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税务登记的内容
◇理解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
◇掌握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能办理税务登记
◇能办理税种认定
◇能办理纳税人身份登记
◇会领购发票
小张毕业后,应聘到刚筹建的营口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欣欣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成立,企业成立后一段时间,小张提醒老板该去办理税务登记了。老板告诉小张,从2017年的10月1日全国全面实行了“多证合一”制度改革,企业无须再去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了,30日内不去税务机关报到,也不算逾期登记了。但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一些涉税信息的采集。小张虽然听说过“多证合一”,但从来没想到“多证合一”制度会给企业带来这么大的便利,当然也不太清楚“多证合一”后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生了什么变化?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又该如何办理?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具体到哪去办理?需要带哪些证件材料?办理的程序又是如何?一团迷雾笼罩着小张。你能告诉小张“多证合一”后企业税务登记的完整流程吗?
为欣欣公司正确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注: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填写好学习任务课业单,并进行评价(在相应级别前划“√”,A、B、C代表掌握的程度由高到低)。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2015年10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2016年10月1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实施;2017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明确提出要确保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将“多证合一”改革在全国全面推行。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设置了过渡期,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证照失效。因此,纳税人需及时更换证照,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号变更,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手续,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此次强制换照。
多证合一”改革是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有关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中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走天下,从而使得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多证合一”改革实施范围较“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改革要更广,既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改革没有像“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那样明确整合哪些证照,而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整合多少证照,由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区域内产业发展的情况来决定。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多证合一”制度改革后,新办企业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设立税务登记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补录必要的涉税信息。因此,本书所讲设立税务登记,对于新设企业而言,即指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补录必要的涉税信息。
(一)设立税务登记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包括各种所有制在内的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在经营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分店、分公司等。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经营组织。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隶属于机关、团体、部队、院校等经批准设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组织,如出版社、印刷厂、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等。
2.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说说下列哪些需要办理设立税务登记:(1)会计师事务所;(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只负责联络的办事处;(3)个人;(4)工商管理局;(5)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设立税务登记时间
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按照工商登记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涉税信息的登记。新设企业应在开始经营、发生应税行为或申请领用发票的当月办理登记信息补录手续。新设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若尚未经营、未发生应税行为的,可暂不办理登记信息补录手续。
课外查阅: “多证合一”后,新设企业30日内企业未去税务机关报到,是否属于逾期登记?
(三)设立税务登记地点
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补录必要的涉税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其中,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四)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按照工商部门公示的统一的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准备一套登记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交申请表和登记材料即可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名称核准,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提前准备好公司名称,审核通过后获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登记部门发放《“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表2-1),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表2-1 “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2)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3)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4)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附表1-5略。)
(5)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2.提交相关材料交工商登记部门审核
“多证合一”申请材料经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后,工商登记部门保留材料原件,并将相关登记信息和办理结果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材料视为同时经机构代码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及社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提交的材料包括: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3)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等;
(4)经办人、法人代表、股东、董事、监事等的身份证明;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经工商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根据提示前往指定发照窗口申请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改革后,新成立的企业将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又是税务登记号。
4.完成涉税信息的采集
新设立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不需要再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只需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申请核定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事项时,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企业补充信息的采集。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见表2-2),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凭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表2-2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统一代码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其中“9”代表市场监管部门;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其中“1”为企业、“2”为个体工商户、“3”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的旧证照不再有效,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要求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
二、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资格认定针对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的单位、个人,经营规模有大有小,会计资料的健全程度不同,年应税销售额也多少不一,为了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以上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贴士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规程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非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课外查阅: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规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企业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贴士
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按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程序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见表2-3),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表2-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一般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程序时,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填写登记表格,不再报送原政策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可以当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登记资料后,税务人员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当场进行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因此,“多证合一”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作为证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有效凭据。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告知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均可。
(4)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为防止涉税风险,应先判断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见表2-4)。
表2-4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5)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税务事项通知书》格式如下:
税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3号)第二、三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你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请于×年×月×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6)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在填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资格生效之日。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贴士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税种认定
税种认定登记是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填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的一种登记手续。纳税人进行税种认定后,有义务按照税务主管机关认定的税种,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的规定,取得“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暂不发生涉税事项的,可以暂不进行税(费、基金)种认定;当纳税人发生涉税事项,需要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完成税(费、基金)种认定,核定的税种(基金、费)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纳税人税种认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应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科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见表2-5)。
表2-5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之后,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作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根据任务引例资料,正确分析其需要办理的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在办理涉税信息补充登记的时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曾向小张了解企业是否设置账簿情况,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将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小张对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建立账簿、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如何领购使用发票还有很多疑问,你能帮助小张解决吗?
明确欣欣公司账簿设置与保管的要求,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等凭证。
注: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填写好学习任务课业单,并进行评价(在相应级别前划“√”,A、B、C代表掌握的程度由高到低)。
一、涉税账簿的设置与保管
(一)涉税账簿的设置要求
1.设账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小贴士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报送财务、会计制度的时间要求
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涉税信息的补充登记后,应在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将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报送银行存款账号的时间要求
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当自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涉税账簿的保管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二、发票的领购、使用与保管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小贴士
依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和个人所使用的发票绝大部分是由税务机关监制的,要从税务机关购买,也有一些发票由企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自行设计并制造,但前提是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一)发票的领购
1.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注意,申请的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3)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种类繁多,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发票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一般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即除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
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普通发票是目前使用范围最广泛,使用主体最多的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等。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那些性质特殊,使用对象明确,使用范围较窄,用途单一且经法定机关审批使用的各类营业收款凭证。如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在某些特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营业收款凭证。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课外查阅: 餐饮业发票、商业零售业发票和电话费发票属于哪种类型?
欣欣公司主要生产、销售食品,并完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分析欣欣公司可以使用发票的种类。
3.发票的领购方式
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主要有三种:批量供应、交旧购新、验旧购新。
(1)批量供应。
批量供应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间内的合理领购数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提供,用量不太大的可以按季领购,防止其积存较多发票引起管理上的问题。这是主要针对领购自用发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采取的购票方式,主要适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单一、发票管理规范的单位。
(2)交旧购新。
交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领购新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旧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主要看其存根联是否按顺序号完整保存,作废发票是否全份缴销,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等。实行交旧验新方式领购发票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业户,但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除实行发售担保方式发售发票外,同时实行交旧验新。
(3)验旧购新。
验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这一方式,主要是对那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流动性较大、较易发生短期经营行为、纳税意识不强、发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的。采用这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旧票存根的审核,核查其发票使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检查其应缴税款有无及时足额缴纳。同时可以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已使用发票的审查,掌握其纳税定额是否合理,为核定下期的应纳税定额提供参考的依据。
交旧购新和验旧购新的区别仅在于存根是由税务机关保存,还是由用票人保存。
根据前述欣欣公司的资料,分析欣欣公司应采用的领购发票的方式。
4.发票的领购程序
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即时发给发票领购簿。
(1)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
1)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初次发票领购手续时,首先应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见表2-6),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新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通过后,领取《发票领购簿》。未核准通过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表2-6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小贴士
《发票领购簿》是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法定凭证,只有取得《发票领购簿》,才能据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的主要内容由税务机关填写。《发票领购簿》属于证件类文书,可反复使用。纳税人每次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时都要提供《发票领购簿》。
2)领购普通发票。
经核准后,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发票领购薄》、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发票领购以后,应将其与《发票领购薄》记载的种类、数量、名称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再次领购发票只需要携带《发票领购薄》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直接领购即可,无需申请。
3)自行印制普通发票。
对于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规定办理领购手续。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具体办理程序为:用票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填写《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见表2-7)(也叫《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请表》),写明所需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完毕后,用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
表2-7 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程序。
1)提出购票申请。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初次发票领购手续时,首先应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见表2-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见表2-8)、《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表2-9),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新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发票领购簿》。
表2-8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表2-9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领取《发票领购簿》后,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还需到开票设备服务商购买、安装税控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然后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因此一般纳税人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企业名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3)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关发售,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第一次领票时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控设备(金税盘或IC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等。非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领购簿》、税控设备(金税盘或IC卡)、经办人身份证明、上一次发票的使用清单、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关予以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开具收据交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规定,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用量或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领用数量范围内。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领用数量,省税务机关未确定最高领用数量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同时,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系统进行升级,而且推行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监控和掌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信息。
小贴士
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应按税务机关发票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存根联的各项内容,对于发票中发现的问题,用票单位应予以纠正后,再根据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确定的发票领购方式,相应办理发票的领购手续。批量供应方式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可凭《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直接领购;对于采用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还要提供发票交验簿、发票存根。对交验有问题的,停供发票,待处理完毕后才能供应发票。
(二)发票的使用
1.开具条件
只有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专库保管,专账登记,定期盘点。
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课外查阅: 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有什么后果?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任务引例,请你帮助小张分析欣欣公司账簿如何设置和保管,发票如何领购、使用和保管。
在办理税务信息补充登记的时候,小张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咨询:如果登记表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告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知小张可能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列举了一些情况,并提醒小张即使企业破产不再发生应税行为,也要来办理税务登记,不过要办理的是注销税务登记。作为办税人员的小张,迫不及待地找来相关的学习材料,想了解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的一些具体要求。你也跟小张一起学习一下吧。
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注: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填写好学习任务课业单,并进行评价(在相应级别前划“√”,A、B、C代表掌握的程度由高到低)。
一、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法人代表;
(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改变经济性质或类型;
(5)改变核算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7)改变注册资本及隶属关系;
(8)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9)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10)改变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及变更地点
1.变更地点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不需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之后视不同情况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对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需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需向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税务主管机关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2.变更时限
企业自上述信息发生变化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具体表现为:纳税人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1.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人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首先应该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需提交原注册地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迁移通知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办理变更,填写《“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与变更相关的内容纳税人变更申请通过后,领取并填写《“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与变更相关的内容(见表2-10),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视情况为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表2-10 “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2)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3)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3.领取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取有关资料并存档,涉及变更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内容的,需领取重新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17年12月15日,金田公司法人代表刘超因涉嫌经济问题并触及刑法,由公安机关逮捕。金田公司投资人通过会议一致决定撤销刘超的法人代表资格,由张浩担任公司新法人代表。请问:金田公司改变法人代表的行为应否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应在何时限怎样办理?
二、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特定情形,需要在所登记的税务机关终止纳税,而注销其税务登记的行为。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及地点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受理纳税人清税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申报清税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请后,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一式3份,受理税务机关在受理栏签字后,退1份由纳税人留存,另外2份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税后存档),具体见表2-11。
(1)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
1)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2)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5)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6)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7)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2)清税过程中若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结存发票、注销各种税控设备及办结全部涉税事项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税务机关开展清税的流程和时限按照现行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执行)。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表2-11 清税申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清税证明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确认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务部门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清税证明是指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的证明。清税证明格式如下所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对企业(名称)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税务事项已结清。
特此证明。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4.办理注销
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由工商登记机关收缴统一代码营业执照。
课外查阅: 停业、复业登记及外出经营报验的登记范围及要求。
过渡期内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主管税务机关仍按照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企业需要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018年12月,金田公司由市区迁入下属开发区的产业园区,分属不同主管税务机关。请问:金田公司需要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应如何办理?
根据任务引例,帮助小张解释一下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一、单项选择题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涉税信息的补充登记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一定期限是( )。
A.15日B.30日C.60日D.180日
3.下列属于专用发票的是( )。
A.国有金融企业的汇兑凭证B.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C.广告费用结算发票D.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A.国务院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D.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5.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时间是( )。
A.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
B.收到货款时
C.产品发出时
D.合同签订时
6.下列纳税人中,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B.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C.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纳税人
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下列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B.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C.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刷
D.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8.企业更换法定代表人需办理( )登记。
A.开业登记B.变更登记
C.停、复业登记D.注销登记
9.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是( )。
A.变更税务登记B.停业、复业登记
C.注销税务登记D.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0.纳税人有( )情形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变更经营地址到外省的B.变更经营范围
C.变更法人代表D.变更财务人员
二、多项选择题
1.税务登记的种类,主要有( )。
A.开业税务登记B.变更税务登记
C.注销税务登记D.停业与复业税务登记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的下列事项中,必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有( )。
A.纳税申报B.开立银行账户
C.领购发票D.缴纳税务罚款
3.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 )情形时,应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B.纳税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C.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D.纳税人发生解散的
4.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 )。
A.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B.提供清缴欠税的纳税担保
C.缴纳不超过10 000元的保证金D.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 )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财务、会计制度B.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C.会计核算软件D.账簿
6.我国发票按其用途及反映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 )。
A.增值税专用发票B.普通发票
C.专业发票D.保证凭证
7.下列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错误的有( )。
A.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行业发票
B.发票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刷
C.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
D.普通发票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8.纳税人日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
A.《发票领购簿》B.IC卡
C.经办人身份证明D.上一次发票的使用清单
9.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并且要求( )。
A.填写项目齐全B.内容真实
C.字迹清楚D.逐联填写
10.下列各项关于发票开具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B.发票联和抵扣联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C.填写发票可使用外文
D.可自行拆本使用发票
1.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资料:营口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工商所批准,于2017年10月25日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000190000250000,经营期限20年。法定代表人为马明,从业人数为260人,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一致,为营口市长青路68号,邮政编码115000,电话0417-2868000,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光明支行,账号为6222078256,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食品,注册资本1 000万元。预计年销售收入额在120万元。公司独立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基本情况
投资者基本情况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为该公司办理涉税信息的补充登记,填写《“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见表2-2)。
2.办理税种登记
资料:营口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地处市区,主要在境内销售食品,已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拥有生产经营用房产及小轿车一辆,载货卡车一辆。主要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及房产税和车船税。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为该公司办理税种认定,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见表2-5)。
3.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资料:营口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将基本存款户变更为中国银行和平支行,账号为10212076222。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和技能训练1中所给出的资料,完成欣欣公司变更税务登记工作,填写《“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相关内容(见表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