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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封信

【文本解读:性格的完整性表现在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共存】

只有这第三种性格在一个民族中占优势,才能毫无损害地完成按照道德原则对国家的改造。只有这种性格才能保障道德原则的持久。在建立道德的国家时,伦理的法则作为推动力,而自由意志则纳入因果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一切事物都以严格的必然性和稳固性相互联系着。在绝对的存在,即神性或理想的人性中,物质必然性与道德必然性是一致的,而一般人的意志规定总是偶然的。如果把他的伦理态度看作是自然的结果,它必然是一种本性,他就能通过他的欲望达到这样一种行为方式,从而产生一种道德性格。在义务和爱好之间,前者属于理性和道德范畴,而后者属于自然范畴,人的意志是完全自由的,他的人格的权利不允许受到物质性的强制。所以,如果人要具有这种选择能力并在各种力量的因果联系中成为可靠的一环,那么就只能通过在现象领域使这两种推动力作用相等来实现。也就是说,使他的天性和他的理性达到一致,以适应于道德的普遍立法。

席勒认为,就人的天赋和素质而论,每一位个体的人身上都具有纯粹的理想人的成分,因此人的生存的伟大使命,便是在他的各种变化中与这种理想的不变的统一保持和谐。在这里,席勒引用了他的朋友费希特在《论学者的使命》一书中的一个观点。费希特将世界区分为自我和非我,自我即人的主体,非我即人之外的某种东西。非我必定影响经验自我意识的受动能力,这种能力就是感性,因此人是感性生物和理性生物二者的结合。作为有限的理性生物的最终使命,便是达到与纯粹自我(即绝对自我)相统一。然而经验自我受非我的影响却具有多样性,只有通过文化才能达到人的最终的完全一致。

所以席勒说,在每个人身上或多或少都可以看到这种纯粹的人(即纯粹自我),他可以用国家来代表,从而把主体的多样性结合在一起。由此提出了:如何使现实的人与理想的人相一致?如何使国家在个体之中维护自己的地位?作者认为有两种办法:一种是通过纯粹的人压制经验的人,使国家消除个体的特性;另一种则是将个体变成国家,把现实的人上升到理想的人。

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人是理性与感性相结合的整体,不能只考虑满足理性的要求而无视人的感性存在。理性虽然要求统一,但是自然却要求多样性,所以人需要有这两种立法。理性的法则通过不受诱惑的意识作用于人,而自然的法则却通过无法排除的感觉作用于人。如果道德的性格只有通过牺牲自然的性格才能保持,那么就证明人还缺乏教养。如果国家的宪法只有通过排除多样性才能达到统一,那么就说明它还很不完善。

作者以手工艺或艺术创作为例,说明艺术家在创造形式时可以对素材加以强制,他只是为了确保整体效果才看重局部。而对于教育家或政治家来说,他们必须把人既看作加工的素材,又看作他们的目的和使命。因此,教育家或政治家必须亲近他们的素材,维护每个人的独特个性和人格。

人可能以这样两种方式使自己处于对立的状态:或者他的情感支配了他的原则,成为一个未开化的人;或者他的原则破坏了他的情感,成为一个野蛮人。未开化的人忽视艺术,并把自然作为至高无上的情侣;野蛮人嘲弄和蔑视自然,他会成为自己奴隶的奴隶。然而有教养的人则把自然当作自己的朋友,他尊重自然的自由,而只是抑制自然的专横。

这就要求当理性在把它的道德的统一性引入物质社会时,不可损害自然的多样性。同样,当自然在社会的道德建设中力图保持它的多样性时,也不可破坏道德的统一。对于理性取得胜利的那种国家形式而言,扼杀了多样性的单调或者个性张扬的混乱都是不可取的。这样,在有能力和资格把强制的国家转变到自由的国家的民族中,人们将会找到性格的完整性。

至少这一点是肯定的,只有这第三种性格在一个民族中占优势,才能毫无损害地按照道德原则对国家进行改造。只有这种性格才能保障这种改造持续下去。在建立道德国家时,把伦理的法则视为推动力,而自由意志则纳入因果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一切事物都以严格的必然性和稳固性相互联系着。然而我们知道,人的意志规定总是偶然的,只有在绝对的存在物那里,物质的必然性才与道德的必然性相一致。如果把人的伦理态度看作自然的结果,它必然是本性,他就必然会通过他的本性达到这样一种行为方式,而产生一种道德的性格。但是,人的意志在义务和爱好之间是完全自由的,在他的人格的无上权力中不可能也不允许受到物质的强制。因此,如果人具有这种选择的能力并尽管如此而成为在各种力量的因果联系中可靠的一环,那么也只能由此实现这一点,即在现象的领域中这两种推动力的作用完全相同。除了在形式上的不同之外,人的意愿的内容仍然是相同的,从而他的本性与他的理性的一致就足以适应于普遍的立法了。

我们可以说,就其天赋和素质而言,在每一位个体的人身上都具有纯粹理想人的成分,在他的各种变化中与这种不变的统一体保持和谐,这是他的生存的伟大使命。 在每一个主体身上都可以或多或少明晰地看到这种纯粹的人,他可以由国家来代表,力图以这种客观的仿佛标准的形式把主体的多样性结合在一起。但是,如何使现代的人与理想中的人相一致,因此同样地如何使国家可以在个体中维护自己,这里可以设想两种不同的方式:或者通过纯粹的人压制经验的人,使国家扬弃个体;或者通过将个体变为国家,把现时代的人提升为理想中的人。

在片面的道德评价中固然抹杀了这种区别,因为若理性法则无条件地适用,则理性就可以满足;但是在全面的人类学评价中,既要考虑形式,也要考虑内容,活生生的感觉也有发言权,这种区别就更应加以考虑。理性虽然要求统一,但是自然却要求多样性,因此人需要这两种立法。前者(理性)的法则通过不受诱惑的意识作用于人,而后者(自然)的法则却通过无法排除的情感作用于人。如果道德的性格只能通过牺牲自然的性格才能保持,那么就证明人还缺乏教养。如果国家的宪法只有通过排除多样性才能达到统一,那么就说明它还很不完善。国家不仅应该重视个体身上客观的和一般的性格,而且应该重视个体身上主观的和特殊的性格。在国家扩大不可见的道德领域的同时,它也不应该缩减现象的领域。

当工匠式的艺术家着手将未成形的素材加工成合乎其目的的形式时,他会毫不迟疑地对它施以强制的力量,因为他所加工的自然本身并不值得倚重,无须为了局部而看重整体,而是为了整体才看重局部。当美的艺术家着手加工同一块素材时,同样会毫不迟疑地对它施以强制的力量,他只是要避免显示这种力量。他丝毫不会比工匠式的艺术家更加倚重他所加工的素材,但他会试图用对素材表面的让步来迷惑维护着素材自由的眼睛。对于教育艺术家和政治艺术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他们把人既当作他们的素材,又当作他们的使命。在这里,目的又回到了他们的素材中,只是因为整体是为各部分服务的,各部分才要适应于整体。与美的艺术家对待他的素材的态度完全不同,国家的艺术家必须亲近他的素材,不仅在主观上为了在感性上达到迷人的效果,而且在客观上为了达到内在的本质,他必须爱护他们的独特性和人格。

由于国家是一个通过它自身并为了它自身而建立的组织,因此,它只有使各部分在观念上协调一致才能成为现实的。因为国家在它的公民的心目中是作为纯粹和客观人性的代表,所以国家对待它的公民的态度必定如同公民们对待国家的态度那样。因此,国家尊重他们的主观的人性也只能达到这种程度,即如同这些人性提高到客观性时那样,如果内在的人与他自身是一致的,那么他在自己态度的最大普遍化中将保持自己的独特性,而国家只是成为公民美的天性的解释者,成为他内在立法的更明确的表现形式。如果与此相反,在一个民族的性格中,主观的人与客观的人仍如此对立,只有压制前者才能使后者取得胜利,那么国家对于公民也只能保持法律的严肃性,为避免成为个体性的牺牲品,就必须毫无顾忌地把敌对的个体性踩在脚下。

人可能以这样两种方式对立起来:或者当他的情感支配了他的原则时,成为一个未开化的人;或者当他的原则摧毁了他的情感时,成为一个野蛮人。未开化的人忽视艺术,并把自然作为至高无上的统治者;野蛮人嘲弄和蔑视自然,然而他比未开化的人更为丢脸,他进而成了自己的奴隶的奴隶。有教养的人把自然当作自己的朋友,他尊重自然的自由,而只是抑制了自然的专横。

因此,当理性把它的道德的统一引入物质的社会时,它不可以损害自然的多样性。当自然在社会的道德建设中试图坚持它的多样性时,不可以破坏道德的统一。单调和混乱与取得胜利的形式之间相隔同样遥远。在有能力和资格把强制的国家转变到自由的国家的民族中,人们将会找到性格的完整性。 d7eaonAPyPnY1YsOEBv8ii0T88ZHHbL1UhikLe7GevGmu4w2qQAkChAJkYu0bW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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