责就是要用操掌符契(注:国君权力的象征)的权力,按照官职名分来责求其实际的功效。名分是天地之网上的总绳,是圣人的符,抓住了名分这个关键,就如撒开了天地之网、祭起了圣人的符,天下万物都会在情理之中了。这里,申不害强调国君“循名责实”的极端重要性,这一点与邓析“循名责实,君之事也”,“位不可越,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形”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再看法家最杰出的人物韩非子。韩非子也非常重视对“刑名”之学的研究,他比申不害更为深入和系统地阐发了法家“循名责实”的理论。韩非子对形名的理解与邓析也十分相近。如他将官位称为“名”,将当官的人称为“形”;将法理解为“名”,将依法做的事看成“形”。所以他强调,做什么官,必须与他的职责相称,臣子所做之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就是名实不符。他在《韩非子·功名》中说,君主得到天下人的拥戴,地位才能稳固。而臣子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尽自己的能力,以使君主尊贵。君主使用了这种忠臣,长期安定的局面才能形成,这就叫做“名实相持而成,形影相应而立”。所以臣子和君主在治理国家时虽有共同的愿望,却有不同的职司。这与邓析“百官有司,各务其形”的思想也是一致的。当然,韩非子“循名责实”的理论要比邓析更为丰富和系统,而且更加深入,但受邓析思想的影响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尽管这种影响可能不是直接来自邓析,而是来自其他的法家人物,如申不害,等等。
仅从以上两个例证中,我们不难发现,邓析的刑名理论对法家思想的影响是十分重大而且是长久的。韩非子虽然对邓析和名家持否定和批评的态度,但自己仍不可避免地接受了其影响。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邓析的“刑名”理论在先秦百家学说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