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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封信

【文本解读:让人格的培育为法治社会开辟道路】

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但是自然界对待人并不比对待它的其他作品更恩惠。自然界为人所做的,还不能使人本身作为自由理智而行动。但是,使人之为人的正是人不停留在单纯由自然界所造成的样子。人是具有理性的动物,他有能力通过理性来完成他所预期的步骤,把强制的作品转变为他自由选择的作品,从物质的必然性提高到道德的必然性。

作为社会的人,他总是处于一定的国家组织之中。在人能够按照理性法则去建立国家之前,人会受到需要的强制而按照单纯的自然规律建立起国家。这种国家只是由它的自然规定性产生的,并且只是在这一点上才是合理的。然而作为一个道德的人,他是不会满意的,这种国家对他无异于一种灾难!他有权利去摆脱盲目必然性的统治,正如他在其他许多方面通过他的自由意志去摆脱这种统治一样。在这里,作者以人的性爱的发展为例说明,性的需要是人的一种自然的本能,但是人的道德性使性欲摆脱了动物本能的卑俗特性,通过审美情感而使性爱高尚化了。

这种自然的(即封建专制的)国家正像每一种政治实体那样,它的建立最初是基于物质的实力,而不是基于理性的法则。因此,它与道德的人是相互矛盾的。对于道德的人来说,单纯的合法性应该是使人服从于理性的法则,然而自然的国家却只适合于自然的人,他为自己制定的法则只是为适应于实力。在这里,自然的人是现实存在的,而道德的人却仍是一个未解决的难题。所以理性要以它自己的国家取而代之,它就必然地要废除自然的国家,它就要敢于把自然的、现实的人变为仍是一个未决难题的、道德的人;它要敢于用只具可能性的理想的社会取代现实的社会。理性从人那里只能取得那些人所实际具有的东西,却不能取得人所不具备的东西;为此理性要配备给人那些他能够并应该占有的东西。如果理性对人的企望过高,为了人性的完美甚至剥夺了人作为动物本能的生存手段,那也就等于剥夺了他的人性存在的条件。在这里,作者从历史哲学的角度论述了人的本性的发展过程,说明人的理性本质只能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动物性生存是人性产生所必经的一种自然的阶梯。

由此席勒指出,为了在观念中建成道德的社会,现时代物质社会就一刻也不能中断,为了人的尊严不允许把人的生存推到危险的境地。这是一个多么深刻的思想,我国“十年浩劫”(“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就是以“革命”的名义冲击社会物质生产,把人民的生存推到危险的境地。当能工巧匠在修理钟表零件时,他要让轮盘转完,但是国家这一活的钟表机构在它的运转中需要修理了,这里则要在它的运转中去更换旋转着的轮盘。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使社会持续发展下去的一种支柱,而这种支柱并不依存于我们所要废除的自然(封建专制的)国家。

那么这种支柱在哪里可以找到呢?首先,它不会在人的自然性格中找到,自私和残暴的性格与其说有助于维持社会,不如说是破坏社会。其次,这种支柱也不能到人的道德性格中去寻找,因为它尚未形成而无法确定。所以重要的是,由这两种性格中产生出这第三种性格,它与这两种性格相关:由自然的性格中分离出专横,从而使人接受理性的启蒙;由道德的性格中分离出自由,因为道德领域要使意志服从道德律令。使前者远离物质层面,而使后者更接近物质层面;或者说使自然的性格与法则相一致,使道德的性格与感官感受性相关联。这第三种性格既不妨碍道德性格的发展,又为法治的社会开辟道路。

自然界对待人并不比对待它的其他作品更恩惠些:自然界为人所做的,还不能使人本身作为自由理智而行动。但是,使人之为人的正是人不停留在单纯自然界所造成的样子,而有能力通过理性完成他预期的步骤,把强制的作品转变为他自由选择的作品,从物质的必然性提高到道德的必然性。

人摆脱了自己的感性混沌状态,认识了作为人的自身,环顾四周并在国家中发现了自己。在他能够自由地选择这种地位以前,他要受到需要的强制。在能够按照理性法则建立国家以前,需要便按照单纯的自然规律建立了国家。但是,作为道德的人始终不会满足于这种强制的国家,这种国家只是由它的自然规定产生的,并且只是在这一点上才是合理的。如果他可以说的话,这种国家对他是一种灾难!作为人,他有权利去摆脱盲目必然性的统治,正如他在其他许多方面通过他的自由而摆脱了这种统治那样。例如,通过道德性使性爱的需要所驱使的那种卑俗特性消失了,并通过美使之高尚化了。因此,人以一种人为的方式在他的成年补做他童年时代的事,在人的观念中形成一种自然状态。这不是由经验得出的,而是他的理性的必然结果,是由他的理性规定必然构成的。从这种理想状况中借来一个终极的目标,这在人的实际自然状态中是他所不能达到的,他在当时还不能做出这种选择,这就好像他从头开始并以具有明确见解和自由抉择的独立状态来取代制约状态。不论那种盲目的专横多么巧妙地和牢固地为它自己的作品打下了基础,不论它多么蛮横地维护这一作品并为其披上任何尊贵的外衣——在这一过程中人可以把这一切看作根本没有发生的事,因为盲目力量的作品不具有这一权威,在它面前自由无须屈从。所有的事物都要服从于最高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是理性在人的人格中树立起来的,一个达到成熟的民族必定会产生并确证这一意图,即要将自然的国家转变为道德的国家。

这种自然的国家(正如每一种政治实体那样,它的建立最初是基于力量,而不是基于法则)与道德的人是相互矛盾的。对于道德的人来说,他的法则应该具有纯粹的合法性;而自然的国家却完全适合于自然的人,他为自己制定法则只是为适应于力量。但是在这里,自然的人是现实的,而道德的人是存疑的。因此,理性要以它自己的国家取而代之,它就必然地要废除自然的国家,它就要敢于把自然的、现实的人变为存疑的、道德的人;它就要敢于用只具可能性的(即使在道德上是必然的)理想的社会取代现实的社会。理性从人那里剥夺了那些他所实际具有的东西,失去了这些他便一无所有了;为此理性将提供给人那些他能够并应该占有的东西。如果理性对人的企望过高,它为了一种人性(这是人还缺少的并且由于缺少而无损于他的生存的)甚至于夺去了人作为动物的手段,那么就等于是夺去了他的人性存在的条件。这就等于在人把他的意志固定为法则之前,理性由人的脚下撤去了自然的阶梯。

因此这里特别要考虑的是,要在观念中建成道德的社会,现时代物质社会就一刻也不能中断,为了人的尊严不允许把人的生存推到危险的境地。当能工巧匠在修理钟表零件时,他还要让轮盘转完,但是国家这一活的钟表机构在它的运转中需要修理了,这里则要在它的运转中去更换旋转着的轮盘。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使社会持续下去的一种支柱,它使社会不再依存于我们所要废除的自然国家。

这种支柱不会在人的自然性格中找到,自私和残暴的性格与其说有助于维持社会,不如说是破坏社会。这种支柱也不能在人的道德性格中找到,按照前提来说它是有待形成的。因为它是自由的并从未出现过,立法者绝不会根据它来行事,绝不会顾及它。由自然的性格中分离出专横、由道德的性格中分离出自由——重要的是使自然的性格与法则相一致,使道德的性格与各种感觉相关联。进一步使前者远离物质,以便使后者更接近物质,由此产生出第三种性格,它与以上两种性格相关,为由单纯暴力的统治转变为法律的统治开辟道路,不阻碍道德性格的发展,而是作为不可见的道德性的感性保障。 RJcfWvAvaJHe+eDQUDJ56IHjUNvUB39MXLSjObgV1h9qcBIVihy8yPsOV2gY44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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