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把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目标。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则直接以法治建设作为主题,在目标定位、道路选择和重点任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再度把法治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由此可见,在当今中国,正把法治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先手棋”逐步加以展开。
现代意义的法治观念和制度则起源于近代社会并逐步形成。不仅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成为近代新型国家建立政权之重要标志,现代国家也无不把法治(或法制)作为其立国之根本和政权合法性之来源。因此,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也被公认为是一个国家从传统走向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宪法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使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伟大梦想,建立了现代民主国家,而且把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引向深入,但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律经验主义”等思想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曾经遭受严重挫折。这些经验教训也促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对现代化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仅仅依赖于传统的国家管理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民众需求。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国庄重提出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并作出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的战略部署,法治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以预见,伴随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地位的提高,不仅有助于解决发展中所遗留的利益藩篱、权力腐败等诸多问题,也必将助推改革进一步深入,成为国家和社会向前发展的新的引擎和动力机制。
法治不仅促进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而且契合于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回应了时代要求,符合时代的潮流,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起着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
法治不仅是现代民主治理的根本保障,而且使民主效益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法治是规则之治,程序之治,不仅克服了人治随性、随人的弊端,还避免了社会的复仇。离开法治搞民主,各种政治力量的协调就有可能会转变为斗争,离开法治搞民主必然会出现社会的混乱无序,甚至出现无政府状况。民主通过法律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仅克服了以上弊端,而且使得民主的效应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没有法治的存在,民主也不能够真正实现。
法治也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方式和路径选择,从而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现代化治理是对传统“管理”理念的扬弃,强调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的民主、参与式、互动式的多元主体治理。法治则为之提供了协商和调节的机制平台,为各种社会力量的理性参与提供了充分的规则保障,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没有法治的约束,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组织不遵守社会的行为就难以受到约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也使国家治理行为更具有可预期性,治理成果更有利于长久保持。而这也正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首先应当是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治不仅与现代治理强调“善治”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体系相契合,而且赋予了国家治理许多新的思想内涵。法治否定了所有为私利而存在的权威的存在,克服了人治中的官僚主义,为人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不仅符合人类发展的基本方向,而且符合人性基本要求。法治具有分配正义的功能,不仅有利于在改革过程中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而且有利于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再调整,作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制度安排。法治要求程序正义,通过把改革目标设置纳入法治程序,把为什么要改革、改革什么、怎样改革等问题,通过法定程序的方式集思广益,在充分讨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不仅有利于改革方案获得合法性、权威性基础,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遵循这些基本准则。而这些均是其他治理方式所难以获得的高度。如此等等。
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下好法治建设“先手棋”。而要下好法治建设“先手棋”,则必须落实到法治自身建设和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作用的具体工作中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战略部署。
首先,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指引下,率先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有良法才能够有善治”,只有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才能够充分发挥法治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对此:一是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就是,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二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大法治体系,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开展提供周全而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三是必须以全面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基本要求和准则,全面提高法治建设品质。要重视法律体系建设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更要注重法律的实施,使之在实践中运行良好。
其次,一定要把握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法治作为国家治理基本方式的作用。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容相当丰富,而如何处理各种治理体制、机制以及治理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已明确提出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对此,一是必须维护法治的权威。尤其要消除权大于法的社会现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反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也是从促进国家从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治理方式的关键之所在。二是要坚持法治建设与其他治理体制机制建设并举、法治与其他治理方式综合运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高度重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化和协同化。三是要切实保障法治作为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基本方式政策的落实。这不仅要求剔除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思想和制度,反对那些违反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做法,而且要在国家治理方式的运用中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凡是必须法治解决的,就一定要通过法治路径加以解决,并把法治作为解决改革发展问题的根本性保障和最终路径。
最后,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不仅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最终落脚点。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不仅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而且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改革的重大问题上,不仅要坚持于法有据,使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而且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利益关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的执政本领。要以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理念武装头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头脑,不仅要具备法治知识,更要求具有对法治的信仰,不仅要有法治理念,更要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
(执笔人:曹达全。原载于《群众》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