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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1000年的基督教世界

要推测中世纪欧洲的人口总量,只能靠相当不完整的资料。不过,人口统计学者们发展出了成熟的调研方法,可以从这些资料中挖掘真相。采用这些方法的独立研究在给出结论时都颇为谨慎,历史学家们对其计算出的数字多少有一些信心。根据相关成果,从1000年开始,到黑死病在14世纪中期横扫欧洲为止,这个地区的总人口从约3500万增加到了约8000万。

中世纪盛期落幕之际,人口最多的地区是现在的法国所在的区域,其上有约1500万名居民,不过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个数字应当高达1900万。1000年时,该地区只有大约500万名居民,其人口却在14世纪达到了上述的高峰数量。欧洲大陆的德语区在人口方面并未落后太多,其数目从这个千年初的300万或400万,增加到了14世纪早期的1200万至1400万。在意大利和英格兰这两个地区,人口统计学者们也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意大利人口从500万增加到了800万或1000万,而英格兰人口则从200万上升到了约500万。

至于现今葡萄牙与西班牙两国所处的伊比利亚半岛,估测人口变化的工作进展得尤为不易。在那里,基督徒与穆斯林王国之间的征战几乎无休无止,造成很大破坏,因此我们现在看不到连续的记录。不过,一份估测报告提出,该地区的人口从1000年的大约700万净增200万,于瘟疫降临前上升到900万的最高点。在推测斯堪的纳维亚及部分中东欧地区的人口时,学者们无法找到类似法、德、意、英和伊比利亚一些地区的人口书面记录,因而也很难得到完全可信的结果。尽管如此,还是有些不那么充分的证据显示,在这些缺乏记录的地区,人口也经历了整体增长,各处的速率有所不同。1300年时,斯堪的纳维亚可能已拥有200万以上的人口,其中包括150万名丹麦人和丹麦王室控制下的斯堪的纳维亚人,有不少居民居住在现今的瑞典南部地区,此外还有50万名挪威人和数量可观的瑞典人。此外,在黑死病来袭之时,还有至少500万名天主教徒居住在欧洲的匈牙利语区和斯拉夫语(比如波兰语、捷克语、斯洛伐克语和克罗地亚语)区。

如此幅度的人口增长使劳动进一步细分成为可能,地区性的市场交易也有所发展。更多的人口促使人们扩建既有的城镇,建立新的居民点,建立起国内乃至国际的贸易网络。简单来说,人口增加成了从根本上刺激经济增长的要素。不过需要思考的是,人口本身是如何从千年初的低值开始这一轮剧增的?是什么使如此大规模的增长成为可能?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还要考虑多种负面人口学因素的作用:婴儿与儿童死亡率居高不下,成年女性在生产时死亡率较高,成人和儿童都容易染上流行病,食物常常缺乏,甚至有时还有大范围的饥荒。

有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解释,认为少数决定性因素导致了人口的暴增。然而,孰因孰果的问题依然存在。根据中世纪历史学家的记载,在11世纪时,许多地区的农业经历了从两田制种植到三田制种植的转变。 简单说,完成上述转变的村庄中任何时候都应当有三分之二的可耕地按照三田制的方式种植着作物,另外三分之一则休耕以恢复肥力。而在旧式的两田制耕作中,只有一半田地处于种植作物的状态。由此带来的食物与饲料增产改善了居民与牲畜的营养条件,使家庭规模扩大,力役牲畜增多,人们也有更多的肥料可以用在果园和农田上。

当然,倘若在此之前,既没有劳动力供应方面的增长来提供人手完成额外的种植和收割工作,又没有更加有效利用劳动力的方法,人们也不能完成从两田制种植到三田制种植的转变。此外,还必须有足量的牲畜和足够多质量达标的工具,才能如此大规模地扩大可耕地。为了生产,人们需要更多的公牛和马匹,更多的轭与挽具,更多的犁耙与镰刀,还需要更多的运货车来运输粮食,更多的谷仓来储存丰收所获。若要满足上述需求,就得先有大批专门劳动力,包括矿工、铁匠、木匠与泥瓦工。

技术也是个问题。起初,阉公牛是农耕的主要畜力。不过,倘若开发出有效的挽具,马匹会更好用。中世纪早期的马颈轭十分粗劣,可能会使这种宝贵的牲畜窒息。我们无法得知其名的某个或某些人在1000年左右完善了颈轭设计,使马匹免于窒息,这项技术也慢慢推广到整个欧洲。作为耕作用的牲畜,马匹永远也无法替代公牛,这是因为后者具备诸多优点,包括更低廉的初始购价、对粗劣饲料的较强忍耐力,以及对疾病的较强抵抗力,所有这些特性都使公牛更适合在农场和庄园中劳作。不过,马匹给既有农耕方式带来的好处也得到了学者的一致认同,引入马匹有助于提高农作物的生产量和运输量。我们仍面临同样的问题:是人口的增长刺激了马颈轭的改进与流行,由此使农田有更多的产出,还是新式马颈轭的发明与传播提高了田地的利用率,田地出产的更多作物促进了人口的增长?

在人们广泛采用三田制种植并改善马匹耕田效率之前,也有增加农业产出的办法。清理出新的肥沃土地,即所谓开垦(assarting),是最主要的途径。根据中世纪历史学者们的记录,大规模开垦发生在1000年到1300年之间,而这样的活动既需要铁产量的大规模增加,也需要其价格随之降低,因为人们需要用铁制成工具来砍伐欧洲北部和中部地区那看似无边无际的阔叶林。同时,铁还用于制造重型犁,以帮助农民犁开硬实的土壤,传统的犁在这方面是无能为力的。重型犁的发明时间似乎远远早于中世纪盛期之初的大开垦年代,但这项技术的广泛传播,则要等到新千年中炼铁革命到来时才能实现。不过,重型犁开垦技术的出现与传播是否导致了1000年之后的人口剧增,同样值得怀疑,因为有效开垦土地、建立新村庄,首先需要大量的人口和劳动力。

虽然人们对孰因孰果无法达成一致,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在新千年的第一个世纪中,欧洲人口开始稳步增长。这种趋势广泛存在,而且经济发展也相伴而行,不过,并没有多少普通人能够察觉。无论哪个时期,在一两代人的时间里,变化与创新都是渐进甚至完全静滞的,因而其改变乡村生活本质的潜力也难以察觉。购买一把新犁,多养几头公牛,或是一个农民使用了非常规的新式马颈轭,这样的事件并不常见,也不会马上带来大范围的改变。人们在乡村总是生活得小心翼翼。像如何播种、种植何种作物这样的大事,往往需要集体决策。谨慎的态度和需要一致同意才能决策的做法,显然更适合保守的思想。随意采用新技术,额外畜养可能会因过冬饲料不足而死亡的家畜,引入不可靠的创新,这些都会危及人们的生存,不应冒险。

一个居民点的居民们在首次听说有一个砍伐森林开垦出的新定居点时,肯定也清楚,那里很可能只有少数移民愿意前往,当地的教堂可能还在筹划,尚未建立,星星点点的树桩还散布在新开辟的耕地之中,阻碍着犁地与种植。此外,即使有贵族和修道院赞助新的开垦工作,但几乎可以肯定,新居民点中的马匹、公牛和农具还是相当缺乏,因为捐助者并不会拿出现有的工具,也不会将劳动力资源分给移民们。开荒是一项漫长而艰难的工作,有时漫长得叫人灰心,仿佛毫无意义。

在支撑人们继续开荒的理由中,也许自由的奖励是最吸引人的。在新建定居点的过程中,农民们贡献出时间与劳动,期望能够在多少有些遥远的未来改善经济状况。不过,清理出耕地、开拓新定居点还带来了更直接的收益:开荒者们——原先的隶农(coloni)——获得了自由之身。“开荒使人自由”(Rodung macht uns frei),这项活动使他们脱离了农奴制和奴隶制的生活。

这一点之所以重要,部分原因在于奴隶在1000年的欧洲社会中依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即便到了11世纪末期,英格兰部分地区还是有10%到30%的人口被归为奴隶。这些负责家务和农业生产的工作者无论是在人身方面,还是在劳动方面,都没有任何权利,也无法拥有任何财产。他们承担的任务多种多样,有人需要从事十分繁重的体力劳动,例如耕作,也有人工作强度较轻,比如制造奶酪。不过在理论上,这些人的生活方式都完全由他们的所有者直接决定,毫无商量余地。

在那些多年前就建立起来且颇为稳定的社会中,奴隶能从开荒的习俗和实践中获得一些好处。在稳定的环境中,只有改善经济状况的希望、提升社会地位获得自由的诱惑才能激发奴隶的兴趣,使他们愿意冒险抛弃既有的生活模式,去尝试建立新的村庄。而在这些新建村庄中,地租的收入也会增加资助这项活动的领主们的财富,扩展他们的权势。理论上,贵族可以强迫奴隶开荒,但倘若要动员11世纪和12世纪欧洲垦荒活动所需的大规模劳动力,在11世纪的西欧这样一个本质上缺乏国家权力的世界中,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人们还需要一些强制力之外的东西,比如自由的保证。

在多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奴隶制在11世纪的拉丁基督教世界中逐渐消失了,哪怕它在当时的世界上依然广泛存在。新奴隶越来越少,部分是因为教会严格禁止奴役基督徒。众多欧洲的异教徒既已归信上帝,奴隶的来源便枯竭了,只有在拉丁基督教世界的边远地区才有例外情况出现。此外,总体而言,基督徒都将领主释放奴隶的行为看作善行加以鼓励,随着时间推移,领主们回应这样的教导,便会给奴隶自由之身。以教会之名拥有奴隶的人们在释放奴隶方面较为迟缓,这是因为包括奴隶在内的特定类型教产从未被视为可以转让的财富。因此,虽然奴隶制度已在欧洲北部的庄园和大多数家庭中消失,部分教会却依然保有奴隶。我们将会看到,只有当这些奴隶的身份被提升到与农奴同等时,奴隶制才算真正废止了。

农奴制成了替代奴隶制的基本依附关系。具体约束农奴到什么程度,各个地区、不同时期的做法都不同。不过,守法农奴和奴隶的区别在于前者拥有一定的权利,包括在遭受犯罪指控时进行辩解的正当法律权利。从11世纪晚期到12世纪,农奴在西方基督教世界中有人定居的地区越来越常见,这部分是因为先前的奴隶地位提升,成了农奴,部分是因为自由农因负债和其他因素而不得不接受对他们活动的约束,沦落到了农奴的境地——理论上,这样的约束将永远持续下去,因为农奴地位是一代传一代的。想到可以借垦荒让自己和自己的后代摆脱农奴的境遇,大批农奴很快加入了中世纪盛期的垦荒大军。

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与习俗,农奴想要摆脱的负担轻重也相差甚多。许多被归为农奴的人只拥有有限的继承权,甚至除了少数习俗规定的东西之外根本无法继承任何财产,这些人受所谓不可转让(mainmort)条款的限制。另有一些农奴则无法离开他们领主的庄园,不能享有自由婚姻权(formariage),他们未经己方领主许可不得与其他领主的农奴通婚,更不用说与自由人结婚了。许多人都有劳动服务或强制力役要完成,其具体内容则由任务本身或所需的工作时间来决定,比如收获季节每周为领主收割作物三天,不过,领主也可能允许农奴用一些东西来替代这些服务。人们必须缴纳的其他固定税金常被称为地租(tallage),也有许多其他的名称。尽管在习俗与通货膨胀的影响下,最终需要缴纳的地租数额相当之低,但这种地租依旧可以解读为农奴卑微地位的进一步证据。身份卑微的农奴无法成为修士或修女,男性农奴也无法成为神父。

上述种种义务都在农奴垦荒并定居于新村庄的过程中得到了免除。由于领主们投资建设了新村庄的基础设施,因此这些居民们还是得受其他一些义务的约束,譬如必须使用领主名下的磨坊、烤炉、葡萄压榨机等设备。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承担的义务出现了细致的分化,这些称为使用义务(banalities)的约束条件是不具贬低意味的,而另一些义务则明显带有农奴污名的烙印。

在垦荒活动较少的拉丁基督教地区,农奴获得自由地位的机会就没有那么多了。但在11和12世纪时,上述地区的城镇数目增加,城镇新居民获得了更多特权,一些乡村移民也憧憬着能够同时改善经济状况与法律地位。不过,在谈及这个以谚语“城镇的空气使我们自由”(Stadtluft macht uns frei)作为总结的话题之前,有必要先关注一下乡村社会中处于统治地位的人们。

在乡村社会中,权力最大的男男女女有许多不同的名号。称他们为“领主”(lord)固然是个很方便的办法,但其他的称呼也同样适用。法语中的“seigneur”便是一个常见的替代用词。当然,并非所有的领主都拥有同等的权利,而多种多样用于描述他们的词有时也揭示了这样的差异。在11世纪早期,英语中的“骑士”(knight)和源于凯尔特语的“封臣”(vassal)指的还是仆人,这样的人服侍一个地位更高的领主,但其身份则既非村夫农民,又不是无可置疑的社会精英。德语中的“骑士”(Ritter)在法语中的同义词为“chevalier”,这两个词和其他罗曼语族中的同义表述——比如西班牙语中的“caballero”——都或含蓄或直白地强调了马匹(拉丁语“caballus”),骑士只有拥有马匹才能履行自己的军事义务。含义较为宽泛的拉丁词“miles”则强调了骑士在实践中做的事——战斗。

直到后来,进入12世纪后,“骑士”这个职业才与“骑士精神”“骑士气概”等抽象观念体现的高尚地位联系了起来,这些观念反映出这一军事职业开始具备越来越多的仪式意义。在法兰西等国,世袭的骑士身份成了贵族地位的象征,而英格兰等国的情况却并非如此,不过,骑士身份依旧能使一个男人及其家庭与地位低下的芸芸众生划清界限。

11世纪初期,在粗糙而混乱的社会分层中,骑士阶层之上的是称为堡主(castellan)和男爵(baron)的阶层。顾名思义,堡主要么是城堡的主人,要么控制着另一名领主委托他管理的城堡。当时,许多地区缺乏有效的集权管理,城堡数量因而不断增长,这一被称为城堡化(encastellation)的过程无疑使堡主和城堡驻防骑士的数量大大增加了,法国西部的普瓦图(Poitou)就是很好的例子。“男爵”含义宽泛,意指一个较为重要的男人,他往往拥有不止一座城堡,也许还有大批家臣(retainer)追随。同时几乎可以肯定的是,男爵拥有自己的财产,在我们所考察的年代早期,他们的财产中包括奴隶,后来则变成了农奴。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条件使这样的人物拥有了远超普通骑士的巨大财富,和普通的乡村居民相比,他们的资产就是天文数字了。

在如此巨大的权势和财富之外,他们往往还有相应的管辖权。男爵们能够建立法庭,审问自己的佃户和依附于自己的骑士们。有些法庭是查理曼(Charlemagne)及其后嗣所建立的公共审判机构的延续,然而,随着欧洲西部加洛林王朝(Carolingian)统治体系的崩溃,许多这类机构落入了个人的手中,这样的情况在10世纪时尤为严重。还有一些法庭是后来建立的,比如新开垦定居点中的村庄法庭就是。

在乡村社会体系中,地位最高的贵族包括子爵(viscount,即所谓“副伯爵”)、伯爵(count,在英格兰被称为earl)、公爵(duke)或持与之相当头衔者,比如所谓边境领主(marcher lord),他们因统治边疆地(marches)——边境上的封邑——而得名。这些人是自己领地上的君主,在英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之外的地方,这种人的头衔往往能追溯到加洛林王朝时期君主的赠予。然而,和其他贵族一样,这些人将他们的公共责任变为世袭传承的,仿佛他们取得上述权势是理所应当的。他们的权势甚至会超过他们名义上效忠的国王与皇帝。以诺曼底公爵为例,11世纪时,拥有这个头衔的领主,其实力甚至强过法国国王。

这些差异巨大的个人与家族由复杂的纽带维系,成了一个群体。他们中的一些人以个人名义宣誓效忠或保证提供保护。通过誓言,一名领主成了另一个人的属下之人(拉丁语为homo),“效忠”(homage)一词就是由此产生的,形容的是宣誓形成的纽带及相关仪式:强大者在更强大者面前屈膝,他紧握的双手被在上位者的双手覆盖,他保证将尊敬并支持自己的领主,之后,两人嘴唇轻触,以体现这种纽带的紧密性。通常,效忠者会得到一份地产,其收入能够帮助他为自己的主君提供军事支持。根据最纯粹的效忠定义,一人终其一生只能进行一次效忠,对象也只能是一个人。宣誓之后,受效忠的人也会向自己的家臣提供一些深层次的人身保障,用术语来说,便是所谓“auxilia”或救助保证。当一个人在战争中被俘时,他的主人会为他赎身,而当他的孩子们经历人生大事时——比如长女出嫁、长子获封骑士等,他的主君也会现身,给属下的家门增辉。

另一些宣誓则没有这么沉重的负担。人们会发誓保证,自己将成为在上者忠诚的支持者。他们可能会和多个主君建立起这种忠诚(fealty,来自拉丁语中的fidelitas,有忠实信任之意)关系,并多次确认自己的誓言。不过,宣誓效忠要付出的忠诚是否优先于对其他人宣誓的忠诚,还存在争议,而是否应当将效忠于国王的誓言当作最优先的誓言,同样是有疑问的。在1100年时,上述问题,特别是后一个问题,还没有多少人放在心上。在11世纪时,依附关系即便能勉强称为体系,也还没有形成稳定的形态。

近年来,针对应该给那些统治着下层的人们贴上何种标签,以及该如何称呼这些上层人士内部的种种做派与关系,学者们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有人用了“封建制度”(feudalism)这个词,本书中也将使用该词。但我们也很容易发现,将一个政权描述为封建政权会带来很多问题,更不用说称一个社会为封建社会了。17世纪的文物研究者与法学专家们在回顾中世纪时,认为封地(fief,拉丁语feudum)的财产权和裁判权具有重大意义。但事实上,封地并不总是重要的财产单位。在许多地方,这个词甚至到11世纪中期之后才真正出现。许多批评者认为,在拉丁基督教世界还未形成清晰的封地概念时就称其为“封建时代”(许多优秀学者都这么做了),是很奇怪的。此外,封地明明只是流行于巴黎周围法兰西岛(Ile de France)等少数地区的土地所有模式,却被用来形容一个政治制度,这在批评者看来也很不合理。最后,“封建制度”有多种多样的意义,一些学者因此认为,这个词的分析力和描述力不高。毕竟,这个词既能让人联想起马克思主义所说领主对依附于他的农民的经济剥削,又能用于形容第三世界国家中那些由军阀控制的腐朽政治体系。

那么,为何要保留这个术语呢?原因在于,在中世纪盛期,封地这种地产形式成了许多贵族在经济领域实力的标志。在当时,所谓的自主地——不受他人控制的自有地产——依然存在,而其他类型由所有者自由保有、不受剥削的土地也依旧可以见到。但是,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用于描述封地并将其分类的司法文献,迎合社会上层的通俗冒险文学作者也总是描写关于封地扩张、封地继承、拥有封地者相互关系的情节。这样的作品,比如史诗《康布雷的拉乌尔之歌》( Song of Raoul de Cambrai ),大多是在12世纪或更晚的时期创作的,但是作品描写的11世纪世界,就像12世纪时一样充斥着各种与封地有关的事件。就这方面而言,许多贵族都在某种意义上自视为封建架构的代表。他们的实力、威望和权威,在相当程度上都被认为源自他们对封地正当合法的继承权。

当然,上述所有观点都有些奇怪,因为当时的法律文书作者往往将封地想象成一些财产与权利的集合,而其中并没有继承权。在这个仅存于想象的世界里,倘若一个封臣的父亲去世,他便会面见他父亲的领主,尝试宣誓效忠。成功的话,他便会获得父亲的封地。前任封臣是谁仿佛无关紧要。新的封臣并没有继承权。他必须与主君建立个人关系,并指望情况往最好的方向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这个体系里却似乎存在着一种应得权利。在封地刚刚出现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儿子——特别是长子——指望在父亲去世后获得封地的情况。儿子会在父亲离世时支付一笔赎买金,以获得允许来继承父亲的封地。在这笔钱到账之前,理论上领主可以优先占有(primer seisin)封地,但这一权利很少得到强制行使。当然,有人会心存担忧:若封臣的子嗣尚未成年该怎么办?如果其继承人(heir)是女性(在这里使用heir是正确的,无须使用表示阴性的heiress,因为现在讨论的是继承权heirship的问题,即便这只是法律上的可能性),又该如何?此时领主可以施行监护权,他也许会将封地的全部或一部分收入拿走,直到未成年的封臣成年、能够提供军事服务并宣誓效忠为止。至于女性继承人,则肯定有义务在获得领主允许之后才进行婚配,这是因为她丈夫将接过她父亲被正式授予的封地,继而完成连带的军事服务义务。此外,在这样的一个封建体系中,封臣与领主关系的核心是封臣提供服务,领主尊重这种服务,丧失声誉会使封臣失去拥有封地的合法性,他的封地将被领主没收。倘若一个封臣想将一块封地的所有权移交给他人,那么他就需要交出一份礼物以获得领主的允许,这份礼物有时被称为转让罚金。而如果他以任何方式违背了上述程序,他就是玷污了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虽然存在这样的警告,但在通常情况下,控制封地者的长子(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其女性继承人会成为继承者)是封地毋庸置疑的事实继承人。

*

1000年时的天主教欧洲从本质上说是农业社会。本书内容结束的时间点是1350年,在那之后很久,欧洲仍保持着上述状态。上文提到的封建纽带主要存在于农业社群。不过,中世纪盛期的欧洲也有城镇。尽管人口多寡不同,有些所谓城镇的人数还要少于大型的村庄,但城镇之所以被称为城镇,是因为它们具备一些有别于乡村居民点的特征。

相对而言,城镇的人口密度要大于村庄,不过两者之间的分界线也很模糊。同样,在城市定居点中,相对来说劳动分工更专门化,工种也更有多样性,这一点在手工艺方面尤为明显,在其他行业中也有所体现。一个定居点若要被称为城镇(town),就得拥有较高的人口密度和专门化的劳动分工,在经济领域也应以货币交换替代易货交易,此外,该地的收入也应有较高比例来自贸易所得。定期举办集市并加以管理的居民点未必是城镇,因为许多村庄中也有集市。不过反过来说,一个没有定期集市的城镇,在中世纪可以说是不可想象的,而没有定期集市的村庄却十分常见。最后,城镇与大村庄的区别还在于城镇聚集了多种多样的地标性建筑,尽管这些建筑未必是城镇独有的。城镇建筑包括大型的教堂、钟楼、仓库、永久性的集市大厅、行会会馆、医院、市政厅等等。不过,即使是到了中世纪末期,上述建筑也未必会悉数出现在每一个城镇中。

有些学者还会再补充一些特征,比如城镇中往往设有铸币厂,城镇居民享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和土地占有模式,城镇拥有自主的刑事与民事法庭体系。有人甚至还主张,判断一个居民点是不是城镇,一个重要准则是看那里有没有“交通堵塞”(Carlin,1996年,第250—251页)。道路上牛车、马车熙熙攘攘,长长的货运队列给城镇中的市集、工匠铺和储藏库送去水果蔬菜、原材料与制成品,骑手携带着消息抵达商铺,与商人会面商谈,他们在街道上呼来喝去以找出一条路,汹涌的人潮来来去去。没有拥堵的场面,也就不成其为城镇了。

无论定义如何,在1000年前后的天主教欧洲,城镇还相当稀少,规模也十分有限。不过,到14世纪初的时候,城镇居民点的数量和规模都经历了指数式的大增长。莱茵兰(Rhineland)在进入12世纪时仅仅拥有不超过8座城镇,而13世纪时,城镇就达到了50个之多。在1000年时,欧洲中部地区只有很少的地方可以称为城镇,但从11世纪到1250年,这一地区却出现了多达1500个新城镇,之后大约50年时间里又有同样数目的城镇被建立起来。在欧洲南部,城镇分布则更多沿袭了既有居民点的分布模式:新城镇虽然不少见,但城镇增长主要是移民流入旧定居点带来的。

在11世纪早期,绝大多数城镇和控制乡村的领主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在北方,多数情况下这些领主控制或拥有城镇,但自己不在其中居住。在城镇内,领主的代理人往往要与主教和其他教会人员争夺控制权,前者在英格兰被称为“reeves”,在法国或其他日耳曼语地区被称为“provosts”。相比于领主和教会的势力,城镇中的商业阶层在主导权竞争中是较弱的一方,不过在中世纪盛期,三方力量各有消长,天平最终将戏剧性地向商人倾斜。

在南方,城市寡头统治的传统并未彻底消失,商人与上层手工业者在城镇管理上拥有较多的话语权。不过,这里同样有商业寡头、神职人员与世俗贵族三股势力争夺权力的角逐。跟北方贵族相比,南方贵族更倾向于将主要住所设在城镇中。上述斗争的结局随地区和时代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南方,特别是意大利北部地区,上述斗争将贯穿从1000年到1350年的时代,成为政治文化中的主导元素。

*

我在本章中多次提到“天主教”(Catholic)这一概念,仿佛其含义是明确而固定的。一些保守的神学家可能会希望用一些核心词来给这个概念下定义,但研究中世纪的历史学家却越来越不认可这样的做法。从行为方面看,1000年时典型的天主教徒(如果当时的天主教徒可以用“典型”来形容的话)和12、13、14世纪的天主教徒是有很大差异的。对于基督信仰的奥秘之事,第一个千年末期的普通村民或市民能知道多少呢?这些奥秘之事包括耶稣的道成肉身、受难与代赎,三位一体,各样圣礼——在圣礼和其他教义问题上,再博学、再正统的人也无法完全达成一致,还有耶稣的复活和升天,耶稣复临和审判的日子。

事实上,在1000年时,欧洲北部的基督教传教过程还在进行。大批斯堪的纳维亚人和西斯拉夫人接受洗礼,只不过是因为他们的统治者下达命令要求他们这样做。在当地,依然存在着有大批信徒的异教崇拜场所,小型的异教神龛更是为数众多。天主教的神父与修士们——教会的精英阶层——依旧十分缺乏,而且教会只是刚刚在上述地区建立起教区制度。在每个村庄建立起不少于一座教堂的理想,还需要很长时间方能成为现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教会并不能进行常规的宗教指导和教义问答。

对信徒布道在当时也许并不罕见,但即便是在欧洲南部,布道也只能算是偶尔为之,至于参与礼拜、领取圣餐乃至服从比如周日禁止劳作的教会纪律,这样的情况也并不常见。有些历史学家认为,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Fourth Lateran Council)发起教会全面改革、方济各会(Franciscan)和多明我会(Dominican)在13世纪传教之后,欧洲大陆的礼拜活动趋于一致。但是在1000年时,欧洲各地的情况还是差别很大。

对大多数人甚至教会精英层而言,在1000年时当一名天主教徒,并不需要改变太多传统的行为习惯,部分原因在于我们统称为“教会”的团体在当时还不成形(“教会”这个名称用起来方便,却会掩盖当时的实际情况),并没有什么人代表教会监督人们的行为。不过,上述情况就像欧洲的其他传统一样,将在未来的几个世纪中发生戏剧性转变,而这段时期,便是我们所说的中世纪盛期。 JUvezpkPgUXfNYI6OuYI5t5MtebmA3JIwCPL6nV2XZ9z8L+FJESBtYPGUCvv6g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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