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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

古今语法的演变

所谓古语法与今语法,就是普通所谓文言文的语法与白话文的语法。把汉语语法分为古今两大类,在表面上看来似乎不通,因为至少该按时代分为若干期,成为语法史的研究。但是,五四时代的白话文运动是一次伟大的运动,它摧毁了封建统治阶级所支持的过了时的文言文。我们如果从这两种文体去窥测语法史的简单轮廓,一定较易见功。本节为篇幅所限,只能专就代词讨论,更是轮廓之轮廓了。

第一,我们注意到代词的人称与格。在上古汉语里,代词的第一人称与第二人称为一类,第三人称自为一类。上古代词第三人称没有主格,与第一人称之有主格者大不相同。例如:

白话的:“ 从卫国回鲁国”可译为文言的:“ 自卫反鲁”;白话的:“ 到哪里去?”可译为文言的:“ 何之?”但白话的:“ 是你的朋友”不可译为文言的:“ 为尔友”。

固然,我们不曾忘了代词“彼”字可以用于主格;但我们须知,“彼”字本为指示代词,与“此”字相对待。在古书中,“彼”字虽偶然借用为人称代词,但仍有彼此比较之意。例如:

丈夫也, 丈夫也, 何畏 哉?(《孟子·滕文公上》)

夺其民时。(《孟子·梁惠王上》)

陷溺其民。(同上)

充其量,我们只能承认“彼”字是指示性很重的人称代词,其词性与“其”“之”二字不能相提并论。我们再看有些“其”字似乎可为主格:

为人也孝弟。(《论语·学而》)

行己也恭, 事上也敬, 养民也惠, 使民也义。(《论语·公冶长》)

王若隐 无罪而就死地。(《孟子·梁惠王上》)

然而这些“其”字在实际上也有领格的性质;“其”字后的动词与其附加语都可认为带名词性。因此“其”字与其动词合起来只能算一个主格(如第一、二例)或一个宾格(如第三例);如果这主格之后不加叙述或说明,这宾格之前不加动词,就不能成为完整的一句话。假使我们简单地说“ 无罪而就死地”,就等于有宾格而没有主要动词。在白话里,“ 没有罪而被杀”是合于语法的;在文言里,若说“ 无罪而就死地”,就不通了。

在古文里,普通的句子既不用主格的第三人称代词,那么,主要动词的主格只能靠名词的复说,否则唯有把它省略了。

名词复说的如下诸例:

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太子忽, 太子忽 辞。(《左传·桓公六年》)

且私许复曹卫。 曹卫 告绝于楚。(《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非神败令尹, 令尹 其不勤民,实自败也。(同上)

臾骈之人欲尽杀贾氏以报焉。 臾骈 曰:“不可。”(《左传·文公六年》)

人称代词省略的如下诸例:

公谓公孙枝曰:“夷吾其定乎?” 曰:“臣闻之,唯则定国。”(《左传·僖公九年》)

以告,遂 使 收之。(《左传·宣公四年》)

郤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 以其私属,又弗许。(《左传·宣公十七年》)

射其左, 于车下;射其右, 于车中。(《左传·成公二年》)

这一类的省略法,不能拿来与下面的例子相比:

孟之反不伐。 而殿,将 门,策 马, :“非敢后也,马不进也。”(《论语·雍也》)

因为“奔”“入”“策”“曰”四种动作的主格都是孟之反,所以省去了代词之后仍可借上句的主格为主格。至若“射其左”等句,“射”与“越”的主格并不相同,似乎主格的代词必不可省。

然而我们试想:假使我们不改变这句的动词的性质与位置,有什么法子可以使句子更完善些呢?如果把主格的名词完全补出,未免太啰唆了。如果把主格的代词补出,写成:

射其左, 越于车下; 射其右, 毙于车中。

姑勿论“彼”字在上古没有这种用法,单就句子的意义而论,我们觉得这种代词实在毫无用处;加上了四个“彼”字,反易令人误会是同一的主格。由此一点,我们可以悟到:这种造句法能促成古人不用第三人称代词主格。

古人虽不用第三人称代词主格,但遇必要时,他们可以用些虚词去表示动词的主格之变换。上文所举“以告, 使收之”句中的“遂”字,已经令人悟到“使”的主格是变换了的。但是,最普通的还是用连词“则”字。试读下列的《论语》两章:

哀公问曰:“何为 民服?”孔子对曰:“举直错诸枉, 民服;举枉错诸直, 民不服。”(《为政》)

季康子问:“使民敬、忠以劝,如之何?”子曰:“临之以庄, 敬;孝慈, 忠;举善而教不能, 劝。”(《为政》)

在第一章里,也可以说“举直错诸枉, 服;举枉错诸直, 不服”。在第二章里,也可以说“临之以庄, 民敬”等等。可见“则”字比主格还更重要。有了“则”字,就表示这动作是那动作的结果,再加上了上下文的语气,就知道这动作与那动作不是属于同一的主格了。

在学校里,把白话译成文言的时候,往往有人误以文言的“其”字与白话的“他”字相当,以致译出来的文言文不合古代的语法。其实我们只要守着下面的两个规律,就不至于不会用“其”字了:

(一)“他”字可用为代词主格,“其”字不能。

(二)在古文里,宾格无论直接间接,必须用“之”,不能用“其”。

依这两个规律,我们就可知道“ 不去”不能写作“ 不往”, “替 执鞭”不能写成“为 执鞭”等。

第二,我们注意到代词的数。在上古汉语里,人称代词单复数是同一形式的,至少在文字的表现上是如此。譬如下列诸例:

1.第一人称复数仍用“吾”“我”等字:

楚弱于晋,晋不吾疾也。晋疾,楚将辟之,何为而使晋师致死于 ?(《左传·襄公十一年》)

2.第二人称复数仍用“尔”字:

无我诈,我无尔虞。(《左传·成公二年》)[编者按:此例句与出处均有误,宜改为“ 无尔诈, 无我虞”(《左传·宣公十五年》)]

子曰:“以吾一日长乎 ,毋吾以也。”(《论语·先进》)

如或知 ,则何以哉?(同上)

3.第三人称复数仍用“其”“之”等字:

齐、晋、秦、楚, 在成周,微甚。(《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

今天下大安,万民熙熙,朕与单于为 父母。(《史记·匈奴列传》)

长沮、桀溺耦而耕,孔子过 。(《论语·微子》)

总之,白话的“我们”,译为文言可用“吾”或“我”;白话的“你们”,译为文言可用“尔”;白话的“他们”,译为文言可用“其”或“之”或“彼”。古人虽有“吾人”“吾党”“吾曹”“吾侪”“若辈”“彼辈”“彼等”种种说法,但这些说法在先秦甚为罕见;有时偶见于书,也可以把“吾”“尔”“彼”等字认为领格。“吾曹”“吾辈”“吾侪”等于现在说“我们这班人”或“我们这一类的人”,所以“吾”“尔”“彼”等字在此情形之下仍当认为领格代词的复数,不当与“侪”“辈”等字合并认为一个不可分析的单位。例如:

文王犹用众,况吾侪乎?(《左传·成公二年》)

意思是说“何况我们这一类的人”,非简单的人称代词可比。非但人称代词在上古没有复数的形式,就是指示形容词或指示代词也没有复数的形式;换句话说,白话里“这些”“那些”等词,如果译为文言,只能写成“此”“斯”“彼”等字,与单数的形式完全相同。例如:

下民……(《孟子·公孙丑上》)

吾非 人之徒与而谁与?(《论语·微子》)

这一点,非但违反了西洋人的习惯,甚至违反了现代中国人的习惯。我们似乎可以拿声调去解释,说代词的数由声调表示,写下来虽然一样,念起来却是两样,有点儿像现代北京询问词的“那”与指示词的“那”,写起来是一样的,念起来则前者是上声,后者是去声。 但是,这种猜想的危险性太大了,因为我们找不出什么证据。不过,我们试就语法的本身想一想,代词的数是不是必不可缺的东西?就汉语本身而论,名词单复数既可用同一的形式,代词是名词的替身,其单复数何尝不可用同一的形式?名词既可由意会而知其单复数,代词的单复数何尝不可由意会而知?梵文、古希腊语与古俄语里,除了单复数之外,还有一个“双数”;但现代欧洲诸族语大部分没有“双数”与单复数对立,我们并不觉得它们不合逻辑。同理,我们的祖宗嘴里的代词没有数的分别,也像动词没有时的分别一样,并不能令他们感觉到词不达意之苦。

以上单就代词而论,自然只是举例的性质。关于古今语法的演变,尽可以写成很厚的一部汉语语法史。其中最重要的,如虚词用法的演变 ] 、系词的产生及其变迁 等大问题,都不是这里所能详论的了。 wDPOPE14REYMKRJfDe17AFZB6p72v9hqlhMAwVRu89UXHuXVmyEAUsFf0qXw0h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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