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 ① ,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 ② ,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 ③ ,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④ !旌其可诛,兹谓僭 ⑤ ,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
①伏见:旧时臣下对君主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可译为知道。天后:即武则天(624-205年),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称武则天。
②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市。
③贼虐:残害,践踏。
④黩(dú)刑:滥用刑罚。
⑤僭(jiàn):超出本分范畴。
【译文】
臣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的时候,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的杀父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认罪。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将他处以死刑,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伸张正义的行为,并请奏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臣私下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臣听说礼法的根本作用,就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犯法。如果说不能让礼法随便受到践踏,那么凡是做儿子的为父母报仇,而杀了人就不能予以赦免。刑罚的根本作用,也是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礼和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但是实际的应用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时施行在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刑罚太过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刑罚的处理方式昭告于天下,并流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所要追求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如何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能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只不过是把礼制和刑罚结合在一起罢了。
【原文】
向使刺谳其诚伪 ① ,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 ② ,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 ③ ,是悖骜而凌上也 ④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 ⑤ ,而又何旌焉?
【注释】
①刺谳(yàn):审理判罪。
②愆(qiān):过错。
③戕(qiāng):杀害。
④悖骜(bèi ào):桀骜不驯。
⑤邦典:国法。
【译文】
如果当初能彻底审察案情的真假,考证是非曲直,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罚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触犯法律而获罪,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行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可是上级州官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调查这件事,上下官员互相蒙混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
而徐元庆却能够把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前去自首,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应该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不可赦免的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没有过错,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难道法律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如此桀骜不驯,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又怎么可以表彰他呢?
【原文】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 ① :“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 ②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①《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
②《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左氏传》和《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译文】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上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拯救呢?”这是对礼制所规范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哀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再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任意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那不是圣贤经传所教导的做法,不也是太过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就是负责调解众人仇怨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就给他们处以死刑。如果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的话,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前来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相互报复,彼此仇杀是不能根除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种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的案件,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道义的表现。徐元庆能做到不越出礼制的范畴,恪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如此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怎么会是把王法当作仇敌的人呢?但是呈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对他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罚、败坏礼制的建议是不能作为法律制度的,应该十分清楚了。
请把我的建议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该再依据以前的法制处理。在下谨对此提出上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