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社会建设。从管理到治理,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理念的升华。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同。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是政府的一元独治;而社会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还包括社会组织、企业组织乃至个人,是多元共治。这一变化意味着,对社会建设,政府不再一家独揽,包办一切,而是要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大家共同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在社会治理中,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主体,也是被治理的对象;社会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
政府与社会的地位不同。在社会管理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处于从属地位。政府很容易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习惯于对社会进行命令和控制,社会只能服从与依附于政府;而在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是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它把有效的治理看作政府与社会各主体之间平等的合作过程,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原先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各种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和公民志愿团体来承担。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目的不同。社会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管控人、使人顺从。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更多地表现为从自身主观意愿出发,管控社会,自上而下为民做主,要求群众服从命令听指挥;社会治理的目的是做好社会公共事务、让人认同,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手段不同。在社会管理中政府主要依靠行政权力,依靠发号施令进行强制式管理;而社会治理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它更多地强调发挥多种主体的作用,更多地鼓励参与者自主表达、协商对话,并达成共识,从而形成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政策。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是对社会建设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体现。我们党始终把理论创新作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进入21世纪就开始探索社会建设问题,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社会建设和管理”被列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五个统筹”之中;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和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都有一个部分专门论述加强社会建设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继续推进理论创新,用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这是我们党社会建设理念的升华,是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创新。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是社会转型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加速转型,正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社会的加速转型使以单位为基础的政府包办型社会管理体制被逐步打破,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由单位人走向了社会人,社会有越来越多自由流动的资源,社会成员有越来越多自由活动的空间。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选择性越来越强,要求当家做主和自我管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用“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已经很难搞好社会建设,必须用“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才能搞好社会建设。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是适应利益多元化的结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然给社会带来一个重大变化,即利益多元化。在利益多元化时代,只有通过利益相关群体的协商、沟通、对话、博弈、妥协等方法,才能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利益矛盾。即只有采用“治理”的方式才能适应利益多元化的需要。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是防范社会风险的要求。我国正在经历社会加速转型和体制快速转轨时期,也进入了一个社会矛盾凸显期和集中爆发期,在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等众多热点领域中,社会问题不断积累,各种社会风险共生与叠加而至,已进入高风险社会,社会的秩序与和谐稳定面临严峻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加快改革,用社会治理去协调利益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根本途径。现代化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必由之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说明我们已认识到要以制度现代化推动国家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通过创新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领域各项制度机制和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消除体制机制弊端,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正像经济改革的核心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实际上是要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要弄清楚,哪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承担,哪些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承担。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更不能错位,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要更好地调动起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该交给社会就交给社会,该交给市场就交给市场。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治理主体上,要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治理方式上,要从管控规制向法制保障转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治理手段上,要从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在治理环节上,要从事后处置向源头治理前移转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络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服务管理水平,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切实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是加快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根本途径。
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在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冲突加剧的今天,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显得尤为迫切。我们应在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力争社会矛盾少发生、不发生,社会矛盾发生后能及时化解。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我们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把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加强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在新形势下,社会治理面临“老办法不适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管用”的困境,迫切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扩大社会治理人才队伍规模,通过盘活存量,整合不同政府部门的社会治理的人力资源,通过“招、考”等方式补充增量,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社会治理队伍;要提高社会治理人才队伍的素质,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参观考察等方式,提高各级干部社会治理的能力。
(执笔人:冯必扬。原载于《群众》201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