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始终高扬创新发展的大旗,在标示创新能力的一系列指标上,江苏全线上扬,位于各省市前列,但就经济转型升级对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的要求而言,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企业层面,我省的绝大部分企业,由生产技术和效率所决定的国际分工地位并没有明显改善,仍然被锁定在产业链和价值链的低端;就宏观经济而言,快速增长的研发投入并未带来全要素生产率的强劲提升。问题表现在企业身上,但根子出在政府这头。江苏在创新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服务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做到“四位一体”:
立足江苏创新省情,面向新形势、新任务,在认清定位的基础上,政府才能在遵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巩固、加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将江苏的创新工作向纵深推进。
现阶段江苏创新工作面临两类主要的问题:一是创新产出效率亟待提高。近年来江苏全社会研发投入急剧增长,截至2013年,已占GDP的2.3%,可比肩创新型国家,但创新的质量与上述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二是江苏的科教资源难以有效转化为市场化的创新力量。江苏科教资源雄厚,但这些创新资源却沉积在非市场部门,无法有效地转变为市场化的创新力量,对江苏的创新发展贡献率不大。这两类问题的出现,都与政府定位不清有关,导致政府由“看得见的手”变成“闲不住的手”,创新过程中事事大包大揽,结果事与愿违,束缚了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的手脚。当下,有些政府干预创新的方式还留有“招商引资”“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干预创新资源配置,一方面导致政府在掌握资源,进行资源分配时会出现资源错配、浪费和寻租问题;另一方面会使政府自觉不自觉地干预企业的创新决策,用自身的目标左右企业的目标,影响资源在企业创新过程中的内部配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看法是,新形势下,在尊重、相信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对创新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政府与市场联动,成为巩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创新的双引擎。政府的首要角色应当是推进创新的制度供给者,通过体制机制改革理顺市场关系,完善市场机制,借市场之力实现创新的“质”“量”齐升。
在创新过程中,“积极上位”是指政府的角色转变和相关功能的强化。江苏和全国一样,市场机制还处于转型和完善当中,在创新工作中,政府应当成为一个制度供给者,通过审时度势的制度改革,破除阻碍创新的制度和政策桎梏,完善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机能,保护、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的创新环境。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认为政府作为一个制度设计者和创新服务供给者,其巩固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着力点应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各类创新主体创造一个平权的创新环境;二是通过创新体制机制的改革,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市场定价、自由流动;三是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谓平权的创新环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在我国,不同的创新主体有不同的“政治”身份,不同的“政治”身份使得创新主体面临差异化的外部资源环境和市场环境,从而可能扭曲市场对研发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二,平权的创新环境要求政府尊重企业的创新决策。目前,政府为推动创新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政府支持对创新活动无疑是有利的,但如果不能认清自身的定位,可能导致创新效率提升的效果并不显著。政府和企业有不同的技术偏好,企业具有先天的信息优势,其技术偏好更符合市场需求。如果政府偏离正确的角色定位,为实现自身的技术创新目标,在资金安排、资源配置上过度倾向于既定的技术创新活动,同样会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企业的创新决策,从而使市场丧失了对创新主体创新活动优胜劣汰的机能,影响了创新效率。与此同时,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市场定价,会促使各类创新主体审慎使用创新资源,市场也能对创新企业优胜劣汰。
“及时补位”指的是政府应当能及时察觉创新活动中市场机制或者社会机能的不足,在市场失灵时及时补位,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在推进创新的过程中,政府对市场的及时补位是各国的普遍共识。总体看来,它们的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扶持与本国市场机制发育特点有机结合。美国市场经济发达,有完善的资本市场、风投体系以及强烈个人冒险精神,政府更注重发挥市场优势直接支持企业创新。而瑞典、芬兰等国家,虽然市场经济也高度发达,但资本市场并不发达,因此政府更多通过财政、通过政府设立的风险基金扶持企业创新;二是根据政策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三是强调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四是不同的资金支持方式应与不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五是注重政府扶持政策之间的协调。
在借鉴其他国家“补位”经验的同时,应当结合江苏创新发展的实际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找准补位的重点。首先,创新主体培育着力抓“小”放“大”。由于小企业在创新过程中抗风险能力差,在获取创新所需的市场化资源时往往捉襟见肘,因此政府在出台扶持政策时,应当更加注重对中小企业创新投入端的直接支持;而大企业创新资源获取能力强、渠道宽,政府应当更多借助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对其产出端的支持,例如竞争性的政府采购、针对特定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补贴,等等。其次是企业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和社会服务的培育。通过各种创新平台和载体的建设,打破创新资源的流通壁垒,为各类创新资源的组合培育有利的社会组织条件。通过载体建设和社会服务培育,引导创新主体间创新资源的有效流通。再次,完善科技金融体制。目前,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新创企业或者小型创新企业的资金问题。除了向这些企业提供直接的资助之外,应当推动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认可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加快形成对创新成果的有效市场定价,从而帮助上述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最后,政府应当注重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美国全社会研发投入中的15%投在基础研究领域,而且主要来自政府投入,通过提高基础研究的质量为企业的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夯实基础。风物长宜放眼量,创新是马拉松,企业的应用创新需要基础研究的有力支撑。
所谓“适时退位”是指当市场机制被激活或者社会机能完善的时候,企业在政府的“帮扶”之下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这时,政府应该将权力让渡给市场,适时退出企业创新活动相关领域,让市场或者社会组织唱主角,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完成优胜劣汰。
在创新活动中,政府主要有两个角色,一个是制度供给者,即通过制度改革,巩固和加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破除创新的障碍;另一个是功能提供者,即政府及时察觉市场和社会机能的不足,通过为市场机制和社会体系“补位”,繁荣创新型经济。与此同时,也要懂得及时放手、适时退位,相信市场的力量,只要是市场能发挥作用的领域都要交给市场,政府的作用仅仅是弥补市场失灵,不再过度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江苏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的水平、市场化程度、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均处于全国高位,这为政府在某些领域的适时退位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2009年,无锡高新区针对530企业提出了“成立之初是保姆、发展之中当导师、成功之后当保安”的服务理念,是政府适时退位的精准诠释。当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社会机能日臻完善的时候,政府能够适时退出相关的活动领域,可以让市场机制更广泛、更深入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获得了成长的空间,从而为创新企业的持续发展、高效成长奠定良好的市场和社会基础。
(执笔人:盛华根、顾慧君、陈娟。原载于《群众》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