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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名责实”

名实问题,即名词、概念与客观实际的相互关系问题,是春秋末期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为新兴地主阶级思想代表中的激进派的邓析更是十分重视对名实关系问题的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十分重要的见解,这些见解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他的“循名责实”论。

有人对邓析是否有“循名责实”论持强烈怀疑的态度,认为邓析的这一说法出自伪书《邓析子》,而其他各家的文献并没有反映和记载。但这种看法也只是一种缺乏根据的推论而已。“循名责实”的观点确实出自《邓析子》,但《邓析子》虽基本上是伪书,却也能反映邓析的一些基本观点和思想,这一点也是许多学者赞成的。就拿邓析“循名责实”论来说,《邓析子》的记载虽不可全信,但也不能说是全伪。我们有一定的根据说明这是邓析的基本思想。

首先,在邓析生活的时代,名实关系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现实问题以及重大的理论问题。与邓析同时的孔子提出了“正名”说,反映了儒家对名实关系的基本主张。老子提出了“无名”论,反映了道家对名实关系的见解。这些见解都是对当时社会实际生活的思想反映。那么,作为尤其重视名实关系的名家先驱邓析,怎么可能不提出自己的基本主张?何况,邓析的“循名责实”论与孔子的“正名”说在许多方面也有相似或相近的见解,对此,我们将在下文分析。可见,《邓析子》中关于邓析“循名责实”论的记载并非空穴来风、凭空捏造。

其次,从看到《邓析子》原本的西汉学者对名家特征的评论中,也不难发现一些基本的线索。如司马谈就认为,名家的基本特征是“控名责实,参伍不失”。作为名家思想先驱的邓析怎么能不具备这一基本特征?邓析如没有自己的名实观,又怎能成为以解决名实关系问题为己任的名家学派的开山鼻祖?《邓析子》关于邓析“循名责实”论的记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马谈所说的“控名责实,参伍不失”这一名家的基本特征。

根据以上理由,我们认为,《邓析子》关于“循名责实”的理论基本出自邓析。

所谓“循名责实”,按《邓析子》的解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意思是说,要以名来正实,以名来规范实,这就是实的标准。“极”就是标准。在邓析看来,名词、概念由实而来,是对实的称谓。但名词、概念一旦确定下来,就对实亦即客观事物和客观实际具有规范的作用,即用已有的名词与概念去归纳和整理客观事物与实际情况,这就是“循名责实”。在这个意义上,名具有“正实”的作用,因而也可以作为实的标准。另一方面,“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即是说,名词、概念是由实决定的,人们是按照客观事物和客观实际制定名词和概念的。客观事物和客观实际发生了变化,名词和概念也应发生相应的改变,所以客观事物和客观实际是名词、概念的标准。

如何才能做到“循名责实”?邓析认为,必须遵循“参以相平,转而相成”的思维原则。“参以相平,转而相成”就是要求在考察名实关系时,既要看到名与实互为标准的相对性,又要看到客观事物和客观实际中相反相成的情形,以及由此决定的对立概念和命题之间的相互转化。比如《邓析子·转辞》记载:“世间悲哀喜乐嗔怒忧愁,久惑于此。今转之,在己为哀,在他为悲;在己为乐,在他为喜;在己为嗔,在他为怒;在己为愁,在他为忧。”悲哀喜乐嗔怒忧愁等八种情感是人所固有的,其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这里为哀,在那里就为悲。所以用来表示这些情感的名词和概念的差别也不是绝对的。无论是“循名责实”还是“按实定名”,都必须注意事物和实际中这种相互转化,了解名词、概念的相对性,即运用“参以相平,转而相成”的基本思维原则。邓析认为,这就是形名学所要研究的一些基本内容。在这里,很明显地表现了邓析朴素的辩证观念,“两可”说显然就是“参以相平,转而相成”基本思维原则的具体运用。

邓析的“循名责实”论,是他对名实关系最基本的看法,也是他“形名学”的基本内容。关于形名之辩,《邓析子》中也有一些基本上是邓析的主张。如《邓析子·转辞》中关于“言之术”的记述,就基本上反映了邓析关于名辩方法的观点。邓析说:“夫言之术:与智者言,依于博;与博者言,依于辩;与辩者言,依于安;与贵者言,依于势;与富者言,依于豪;与贫者言,依于利;与勇者言,依于敢;与愚者言,依于说。此言之术也。”在邓析看来,与不同对象谈话或辩论,应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在辩论过程中,要分析对方的劣势和优势所在,然后有针对性地与其辩论,这样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如与智者(有智慧的人)进行辩论,就要靠论据的广博和正确;与知识广博的人辩论,就要靠论据的清楚明白;与善辩的人进行辩论,就要靠论据的简明扼要;……如此等等。总之,辩论或谈话必须要有灵活性,一定要考虑到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邓析对名辩方法的论述,清楚地体现了他作为名家鼻祖和杰出辩者的本色。

更应注意的是,邓析还提出了形名之辩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因之循理”的原则。“因之循理”就是要遵循客观法则。邓析认为,不论是“循名责实,按实定名”,还是操“两可之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因之循理”。只要遵循了客观的法则,就可以把握事物相反相成的辩证关系,懂得运用名词、概念的艺术;就可以“视昭昭,知冥冥,推未运,睹未然”(《邓析子·转辞》),即可以将一切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发展推测出未来。因而在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方面,只要遵循了“因之循理”的原则,就可以明察是非,分辨善恶,慎重选择自己的去就,使自己进退自如。

有人批评邓析的形名思想是专在“名”上进行辨析,根据“名”的不同意义,常常对“实”作出不同的解释,结果搞得名理不当、名实相离。如《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就指责邓析“两可”说违背了“辩而当理”的论辩原则,即违背了客观法则和逻辑规则,所以是“伪诈”之说。其实,我们从对邓析的名辩思想,特别是“循名责实,按实定名”理论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邓析在解决名实矛盾时,并没有只在“名”上作文章,而是充分注意了“名”与“实”的相互作用,而且十分重视遵循客观法则的重要性。可见,邓析的形名思想根本不是什么“伪诈”之说。

但邓析的“循名责实”论也不是没有局限,这种局限主要表现在:他在强调事物差别的相对性,以及名词概念的灵活性时,往往忽视事物差别在一定范围内的固定性,忽视运用概念灵活性时的条件性,所以他朴素的辩证观念很容易导致相对主义,这也是造成人们批评他是诡辩论者的主要原因。

邓析的“循名责实”论从根本上来说,与孔子的“正名”说一样,主要是一种政治伦理方面的名实理论,所以他所讲的“名”,主要是法律上的一些规定和政治上的名分,还不完全是逻辑意义上的概念。这一点,与孔子所讲的“名”有共同之处。邓析所讲的“实”,不完全是逻辑概念所指称的对象,而是主要指官职或官位,这也是他所说的“形”的主要含义。正是由于这种理解,所以邓析将“循名责实”主要看成国君的职责。他在《邓析子·无厚》中说:“循名责实,君之事也。”臣的职责则是“各务其形”“各司其职”。他心目中的“治世”应当是“位不可越,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形”。这一点从字面上来看,似乎与孔子的“正名”说也有相似之处。孔子“正名”说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反对“犯上作乱”,即臣子在“名分”和职位上的“僭越”。但从本质上来说,邓析的“循名责实”论与孔子的“正名”说有着根本的差别。邓析所讲的“名”并不是孔子所说的以周礼为核心的旧名,并不是像孔子所要做的那样是以旧名来正“新实”。邓析的“名”是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新实”重新厘订了的“新名”;他的根本目的也不是像孔子那样要恢复周礼所规定的旧的名分等级制度,而是要确立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实现在封建制度下的“治世”。正因为如此,邓析的“循名责实”论为后来的法家所继承和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说,邓析也是法家的思想先驱。 KpQqWu7jFpcaijxXCHmPY3vKFu3Y9Egj6rFzbWO1/RhNVRTF4PDxiea/13V2Ey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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