块数据是大数据时代的解决方案,是全球领先的大数据理论、技术和模式。块数据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建构一种数据哲学,揭示数据规律、发掘数据价值、共享数据红利,我们将这种方法论称作“数据社会学”。数据社会学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人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学、经济学、生物科学、数据科学、智能科学等领域交叉融合的视角,创新性地提出数据进化论、数据资本论和数据博弈论,研究和探索人与技术、人与经济、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系及其本质规律,以此来分析人的行为、把握人的规律、预测人的未来。
进化论是一种生物学理论,是对物种起源和发展的一种科学证明。数据进化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研究、审视人与技术的关系及其本质规律。人创造了技术,技术也创造了人。也就是说,人是一种技术性的存在。脱离了技术的人类背景,技术就不可能得到完整的理解。同样地,脱离了人类的技术背景,人类自身也就得不到完整的理解。技术因人而生、因人而精彩,技术造就人、服务人、保护人、解放人、发展人。如果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与技术的关系就是技术的本质。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技术革命,分别以机械生产、电力和生产流水线、计算机为代表。人类社会现在正处于以“集成式”革命为重大标志的第四次技术革命进程之中。第四次技术革命的本质是“重混”,核心是通过多种数据技术的“集成”,创造出前所未有的“超级机器”,进一步替代人的体力和智力,甚至替代人的全部功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机器人”。“机器人”与“自然人”相比,拥有更强大的计算能力、存储能力、集成能力和应变能力。以往的历史告诉我们,伴随技术革命的推进,“自然人”整体的功能在慢慢退化。可以说,“自然人”的体力功能已经退化得差不多了,现在正在进行智力功能向“机器人”的交付。“自然人”交付多少,自我就退化多少。在这一进一退之中,“机器人”成为新的人类主体,甚至可能与“自然人”并肩成为人类社会的主角。
如果说“机器人”还只是“集成”人的功能而超过人,那么基于基因测序、激活和编辑技术,从可存活胚胎上精准操纵人类基因组,就可能创造出人为设计的“基因人”来。“基因人”的本质也是人,但有别于“自然人”。由于基因设计,“基因人”不存在“先天不足”,体力、智力的基础都将大幅优于“自然人”。生物信息技术的发展又易于赋予“基因人”以社会历史、道德、文化等方面的信息“集成”,相比“自然人”,“基因人”会更富有后天的“思想”“经历”“经验”,加上“天生而来”的强大能力,“基因人”无疑将全面地优于“自然人”。技术的发展没有尽头,进化的链条也没有终结。人类今天的主体依旧是“自然人”,但在不久的将来,人类社会很可能就会由“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共同组成、共生共存。
人类文明,从其核心内容来说,就是经济文明。经济文明的历史生成过程就是人类文明的历史生成过程。数据资本论的提出是为了研究和探讨人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及其本质规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数据劳动是数据时代社会生产劳动的具体表征和特有体现,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数据时代涌现的新价值源泉与价值载体,具有非消耗性、可复制性、可共享性、可分割性、排他性、边际成本为零等新特点,在大数据社会条件下,其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数据资本化是数据的价值进路及其体现,也是大数据发展的必然趋势。数据天然具有财产属性,其价格遵循价值规律,市场供求关系变动是数据价格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数据力和数据关系是数据时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与创新,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一对关系。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奠基性的概念。生产力在经历了农耕文明时代、工业文明时代之后,正迈向数据文明时代,社会生产力水平正在经历继工业革命以来最伟大的变革。如果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过往文明史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那么数据力与数据关系就是数据时代绕不开且不得不研究的重大命题。数据时代,数据力将成为人类最重要的生产力,由于这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也将被打上数据关系的烙印。数据力的发展带来数据关系的变化,数据关系的变化必将对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整个上层建筑构架产生深远的影响。展望未来,新一代科技革命必将推动数据社会的生产力向公平化、协调化、共享化和全球化的趋势演进,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实现人类文明的跨越式进步。
共享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从根本上来说,数据时代不仅要求实现数据的开放,而且要求实现数据的共享。这里的共享,不仅指数据资源的共享,而且包括数据成果的共享。共享带来价值创造,促进价值实现。任何物品、劳动都具有其共享价值,特别是数据具有易复制、易传播、边际成本为零的新特点,其共享价值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成为一种永不稀缺的高价值资源。共享成为数据时代的本质要求,是一股不可阻挡的变革性力量,推动人类文明走向新的阶段,而共享价值理论也必将成为继剩余价值理论之后最具革命性的重大理论。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因人而存在,为人而存在。数据博弈论的核心是研究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系,揭示数据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与博弈间的本质规律。数据既是一种权力范式,也是一种权利叙事。数据权利是“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起点和基石,是我国实现由数据大国迈向数据强国需要破解的重大理论问题。权利是法学理论最成熟和最本质的范畴,是意识层面与制度的媒介。数据应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于数据的权利主张,需以数据权利为切入点,以数据权利结构为逻辑起点,以数据客体为核心对数据权利属性进行研究。由于数据具有客体属性、确定性、独立性,存在于人体之外,所以数据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由于数据权利客体“数据”的自然属性与现有民事权利客体的自然属性不同,所以数据权利是具有财产权属性、人格权属性、国家主权属性的新型权利。
“在终极的分析中,一切知识都是历史;在抽象的意义下,一切科学都是数学;在理性的基础上,所有的判断都是统计。” 数据旨在实现对社会存在的理性化改造,并且能够实现对观念与意义系统的“理性生产”,正因如此,数据成为当下和未来一种关键的战略资源。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战略资源便是数据权力。数据权力是一种现代权力,而现代权力是支配理性和为理性所支配的二元性权力。从政治学理论的视角来看,数据权力遵循权力的逻辑,不断生产、重塑和支配新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数据权力蕴含着两种逻辑:能力逻辑和结构逻辑。能力逻辑展现的是其角色性、对象性和技术性维度,结构逻辑展现的是其关系性、规则性和格局性维度。这两种逻辑既蕴含着积极的内生力量,也因其对社会权力系统的冲击而可能诱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风险错配与冲突,对此我们需要建构并形成一种理性、审慎的数据权力共识和数据治理观念。
秩序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如果把数据看作一种权利,并基于这种权利建构新的秩序和新的法律,那么这种建构将赋予人类未来的生活更加崭新而深刻的意义。” 互联网带来了超越空间的数据传递、共享与价值交换,却也面临着无界、无价、无序的挑战。从人人传递数据到人人交换价值再到人人共享秩序,互联网也经历着从信息互联网到价值互联网再到秩序互联网的演进过程。这种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正是把数据从不可复制变成可复制的状态,本质上是以人为中心的数据流在虚拟空间中的表现状态。这种表现状态的无边界导致我们对数据流不可确权、不可定价、不可追溯,也不可监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让我们处于无序和混乱之中。数据在网络上的流动就像一匹野马快速奔跑在没有疆界的原野上,要将野马变良驹就需要为其套上秩序的缰绳。这种秩序既包括伦理秩序、道德秩序,也包括法律秩序,其建立既需要技术的支撑,也需要制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