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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封信

【文本解读:审美教养使自然规律和理性法则都不能束缚人的自由选择】

作者从实际艺术作品的评价又回到他的研究思路上来,接着他指出:从感觉的受动状态到思维和意向的能动状态的转变,只有通过审美自由的中间状态才能完成。虽然这种状态本身并不决定我们的任何见解或信念,也不会由此而否定智力和道德的价值。然而,这种审美自由的状态仍然是我们获得见解和信念的必要条件。这就是说,要使感性的人(即粗野的自然的人)成为理性(或理想)的人,除了首先使他成为审美的人,别无他途。

也许人们会提出疑问,真理和义务难道不能自为地通过自己找到抵达感性的人的途径吗?作者做出了完全肯定的回答:真理和义务依靠它们本身不仅能够而且也应该找到这种规定的力量。作者此前的观点表面上看似乎在维护相反的看法,其实它们并没有什么矛盾。美并不给知性和意志以任何结果,美也不干预思维和决断。美只是给两者提供能力,却不决定这种能力的实际使用。在这种场合下不需要任何局外的帮助,纯粹逻辑形式和概念必然直接诉诸知性,纯粹道德形式和法则必然直接诉诸意志。

真理并不像现实或事物的感性存在那样从外部就能把握,它要靠思维能力自主地在自由状态中取得,而这种自主性和自由却是感性的人所没有的。感性的人在物质方面已经是被规定了的,因此再没有任何自由的可规定性。他要把受动的规定变换为能动的规定,首先就要恢复这种失去的可规定性。要实现这种恢复只有两种办法:或者失去他已经具有的受动规定,或者在他自身包含着他应该转变成的那种能动的规定。如果他仅仅失去受动的规定,那么与此同时他也失去了能动的可规定性,因为思想需要对象,形式要在一定素材中才能成为现实。所以,他应该在自身包含能动的规定,他同时应该既是受动地又是能动地被规定,也就是说,他应该成为审美的。在这里,作者从心理功能的角度提出了感性的人与审美的人的区分。感性的或自然的人是受物质必然性强制的受动的人;审美的人则一方面具有感受性,另一方面又激发了知性(理解力)与想象力的活跃和自由活动,因此是受动与能动的统一,同时也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

由此通过审美的心境,理性的自主性可以在感性的领域中呈现出来,感觉的支配权在自身的界限内已经丧失,自然的人已经高尚化,以致现在只要按照自由的规律就能使自然的人发展为精神的人。因此,由审美状态到逻辑和道德状态(即由美到真理和义务)与由自然状态到审美状态(即由单纯盲目的生命到形式)相比,其步骤要容易得多。处于审美心境的人只要他愿意的话,就可以普遍有效地进行判断和行动。

因此,教养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使人在其纯粹的物质生活中也受形式的支配,使他在美的王国所及的领域中成为审美的人。因为道德的人只能从审美的人发展而来,不能由物质状态中产生。如果人要在各种场合下都能使自己的判断和意志成为人类的判断,如果他要从每一有限存在中找到通往无限存在的道路,从依存状态迈向独立和自由,他就要设法使自己不再只是单纯的个体,只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如果他要能够并准备好从自然目的的狭窄圈子提高到理性的目的,他就必须还在前者支配下的时候准备去适应后者,从某种精神自由,即按照美的规律实现他的自然使命。在这里,作者进一步对审美状态作了分析,并且指出审美的人与道德的人相联系。要成为审美的人,不仅要摆脱物质必然性的强制,而且要使个人上升到人类,即获得人类的自我意识,从人类的眼光看待事物,从而由有限的存在迈向无限的存在,从依存状态迈向独立和自由,这既是审美的人的特性,也是过渡到道德的人的前提。但是,道德的人则要使自己的自由意志服从伦理法则,因而成为一种有限的规定状态。

然而,他能做到这一点丝毫不会与他的物质目的相矛盾。自然的要求只规定他去做什么,即他行动的内容;理性的要求却指向他怎样做,即他的活动形式。就物质规定而言,他究竟是否纯粹物质地或绝对受动地活动是无关紧要的;就道德规定而言,他必须是纯道德的,必须表现出绝对的自主性。但是,他究竟是作为感性存在、作为自然力(怎样承受就怎样起作用)来行动,还是他同时作为理性存在、作为绝对力量(理想人格)来行动,却关系到人的尊严。如果由感性动机出发做那些应由纯粹义务的动机决定的事情,就使人显得卑微而屈辱。同样,当普通人只是满足自己的合法要求时,对于合规律性、和谐和无限性的追求,就使他变得高尚和令人尊敬。这反映了人所达到的不同教养的层次。在这里作者提出了关于崇高行为和高尚行为的区分。高尚行为是指从审美上超越了义务的范围,即超越出自身对象的本性和自然规定而进入到精神领域;而崇高行为是指它超越了主体的意志品质和意志力的经验范畴,使人赋予对象以蓬勃生机。

因此,在物质生活的无足轻重的领域里,人就必须开始他的道德生活。在人的受动状态下,就必须启动他的自主性;在他的感性范围内,就必须启动他的理性自由。通过审美教养使自然规律和理性法则都不能束缚人的自由选择,在它赋予外在生活以形式之中,显示出人的内心生活。也就是说,美的规律有助于使人驾驭自然规律和理性法则,审美教养使自然规律和理性法则都不能束缚人的自由选择,使外在形式成为人的内心生活的体现。

只是为了把上面提出的原则用于实际的艺术及其作品的评价,我曾经把研究的线索中断了,现在我重新继续这一研究。

从感觉的受动状态到思维和意向的能动状态的转变,只有通过审美自由的中间状态才能完成。虽然这种状态本身并不决定我们的任何见解或信念,也不会由此而否定智力和道德的价值。然而,这种状态仍然是我们获得见解和信念的必要条件。总之,要使感性的人成为理性的人,除了首先使他成为审美的人之外,没有其他途径。

然而您可能提出异议说,这种中介难道是完全必要的吗?真理和义务难道不能自为地通过自己找到抵达感性的人的途径吗?对此我回答道:真理和义务依靠它们本身不仅能够而且也应该找到这种决定的力量。看起来这里好像隐含着相反的见解,其实与我前面的观点并不矛盾。这里已经清楚地证明,美并不给知性和意志以任何结果,美也不干预思维和决断。美只是给这两者提供能力,却不决定这种能力的实际运用。这里不需要丝毫局外的帮助,纯粹逻辑形式、概念必然直接诉诸知性,纯粹道德形式、法则必然直接诉诸意志。

我认为,这一点之所以可能,感性的人之所以能有一个纯粹的形式,只有通过人的审美心境才能做到。真理并不像现实或事物的感性存在那样从外部就能把握,它要靠思维能力自主地在自由状态中取得,而这种自主性和自由却是感性的人所没有的。感性的人(在物质方面)已经是被规定了的,因此再没有任何自由的可规定性。他必须首先恢复这种失去的可规定性,才能把受动的规定变换成能动的规定。然而他之所以能重新获得这种可规定性,不外以下两种情况:或者他失去了已经具有的受动规定,或者在他自身包含着他应该转变成的那种能动的规定。如果他仅仅丧失了受动的规定,那么与此同时他也失去了能动的可规定性,因为思想需要躯体,形式要在一定的素材中才能成为现实。因此,他应该在自身包含能动的规定,他应该既是受动地又是能动地被规定,也就是说,他应成为审美的人。

所以,通过审美的心境,理性的自主性可以在感性的领域中显示出来,感觉的支配权在自身的界限内已经丧失,自然的人已经高尚化,以至现在只要按照自由的规律就能使自然的人发展为精神的人。因此,由审美状态到逻辑和道德状态(即由美到真理和义务)与由自然状态到审美状态(即由单纯盲目的生活到形式)相比,其步骤要容易得多。前一个步骤,人通过他的单纯的自由就能完成。因为他只需为自己取得而不须付出,只需使他的本性分化而不须去扩大它。处于审美心境的人只要他愿意的话,就可以普遍有效地进行判断和行动。他的本性使他容易完成由粗陋素材到美的转变,这时他的内心将表现出一种全新的活动。他的意志对于意志本身赖以存在的心境是无能为力的。我们只要给他以重大的推动,就能使审美的人获得理智和高尚的情操。而要使感性的人获得同样的东西,我们就得改造他的本性。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审美的人来说),为了使人成为英雄和贤能只要有崇高局势的促进(它直接作用于意志力)即可。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对感性的人来说),则须把人放到另一个天地中去。

因此,教养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使人在其纯粹的物质生活中也受形式的支配,使他在美的王国所及的领域中成为审美的人。因为道德状态只能从审美发展而来,不能由物质状态中产生。如果人要在各种场合下都能使自己的判断和意志成为人类的判断,如果他要从每一有限存在中找到通往无限存在的道路,从依存状态迈向独立和自由,他就要设法使自己不再只是单纯的个体,只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如果他要能够并准备好从自然目的的狭窄圈子提高到理性的目的,他就必须还在前者支配下的时候准备去适应后者,从某种精神自由,即按照美的规律实现他的物质规定。

然而,他能做到这一点丝毫不会与他的物质目的相矛盾。自然对他的要求只是与他 做什么 有关、与他行动的内容有关,至于他做的 方式 ,即其形式,则完全不是由自然目的所规定的。理性的要求却与此相反,它是严格地指向人的活动形式。为了实现人的道德规定,他必须成为纯粹道德的,表现出绝对的自主性。然而对他的物质规定来说,他是否是纯粹物质的或是否绝对受动地行动,反正毫无区别。就其物质规定而言,究竟他是作为感性存在、作为自然力(即只作为受动的作用力)来完成,还是他同时作为理性存在、作为绝对力量来完成,这就完全取决于他的意愿了。这两种方式中,哪一种更符合他的尊严是显而易见的。由感性动机出发做那些应该由纯粹义务的动机决定的事情,就使他卑微而屈辱。同样地,当普通人只是满足自己合法的要求时,对于合规律性、和谐和无限性的追求,就使他富有尊严并高尚起来。 [1] 总之,在真理和道德的领域感觉不应有支配权,而在幸福的领域形式则可以存在,游戏冲动可以占支配地位。

因此,在物质生活的无关紧要的领域里,人就必须开始他的道德生活。在人的受动状态下,就必须启动他的自主性;在他的感性范围内,就必须启动他的理性自由。他必须把自己意志的法则加到自己的爱好上,如果您允许我用这个说法的话,他必须把对素材的战斗在素材的领域内进行下去,以免他在自由的神圣疆域里与这个可怕的敌人作战。他必须学会有更高尚的欲求,以免不得不去向往崇高。这一点可以通过审美教养来实现。审美教养使一切事物服从于美的规律,使自然规律和理性法则都不能束缚人的自由选择,并且在它赋予外在生活以形式中显示出内心的生活。


[1] 对我们一般所遇到的日常现实作明智和审美自由的处置,这是一个高尚心灵的标志。一个心灵具有这样的才智,通过其处理方式能把最无足轻重的事物和最微不足道的对象转化成无限的事物,那就可以称为高尚的心灵。任何形式只要给那种按其本性只是为目的服务(即只是手段)的事物打上独立性的烙印,它就可以称为高尚的。高尚的精神并不满足于自身是自由的,它还要使其周围的一切事物、甚至无生命的东西都成为自由的。然而,美是现象中自由的唯一可能的表现。因此,在一个人的神情中、在一部艺术作品中,等等,突出知性的东西绝不能是高贵的,也绝不会是美的,因为这强调了依存性(它是与合目的性分不开的),而不是掩盖了依存性。
诚然,道德哲学家教导我们说,人绝不会比他的义务所要求的做得更多。如果他指的只是作为与道德准则的关系,那他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只关系到一个目的的行为中, 超越这个目的 而达到超感性范围(这里只能是从自然的领域达到审美的领域),也就 超越了义务的界限 。义务只能规定: 意志 是神圣的,而并非 自然 本身也神圣化了。在道德上超越义务虽然是没有的,但有在审美上超越义务的,这种态度被称为高尚的。有些人混淆了审美上的超越和道德上的超越,并为高尚的现象所迷惑,把随意性和偶然性带入了道德本身之中,从而完全否定了道德。其所以如此,正是由于在高尚的事物中总是可以看出超越的,那些只需具有素材价值的东西也具有了自由的形式价值,或者说是把它应该具有的内在价值与它可能缺少的外在价值结合在一起了。
应该把崇高的态度与高尚的态度区别开来。后者超越道德习俗的限制,而前者不超出这一限制,然而我们更加看重前者。我们看重前者并不是因为它超越了自己对象(道德准则)的理性概念,而是因为它超越了自己主体的经验概念(我们关于人的意志品质和意志力的知识)。反之,我们尊重高尚态度,并不是因为它超越了主体的本性,而是因为它超越了自己对象的本性(自然目的)而跨入精神的王国,其实这种态度完全是由本性中自由地产生的。可以说,在高尚的场合,我们对于对象对人取得的胜利感到惊愕,在崇高的场合,我们赞赏的却是人赋予对象的蓬勃生气。——作者注 B/zyKUWajSyRgRmvFMCpjGX5nM8VAT1+jj9Mze+f69iKVEMINrFuTt4hikXkPi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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