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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在和刑事司法相关的所有学科中,除了法律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心理学。因为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专业人士识人断事,而这正是他们在工作中要做的。现在心理学知识的呈现方式有很多种。有一种天生的心理学,是指少数幸运儿仅通过自己的经验就能获得敏锐的目光,而不用学习用以判断事件过程的规律,甚至都意识不到规律的存在就能看清问题。很多人展现出了拥有这种天生的心理学的能力,但极少有人能具备犯罪学家所需要的那些心理力量。在大学或职业学校中,我们法律专业可能会安排一点点科学的心理学课程,作为一种“哲学预备教育”,但是我们都知道这远远不够,也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长久地发挥作用。所以我们也就不必去计算了解到这种不足从而开始进行严肃的心理学研究的犯罪学家的数量了。

有一门特殊的心理学科——法律心理学,德国的福尔克马尔对这门学科的发展进行了总结概括。 后来这门学科在梅茨格 和普拉特纳 的努力下发展成犯罪心理学。从医学角度来看,舒朗集结后者著述的文集《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很有价值。犯罪心理学后来在霍夫鲍尔 、格罗曼 、海因罗特 、绍曼 、明希 、艾卡茨豪森 等人的推动下继续发展。在康德时代这个题目是学界争论热点之一,康德的看法代表了哲学的观点,梅策、霍夫鲍尔和弗里斯 的看法则代表了医学界的观点。后来法律心理学被精神病学吸收,于是完全从属于医学学科之下,尽管后来弗里德赖希 在他那本著名的教科书(更多内容请参见V.维尔布兰特的教科书 )中指出,勒尼奥 曾致力于将其归入哲学范畴。现在,犯罪心理学代表人物有克劳斯 、克拉夫特-埃宾 、莫兹利 、霍尔岑多夫 和隆布罗索 等人,他们使之成为犯罪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它因在犯罪动机论中的价值,或者说根据李斯特的看法,因其在罪犯精神物理学调查中的价值而受到认可。所以这个命名仅代表了一部分题中之意。 而犯罪心理学最终是如何被整合进犯罪人类学中的,这一点在奈克 、库雷拉 、布棱勒 、达勒马涅 、埃利斯 、贝尔 、科赫 、马施卡 、汤姆森 、费里 、邦菲利 科尔 等人的著作中都有阐述。

从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学应该是用以对付犯罪的一种心理学,而不仅仅是针对罪犯的病理学和对其犯罪心理的自然史。但即便从字面上看,这也无法满足犯罪学家对心理学知识的所有需求。当然,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就算亚当和夏娃已经死了,该隐还是会杀死亚伯。但对我们来说,每次犯罪只有在我们知道它时它才存在——从媒体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报道中知道。但这些报道只是基于感官知觉,基于法官及其助手,比如证人、被告和专家的感觉。这样的感觉必须得到心理学上的认可才行。而认可它就要求人们受过普遍心理学的专门训练,就算应用心理学这样的实用学科,也必须要分析精神状态这个因素,因为精神状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对犯罪的判断和判决过程。本书的目标就是要呈现这样的心理学。柏拉图在《会饮篇》中写道:“如果我们都是神,就没有哲学的存在了。”如果我们的感觉都更真实、更敏锐,就不需要心理学的存在了。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努力地对自己的所见所思做出判断,必须依据将其与法律整合到一个系统中的原则来了解这些过程,否则我们就会变成感觉、错觉和意外事件的棋子。我们必须知道所有人,包括我们自己、证人、专家和被告的观察和觉知的方式,必须知道思考的方式和呈现的方式;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类推理和觉知的不同方式,以及会有怎样的错误及幻觉与之相伴;我们要知道人是怎样回忆和记忆的;要知道根据年龄、性别、天性和教养的不同,这些因素会产生什么样的变化;还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有哪些主导因素会导致原本正常的情况发生改变。确实,本书主要是给证人和法官自己看的,因为我们需要从一开始就牢记这些材料是为了教导我们而写的;不过,对罪犯心理的研究也需要考虑进去,尤其是当我们要讨论的不是所谓的精神病,而是涉及证据的有效性的时候。

我们的方法对所有心理学调查来说都属于最基础的,下文将被分为三个部分:

1.心理学现象概览基础

2.因果关系的研究;

3.精神活动原则的建立。

我们会从心理学科学现存的内容中引出这个主题,但是会从审判法官的角度出发、以判案为目的来阐述这些要点。另外,我们的材料以及所用的心理学原理也会从犯罪学家能够观察到的现象中得出。

我们不会轻言支持虔信主义、怀疑主义或批判主义,而只是单纯地考虑每个可能会引起犯罪学家兴趣的独立的现象,检查并找出这些现象对他们的价值;确定寻找真相的时候哪些东西会有用,以及有哪些潜藏的可能产生威胁的危险。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从方法论中得出对确切知识基本概念的理解,我们也必须清楚,不可能因为某些形式是正确的就得出与其相应的内容就是真相的结论。我们有责任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正确。但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了解心理学原理,了解如何让这些原理为我们的目的服务。对这个问题,贝利那句常常被引用的名言已经不管用了:“心理学家对生理学的研究,和作曲家对声学的研究一样矛盾。”我们不是诗人,我们是研究者。要妥当地完成自己的工作,我们就得完全将其置于现代精神物理学的基础之上。任何指望着不借助任何帮助就能在对的时间找到对的答案的人,就和一个从来没有尝试过所以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拉小提琴的人一样。我们必须在平时就不断积累智慧,否则等到真要使用它的时候,收获的时节早就过去了。

这是我们最基本的原则:我们犯罪学家的主要信息来源就是证人,而他们的证据多是推论而不是亲眼所见,这就会让我们在工作中犯下很多错误。我们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教导,在宣誓做证时只有纯粹凭感官感知到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推理是法官的事。但我们仅仅是在表面上尊崇这一原则;实际上在我们认为是事实和感知到的现象中,绝大部分都是主观判断,尽管有最诚恳的信念,却无法提供确定的真理。“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呀。

毫无疑问,对我们犯罪学家来说,研究心理学的必要性日趋明显。但需要有人帮助。意气风发的阿布·德贝茨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一次犯罪学家会议上说,现在随着刑法科学的发展,要求我们观察日常生活中的事件。这种观察就包含了我们工作的全部内容,我们只能在捕捉到的现象的不断变化中进行观察,而决定这些现象变化的规律就是因果规律。因此,熟悉心理学原理,就成了首要的职业要求。而人类的行为是最没有因果关系可言的,这个方面的知识只有心理学能够给予我们。所以,精通心理学原理是让我们能尽职尽责工作的所有要素里最重要的一个。在这方面我们确实有诸多不足和懈怠之处,所以如果我们必须为此忍受一些痛苦,那就请记住,这是由我们坚持只研究法律及其注释,小心翼翼地排除其他任何可能给予我们帮助的、能为我们的专业带来活力的学科知识导致的。格奈斯特抱怨说:“当代法律教育的低水平和其他很多问题一样,是历史延续性这个司法管理中最重要的角色造成的。” 门格倒是没有如此直白地提到“历史延续性”,但是他也很严厉地指出,在有当代化趋势的所有学科中,法律是最落后的。 我们必须承认这些责难,尤其在A. 斯托瑟尔和现代文明教育的创建者看来,“必须知道的是,现实中的法律体系不过是健康的人类理解法律问题的一篇篇论文而已”。 但是,“健康人类思维”的要求是什么,是不可能从我们的法律条例中找到的。当看见戈尔德施密特公开写到的一位著名科学家骂自己的实验室学生的话:“你想在这干吗?你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了解,什么都做不了,不如干脆去做律师吧。” 此时我们该多么羞愧啊!现在让我们坦率地承认,我们应该承受这些令人羞愧的责难。我们承认自己并没有把法律体系看作一门科学来对待和研究,从来没有想过这是一门实证的学科;先验和传统蒙蔽了这个想法,我们缺乏通过调查和努力找出真相的习惯,缺乏所有塑造最基础的科学的重要性因素。为了获得科学的有效性,首先就要建立和我们的任务有直接关系的学科研究。只有取得精神自由才能实现精神独立,戈尔德施密特把这一点定义为学习的更高境界,这也是我们自己的人生理想境界。这个目标并不是多么遥不可及,“生命在于运动,”布林兹在他伟大的就职演讲中呼吁,“生命并不在于思想,而在全面行动带来的思考中。”

我们满怀喜悦并满足地发现,受到本书第一版的启发,很多令人惊喜的作品相继问世,为我们提供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材料。关于证人证词的性质和价值,关于记忆及其复述的类型,现在都有了很多文献。心理学家、医生和律师处处携手合作。如果这种情况能持续地良性发展,我们也许才能弥补先辈由于愚蠢的漠视和不加批判地使用材料造成的错误。 E0nonRzAFTWdoS5fCUB9HAixjI/2mdX7wfMmk6AiZGpsisLcpVRctxeeeD5gMw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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