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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两可”

《列子·力命》和现本《邓析子校叙》中都说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可见,“两可”说的确是邓析的一个重要思想。

那么,这个“两可”说究竟讲了什么?该怎样评价?长期以来,这是一个存在激烈争论的问题。按照占主导地位的正统观点,邓析的“两可”说就是一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诡辨论。

对邓析“两可”说的这一指责,主要的根据可能是《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中所记载的关于邓析的一则故事,这个故事从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反映了邓析“两可”说的内容。

这则故事是这样的:洧水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了富人的尸体,富人家属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打捞尸体的人要的价钱很高。于是,富人家属便将这情况告诉了邓析,并请他帮忙出主意。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等待吧,打捞尸体的人只能将尸体卖给你,别人是不会买的。”所以,富人家属不再去找打捞者赎买尸体了。打捞尸体的人于是着急起来,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对打捞者说:“你安心等待吧,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去买尸体的。”

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所以有人说,这是“这里取一点,那里取一点”的折中主义诡辩论。但事实是否是这样呢?且不说《吕氏春秋》的这则故事是否真实、客观,就按这则故事本身来作一全面分析,这折中主义诡辩论的帽子也不一定能扣在邓析头上。

这里先要弄清什么是折中主义、什么是诡辩,只有这样,才能为正确分析邓析“两可”说奠定一个出发点。所谓折中主义,就是把不同的观点没有原则地、机械地拼凑在一起。所谓诡辩,简单地说,就是似是而非的谬论。其具体表现就是从主观想象出发,任意抓住事物的一面加以夸大而不及其余,或者用事物的表面相似来抹杀其本质的差异。在逻辑上,诡辩者往往表现为混淆概念、偷换论题、虚构论据,诡辩的基本特征就是貌似有理而其实根本无理。

弄清折中主义、诡辩论的定义并不是因为我们喜欢咬文嚼字,而是弄清问题的需要,这不但是弄清邓析“两可”说本质的需要,而且对正确评析整个名家思想也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整个名家学派都长期被人称为诡辩派。所以,我们有理由请大家注意折中主义、诡辩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内涵,并以此来衡量邓析乃至整个名家是否信奉的是折中主义和诡辩论。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分析邓析的“两可”说。按照《吕氏春秋》作者的逻辑,邓析既对急于赎买尸体的富人家属说了“安心等待”,那就不应对打捞者再说“安心等待”,因为邓析只应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场说话。邓析为利益根本冲突的双方都出了符合其利益的主意,这简直就是一种“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诡辩伎俩。但这种逻辑并不能成立,因为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并没扮演其中一方讼师的角色,而只是一个中立者,并且双方也都没有请邓析充当调解人。作为一个局外人、一个中立者,邓析并没有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立场上来说话的义务和责任。再从利益相互冲突的双方来看,打捞者和赎尸者也各有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去偏袒其中任何一方。打捞者冒险从大水中捞取尸体,当然有理由获得一定的报酬;赎尸者作为死者的家属,当然也有理由以较低价格赎回死者的尸体。正因为如此,在双方向作为中立者和局外人的邓析咨询时,邓析就只能为对方提出有利于维护其权益的主意。所以,在这里是没有理由对邓析横加指责的。我们应该充分注意邓析在这件事情中所处的地位和身份,这是正确理解邓析观点的基本前提。

其次,在这则故事中,邓析的确对利益根本对立的双方都说了“安心等待”(安之),但这并不是像有人所说的那样是“这里取一点,那里取一点”的折中主义,因为邓析所说的两个“安心等待”所依据的条件和理由是根本不同的:富人家属可以“安心等待”,是因为打捞者只能卖给他,再无别人去买;打捞者可以“安心等待”,是因为富人家属必须到他这里来买尸体,别的地方是买不着的。所以,邓析用同一个断语“安之”回答利益对立的双方的咨询,只是出了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主意,并没有去扮演一个折中调和的角色,也没有混淆双方可以“安心等待”的原因和条件,这怎么能是“这里取一点,那里取一点”的折中主义呢?

再说,邓析所讲的两个“安之”是针对打捞者和赎尸者都“十分着急”的心理而言的。打捞者若不赶快将富人尸体卖出去,时间一久,尸体就会腐烂,这样他就只能将尸体交还富人家属,否则就必然会招致舆论的谴责。人们会说他为多得几个钱,竟将人家的尸体放坏,太无人性。富人家属之所以十分着急,也是因为担心如不及时赎回尸体,尸体会腐烂,这样也会招致舆论的谴责。人们会说他们为少花几个钱,竟然看着亲人尸体腐烂,太不忠不孝。邓析正是清楚地看到了双方“十分着急”的原因还有相同的一面,即都担心富人尸体会腐烂,所以才用了相同的“安之”这一断语来安慰双方。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到,邓析既看到了得尸者和赎尸者双方可以“安心等待”的不同理由和条件,也看到了双方又都着急的共同原因,因而在对立中看到了同一,看到了“安心等待”与“十分着急”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这样他就可以为双方找到对自己都有利的办法。至于双方最终如何解决问题,那是当事者的事,与邓析这个局外人是没有关系的。应当说,在这件事上,邓析作为一个被咨询者,他的回答是十分巧妙和机智的。无论最后问题怎样解决,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邓析在搞折中主义,而恰恰反映出邓析已具有了相反相成的朴素辩证观念。而且这种朴素的辩证观念在邓析那里还是相当完善的,《邓析子·转辞》中记载的邓析“正反相参”的思想,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正反相参”,就是要注意考察正反两方面的情况。

在邓析看来,无论是说话还是辩论,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任意胡说,不该说的就不要说,否则就会带来祸患。特别是,辩论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所以,“两可”说虽然不失为一种辩说的方法,但不可滥用。操“两可”之说者先要掌握事物相反相成的道理,仔细考察正反两方面的情况,遵循“参以相平,转而相成”,即名实相互验证、对立双方相互转化的原则,正确判别是非的转化形式。这就是邓析“因之循理”辩察方法的根本要求。“理”就是客观存在的法则,即说话、辩论都必须依据客观法则来进行。可见,邓析的“两可”说并不是不要遵循客观的法则,是“这里取一点,那里取一点”,也不是夸大一点,不及其余,或用事物表面的相似来抹杀事物的本质差异。相反,邓析的“两可”说正是对客观实际中相反相成辩证因素的反映。

“两可”说在古代名辩方法中曾起过十分积极的作用。如和邓析同一时代的子产,同样也用“两可”的方式来反对郑国保守派“毁乡校、止议政”的建议。在当时的郑国,人们“游于乡校以议政”的风气很盛,一些保守派对此十分不满,因而建议毁去乡校、禁止议政。子产对此持反对意见。他说,人们在乡校议论政事并不是什么坏事。人们认为是善的,我就遵照施行;人们认为是恶的,我就加以改正。乡校可以说是我的老师,为什么要毁坏它呢?在这里,子产采取的正是“两可”说。他对于乡校议论的善和恶都给予肯定的评价,有力地回击了保守派对乡校议政的攻击。从这个事例不难看出,如果遵循客观的法则,“两可”说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当然,邓析“两可”中相反相成的辩证因素还是十分朴素的,他的论证也是不十分严密的,结果他的“两可”说后来被庄子片面发挥,导致了是非无定的诡辩论。但我们决不可将邓析的“两可”说与庄子相对主义的“两可”说混同起来一样看待。邓析的“两可”说与庄子“两可”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遵循客观法则之理的,后者则根本否定了客观法则;前者承认是非的标准是客观存在的,后者则根本否定了是非标准的存在。对于这种本质的区别,我们只要看看庄子是怎样论证“两可”说就一清二楚了。庄子在《寓言》篇中是这样论证自己的“两可”说的。他说:可有可的原因,不可有不可的原因;是有是的原因,不是有不是的原因。怎样算是?是有是的道理。怎样算不是?不是有不是的道理。一切事物都有其所是,一切事物都有其所可,没有什么东西不是,没有什么东西不可。庄子这段绕口令式的论述想要说明的道理,无非是是与不是、可与不可都是相对的,根本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因而他说:“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庄子·齐物论》)可与不可、是与非瞬息万变,在这个意义上,可也是不可,不可也是可;是也是非,非也是是。二者是无法严格区分开来的。庄子这种“两可”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诡辩,因为他片面夸大了可与不可、是与非之间相对性的一面,否定了二者之间具有质的差异,所以是与邓析的“两可”说具有本质区别的。即便是将上面那则故事中邓析所持的“两可”说与庄子的“两可”说作一比较,两者的差别也是泾渭分明的。邓析的“两可”说不是诡辩,而是具有朴素辩证因素的论辩方法,这就是我们所要证明的一个基本结论。

还有些学者从邓析的“两可”说是诡辩的前提推出《墨经》中关于“唱无过”的论述是邓析的学说,我们认为这也是缺乏根据的。

“唱无过”说的是在辩论过程中一种为主犯和从犯开脱罪责的诡辩手法。一个刑事案件有主犯(即唱的一方)和从犯(即和的一方)二人。律师在为这两个罪犯辩护时,将二犯的行为割裂开来,分别加以开脱。在论证主犯无罪时,该律师指出,主犯没有亲自去作案,所以无罪。在为从犯辩解时,该律师指出,从犯虽亲自作了案,但这是由主犯指使的,从犯作案是不得已,所以从犯是无罪的。这样,该律师在辩护时分别只取对主犯和从犯有利的方面为他们开脱。这种辩护方法的要害,是将主犯与从犯不可分割的联系割裂开来,只及一点、不及其余,是一种典型的诡辩手法。因此,《墨经》对这种诡辩手法给予了有力的驳斥,指出:“唱和同患,说在功。”即是说,主犯和从犯都是有罪的,正是二犯的合谋引发了这个案件。主犯虽没有亲自作案,但作为主谋,有其不可推卸的罪责。从犯虽受主犯指使,但亲手作了案,所以也有其罪责。《墨经》的观点当然是对的,它旨在说明:辩论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推理必须合乎逻辑的规则,否则就会像这个律师那样导致诡辩。

这些学者将《墨经》所说的这个律师只取对罪犯有利的方面来为罪犯开脱罪责的手法同邓析“两可”说相比拟,从而推定这个律师实际上就是邓析,因其所用方法就是“两可”说。其目的就在于证明邓析的“两可”说是诡辩,这种推论的主要根据仍然是《吕氏春秋》中的那则故事。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将《墨经》关于“唱无过”的论述与邓析的“两可”说等同起来是不合适的,是缺乏根据的。

首先,邓析的“两可”说认为必须遵循客观的法则,必须仔细考察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唱无过”中的律师则相反,他根本不顾客观法则,更谈不上仔细考察正反两方面的情况,而是只抓住对罪犯有利的方面来为罪犯开脱罪责。因此,邓析的“两可”说与律师只及一点不及其余的诡辩有着本质的不同。

其次,在《吕氏春秋》讲述的那则故事中,虽然邓析分别针对打捞者和赎尸者的情况用了“安心等待”这同一话语来进行安慰,并为双方提供了均为有利的咨询,但邓析在这里所使用的“两可”方法是基于对双方实际情况的分析所做出的判断。那个律师则根本不顾事实,公然割裂主犯和从犯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利用主犯与从犯在作案过程中的不同作用为罪犯分别进行辩解。

再次,在《吕氏春秋》那则故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理由,不存在一个谁是谁非的问题,正因为如此,邓析才以中立者的身份出现,分别为双方出了对其有利的主意,这是客观情况使然。邓析完全持一种超然的客观态度来回答双方咨询,作为一个被咨询者来说是十分恰当的。与邓析不同,那个律师完全是从为罪犯开脱罪责的主观意愿出发的,只要能达到目的,就不惜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歪曲事实,因而必然导致诡辩。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邓析与那个律师毫无共同之处,以此证明邓析的“两可”说是诡辩很难成立。再说,子产对“两可”说的运用也充分证明了“两可”说的积极作用,绝不能将“两可”说与诡辩混为一谈。

总之,邓析的“两可”说从相反相成的朴素辩证观念出发,揭示了“可”与“不可”的相对性,揭示了对立命题在一定条件下的同一性和相互转化,这是邓析对先秦名辩理论和逻辑学说的一个重要贡献。将邓析的“两可”说说成诡辩,并不符合邓析的思想实际。

要正确理解邓析“两可”说的实质,还必须了解他“循名责实”的理论。邓析的“两可”说始终贯穿着他关于名实关系的基本观点,而“循名责实”论就是邓析在名实关系上的基本主张。 f116Y1JASDsOhQx9CZFc8DsBU5qpSg1Qi+3x+6OMZvkQJ+yCTPmp+SesvE0QSK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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