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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三
韦伯的学术

介绍韦伯思想的著作虽然非常多,但能以简短的篇幅,照顾到韦伯的学术及思想的全貌,提纲挈领给读者一个清楚的图像者,并不容易找到。我们选了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弗洛因德(Julien Freund)这篇文字,供本选集的读者参考。弗洛因德是当代法国研究韦伯的专家;他不仅翻译过韦伯的许多著作,并且曾以一本非常卓越的介绍韦伯的小书—— The Sociology of Max Weber. English trans., M. Ilford (London, 1968)——知名于世。

本文取自Julien Freund,“German Sociology in the Time of Max Weber”,Tom Bottomore & Robert Nisbet,eds., A History of Sociological Analysis (London & New York,1978),pp.149—186;我们所译的,只是这篇文章中讨论韦伯的部分(pp.164—182)。中文初译稿由简惠美完成,再经康乐和黄道琳各校订一次,最后由钱永祥校改定稿。

我们当记得,韦伯是从经济学进入社会学的。本文毋需赘述他对全世界社会学家以及许多经济学家、史学家、哲学家的重大影响——即使反对他的人,也不免被这种影响波及。在十九二十世纪之交,韦伯跟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同样是社会学的领导人物。最初,他的思想依循着德国历史主义与经济历史主义的传统流派;在他的论文《罗舍尔与克尼斯:历史经济学的逻辑问题》( Roscher und Knies und die logischen Probleme der historischen Nationalökonomie 之中、从他在社会政策学会里和正由施莫勒领导的新历史学派建立的联系,以及由他的朋友温德尔班与里克特等主要人物来代表的哲学历史主义和他的关系,都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实际上,韦伯很快就超越了狭义的历史主义。一方面,这是因为他的意图是发展出一套尽可能系统化的社会学理论,如《经济与社会》的第一章《社会学的基本概念》(Soziologische Grundbegriffe)即为其证;另一方面,这是因为在他本人的渊博学识的引导之下——他通晓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律、艺术、文学与宗教——他很早就脱离了历史学的狭隘途径,进而不为某一个思想学派所囿,尽可能宽广而严谨地提出社会学的一般性问题。

谈起韦伯,一般总是强调他在学术上所成就的宏伟巨构(虽然他活得不算太长),或者是他对同辈那种未待说服,即以己见强加诸人的霸气。不错,这两点是韦伯这个人的特色。但是,容我另外指出一些常被忽略的东西,以便大家对韦伯思想的全貌有更深入的了解。韦伯再三强调,一切科学研究的成果,纵使风骚一代,都将成为明日黄花,被来者所取代。准此,社会学也不例外;社会学也随未可预卜的历史过程推移。因此,没有人能再开纪元重新创建社会学;这也就是说,没有社会学家能够完全不依前人不循旧路,缔造出道地而不移的科学性的社会学。对社会的研究和对自然的研究同样久远;对社会的研究有多少科学性或许难以断定,但其或多或少的科学性却始终存在。所以,“社会学”之名固然源自孔德,但在韦伯看来,这个并不比黑格尔更得他好感的人,并不是社会学的创立者。社会学的历史发展性,在韦伯眼中,尚有另一层意义。社会本身亦具有其历史性的一面,因此没有人能够重新发明或者创造出一个与既存社会没有任何关系的社会来。异化(alienation)这个观念,确实有哲学上的或形而上学的内容——如韦伯所言,这个观念指的是把抽象的理论建构化为实质的存在(hypostasis)——但是这样做在科学上的意义是相对的,并且只具有非常有限的价值。无论如何,社会学家就其作为科学家的职份而言,绝对不应该去建构一个新的社会。如果他们要这么做,他们便失去了学者的本色,而成为假先知式的骗子。

在此开篇之际,让我们也清楚知道韦伯的研究多么富于原创性。大部分的社会学家的名声,基础都在于他们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例如组织或音乐、行动或社会阶级、犹太教或伊斯兰教、性或支配等。韦伯以其杰出的——尽管是引起争议的——手法,对所有的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因此,即使到了今天,没有任何专家能不参考他的研究成果——他的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艺术社会学以及他的科技社会学,等等。此外,对一些基本的观念如官僚体制、都市生活、正当性、家产制、卡理斯玛等,韦伯开发出了新的研究,而且他的分析至今仍然权威。像他这样的社会学家——能够建立起理论的巨构,来展现人类各种活动之间关系的复杂多样的系统——本来即是非常非常稀罕了。确实,对于政治与道德,政治与宗教,政治与学术,宗教与经济,法律与经济、政治以及宗教,艺术与科技,科学与艺术,以及艺术与道德等之间的关系,他的陈述都具有奠基的地位。在这方面,他的著作实在庞巨。由于无法满足于只取这些关系中的某一类来研究,他热情地将它全部纳入考虑。

所幸者,关于他的思想和他对各种人类活动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从他的经济概念中得到一些线索 。有三类问题是必须加以考虑的。首先,有一些特属于经济本身的问题,如金融实务、价格结构、企业经营等,必须将之当作本身属于经济性的问题去分析。第二类问题,关系到经济如何受其他人类活动——如政治、宗教、科技——各方面的制约。在这一方面,韦伯分析了现代资本主义在初生阶段,如何至少有一部分受到清教徒精神或新的复记式簿记法的影响。今天,我们的争论只集中在清教,以至于忘了韦伯所分析的其他因素,尤其是在他的《经济通史》 一书里的分析。最后,是关于经济如何反过来制约其他各类活动的问题。例如,政策的兴革可能以经济因素作定夺;又如宗教上的制欲精神也受到经济的影响。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去研究其他一切人类活动,而对那些基本上是政治性的现象(支配、权力、政党)或基本上是宗教的现象(祈祷、仪式、牲祭)等,加以分析。这样,我们便可以分析政治或宗教以何种方式制约其他的活动(或它们的某些层面);最后,我们再分析经济因素如何制约政治、宗教(或其中某些层面)。此一蓝图,对任何活动的社会学分析都成立。这不啻是说,在韦伯的眼中,就一种科学的角度而言,并没有哪一种活动归根究底而论是其他活动的基础。在这一点上,他与马克思主义的分野是截然的。化约论这种“归根究底”之论,仍然属于形而上学层次,化分析时用的概念为客观实质的存在,因为它根本无法得到科学的证明。它毋宁是一种信仰或意识形态。韦伯素来便勇于向这类理论的偏执分子挑战:指出他们不过是在做一些假科学的辩说,或扭曲科学本身——加给科学一个与其本性相悖并且不具资源去完成的使命。

想要将韦伯社会学的所有丰富内涵都复述出来,是不自量力。因此我想将它分为三部分加以综述,希望能让读者对韦伯的社会学,得到一幅既逼真又有内容的图像。首先,对于社会学在人文学科或文化学科的一般脉络中的地位,韦伯曾进行特别的研究;他在这方面的研究时,运用了知识之批判(critique of knowledge) 的全部资源。其次,正因为他对社会学问题的多样性,有其通盘的观照,因此,他的著作为往后的研究工作,带来许多正面的贡献。最后,他以一种几乎该形容为凌厉的严谨和清晰,为社会学的分析设定了界限。

一、社会学的知识论

一门新兴的学问——韦伯时代的社会学便在这个阶段——往往容易在尚未产生在科学上妥当的实际成果之前,就想先先验地界定它的研究方法。孔德——他从未从事过道地的社会学研究——即试图将一套方法预先加诸此一学科,视之为凌驾在所有科学性的研究之上。涂尔干(Emile Durkheim)的首要用心之一是撰写《社会学方法之规则》( Les Ré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 )。韦伯就没有犯下这个错误。事实上,在他对方法学上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之前,他已经做过一项重要的实际研究。此外,我们将会看到,方法论并不是他着重的或首要的关心点。总之,他乃是基于自己的实际研究经验,来检视社会学方法论上的问题。他对于方法没有什么迷信,因为他认为,所谓好的方法,就是可以在具体的研究工作中,证明为结果丰硕而用起来具效率的方法。因此,没有一种特定的方法会比其他的方法来得正确(legitimate),因为方法的选择,是视研究中应用的机会及研究的主题而定的。正因为方法只是做研究的一种技术,所以在方法的领域里,便不能有教条,也无所谓正统可言。然而,韦伯在这方面仍然做出了至少以下两点决定性的贡献:

(一)韦伯提供了诠释的方法(the interpretive method);有些研究社会学史的学者,甚至用到了“诠释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这个字眼。因为这个字眼引起了许多误解,在此有必要清楚地说明韦伯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并不是诠释法的发明者;甚至也不是首先分辨说明(erklären, explaining)与了解(verstehen,understanding)的人。在他之前,德罗伊森(Johann Gustav Droysen)即曾试图将这个方法应用到历史学上,而狄尔泰也已将它当作人文学科(Geisteswissenschaften, human sciences)的一般方法论的基石。韦伯的贡献在于更严谨地在概念上琢磨经营此一方法,使其适用于社会学。

和一般自然科学家不同的是,社会学家研究的不是无生之物,而是要分析社会关系和一种活动(Handeln, activity)——随着环境不断发展而演进的各种社会行为。既然人的活动不会中止,他便不是一种被动的物体。人类的活动产生社会关系,而人类的活动则受一种不见于自然现象的性质所影响—— 意义 (meaning)。进行社会性的行动(to act socially),具有三层意思:首先,进行这种行动,就是进入制度、习俗、规则、法律等性质属于因俗而成习的脉络(conventional context),参与这些人类为了某些目的而创造的事物;其次,进行这种行动,必须给自己找到一个标杆或目的,以证明这项活动的必要及正确;最后,进行这种行动时,我们诉诸某种价值、向往或理想,作为行动的动机。在这三个层次上,意义皆扮演一定的角色。简而言之,人创造出属于因俗而成习的传统,便会为了团体的缘故而赋予它某种意义,以使人类的共同生存尽可能臻于和谐。给自己一个标的,是为了把活动引导到一个特定的方向上去;标的不同时,行为的方向自然也就有异。最后,对各种不同且往往相抵触的价值或理想做诉求,就每一个社会行动者而言,仍是为了要给自己的行为赋予某种——用韦伯的话来说——“主观导向”(subjectively directed)的意义。总而言之,一种社会关系或活动,乃是各种不同的(无论是个体的或是集体的)意义之组合。

既然社会行动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其中的差异就必须有所分辨——特别是因为个人绝非在真空中行动,而是处在别人行为的影响之下。那么,什么是社会行动(social action)呢?“所谓行动”(action),韦伯说:“我们指的是行动者赋予主观意义的人类行为——不管该行为是外表行为或内心行为、是举或止,或仅是对他项行为之承受。而所谓社会行动,我们指的是行动的意义牵涉到了他人的行为,并且这个关系决定了这个行动进行的方式。” 按照这个界定,行动含有一种主观导向的意义;因为行动包含这样的因素,才使得行动能够搭配进其情境中:行动的契机可能是为了矫改前事(如报仇),或是持续旧行(如传统);行动可能是对于攻击的响应,或单纯只是一种反应;最后,行动也可能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一项计划)或一种尝试去预防的行径。行动也可能以他人为导向,不论他人指的是某一特定的人(爱人)、一个有限定的团体(一个狩猎俱乐部)、一个政治团体(国家),甚至是指人类全体。一般说来,〔主观导向和他人导向〕在行动中以不同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然而无论如何,我对每一件行动都赋予意义,若无意义,〔这一项〕行动即不存在;意义内在于所有的行动中。即使在一个无谓或荒谬的举动中,我也未把意义除掉;用韦伯所举的一个例子来说,由于效法一个军官冲入火网之中,我可能激起了其他士兵的勇气。

上述这些考虑,乃是韦伯式社会行动分类(typology)的起点。首先,一项行动可能是传统型的;通过它的意义,该行动肯定过去和习俗的神圣性,从而遵从此种神圣性。行动也可能是情绪性的(affective),因为求快感的欲望或是求冥思见圣的欲望等刺激,而产生的当下立即反应。再次,行动可能具有因为价值而产生的合理性(wertrational, value-given rationality),这个时候,行动者认为基于信念或责任感,要不计一切条件去为某个理想(cause)或希望服务,只是因为在他看来,这个理想或希望是好的。最后,行动也可能具有因为目的而产生的合理性(zweckrational, end-given rationality),这是指对于可资运用的手段做估量,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去追求某一具体有限的目标,并设法预知其可能的后果。一个行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只有在个体或集体的行动者赋予此一行动以意义后,它才首尾呼应成形。任何漠视意义这个概念的行动之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action),必然会误解行动的本质,并且在分析的任务上不符合科学的要求。

既然自然科学的对象不具有意义(这并不是说它们是荒谬的),那么它的方法论也就不能直接转为社会科学所用,因为在社会科学中,意义的问题扮演着主要的角色。自然界中被动(inert)的现象,用因果性的说明(causal explanation)——亦即用其他先行现象——便可以做妥当的交代。然而,想要掌握社会现象,就得再加一项功夫,因为要交代它们,尚必须了解其动机所在,也就是那些使人们去行动的理由和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每一项行动,都有其目的——无论是好是坏——而因果说明的方法对这种目的不会有厘清之效。在韦伯看来,诠释方法,是阐明一项行动之意义的最佳途径。因此,政治方面、经济方面、宗教方面或其他方面的一个现象,经过因果的说明后(通过其物理、生物、气候、地理、甚或心理上的种种先行因素),仍有此种说明所无法照顾之处。这是因为人类的行动乃是发乎 意志 (will)的,因此也就是发乎一种做预期或抗拒的能力;这种能力让人不完全局限在纯粹物质性条件的控制之下。人并不单纯地只因机械性的刺激而行动,而是因为他基于某些理由而需求某样东西,所以才行动。他是有动机的。例如,某人成为狩猎者,可能是为了娱乐,或是为了运动,或因为他对狩猎有一定的爱好等等。这些都不能用单纯的因果关系来掌握。因此,诠释方法的任务,是填补单纯的因果说明在处理有关于人类关系的问题时,没有照顾到的地方。

韦伯非常清楚这种诠释方法的弱点。因为它的性格既非演证性的,亦非实验性的,它的证明失之于不确定。在应用这种方法之后,所得到的是一项诠释(Deutung,interpretation);这也就是说,诠释方法凭借的是许多评估(evaluation);而要从事评估,则需经过交互参照比较、据理观察以及韦伯所谓的价值参照(reference to values)——下文将再详谈此一观念——等等程序。鉴于此,诠释方法所牵涉到的程序,确实是经过在先检验的程序〔,有其客观性〕。因此,韦伯拒绝了西美尔(Georg Simmel)的观点(他把了解〔understanding〕的基础放在心理的层次上)和其他理论家的主张——他们将重点放在个人的经验或是再体验(nacherleben,relive)某一件事的能力上。韦伯常说:要了解恺撒,并不一定要变成恺撒 。就像其他的方法一样,了解与诠释都要合于一般的逻辑运作,而不可以诉之于直接心理经验的主观恣意(spontaneity)。然而,了解与诠释的方法,并不需要被它们所处理的对象所局限或牵制住;它们的任务固然是去诠释某个体或某团体对于一个状况如何以及因何做出了正确的评估,但在这评估不正确时,这两种方法的任务亦包括了指出其错误。简言之,既然对象 自身 并不会提供意义,亦即意义并非对象本身内在具备的一种性质,那么,使用某种旨在研究事物之性质、律则及其固定特性的方法,自然无法对意义加以掌握。反之,人类会对同一事物赋予不同的意义,也会对不同的事物赋予同样的意义。这种变化,只有用诠释的方法,才有办法加以掌握。

有人说,韦伯认为说明与了解为两个绝对自主的——甚或完全相对立的——方法,这是最大的误解;事实上,韦伯不厌其烦地强调,这两种方法是互补的,可以兼行采用甚或同时运用。他自己经常在一个研究计划中兼用二者,或者为诠释性的说明(verstehende Erklärung,interpretive explanation),又或者为说明性的诠释(erklärendes Verstehen,explanatory interpretation)。同样,他曾指出,因为运用了解的方法,因果关系(Kausalzusammenhänge,causalrelations)方有可能同时成为意义关系(Sinnzusammenhänge,meaningful relations)。就事实而言,在社会学的领域里,所谓知识,除了对一社会关系做出因果上的说明之外,尚要求对其意义的了解,亦即其动机、理由与目的。

(二)韦伯在方法学上的另一贡献,是他的因果多元论(causal pluralism)之概念(他与帕累托是此一论点的主要理论家)。韦伯的诠释方法,不要机械而单向的因果关系的固定架构,因为这样的架构有所欠缺;他的因果多元论,和他的诠释方法适为共济。首先,他注意到在人类的行动里,原因和结果是可以互为变化的。一个目标,一旦获得实现,可以变成新企图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任何行之有效的手段,鉴于其相对而言的成功,会自动转化成一项原先所未预见的新行动的原因。事实上,这种认识在今天看来虽然不稀奇,但在韦伯的时代里可不是如此。这种认识在今天之所以已平凡无奇,也许正证明了我们已不自觉地接受了他的知识论,因为他的知识论所要克服的,正是一味强调机械因果而完全忽略目的的科学主义(scientism)。其实,如果我们考虑到他写作时流行的思想主流的话,那么他的立场就更见其高瞻远瞩。他反对把因果关系看成充足原因(sufficient reason) 的传统观点。在他看来,非但结果(effect)不是一种可以在某一个特定时刻、在某些可以指明的条件下确定下来的事物;并且任何结果的起源,都可以追溯到无限的时空中去。就像我们可以一环一环地对原因做无限的追溯,结果一环一环地相牵,也无限而不确定。况且,因果关系不过是局部的概率性说明(probabilistic explanation)。实在地说,既然世界的实相无论在范围上或在内容上都尚无定数,我们永远无法找到一个原则,道尽这个世界——即便借助因果关系也一样。纵使因果作用让我们产生了这样一个幻觉,但人的意志仍然存在,有能力——至少在社会现象的范围里——在因果的连锁中打出一个缺口。这就是为什么韦伯否定流出论(emanation) 的各种理论——这一类理论想把所有事件,皆化归到一个唯一或根本的原因上去,或是想把所有事件,皆从一个原因导衍出来。在他看来,所谓因为〔事件的继续〕发展,个人或团体的〔因果〕判断会倾向于某一原因而舍弃其他原因,是一种没有科学价值的想法,因为这种想法纯粹是一种形而上的或主观的看事情的方式。因此,他驳斥法学家宾丁(Karl Binding)及哲学家贡珀茨(H.Gomperz)的理论,因为他们都主张某一类的因果关系居于主要地位。 在社会科学的领域里,并没有严格的因果关系:社会科学研究的途径不以此为谋,而是注重研究者的评估,或是其资料的好坏。不学无术者与专家所建立的因果关系大不相同。但他们有可能同时都是错的,因为科学并不是至上的裁判。

不过,韦伯的批判的主旨不在此。因果一元论(causal monism)认为,对一个社会现象,可以找到其唯一的先行原因;这种单一原因之难以求得,甚至不可能求得,才是韦伯的批判主旨所企图说明的。一般说来,一个事件通常需要多项原因加以说明,而这些原因的分量轻重,则由研究者来衡量。在他那本常常被严重误解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他曾多次提到这点。他指出,若要探讨近代资本主义的起因,不能单纯地只考虑资本累积这个因素,而置经济生活的制欲理性化于不顾。他反对全然以经济因素说明宗教改革,他也不赞成在另一个极端上,单以宗教改革的精神来说明资本主义的产生。 在他的《经济通史》里,他曾指出,除了经济因素外,造成此一新经济形式的还有诸多其他因素(政治的、宗教的、工艺的、法律的及其他种种)。 这个因果多元论的概念——韦伯之后,今天许多社会学家都从他那里继承了此一概念——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韦伯在方法学上的另外两个重点。

首先,有所谓原因推断(kausale Zurechnung, causal imputation)

的过程。既然我们承认,一个社会现象的出现,是由好些个因素所造成的,我们便很难评估其中每一个因素的重要性如何。想要在某一结果与其所有的原因之间,建构起直接、必然且无可争议的关联,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解决之道,是运用资料来显示在一个现象(或其某些层面)与先行因子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存在,但不要奢想对此一关系的必然性有所肯定。准此,将某一系列的原因(而不是另外一系列在概率上同样相干的原因)归属为某一现象的因,是由研究者本身来判断的。因此,不确定性永远会存在;所谓因果推断,不过是将某些现象归诸某些原因;在事件进行的过程里,无法找到严格的决定论(determinism)。韦伯写道:“企图对一具体现象的存在全貌,在因果关系上做透彻而无遗漏的回溯,不仅在实际上办不到,而且此一企图根本就没有意义。我们只能指出某些原因,因为就这些原因而言,我们有理由去推断,在某个个案中,这些原因是某一事件的‘本质’性成素的成因。” 其次,我们要谈到“客观的可能性”(objective possibility)这个范畴;归根究底而言,这个范畴是因果推断程序的附带概念。为了尽可能妥当地估量出某一原因就几率而言所具有的重要性,我们设想在一串互为因果的事件系列中,将这个因子排除掉,看看若是没有它,事情会如何发生。如果这件结尾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会发生,那么,这项在想象中被排除掉的因素,极可能只扮演了次要或偶然的角色。但是,若是事件的发展过程因此会有所不同,那么可能这个原因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让我们举两个例子来看。1848年在柏林的革命,随着三声枪响而展开序幕。我们在心里假想,如果没有这三声枪响,革命是否仍会发生?当时几乎在欧洲所有的首都都有革命爆发;以当时普鲁士及欧洲其他各地的局面来说,任何小事件都有可能引发一场革命。因此,我们有很好的理由来认定,这三声枪响,只是个偶然而非决定性的原因。就客观而言,没有这三声枪响,革命仍将发生。再举一例:一般认为马拉松战役(The Battle of Marathon)拯救了希腊文明。让我们假设,希腊人在此战役中被击败,那么会发生什么事呢?根据拥有的历史资料,我们相信,那样一来,事件的发展将会改观。准此,在希腊文明的发展过程中,马拉松战役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准此,“客观的可能性”让我们能在我们所知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妥当的可能原因推断。

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思考,自有其根本的重要性,然而,他在知识理论领域里的主要用心所在,却是一个往往被社会学家忽略的题目:社会学的概念构成(sociological conceptualization)。一门学问之所以妥当(valid),并不只是由于它的方法,更是由于它所发展出来的概念。如果一门学问的概念不精确而暧昧,各种混淆与误解都会产生,它所获得的结果,也会缺乏其运用所必须具备的准确性。一个概念如果具有数个相抵牾的意义,那么它也就丧失了其科学上的若干妥当性。因此,一个真正的科学家,应该努力发展出尽可能精确而严谨的概念。韦伯致力于为社会学寻求途径,克服此一对它构成严重妨害的缺点。在此,我们要对他所寻得的两个途径——理想型(ideal type)及价值参照(Wertbeziehung, reference to values)——略加考察。

韦伯知识论的要义,可以用一句话来做总括:“为了透见真实的因果关系,我们建构非真实的因果关系。” 因为真实是无法限定的(indefinite),所以科学不是,也不可能是真实的翻版:它只是由零碎的知识所支撑起来的一个概念的结合体。事实上,每一个概念,都只能捕捉到实相的某一个面,因此每一个概念,都是有限制的;就算把所有的概念集合在一起,相对于无穷尽的真实而言,仍然是有限制的。因此,未知者与不可知者,皆在所难免。进一步来说,唯有在通过概念所进行的转化之后,实在的知识方能出现。换言之,我们已知的真实,乃是通过概念抽象地重新建构起来的真实。据韦伯的看法,理想型即是此种心灵建构物的一种;借着理想型的帮助,社会科学方得以用一种尽可能严谨的方法去探讨真实;不过,一个理想型永远局限在真实的一个或少数几个层面上。韦伯为理想型所下的定义,对这个问题说得十分明确,因为他直言理想型只是纯粹的思维图像(Gedankenbild, mental picture)或是一种乌托邦。韦伯写道:“这种思维图像,将历史性的生活中诸般特定的关系与过程,统合到一个由 在思想上建构出来的 (gedacht,thought-out)网络(Zusammenhänge, relations)所构成的没有矛盾的秩序世界中去。就其内容而言,这种建构物本身具有 乌托邦 的性格,其来源,是因为我们在 思想上 (gedankliche, mentally)夸大了实在世界的某些因素。” 为了能对韦伯的观念有较好的掌握,让我们举例来说明一个理想型是如何建构起来的。

经常为社会学家所用的“资本主义”这个概念,究竟有怎样的科学价值呢?尽管他们说有,然而事实上,这个概念几乎没有任何科学价值。实际上,社会学家通常只是含糊而困惑地形容它,不加区分地把投资理论、社会学说、他们个人政治上的反感与个人的党派立场(不论是褒或贬)混杂在一起。除了缺乏科学上的严谨外,可说是什么都有了。首先,假使我们想对资本主义建构一个在学术上妥当的概念,我们必须在一开始时,便丢开个人的偏见(支持也好,反对也罢),采取一种在价值上中立的路线——我们即将讨论到这一点。其次,我们必须清楚,我们所讨论的到底是经济体系,是社会学说,还是政治理论。再次,我们必须分辨清楚金融资本主义、商业资本主义和产业资本主义。最后,我们不可混淆早期资本主义与十九世纪的资本主义或是混淆十九世纪的资本主义与今天的资本主义。当这些都被分辨清楚时,我们才有可能去建构资本主义的各种理想型——社会学说或经济体系、金融资本主义或产业资本主义。我们也可以建构工厂时代的或跨国企业时代的金融资本主义的理想型。重要的是,不可以将这些不同的视角混杂在一起。假如我们所要分析的是工厂时代的金融资本主义,那么,我们谨慎而广泛地在这个时期的经验事实里,挑选出几个分布广而互不相连的特点,将之安排在一个“统一的思维图像”(einheitliche Gedankenbilde, homogeneous mental picture)中。 在这种方法下,我们对某一特定时期的这种类型的资本主义,建构出了一个融贯的概念。当然,这只是一个抽象的图像,是在经验的真实里无处觅得的纯粹概念。然而,它具有双重的好处:其一,它给了我们一个不受个人偏见影响的严谨概念;其二,我们可以估量出当时的金融体制,与此一理想型之间有多大或多小的差别,亦即这些体制究竟采行了多少资本主义的成分。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其他类型的资本主义,也可以拿来做同样的研究。事实上,正如韦伯所言:“我们可能——实际上我们必须认为确实可以——勾勒出好些(实际上是相当多的)这种乌托邦,其中 没有一个 会和另外一个类似,更 没有一个 在经验实在中表现为实际运作的社会制度;然而,它们 每一个 皆声称表现了资本主义文明的‘理念’:它们每一个都可以做这种声称,只要它们确实从我们文化的经验性实在中,取出了若干就其本身而言有意义的性质,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思维图像中去。” 遵循这些方法,我们甚至可以建构出一个一般资本主义的理想类型来。

对韦伯来说,理想型绝非唯一的方法,而是许多被用来雕琢严谨并且在学术上妥当的概念的方法之一,以使在政治、经济或宗教上可能各有偏见的研究者,能取这些概念来应用。社会科学的专家,往往使用模棱两可而失之混淆的观念,例如社会主义、帝国主义、封建制度、天主教等,这是很不幸的事。这些概念,顶多只是在他们的著作里才有概念上的意义,而无法被其他研究者采用——这便有违学术界沟通的原则了。只要专家们还拒绝接受严谨概念建构的要求,社会学就没有希望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我们已了解到,想要建构一个理想型,就必须在真实中选取较有意义的特质,然后将之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思维图像中去。这个选择的问题,在知识论的范围上,有其更广泛的意义,因为在研究工作的每一步骤里,都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当搜集来的大量资料与文件摆在面前时,我们必须将其中次要或无甚意义者弃置一旁,而保留那些显得较为重要而且根本的。那么,用来做这种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呢?韦伯认为,并无一单纯、绝对或客观的判准。只要对某一专家的研究取径有所观察,我们就会发现,他在选择时所根据的,乃是韦伯称为价值参照——原为里克特的用词——的一种过程。专家的这种做法,也说明了各个专家何以必然会有各自的主观性。确实,每个人对社会主义、教派制、国家及商业等观念的理解,并不见得完全一样。既然没有一套普遍被接受的价值系统存在,各人只好参照自己的价值排列尺度。史学家们不断对历史做出新的解释,正是因为他们总是在参照不同的价值。

鉴于此,虽然有人主张韦伯把价值从科学研究中排除掉了,然而,很明显的是:〔韦伯认为〕事实是经由价值参照拣选出来的。因此,我们大可参照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来撰写资本主义经济史,亦可参照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来撰写社会主义经济史——正如我们可以从赞同保留手艺性职业的立场,来分析此类工作。韦伯甚至认为,即使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也可以因为他对法律在原则上的敌视,而使我们洞察到法律未曾被我们注意到——因为太过自明——的某些面,因为这个无政府主义者所参照的,是他的一套价值。然而,有一项先决条件是必须遵守的:学者必须清楚指出,决定他的选择的,是什么价值,以免他的读者被蒙蔽。既没有普遍的价值体系存在,那么,假如有某作者假定他自己的评断具有普遍的妥当性,他无异是在欺骗。只要对参照的价值有所交待,基于社会主义的取向来检讨资本主义并无不当,因为只有自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检讨方为妥当,而自其他观点来看,这种批评即属不妥当。总之,这种检讨不会具有普遍的妥当性。在韦伯眼中,遵从此一要求,即是所谓学术良心。社会学研究,唯有在参照研究者个人在做研究时所选择的价值时,方具有妥当性;韦伯的整个知识论的主旨,即自此一看法导出。韦伯认为:“骚扰着人、推动着人的文化问题,不断地推陈出新,不断地改变面貌;在无穷尽的事物之中,有一些会对我们具有意义和重要性,而成为‘历史性的个体’(historisches Individuum, historical thing);这种‘历史性的个体’的范围,永远在变化。我们用以处理这类个体并学术地加以掌握的理知关系,也在改变。因此,文化科学的起点,在不确定的未来里,将始终有所变化和不同,直到心灵的生命力像中国人那样僵化,让人类不再对那永无止境的人生,提出新的问题。”

二、社会学研究

我们说过,韦伯著作等身,著述范围几乎涵盖了社会学的每一个专门领域。因此,他自己的社会学研究工作,也极尽多样之能事;在此,我们只能对其大体轮廓略作鸟瞰。他大部分的研究,无论是关于古代的农业制度,还是中古时期的贸易公司,或是他在宗教社会学里关于中国、印度及古代犹太教的研究,都是以文献探讨为根据的研究。然而,我们也应该特别指出,他无疑是首先从事真正田野研究的学院派社会学家之一,譬如他即曾对易北河东岸地区农业工人的状况提出报道。这也许就是为什么他在知识论上的思考,会有像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那种深度的原因:他娴熟的至今仍为社会学家所运用的大部分方法与技术。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韦伯的启发作用始终不衰。

韦伯的研究范围,虽然涵盖了从古代到今天的每一个时代,并且触及若干意想不到的问题——例如他对工业劳动的心理物理学(psycho-physics)或是股票市场所做的分析——他的努力仍然具有某种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可以说就是他的整个学术工作的总价值参照。韦伯不仅在经济学与法律方面有道地的学养,他也是个学力深厚的史学家,并雅好文学,与诗人、小说家多有往还。每当他愈想雕琢一个抽象的概念,他就愈为个别的事物所吸引。他将在学术上进行普遍化的必要,与独特个别事物的重要性,以如下的方式加以贯通:“独特的个别现象诚然有着无穷尽的面相,但在其万变之中,也只有那些我们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文化意义(Kulturbedeutung, significance for culture)的某些面相,值得我们去认识。” 这种普遍性与独特性的综合,亦可见诸统一他的学术工作的那个问题上:如何对其他文明进行探讨,好让我们更了解西方文明的独特性。这绝不表示他对其他文明的研究,从属于他对西方文明的研究,因为他始终强调每一种文明皆自成一局。韦伯的用意是通过比较,以凸显欧洲文明的特质。他对非欧洲系的文化,从未表示过自大或嘲讽。相反,他的分析出自尊重之心,例如他曾说过,大盐湖区印第安人的艰苦生活和后来摩门教徒带到那里去的生活方式,无疑地在人性上具有同样的妥当性。类似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许多。总之,韦伯从社会学观点对西方文明的特征进行研究,只是因为他觉得这个研究课题有必要而且有用处。

多少算是理性的经济,甚至某种雏形的资本主义,在许多文明里都曾出现,就像许多文明也有政治权力、系统思考、音乐、习俗以及法律的基本形式;但只有西方,发展出了像现代资本主义这种不断成长的经济体制,一种奠基于数学和实验性的科学,以科学为基础的工技,以及像近代国家这样的统一性政治结构,一套具有合理性的法律、音乐的和声和谐奏。当然,几乎在每一种文明中,都可以找到某种程度的合理性(rationality),但只有西方,发展出了深入人类活动各个领域的系统化合理主义(rationalism)(虽然今天世界各地都正在接受这种系统化的理性主义)。不过,韦伯对西方文明的这些成就,并不表示特别赞赏,因为他了解其中的代价:这个世界被袪除了迷魅(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事实上,我们生活的,是一个理知化了的世界,一心专注于专业化与人为化。我们发现:生命已不再如以往的时代那么具有魅力,鼓荡心灵的诗和宗教上的合一皆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有许多人,在无法调适精神以应对现代世界的变迁之余,变得毫无生气而对生命无所担当;这也说明了年轻人为什么躲到小社群里去,以求复苏生命的活力,无论多么微弱。

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研究,主要有四个重点。第一点,关于武力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为了本身的利益,而夺取个人与从属团体(如封建领主)使用武力的权利,乃是近代国家的合理化过程的表现。韦伯对近代国家的定义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在事实上)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 第二点,他以正当性(legitimacy)为主要的着眼点,对支配(Herrschaft, domination)的现象进行分析:所谓以正当性为着眼点,就是问是什么因素促使被统治者对掌有政治权力者具有信任。在这方面,他建构了至今仍享盛誉的正当性分类:传统型的支配、法制型的支配与卡理斯玛型的支配。第一种支配的基础,是对现行制度的神圣性的信仰,深信借传统而掌权的人具有正当性。古代的王朝政体即属此类,不过今天也有共和传统取此倾向的。法制型的支配的基础,是信赖经由合理方式而建立的法律之妥当,相信经由合法的手段——经常是通过定期的选举——取得权力的人,具有其正当性。最后,卡理斯玛型的支配,系于许多人对某一人的皈依效忠,认为他有才智或者身负某种神圣的特殊使命,或者命定完成某种英雄事迹,或者秉奇才成就某种事业。譬如当代的独裁者,或是古代的先知及群众鼓动者,甚或革命领袖等,皆属此类。这种分类,是理想型的分类,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其中任何一种如此的纯粹类型。一般说来,现实中的每一个政权,都是由此三种类型以不同的比例所组合起来的。

第三点是关于政党的分析。这方面,韦伯是首创者之一。他对菁英政党与群众政党的区分(颇为后来的学者所采用)尤具新意。不过,继续研究这个问题的,是他的一个学生米赫尔斯 ;他发现在民主机器(machine)的掩盖下,群众政党会如何地被寡头领导所控制。韦伯的主要贡献(亦即第四点),是发展出一套官僚体制的社会学,而成为所有组织社会学的起点。他认为俄国的无产阶级专政,终将转变为一种官僚的专政 ,可见他对官僚体系会有的过度发展早有警觉;然而,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他看出这种行政系统将会支配国家及私有企业,因为它符合了近代的理性化趋势的需要。虽然他并未感受到科技官僚的日趋重要(在他的时代里,这个现象几乎根本不存在),他对官僚体制的描述仍然是正确的。

我们应将韦伯的经济社会学与宗教社会学放在一起讨论,因为他自己就常将二者合一:他那套庞巨的诸宗教之社会学,题目便是《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 Die Wirtschaftsethik der Weltreligionen )。不过,我们也应该顺带说明,韦伯亦曾单就宗教社会学做过研究,分析宗教行为,区分神圣知识(sacred knowledge)与信仰的不同,探讨救赎宗教(religion of salvation)与纯粹仪式性的宗教间的差异,他也分析各种宗教执行者的类型,如巫师、先知及教士,还有制欲主义的各种形式以及性与宗教的关系。他同时还开展出一套独立的经济社会学,探讨人的需要如何被满足的现象、经济团体的结构、财富分配的问题等。不过,如果要将这些丰富的分析,以一种可以了解的方式呈现出来,势必涉及太多的细节而变得非常繁冗。基于同样的理由,他的比较社会学著作——关于中国、印度、犹太教、伊斯兰教等世界主要宗教的经济层面——我们也不得不略而不谈。

不过,想对他独特的研究方法有所认识,我们还是得探讨一下那本使他一举成名的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此书结合了他在经济方面、宗教方面与道德方面的社会学分析。韦伯明白,资本主义的发展,大部分根源于一股内在的经济动力,不管这股动力是来自中古末期的资本累积,还是由于家计与商业营运分开计算的结果。但是,这样的说明对社会学来说是不够充分的,因为资本主义并不是一套主动取得势力的崭新而完整的经济体系。它也是野心勃勃的企业家们,一步一步逐渐发展出来的成果。这个新的(而且在当时尚无以名之的)经济体制的推动者,所具有的新心态,正是韦伯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这种心态深受道德与宗教信仰——尤其是上帝预选说(predestination)——的影响。韦伯的主要论点可以综述如下:首先,初期资本主义的主要(不是全部)人物,大都属于各种清教宗派;根据他们的信仰,他们过着严谨的个人与家庭生活,而不像那些拉丁民族的银行家,将所得利润都用在节庆、享乐和对艺术的赞助恩护上。其次,商业上的成功,对这些人来说,是一种宗教上被拣选的征兆。既然他们自己无法享用那累积起来的利润,那么,他们唯一能做的,便是将之再投资,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对资本主义来说非常重要的是制欲精神在方向上的转移:中古时期只限于修道院中的僧侣们所持的“他世性的”(other-worldly)制欲主义,转变为现今的“今世性的”(this-worldly)制欲主义,因为那些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在这个社会经济的世界中,过着僧侣般的生活。

四分之三个世纪以来,韦伯的理论引起热烈的争论。有人指控他攻击旧教;反过来,也有人认为他将新教与资本主义相提并论,是贬抑了新教。有人指责他误解了加尔文(Jean Calvin),也有人认为他意在推翻马克思的唯物论,甚至还有人说他将新教精神当成资本主义兴起的唯一因素。不同的说法不一而定。事实上,虽然韦伯的研究里含有一些错误,但只要能够不带偏见地去读读这本书,就会发现,以上这些议论都没有触及它们的对象。韦伯从事的是学术研究,他无意为任何神学主张做多余的辩解。他说得很明白,加尔文并非讨论的问题所在;问题的所在,是某些(而非全部)加尔文教派,于几个世纪后所提出的关于上帝预选说的某些诠释。他一再说明:新教并非形成资本主义的唯一原因——这是他的因果多元论所不容许的——而仅是形成资本主义某些层面的因素之一。最后,韦伯明白表示:他从未想要以任何精神论的史观来取代唯物论的史观——二者都可以成立,并且都有其道理,只是必定要局限在所选择的价值参照范围内罢了。

韦伯的其他研究领域,我们想用数言迅速带过。在法律社会学的领域里,韦伯试图从社会学的观点来澄清各种法律的功能:私法与公法、实定法与自然法、主观法与客观法、形式法与实质法,等等。他也循着他的社会学思想的主要精神——强调社会里不断成长的合理化作用——来追溯从非理性法律发展为理性法律的各个阶段。在此处,我们必须强调他的分析里的一个原创观点(后来为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所应用):与现今许多学者相反,他认为自然法还具有很大的活力,因为它具有革命性的本质。革命分子在把自然法与实定法的现存体制对峙起来时,若非直接地,至少也会是间接地,是在诉诸自然法为凭借。韦伯的艺术社会学还只有一个轮廓,除了曾对音乐做过比较长的讨论外,他的主要分析对象,是从罗曼式到哥特式艺术的发展。

最后,我们必须指出,韦伯对一般社会学的某些问题,非常有兴趣。他处理这些问题,是为了给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求得最严谨的定义。通常人们在用这些概念的时候,并没有赋予它们精确的内容,也不曾做出清楚的分辨,例如习惯、传统、习俗、法律等。为了使它们的特性能够凸显出来,韦伯不但对它们一般性的意义加以界定,而且仔细考察它们在特定的脉络里一层一层细微的意义变化。用这种方式,社会行动、社会关系、斗争、群体、经营、团体、强制团体与权力等概念,他都一一加以定义。同时,对那些并不常用到的观念,诸如开放的关系、封闭的关系、教权制(hierocracy)等,他也尽量加以界定。尽管我们对这种概念形成的做法——这些占了《经济与社会》整个第一章的篇幅——可以有所争议,但就事实而论,对那些想要使自己的研究更严谨精密的人,或那些只是想要学习如何严密地分析字眼的人来说,它都不失为一种上好的工具。

三、社会学的界限

韦伯时代(若思及孔德,则要更早)的社会学,一如其他许多新兴的(这种学科总是越来越多)科学,号称是门具有统摄性的学科。只要社会学的内在学术基础未得到严格的定义,那么它就有一种倾向,将其研究的范围扩张到所有的领域去。韦伯从未犯此错误,而且更值得推崇的是,他以其一贯的严谨,划出了此一新兴学问的界限。于是,他的眼光极其明晰,即使到了社会学已被列为大学一般课程的今天,我们都很难对他加以批评。总之,他之所以能够如此节制,是由于他本身所抱持的知识论之故:他不断地强调,一个概念或者一门学问,所能表达的顶多只是相当特定的观点,这些观点因为特定,所以和实在的关系也有其限制;再者,价值参照——作为社会科学里一切选择的原则——也必然会对普遍主义的空想家所持的狂妄目标加以限制。此外,韦伯也清楚地意识到,没有任何一门学问,能够自行循学术途径建构本身的基础。作为一个康德派(Kantian)(笛卡儿在先也指出过),韦伯知道这是个哲学问题。就事实而言,韦伯并不将自己局限在哲学的这个批判层次上。通过尼采、托尔斯泰、陀斯妥耶夫斯基、格奥尔格等人的启发,他也建立起了一套世界观。〔不过,〕由于这种自觉(有时是对他所仰慕的人的一种反动),他发展出他的基本哲学假说:所有学问(当然也包括社会学)都无可避免地有其限制。终其一生,他对此一理念不断地加以探讨;最后,在他的晚年,终于发展出一个新的方法学原则——价值中立(Wertfreiheit,value neutrality)。

性格使然,这个世界常见各种互相竞争和抵牾的价值在斗争;这种斗争,可以只是一种紧张的关系,或者在某些场合恶化成为冲突。因此,龃龉各有其等级上的不同:它可以出之以友朋告诫的温和形式,也可以是一种不从众的姿态,或者它可以出之以理念辩驳的形式或具体育精神的竞赛,甚或极端地导致敌视及战争。这些龃龉的根源可以是个人与个人间志趣的不投合、团体之间或政治纲领的抗争,甚或源于文化上的分歧。例如,我们无法判断法国文化与德国文化的优劣,“在这里,也是不同的神祇在互相争斗,毫无疑问地永远在争斗” 。多少世纪以来,基督教的宏伟悲情,把这件事实掩饰了起来,但是到了我们的时代,“昔日众神从坟墓中再度走出来,由于已遭除魅,他们不再表现为拟人的力量。他们企图再次主宰我们的生命,并且又一次展开了他们之间的永恒争斗”。 近代世界又走回多神论,只是这些神不再叫做朱庇特(Jupiter)、阿波罗(Apollo)、阿芙洛狄忒(Aphrodite)或尼普顿(Neptune),而是较不拟人地称为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性、妇女解放,等等。韦伯把他的想法,用这段不平凡的文字加以总结:“今天,我们充其量不过是又重新认识到:一件事物之为神圣的,非但不为其不美所碍,并且正是因为其为不美,同时唯在其为不美的条件下,这事物才成其神圣……一件事物,非但其为不善之处无碍于其为美,并且正是在其为不善之处,方见其美……再至于说,一件事物,非但其为不美、不神圣、不善,皆无碍于其为真,并且正是因为其为不美、不神圣、不善,所以才为真;这实在是一项日常的智能。” 科学与宗教之间、艺术与道德之间、政治与经济之间,都大有可能互生抵触。韦伯看出,人可以以科学为理由来排斥宗教,以道德为理由来排斥科学,因为“学术的真理,不过就是在那些希望得到真理的人看来妥当的事物” 。因此,人也可以拒绝学术真理。

虽然合理性在增长,但这世界上仍留存着一个无法消除的非理性的基础,并自其中孕育出信仰与信念等永不缩退的力量。价值与意义一样,都不内在于事物本身。只有靠我们的信念的强度,靠在通过行动征服或维护这些事物时所投注的热切程度,这些事物才获得价值与意义。因此,肯定一个价值,必然地蕴涵了对其他(可能正是和它相对立的)价值加以肯定的可能性。所以,霸道地证明某一价值高于其他价值,乃是不可能的。只有以信仰为基础,某一价值才会为个人或大多数人所偏好。因此,韦伯并不指望大同和谐,不管是预定在先的(pre-established),还是人为的。价值之间无从消解的矛盾冲突,只能以共存、妥协或容忍来处理。人类以政治、宗教或经济等价值为名进行观点上的斗争,在这些观点之间,科学没有能力去做裁决。

这就是韦伯所称的价值中立的根基所在。一些错误的诠释,认为他想要排除价值;正好相反:韦伯承认价值的根本重要性。价值滋养所有的行动;价值支配了政治、经济与宗教世界里的斗争。因此,当科学家在分析某一行动时,如果他想要了解这个行动的意义,他必须要考虑到此一行动所表现的价值,因为想要去做某事,即是在赋予此事一个价码或价值。此外,我们在讨论价值参照时,已了解到价值在学术研究工作中也有其作用,尤其是表现在资料的选择上。社会学家或社会科学家中有人认为,可以替诸价值建立起一个科学性的高下层级(hierarchy)来;当韦伯提出价值中立的时候,他的目的是要彻底消弭这种信念,以及人们在这方面对社会科学家的期待。同样的,想要假学术之名来评断各种相抵牾的价值,或者认为某一个价值比其他价值更有科学性,都是行不通的。只有妥协而非科学的演证,才能暂时调和相对立的价值。价值之间的矛盾,是在科学家的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故尔他也无法以科学的方法来加以解决。不过,既然学者也同样是人,任何学者都可以像一般公民般,在政治或宗教事务上采取某种立场,把他个人的选择公开,并维护此一个人的选择。可是,如果他暗示说,由于他是个学者,因此他的党派立场较具有学术上的妥当性,他就对科学的精神犯下了罪。

韦伯对心志伦理(the ethic of conviction)与责任伦理(the ethic of responsibility)的有名区分,可以给我们一个例子。根据心志伦理行事的人,所求的是某一项理想(cause)的绝对胜利,而不去考虑外在的环境、条件或后果。例如一个严格遵从《山上训词》的人,在别人打了他的右脸时,他就会将其左脸送上;也因此,即使是他认为是邪恶的事物,他也拒绝去抵抗。反之,一个依据责任伦理行事的人,就会评估可用的手段,衡量当时的情况,计算一下人性无可避免的弱点,考虑到各种会产生的后果。准此,他为手段、缺失与可预见的后果(无论是利或弊)负起责任。对韦伯来说,这两种态度都是正当的,甚至都是值得赞赏的,虽然二者可能因为背后两种极端不同的终极价值而完全对立。因此,个人可以出于一片诚心,选取这两套伦理中的任何一套伦理。然而,科学家不能以学术之名来做这种选择的工作,认为其一是科学的,另一个则不是。因为作为科学家,他根本没有资格在道德抉择的事体上,做出科学性的评断。同样的,在政治或艺术的抉择上,也就是对于和平、社会主义、基督教、民主等事体,他也一样没有资格对抉择做出判定,因为他的专业能力,并不适用于好恶抉择的领域。当然,某人可以科学地研究一种宗教或某种艺术风格,但是,这并不表示他就有权利认定某一宗教或某一风格,比其他的要更具有科学上的妥当性。

在行动的领域里,学术并不是完全无用的。事实上,学者可以提醒一个将要行动的人,他的计划是否周全,以他所拥有的资源,是否可使该计划成功,或警告他可能会有的种种后果。 不过,如果学者不想糟蹋学术,他就只能止于此。选择的问题,只能留给每个人的意志与意识去解决:“一门经验性的科学,并不能教人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他 能够 做什么,或在某些情况下,他 想要 做什么。” 如此,价值中立的原则,终于获得其完整的意义。拿消极的方面来说,它提醒社会学家不要给人一种错觉,认为他能够处理选择与决定的问题;从而他应该—— 作为一个学者 ——拒绝过问他的学科力所不逮的问题。在积极方面,它表示每一种学问,包括社会学,皆有其界限;这也就是说,一个科学命题之所以妥当,是因为学术上的理由,而不是因为武力或伦理道德上的正直等外在的因素。学术只有在自己的范围里,才有资格说话,它不能行之于政治、艺术或宗教等评价性的领域中;同理,这些评价性的活动,在学术的领域中,也必须保持缄默。

在这些条件下,我们就较能了解,为什么韦伯会拒斥整体论的马克思主义(totalist Marxism)自命科学的论调。这和韦伯对马克思主义有没有敌意没有关系,因为韦伯是最早将马克思主义引进到大学课程里的人之一,同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派的学者,他也卷入不少争执;他只是不赞成这套学说自命科学的论调罢了。既然马克思主义始终是韦伯学术工作的潜在对手之一,简略分析一下韦伯与马克思之间的关系,似乎会有助益。这个题目,虽然已有勒维特(Karl Löwith)做过研究 ,但至今仍往往被人忽视。韦伯首先以学术的理由来批评马克思主义,因为“即使就道地的经济现象来说,严格的经济化约论也不够完整透彻” 。韦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拒斥,也有出于个人的好恶。他不相信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能够解放人类,因为经济无力解决一切问题;它也像其他的人类活动一样,为其本身的手段所限制。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会使人类受到官僚机器的压迫。总之,一个完全集体化的经济体制,必有官僚制过度发展的情况,而导向比在市场经济所见更糟的无政府状态。此外,马克思派社会主义的革命者,将社会抽象地划分为两个阵营;然而,历史上每一个具体的社会,都是由许多社会阶层所构成,包括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两个阵营里的各个不同的阶层在内。在韦伯看来,革命常常可以让知识分子感到亢奋。不过,根据一个像消除异化(disalienation)这样含混的概念,就相信人类可以经由革命而有根本的转变,其实就是以理知的方式,堕入大破之后方能大立(catastrophism)意识形态的陷阱。但是,韦伯最不以为然的,是某些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的不宽容;他们深信自己已获知真理,强要那些他们其实在心底深处鄙视的人,接受这真理。在韦伯看来,他们是“信仰的斗士”(warriors for the faith);因为他们已认定了一个社会的乌托邦,经验对他们已没有影响,所以和他们实在无法进行讨论。事实上,韦伯经常提到他与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的面谈,特别是那些在德国的俄国流亡人士;对他们,韦伯只有非常有限的信心,因为他感觉他们更热衷于对权力的追求,而不愿对政治活动所涵盖的各种问题进行反省。

我们可以指责韦伯并未一直遵守价值中立的要求。他自己会是第一个承认这点的人。事实上,一个思想家很难避免逾越自己专业的界限,尤其是在演讲的时候。真正说起来,价值中立可说是一种规范学术研究者行为的原则(regulatory principle)(因此便有可能被滥用),而非科学本身的一种构成原则(constitutiveprinciple)。 如果社会学家声称最后要指挥那通常是他能力所不及的物理学或生物学,这真会是个笑话。但是,这些还都属于学术的领域内呢!鉴于此,社会学家对于非学术的领域——受意志、选择、决定统辖的领域——更应该节制和慎重。准此,价值中立的原则便具有双重的涵义:它不但要求学者对自己学科本身的界限有所警觉,同时也要注意到学术一般的界限。无所不能者,其实就是一无所能。 NLoo0UuhafQEDm/51AcZe1qfUFWY/2ghaKdKqRs7aznQaFwnBn3znQtUejJW8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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