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总体上是关于外在表征的学科。其作用就在于将引起外在表征的内在过程系统对应起来,同时也能通过外在表征推导出内在过程。从广义上说,这可以理解为研究人类习惯和全部举止的学科。但从本质上说,只有通过外在表现出的举止才可以推导出确定的生理状态,所以我们所谓的现象学可以定义为正常心理学的符号学。这门学科在法律上意义重大,但现在还不能承担通过无数外在表象推导出确定无疑的内在过程的重任。此外,观察样本量还不够大,准确度不够高,心理学研究也不够进步。从自我定位为精神病符号学的意大利实证主义学校的教学实践就能看出,过早应用该学科的知识会造成很危险的错误。但如果我们的符号学只是为了大致建立关于症状的系统,那至少能够对从这些症状中得来的惯常推论进行批判性的研究,减少涉及单个症状解释和价值评估的夸张程度。看起来我们现在的任务是有一定破坏性的,但如果我们能为该学科以后的发展指明道路,检查并抛开现在手中的无用材料,也算是一大成就。
“每种意识状态都有其物理关联。” 亥姆霍兹这样说,这句话中包含了全部问题所在。每种心理事件都有与其相对应的、以某种形式呈现出来的物理事件, 所以才能够被感知到,或者通过某些痕迹表现出来。当然,同样的内在状态不见得一定会有同样对应的身体表现,对所有人来说如是,对在不同时期的同一个人来说也如是。现代概括法总有其危险和不正确性,对此我们怎么小心谨慎都不为过。如果概括可行,那么心理事件就必须至少和物理事件一样清晰,但是出于很多原因,这一点是不可能做到的。第一,身体表现几乎不可能总是瞬间的心理反应的直接和自发的表达(比如面对危险时握紧拳头)。一般说来其中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从生理学、解剖学甚至是返祖现象中得来的解释都只是近似的和假设性的。此外,意外的习惯和遗传会产生某种影响,尽管不能改变表达本身,还是能够在其形成过程中产生重塑作用,让表达本身自然到令人完全无法察觉。这种现象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很个性化的,所以对每个人都要开展一次新的研究。此外,这种现象也不会一直保持不变,比如我们可以把某个行为称为习惯,说:“他有觉得尴尬时就摸下巴的习惯。”但是众所周知,这种习惯是会改变的。
再者说,纯粹的生理条件能在很多层面上表现出来(比如脸红、颤抖、笑、流泪、结巴等),最重要的是,很少有人希望对朋友完全敞开心扉,所以大家没有必要主动调节自己的肢体表达方式。总之,这是人类几千年来进化的结果。尽管某些表达方式代代相传下来,却不断地被调节,到今天已经无法识别了。一般说来,想要瞒过其他人的意愿有其先决的局限性,所以说假话时某些简单但重要的动作就会和语言发生矛盾。比如你能听见某个人说“她下去了”,但同时看见他虽不是很清晰却正切切实实地指着上方。这时他的话是假的,但手势是真的。讲话的人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自己想说的话上,所以缺乏照管的共存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挪动了他的手。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来自一个杀死儿童的嫌疑人。那女孩说她自己生下了孩子,给他洗了澡,然后放在床上躺在自己身旁。她说她看见被罩的一角落在了孩子脸上,还想着那会阻碍他呼吸,但是恰在此时她昏厥过去,所以孩子就这么被捂死了。她抽泣着讲述事发过程的时候,她的左手手掌张开按在自己大腿上,好像是在重演她做的事,看起来好像她先把某种柔软的东西——可能就是被罩的一角盖在孩子口鼻上,然后按在上面。这个动作的意义如此重大,它不可避免地指向了她是否就是这样捂死了孩子的问题。最后她哭着承认了。
与此类似,在另一个案子中,一个男人向我们保证自己和邻居一直和平相处,可说这话的时候他的拳头一直紧握着。这个姿势就表现出他对邻居的敌意,而他的话本身没有显露出丝毫敌意。
当然,如果在不易进行观察时就赋予诸如此类的动作、表情太多价值,确定性的问题就会受到极大的挑战。接受证词、察觉和观察动作的难度足以提醒我们这一点。所以就有一种(由于练习不够导致的)危险:很轻易就把无关紧要或习惯性的动作误认为是很重要的;以为自己看见的比实际的要多,以及观察得太过明显,以至于证人迅速就控制好了自己的动作表情。简而言之,要做到这一点确实有困难,不过一旦克服困难,那之前付出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我的一个建议是:不要从谋杀或抢劫开始入手,要从日常生活中简单的情形开始,这样就不会有犯下大错的危险,而且观察的时候也能更加镇定自若。动作和表情是非常强大的习惯,几乎每个人都有,尤其是在重要问题的表达上。观察某人打电话时会如何用空的一只手代替两只手做动作是很有意思的。他威胁般地紧握拳头,像在数什么一样依次伸开指头,生气的时候跺脚,不明白什么的时候把指头放到头上,就好像对话者就在他面前一样。这种根植于心的习惯其实几乎从来都没有改变过。我们撒谎的时候这些动作也会在,如果人在撒谎的同时还有意无意地想到真相的话,可以想象,这个念头对他的影响比那转瞬即逝的谎言要大。所以问题就在于强度,因为每种动作或表情都是由一种强大的冲动造成的,而更有力的那一种显然就会占据上风、让人做出某种动作。
根据赫伯特·斯宾塞的说法,通常来说,任何一种心理,只要超过既定强度范围就会在肢体动作上表现出来,这是一条普遍存在的重要规律。 这条规律对我们更加重要,因为我们几乎从来不需要去处理轻微的、非深入的表面感觉。大部分情况下那种感觉都“超过一定强度”了,所以我们就能够从至少是以某种动作形式表达出的肢体语言中感觉到。
一位年长的英国医生查尔斯·贝尔非常谨慎地提出,所谓激情的外在表现,只不过是身体构造或者说身体状况导致的随机运动的伴生现象。 后来达尔文及其同伴证明,这个观点可以用来解读所有动作,比如听到某件恶心的事时做出防御动作,身处危险中时握紧拳头,或在野生动物中常见的露出牙齿,或者公牛低下头等等。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很多动作的形式都变得让人难以理解,只有在很有经验的人看来才会显得特别重要。再加上每个人对其的区分都不一样,所以就更加难以琢磨。我们都非常清楚,历经一代代人之后,这种区分是如何传承下来并最终定型成为一种类型的,就像专门训练搬运工、杂技演员或击剑运动员的肌肉一样,我们身体不同部位的肌肉发育也是受大脑控制的,尤其是脸上和手上的肌肉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固定表情或者特定运动之后。这就让我们能够观察到常识意义上的原始的、动物性、或激情或谦逊的脸庞,普通的、紧张的或灵活的手,但也导致其后对这些现象的科学解释以隆布罗索“犯罪红斑”的形式遭遇巨大的灾难,因为这种过于急促得出的理论是建立在一无所有、缺乏经验和研究材料的基础上的。不过犯罪红斑的概念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也不是隆布罗索发明的。康德在《人类学》中有一句不经意的话,说第一个首先尝试科学地解释这些古老的观察结论的人是德国人J.B.弗里德赖希,他明确地说决定某些身体病理现象的可能是道德堕落问题。 有人在几种不同类型的案例中清晰地观察到了这一点,例如纵火会出现在两性关系异常的情况下,下毒也是出于异常的性冲动,溺死则是疯狂酗酒的结果,等等。现代精神病理学对这些奇谈怪论并没有更深入的了解,如今人们又开始谈论的那些类似的事件其实也无法得到证明。但是与之关系非常紧密、经过准确观察之后发现类似事件数量持续增加的现象确实存在,这是不容置疑的。 如果我们基于日常生活中的现象,认可这个常常被援引的事实:每个人都能一眼看出谁是老猎人,谁是退休官员,谁是演员,谁又是贵族淑女等,那就可以进一步推论:训练有素的观察者就可以分辨出商人、官员、屠夫、鞋匠、真正的流浪汉、希腊人、性变态,等等。所以这就产生了一条很重要的定律:某件事外在的粗糙形式一旦被确认无疑,那有可能对其内在微妙的表现形式的判断也是正确的。用来界定粗糙与否的界限可以用特殊的特点来划分,其中的差别取决于观察者的技能、他所面对的材料的性质及其手段是否高超,所以没人能说清这个过程中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尽管这个问题还会牵涉出很多其他的问题,但从一些既定的特征,以及芸芸众生为衣食奔波的日常中,我们还是可以窥见一些规律。在判断愚蠢和聪明的面相时他是相士,说到智慧的前额和畸形的前额时他成了颅骨学者;他能够观察与恐惧和喜悦对应的表情,以及有哪些模仿的方法;他能够分辨细软优雅的手和肥胖粗糙的手,也就赞同了手相学的有效性;他看出某人的字写得文质彬彬又很流畅,另一个却笨拙矫情得令人不快,这时他就已经在运用笔迹学的首要原则了。所有这些观察和推论都没人能否定,但也没人能说出自己用来判断的特定的界限何在。
所以,我们能得出的唯一恰当的观点就是从我们之前认为过于鲁莽、大胆及未经证明的评论中来的。但我们同时也得小心:不加深思熟虑地做出太远的推论是无效的,因为我们可能会被更敏锐和仔细的观察、更丰富的材料和更好的办法带得太远了。
举例来说,赫伯特·斯宾塞所说的关于讲话时的“音色”对心理状态表达的重要性的观察到底能不能成立,以前还没有人想过这个问题,也没有考虑过能从这个单一数据中获得任何重要结论,而此言一出就涌现出大量被完全证实、有正确基础的结果。达尔文非常娴熟地将其收为己用。 他指出,飞快地抱怨受到的不公待遇或者遭受很小痛苦的人,说话时的语调几乎很高,如果一个人发出深沉的呻吟或刺耳的尖叫声,则表示他非常痛苦。现在,我们律师就能做出很多类似的观察结论。稍微有点经验的人都能很快地从某个新来的人的语调中发现他到底想要什么。比如,要是被告恰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传唤,就会用表示疑问但不真正把问题问出来的语气。挑剔的人、讲别人坏话但自己并不全信自己说的话的人,他们神秘的语气就把他们出卖了。来自成百个案件中的大量生理现象已经证明,罪犯否认罪行时的声音也能出卖他们。神经的刺激比嘴的张合对吞咽反射倾向的影响要大得多,还会通过扰乱心脏活动造成心悸和血压的波动,这能从右侧颈动脉清晰可见的脉动(就在脖子右侧中间位置距耳下大约一掌宽处)看出来。左侧颈动脉没有这种现象可能是因为主动脉和右侧颈动脉有更为直接的联系。上述种种加在一起,就营造出一种意味深长的、带有轻微颤抖的、冷漠和单调的声音,这种声音经常出现在否认罪行的罪犯身上。专家几乎都能分辨出这种声音。
但是,不同的音色对犯罪学家来说其实尤为危险。因为潜心研究过音色的人都很容易全盘接受这种听声辨真假的理论,就算他已经正确地识别了100次,还是有可能被一种他认为是“典型的、外露的”声音欺骗。但要说音色有欺骗性,或是模仿能完全骗过别人,我是很难相信的。带有欺骗性的音色通常是有人的刻意为之,也许能骗得了一时,但这需要说话者把全部注意力投入其中,而这种状态往往只能坚持一小会儿。如果说话者需要投入注意力来维持自己的说话方式,他的声音就会不自觉地回到符合其物理特性要求的语调上,当出现这种改变时,说话者就大大地出卖了自己。对此我们可以大概总结为:有效的模仿其实是很难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之前错误的观察和错误的推理——替代方案和类似的错误很容易产生误导。所以可以确定的是,根据声音做出的判断可能具有很大的价值,但是将声音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时,我们对它的研究太少了,因此远远谈不上是定论。
这个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声音和动作截然相反。拉撒路提出,观看击剑比赛的观众会无法抑制地去模拟运动员的动作,只要手里拿着什么可以摇晃的东西,就会跟随运动员的节奏挥动它。施特里希对演习或者游行中的士兵的不自觉动作也给出过同样的观察结论。 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现象,比如跟上走在我们旁边的人的步伐,投球手在球离手之后还是使劲转动身体保持平衡想拿好球,身体跟随音乐的节拍或者车轮轧过鹅卵石的律动摆动,甚至包括同属一个阶层的人们愉快交谈时通过某种动作强调自己说过的话。还有点头表示同意,摇头表示反对,耸肩表示不在乎。本来说的话已经表达得很清楚了,不需要伴随动作来强化语气,但身体还是会不自觉地做出动作。
另一个方面是,声音可以反过来被表情和动作影响。如果我们固定做出某种表情或者让身体摆出某种兴奋的姿势,那可以肯定,我们多多少少会受到那种情绪的影响。这是莫兹利提出的一个完全正确的论断,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验证它。对我们来说,这可以作为“让自己沉浸其中”现象的有效证实手段。假设你能很好地想象出一个愤怒男人的样子:紧皱眉头,紧握拳头,咬紧牙关,低吼,喘粗气,再让自己模拟这个人。这种情况下就算你觉得自己心态平和有爱,也可能在模仿了一小会儿之后就变得特别愤怒。通过模仿就能活生生地改变你自己,所以你也能够通过同样的方式让自己沉浸到可以想象到的任何情绪状态中,这些状态的外在表达都很有力。我们可能都注意到了,罪犯竟然可以非常成功地表现出自己的热情,以至于大家都相信他们是正直的。同样,一个无辜的嫌疑人、一个明显很贫穷的人、一个被自己信任的仆人骗了钱的人,他们各自的愤怒也能让人相信。诸如此类。这类情绪戏码在法庭上每天都会发生,而且表现得如此之妙,以至于最有经验的法官都相信了,还认为这种事很难装出来,因为他认为伪装本来就很难,要一直装就更难。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伪装往往都不需要太成功,并且都没什么技巧性可言;谁要想装出生气的样子就需要做出恰当的动作(不是艺术方面的),这就创造出了必要的条件,就能刺激身体制造正确的“伪装”以及做出接下来的动作,而这些又会影响到声音。所以不需要任何演技就能自导自演,做到正确而有说服力。最有力的表演并不是单纯靠语言表达,而是语言与动作相互影响成就的,这种影响力在很多情况下都能看出来,最终人们甚至自己都相信了。那些“精神天平”精度特别高的人,甚至会患上臆想症。有人认为写作与阅读具有和动作、表情一样的效果,对一个人的声音和总体外观都有非常惊人的影响,所以大体来说一个人是在说话、表演、写作还是在思考其实没什么区别。那些曾经写过特别粗俗的信件的人应该熟知这一点。
这种令人兴奋的动作很容易被察觉出来,但是要早点进行观察。如果证人已经沉浸其中并为即将展开的演说而激动起来,他就能把自己的动作调节得很自然,就无法发现伪装和不实之处了。而在他刚开始时,他的动作还不怎么娴熟,此时还能看得出确切的意志力的作用以及极为明显的夸张。动作会比语言走得更远,这并不是特别难发现的事实。一旦发现了,就有必要了解语言和动作之间的某种协调性,因为其实很多人缺乏这种协调性,这是习惯性的诚实,就比如某些比较做作的人会有过多的手势。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语言和动作突然变得协调起来,尤其是经过一番声情并茂的演讲之后,你可能就可以确定对方正在很有技巧地发起了总攻或者呈现出他希望别人看到的面貌了。除了能清楚看到事实的重要性之外,这项工作中本身存在的乐趣对工作者的付出来说也是很大的奖赏。
和这个现象密切相关的还有颜色的改变,不过很遗憾,这一点常常被高估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脸色苍白受到的关注却比较少,因为它更不常见,也更不可疑。经常有人在讨论模仿问题(尤其是模仿癫痫)时说,脸色苍白是不可能造假的。但这是错的,因为有一种特殊的心理学实验程序能够成功地造就苍白的脸色。该实验让实验对象胸腔猛烈收缩,声门闭合,吸气肌肉收缩。不过这一点对我们并没有实用价值,因为这个把戏需要非常生动和明显的动作,也就无法在法庭上人为制造出苍白的脸色来,所以这个方法对想造假的人来说没什么用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模仿癫痫发作,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也无法再继续下去,因为这个人此时肯定得倒在地上了。
众所周知,苍白是由血管肌肉抽搐导致血管壁变窄从而阻碍血流造成的。但这种抽搐往往只会在极度的生气、恐惧、疼痛、惊恐和愤怒时发生,简而言之,在兴奋的情况下没人可以伪造出苍白。苍白也没有什么区分价值,因为一个人脸色变得苍白既可能是因为担心罪行被揭发的恐惧,也可能是因为对受到不公正怀疑的愤怒。
同样,脸红也是小动脉血管壁短暂受损的结果。 这导致血管的肌肉纤维突然松弛,导致血管内血流量骤增。某些人是可以自己控制脸红的,比如将胸腔完全打开,声门闭合,呼气肌肉收缩。但这一点对我们也没有什么特别的价值,因为模拟脸红最大的用处无非就是让女性显得更加高贵、谦逊。但就算是为了这个原因,脸红也没什么用处,因为要做到这一点也必须非常用力,别人一下就能看出来。即使可以通过外在辅助措施来制造脸红,比如吸入某种化学物质,也没人愿意在法庭上尝试。
再者说,脸红也不能证明是有罪还是无辜。有很多人脸红其实并不是因为内疚。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自我观察,只要能回想起自己脸红原因的人都会对脸红不以为然。我自己就属于没有任何原因就会满脸通红的人,不仅在孩提时期如此,而且毕业之后很久都是如此。只要听见任何让人感到羞愧的事情,比如盗窃、抢劫、谋杀之类的,我的脸就会红到可以让任何人都觉得我就是罪犯之一的程度。我家乡有一名我从小就认识的老处女,因为对我祖父无望的爱而一直单身。她对我而言是一个特别诗意的人物,只要一听到有人谈到她奇丑无比的外表,我就会站在她那边,说她长得其实也没那么糟糕。大家都嘲笑我的审美品位,从那时开始,只要有人谈到她或者她所住的街道甚至只是她穿的皮草(她以前喜欢穿贵重的皮草),我都会脸红。她的年龄可以从她的初恋估算出来。我常常会痛苦地想到这件事,很多人有过和我一样的遭遇,因此,把脸红看作有犯罪学价值的一个表征是没道理的。但在少数情况下脸红也可能是很重要的。
就算我们对导致神经纤维受到影响的内在过程一无所知,这个问题仍然非常有趣。脸红这个现象在世界各地都会发生,其发生的场合与过程从野蛮人时代至今未变。 而且不管一个人是否受过教育,都一样会脸红。以前我曾秉承一个观念很长时间,就是:脸红在受过教育的人中才会发生,在农民身上非常罕见。不过这一点现在看来是不对的。劳动人民,尤其是长时间待在户外的人,色素沉着比较多,因此肤色就深,所以他们脸红不大容易被看出来,但是其发生的场合和概率是一样的。同理,有人说吉卜赛人从来不会脸红——当然,没有廉耻和荣誉感的人很少会脸红,但是只要和吉卜赛人打过交道的人都说能看见他们脸红。
对于脸红和年龄的关系,达尔文说过,幼小的孩子不懂脸红是什么。年轻人比老年人脸红的次数多,女性比男性多。愚笨的人几乎不会脸红,盲人和天生的白化病病人则特别多。就像达尔文所言,脸红的生理过程是很了不起的。脸红往往伴随着极快的眼睑收缩,好像是要防止血液上涌到眼睛里一样。绝大多数情况下此后眼睛会垂下,就算只是生气或恼怒;最后脸红会更甚,一般可以发现脸上出现不规则的小点,然后布满整个面孔。如果你想让证人不要脸红,那就只能在脸红刚开始发生时行动,也就是眼睛刚要动的时候,而办法就是不要去注意他,不要看着他,继续说你的话。这个技巧的价值在于,很多人都对脸红感到特别困惑,他们脸红的时候往往六神无主。没有别的原因导致脸红和困惑,脸红本身就是困惑的原因。所有容易脸红、对此有一定经验的人都可以肯定这一点。我本人从来不敢在脸红的时候妄下任何定论。弗里德赖希也提醒大家说,比起已经习惯了的人,第一次经历法庭审判程序的人更容易脸红,所以正是这种不习惯造成了困惑。
梅内特明确地说:“脸红总是取决于一种影响深远的联想,在这个过程中,同时兴奋起来的神经元素达到饱和状态,限制了大脑的有序活动,加上同时进行的大脑活动的简单性也决定了联想功能的范围。” 在思考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对这个定义是否合理的疑问会逐渐清晰起来。想象一下,某个被告第一次看见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法官把精心准备的证明他罪行的材料一件一件呈现出来。现在设想一下这将会令思维多么混乱,哪怕被告真是无辜的。这件事本身对他来说很陌生,他可能会想,其中有什么是他知道的(比如事情发生的地点、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物品的所有权等),那他就该知道,同时还有脱罪的可能——不在场证明、所有权等。这些念头纷至沓来。然后,只有在他想到怀疑他的具体原因的时候,他就必须——从某种程度上说——感同身受其中的利害关系,然后一一为这些原因寻找解释。我们有几十种思维逻辑,它们同时启动并互相穿插。如果某时出现一条特别危险的证据,被告意识到这种危险而怕得脸红起来,审判员就想:“我终于抓到了,他脸红了!现在要赶紧行动,加速审判,然后把这些语焉不详的答案记录下来!”但是过后如果被告拒绝认罪,说那是因为审判员他们把自己搞迷糊了才说的,这时候谁又会相信他呢?
“你脸红了,所以你就是撒谎了,是你做的!”这种想法出现在很多例子中,从劝诫小孩子到让嫌疑人招供不一而足。
最后别忘了,有些脸红的现象和心理状态没有任何关系。路德维希·迈尔称之为“伪造的脸红” (更好的说法是“机械动作制造的脸红”),指出,特别敏感的女性可能因为微小的摩擦而脸红,比如脸枕在枕头上、被手抚摸过等。这种脸红和普通的脸红很难区分。这种敏感的女性如果作为被告来到法庭上,大家都不知道她那么敏感,如果她要是用手摸了摸脸就脸红了,可能就有人会说这就是“证据”了。
弗里德里希·格斯特克在某次心情特别好的时候说,要判断一个人的性格,最好的办法就是观察他如何戴帽子。如果他是端正地戴上的,就说明他诚实、迂腐而无趣;如果帽子微微歪斜,那他就属于最优秀也最有趣的那一类人,机灵又可爱;如果帽子歪得太厉害,那代表帽子的主人个性轻浮、固执专横。帽子戴在后脑勺上则表现出主人粗心大意、随和、自负、好色和奢靡等性格,帽子戴得越靠后这个人就越危险;把帽子紧紧扣在太阳穴上的人喜欢抱怨,性情忧郁,令人不快。从我第一次读到这位游历各处、经验丰富的作者的这个观点到现在已经过去很多年了,我无数次叹服他对人观察的精妙,但是,除了戴帽子的方式之外,还有很多能够说明人个性的东西。我们需要了解很多类似的特点。一个人可以通过别人穿鞋的方法去看其个性,其他人则通过观察用伞的方法;谨慎的母亲会教导儿子观察未来媳妇对待倒在地上的扫帚的方式,或者是她吃芝士的方法——奢侈贪婪的人会厚厚地切下一大块,合格的媳妇则会小心翼翼地切下薄薄的一块。很多人会通过人的整洁干净程度去评判一个家庭、酒店的客人和城市的居民,这也不是没道理。
拉撒路曾回忆起虔诚的克里斯多夫·冯·施密德告诉过他的一件事。一个聪明的男孩子躺在树下,根据每个路过的人说的话来判断这个人的职业。“多好的木材啊!”“早上好,木匠。”“多华丽的树皮。”“早上好,硝皮匠。”“好美的树枝呀。”“早上好,画家。”这个意味深长的故事告诉我们,其实只要用心一点,就很容易发现可能会被隐藏的细节。这个故事微妙而清楚地告诉我们,自我主义是如何精准地让每个人首先——并且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仅仅——注意到自己认为最重要的事情!此外,人们总是急匆匆地给他人一眼看穿他们灵魂的机会,所以我们只需要睁开眼睛——观察和了解简单得如同儿戏!我们每个人在每天的生活中几乎都会遇到很有意味的事情,比如透过我书房的窗户,我能看到一座很大的花园,里面有一所房子,晚上木匠离开时会拿两块木头挡在进门的地方,最后在上面交叉着放一块木板。然后每天晚上都有一帮年轻人过来,把那里当成一个很好的游乐场。他们穿过这个路障的方式就成了让我观察他们个性的机会。一个人轻快地跳过去——他在生活中也应该会轻松而快速地取得成就;另一个人很小心地走过来,慢慢爬上木板,然后小心翼翼地从另一边爬下去——仔细、深思熟虑、确定;第三个爬上跳下——没有目标、随机但守规矩;第四个精神满满地跑过来,然后停下来鲁莽地爬下去——让人看了不舒服的男孩,不过还是能将目标向前推进;然后又来了第五个人,他因为跳得太低剐在木板上滚了下来,但他站起来揉揉膝盖,走回来重新助跑然后非常漂亮地跳过去了——他也能漂亮地实现人生的目标,因为他坚毅、无畏、充满勇气和坚韧!他不会一蹶不振的;最后第六个冲了过来,只用一脚,那些木板和木块就碎了,掉落下来,他很骄傲地跑了过去,后面的人就利用了这个空当——他就是能在人生中发现新路的人,伟人往往来自这个人群。
当然,所有这些都只是一个游戏,没人胆敢仅从这些观察中得出事关我们严肃工作的结论来。但是如果工作做得好,有大量样本而不是将几个单一的点拿到一起,并能从恰当的案例中得出恰当的推论,这种方式还是有附带价值的。这种研究要在生活本身中进行,可以轻松地取得进展,如果观察得很仔细,理解得很正确,尤其是提出的观点也恰当的话,就能轻易获得结论并留下深刻印象,然后在正确的时机自动派上用场。不过这只能作为索引使用,只能说明“今天的案情可能也一样”。这代表了很多种含义,成立的是取证的观点,而不是证据或者一点点的证明本身,只是取证的方法存在犯错的可能。不过只要能小心翼翼地沿着这条路走,就算犯了错也能立刻发现,这时我们的记忆又会告诉我们另一个办法可能是对的。
最重要的是获取关于人类这个物种的知识,而犯罪学家恰好最需要这种知识。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面前的人只是“A,某某案件的嫌疑人”。但是他的身份却不仅如此,尤其是他成为“A,某某案件的嫌疑人”之前的经历更复杂。所以很不幸的是,法官犯下的最严重的也是最常见的错误就是他没能和被判有罪的人对其之前的经历进行或多或少必要的探讨。难道他不知道每种行为都是个性的体现?难道大家不知道行为和个性是互相关联的,作为行为的体现,个性不能仅仅从行为本身推理出来?“罪行是罪犯以生理为基础的心灵及其环境外在条件加在一起的产物。”(李斯特)每个特定的行为只有在该人特定的性格和这种行为本身有关联的时候才有意义——某种个性会引发特定的行为,另一种个性则让另外的人觉得该行为不可思议或者无法引起共鸣。但是谁能说自己在不了解一个人世界观的情况下可以完全了解他的个性,谁又会和罪犯探讨他们的世界观呢?“想要了解人,”希佩尔说道,“就得通过他们的愿望来判断。” 而这也是施特鲁韦的观点:“人的信念表明他的目的。” 但是我们中有谁会去问罪犯的愿望和信念呢?
如果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说的就是正确的,认为只要和罪犯交谈过几句就能大致正确地推进案件,那不仅这种行为本身马上就会出问题,要了解罪犯内心世界重要情况的努力也会出问题。所以我们最好通过一般原理及其特定关系来尽可能清晰地判断对方。
碰到重要的证人,尤其是当案件审判中的很多因素取决于他的判断、经历、感觉和想法而没有任何其他方式能够替代时,我们也要采取上述处理办法。当然,这类分析可能吃力不讨好;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它又可能有言简意赅的效果,所以我们对此无须怀疑,这也是理所当然的。谁会想放弃叔本华的公式“通过自己的所作所为我们才发现自己是谁”呢?通过对方的所作所为,甚至仅仅是通过和对方进行的关于过去和最近做了什么的简单对话来了解一个重要的人的信息,这是再简单不过的方式了。但迄今为止我们只在很大的案子,比如谋杀或重大的政治犯罪中用过这种办法,并且也只是非常浅表地使用过,对核心行为我们关注甚少。但其实看起来越小的举动往往关系越大。假设我们允许对方谈论任何一个他们知道的人,他就会判断其行为,或表扬或批评,在他认为自己仅仅是在评论别人的时候,其实说的完全都是自己,因为他对别人做的所有评论都是为了证明和提升自己,他表扬的好事肯定他自己也做过,批评的坏事则是自己不做的,或者至少他希望别人相信自己会做好事而不会做坏事。要是他很不高兴地谈到某些朋友,就代表他放弃了之前和他们有过的共同之处。然后他肯定会咒骂他们,责怪是他们邪恶的本质造就了这一切,但仔细观察的人就能发现,其实他是因为自己从同样的邪恶中没捞到什么好处才不喜欢的。同时,他根本不可能压抑自己的愿望和需求。现在,了解了这一点,再去了解他的动机并判断其对于犯罪的态度就易如反掌了。“Nos besoins vent nos forces.” 但是表面的需求并不能让我们真正兴奋起来,而实际的需求却能让我们兴奋。一旦被强迫,我们要达到目的的力量就会发生惊人增长。在许多犯罪案件中,我们曾惊叹于这种力量的巨大!如果我们了解犯罪行为背后真正的需求,那就不需要再感叹这种力量之大了。因为我们发现了罪犯的需求,也就确定了罪行和罪犯之间的关系。这种需求中肯定有某种乐趣存在,无论什么人,一定会对某种形式的乐趣有明显需求,直到他筋疲力尽为止。人的天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像机器一样一直都保持状态,我们一定需要某种解脱和乐趣。
“乐趣”这个词当然是最广义的说法,因为某人可能仅仅静静坐在壁炉边或树荫旁就能找到乐趣,而另一个人则只能从工作的创新中找到乐趣。我认为,如果知道了一个人的乐趣所在,就不可能不了解这个人,知道一个人的意愿、力量、奋斗、知识、感觉和感知的最佳途径就是了解他的乐趣。再说,确实有人是因为乐趣来到法庭的,无论是拒绝还是乐于谈论自己的乐趣所在,都能说明这个人的个性。知名作家托马斯·肯皮斯的《效仿耶稣》是《圣经》之外世界上流传最广的书,他说过:“Occasiones hominem fragilem non faciunt,sea, qualis sit, ostendunt.” 这对犯罪学家来说简直就是金句名言。机遇、去经历一番的机会每个人都有,而无止境的时间就是人遇到的最大的危险,所以《圣经》把魔鬼称为“诱惑者”是一种极大的智慧。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发现的机遇之间的关系可以完全彻底地体现出他的个性。但是能直接观察人面对这种机遇时会作何表现的机会很少,并且这种事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人丧失对此的兴趣。但是到了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不是学习,而是要了解,此时我们的责任就是研究人的乐趣所在,了解他们面对自己的机遇时的所作所为。
还有一些方法可以让你大致去观察和评判一个人。最重要的就是尽可能地了解你自己,因为精准的自我认知往往导致对他人更深的不信任,而只有对他人心存怀疑的人才有可能少犯错。即使是在一些有合理的不信任的理由、怀着良好动机对他人做出假设却备遭批评的案例中,让一个人从不信任对方变为能接受对方好的一面,其实并不难。无论如何,在感受到一些真正好的事情时,人会被说服而且会变得更开心。但反之则不然,因为太容易轻信的人总是设想每件事最好的一面,就算他已经被骗过1000次现在还是会被骗。为什么自我认知会导致对他人的怀疑,这一点最好还是别去深究的好。这就是事实。
每个人都被自己对自己做出承诺的方式所定义。我不是说我们应该遵守还是破坏承诺,因为没人会怀疑诚信的人会兑现诺言而卑鄙的人不会。我说的是兑现承诺的方式和程度。拉罗什富科曾意味深长地说:“我们出于希望做出承诺,出于恐惧付诸实践。” 在某些特定的案例中,对比一下承诺、希望、行动和恐惧,就能得出重要的结论,尤其是在共谋案中。
如果有可能的话——其实在大部分案件中都是可能的,我们应该去了解一个人的风格——他灵魂的笔迹。我无法确定地说出其中包括哪些要素。风格只能好好研究,然后根据其与某些我们设想出的品质相结合的能力来加以验证。每个人都知道教育,教养和智识都肯定能在风格中体现出来,但也可以看出,风格能很清晰地表现出一个人个性软还是硬,善良还是残酷,坚决还是软弱,完整还是粗心,以及其他数百种品质。一般来说,研究风格时可以先假设出一个人的某些个性特征,然后在读其人手稿的时候问问自己,这种特征是否能和手稿中的吻合,是否能和这个人构思文章时的倾向性和关系吻合。只读一次当然不会有太多收获,但如果重复不断地以新的眼光来读,比如见到他一次就读一次,或者有任何新的观点出现时就读一次,那就不可能得不出一个确定的、有价值的结果。那时关于亟待证实的某件事的突然印象、亟待确定的案件性质等内容就会从手稿中冒出来,那时就不用再浪费时间去工作了。重复阅读能让上述问题变得越来越清晰明确,很快人们就能知道是从手稿的哪些地方或者方向发现了这些问题的——那些出处都集中在一起,其他的则被暗示出来,很快就能得出更进一步的结论,而它本身当然并不是什么证据,不过和其他无数现象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有巨大的价值了。
某些很小的、看似无关紧要的品质和习惯其实很重要。有很多人已经说过这一点了,但是关于人某种风格的重要性的例子非常之多:“这个人从不迟到。”“这个人不会健忘。”“这个人天天都装着一支铅笔或小刀。”“这个人天天喷香水。”“这个人穿着干净的、小心刷理过的衣服。”只要经过一点点训练,人马上就能从这些品质中推导出这个人的整个内心世界。这种观察通常可以从思想比较简单的人入手,尤其是农民。很多年前我处理过一个失踪案。当时怀疑失踪者被杀害了,但做了好多调查都没有结果,直到最后我询问了一名上了年纪但特别聪明的农民,他和失踪者关系很好。我让证人非常准确地描述他朋友的性情,以便我了解他的品质和习惯等,从他行为的倾向中我推测出他可能会去的地方。农民认为所有该说的都说了,然后说他从来没有过一件像样的工具。这一点太妙了,其价值堪比令死者复活让我直接从他身上了解一样。他是一个小气的伐木工,以前总是在高山里购买小块林地来砍树,砍倒以后就把木材带到山谷里或者烧成炭。而他从来没有过一件像样的工具,也没给帮他干活的人买过,这一点让我知道了他狭隘的思想、令人费解的吝啬、令人恶心的谨小慎微和有限的善良,这些品质会让帮他干活的人因为工具太破而责怪自己一无是处,这些都由他从来不买工具这一点证实了。所以我想,这个年长而有丰富经验的农民的寥寥数语完全证明了,他已经知无不言了。这种话虽不多但能切中要害的人必须小心对待,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理解他们的言下之意。
但法官也需要留心并适当保留自己通过观察得出的意见。不管是谁,只要留神去观察和自己打交道的那些人,很快就会发现他们都有某些类似的但显然无关紧要的品质。在这些熟人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们的个性归类到某种品质中,有了一系列诸如此类的观察结果,再要总结概括、从中抽象出特定规则来也就不难了。所以必要时,如果某项工作很重要而一个人又能很轻松地使用恰当的规律,那我就要说,得感谢这个人平时的努力。
要了解一个人对自己的看法,看他把自己当作哪一类人,有个基本而常用的标志性办法,就是看他怎么使用“我”这个词。哈尔滕施泰因已经提醒大家要注意这一点的重要性, 福尔克马尔说:“‘我们’有很广的使用范围,从偶然同时产生一种感觉、表述或想法,到最完整的家庭圈子,‘我们’打破了‘我’,甚至都没有把最有力的敌对者排除在外;恨,正如爱一样,定义了它的‘我们’。”“我们”这个词的有意思之处就在于,在“我们”这个或大或小的群体的对面,就是整个世界。我说“我们”时可能仅仅代表我妻子和我,也可能是我的小家和大家中的人,我所在的整个街道的人、社区的人,或者我这个城市的人。我说我们评审员,我们奥地利中部的人,我们奥地利人,我们德国人,我们欧洲人,我们地球人。我说我们律师,我们金发族,我们基督教徒,我们哺乳动物,我们每月合作者,我们老年人俱乐部的人,我们已婚人士,我们庭审中的对手。但我也会在涉及某些偶然联系的时候说“我们”,比如乘坐同一列火车,在同一座山的山顶相遇,住同一家酒店,听同一场音乐会,等等。总之,“我们”可以用来定义从最窄、最重要、最本质的一直到最个人、最偶然的所有关系。于是也就不难理解,用“我们”也能把有某种邪恶的共同点的人联系在一起,他们也会大量使用这个词,出于习惯,在某些本来不想说的场合他们也会说出这个词。所以,如果你注意听,可能会从某个否认自己罪行的人说漏嘴的“我们”这个词中,获得他其实和自己不齿的人混在一起的信息,比如“我们”小偷、“我们”强盗、“我们”赌徒、“我们”精神错乱者等。
对此可以这样理解:人这种社会动物会在各个方面寻求陪伴,这样他会觉得更有安全感,他能把软弱和不受保护的感觉安放在“我”中,将强大和勇敢体现在“我们”中,于是就出现了这个词的多种多样的用法。我不是说可以用这个词捕捉到罪行,但它可以让我们的工作更清楚。就像任何一种用来测试诚实性的工具一样,它是对我们的对象所在位置的索引。
在大部分案件中,人们会假设只需了解对方的某个对现在来说很重要的点就可以了,比如不诚实、懒惰等,这是错的。这不但会导致偏见,而且要比了解这个人的全部、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要难得多。每个独立的品质都只是全部特质的某个症状而已,只能通过整个复杂的体系来解释,优点、缺点其实相辅相成。至少从或好或坏品质的特质及数量上能看到其他或好或坏性格的影响。善良会被软弱影响,并且可以说一部分善良就是来自软弱,犹豫不决、过度敏感、麻木、负能量、毫无推理能力等也一样,最糟糕的缺点都是由一些本身是好的品质决定的:决断、精力旺盛、有目的性的行为、知道谁是同伴、健康的自我人格等。每个人都是天性和教养相结合的结果,也就是数不清的单个条件的产物,而他说每句话时采用的表述方式也都是这些条件的产物。所以如果要评判这个人,就得把所有条件都考虑进去。
因此,所有这些都表明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我们来说是最重要的,当然,只表现出其某个侧面的品质也很有价值,但后者只能作为索引使用,不能帮我们省却进一步研究对方本质的麻烦。这种单个的品质数量庞大,没人能把它们一一厘清,但通过与此有关的例子还是能说明一些问题的。
比如,我们会问,哪些人能告诉我们关于一个人所作所为、本质性格的最好、最可靠的信息。有人会说:那些会被问到这种信息的人,比如他最好的朋友或是上级。但是当面对这些人的时候,其实没人能够彻底表露出自己真实的一面,因为就算最诚实的人也会在别人面前努力表现出自己好的一面,甚至表现得比真实的自我更好。这是人性中所有以自我为主的品质的基础,我们都会尽力避免减损现在拥有的福祉。而如果上级要对一个人做出任何评价,他只能保守地说这个人是否受过惩罚,或者此人是否涉及与法律有关或者与上级自身有关的事情。但是政府对他的社会性格一无所知,他们必须进行调查,由侦探给出调查结果。其实侦探最多也就是找机会去问看守和审讯过这些人的人,这些人可能是仆人、家具商、搬运工、街角的流浪汉等。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不自己去审讯这些人,但如果真的自己去审讯的话,我们就能了解这些人可能会是给我们提供重要情报的人,然后我们就能根据我们需要的答案去设计问题。如今,官方声明常常以令人厌烦的老太婆的闲话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这真是一件特别消极的事。但就其本身而言,到仆人及其同等阶层的人中了解某人的信息是对的。不过我们必须知道,这样做不是因为闲话很容易获得,而是因为在完全无足轻重的人面前,人最容易表现出自己的缺点。这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但是研究得不够透彻的、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仔细想想:没人会因为在动物面前做了邪恶的事或犯了罪而羞愧,但如果面对的是一个白痴,羞愧感会增加一点点,现在假设这个证人的智力水平和重要性程度平稳增加,那么羞愧感就会随之提升。所以,我们在对我们最重要的人面前是最有自制力的。彼得·罗泽格这个有史以来最棒的学生,有一次讲了一个一流的故事,说的是某些人“最私密的秘密”是如何通过跟他保证不会外传的人之口变成街谈巷议的话题的。最后人们发现,传话的人是一个驼背、寡言的老妇人,她白天在不同人家里打工,在没人看见的客厅一角静静工作,显得对一切漠不关心的样子。没人告诉过她什么话,但是在她面前人们也无所顾忌,所以她可能就是猜测了一下,然后把消息串联起来。没人看见这个无足轻重的老女人,她就像机器一样在工作,她的想法,她发现的那些有人争吵或者觉得焦虑、失望、喜悦的事情,对所有人来说都不重要,就这样,她发现了很多要对重要人物保密的事情。这个简单的故事非常重要,它告诉我们,我们不用留心闲谈,但一定要留心那些被别人认为对信息漠不关心的人,他们能够提供的消息会比重要人物提供的更重要、更可靠。这件事只需要推己及人就可以理解:我们对自己的仆人了解多少?我们知道他们的教名是什么,毕竟我们得叫他们;知道他们来自哪里,毕竟我们能听出口音;知道他们的年纪,我们能看见;还有一些我们会接触到的关于他们的特点。但是我们知道他们的家庭关系、过去、计划、喜悦和悲伤吗?女主人了解的情况可能会多一些,因为日常接触比较多,而先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去关心其他人的事情。其实女主人知道的也很有限,日常生活中的接触也不深。但是反过来,仆人们对我们了解多少呢?夫妻关系、孩子教育、经济状况、亲戚关系、朋友往来、个人偏好的乐趣、每种欢乐、每个麻烦、每个希望,从最微小的身体疼痛到最简单的卫生间里的秘密,他们全都知道。什么能瞒得住他们?他们当中最边缘的人都能知道,即使不知道也不是因为我们隐瞒的技巧高超,而是因为他们太蠢了。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什么能瞒得住的,所以也就不用麻烦了。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个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会让下属或无关痛痒的人发现自己的弱点。那就是我们痛恨那些了解我们巨大缺点的人。这一部分是因为羞愧,一部分是为自己苦恼,一部分纯粹是因为自我主义,但事实是,一旦我们发现有人通过我们的弱点看到我们的堕落,我们的怒火马上就会对准这个人。这种情况太常见了,所以被告越希望证人不在场,证人的证词就越可靠。人微言轻者不会被看作是真的证人,人们认为他们不会感受到什么,到最后才发现原来他们看到的至少和任何其他人看到的一样多,不过那时已经太迟了。谨记塔西佗的警句“figulus odit figulum” 就不会铸成大错。一个搬运工至少会因为工作方面的忌惮而恨另一个搬运工,原因就是同行很了解彼此的弱点,知道对方会如何掩饰自己的无知,知道每个人的行为多么具有欺骗性,并且大家愿意付出多少努力来让自己的工作以最佳面目呈现出来。但如果你知道邻居和你一样明智,那他就会变成任何一场纷争中棘手的证人,如果你常常以这种方式想到他,他就很可恨了。所以如果有人像“陶器工匠”似的提出某条证据,那你一定要万分小心。团队精神和嫉妒就能以惊人的力量挖出真相,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最后真相就会越来越扭曲,因为所谓的团队精神其实只不过是普遍的自私罢了。康德提到,自我主义永远会把人的“我”推到台前,使之成为所有人注意的焦点, 但是他没有充分阐述这个观点。因为一个仅仅追求别人关注的人只不过是自负而已,但自我主义则是要寻求自己单独的利益,哪怕牺牲别人也在所不惜,所以他表现出团队精神的时候,他要追求团队利益也是因为自己能够分一杯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真的非常了解与自己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但是出于嫉妒,他们讲得特别少,不过,在哪个方面说得少,就要取决于案件的特点和他自己的个性了。
在很多情况下,要注意判断是否客观的东西说得太多,主观的则太少。意思就是,从业者可能会夸大所有普遍性的问题,但是对这个特定的同行的嫉妒心就会让他产生戒心。绝对的界限可能很难得出,就算在主观上也很难。假设A有些关于自己同行B的话要说,假设B的成就得到了认可,如果A和B是在同一个领域工作的人,那么他就不可能太过看轻B的工作,否则就有他自己的工作也同样低劣的嫌疑。客观地说,反之亦然:A吹嘘整个行业的效率水平其实并不能让他有多得意,因为我们知道他的竞争者也会同样被高估。我不想给出关于某个具体行当的例子,但每个人都遇到过一个又一个“陶器工匠”,从最低贱的到最高贵的行当都是如此,只要想想他们对自己同行的评论,就能知道我说的话是对的。我不是说这一点在每个案件中都一模一样,但是肯定大致相同。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留意。很多在自己本行业干得得心应手的人会希望自己在其他哪怕不相干的领域也受到好评。据历史记载,某位摄政王听到有人夸奖自己其实很一般的笛子吹奏技巧时会很开心,某位诗人听闻有人喜欢他其实惨不忍睹的画作时会高兴,某位元帅不希望别人提到自己在战争中取得的胜利,却很渴望有人赞扬自己其实很可疑的朗诵水平。这在普通人身上也一样。某一行的人幼稚地希望在另一个行当大放异彩,市侩之人靠旁人的称赞而得到满足。这一点的重要性其实在于,人试图在展现自己知识和能力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而谈到过去的事时,哪怕最诚实的人都可能会撒谎骗人。
比如某个在班上特别憨厚懦弱的学生后来暗示自己是最狂野的运动员,一个不懂事的艺术家鲁莽地挥霍妈妈的血汗钱,想让别人以为自己是纨绔子弟,曾经是女生里最不起眼的老夫人热衷于说她伟大的罗曼史。当某类事情对人们很重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地分析。
在这类极力表现得比实际情况更有趣的人中,有人会宣称一切皆有可能,结果把很多法官引入特别麻烦的错误中。尤其是被告试图通过编造关于自己伟大成就的故事来脱罪,而证人被问到这是否属实时。可能会有证人认为,如果自己说的那些丰功伟绩是不存在的,就意味着贬低了自己和自己的观点。这其实很好发现,他们属于创始人或发明家或其他这类人中最差的一群。这种人多得简直令人吃惊:有人在研究怎样偿还国债,或怎样解决社会问题,或该怎样灌溉撒哈拉沙漠,或者想发明一艘飞船、一台永动机、一种万能药,或者是对人的同情心泛滥到要去考虑万事万物的福祉。规则就是,他们并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自己的计划,所以会行事比较慎重,但他们的习性会让他们在各方面不经意地表露出来,从而揭穿他们最巧妙的伪装。如果你怀疑某人就是此类人,并且案件很重要,他可能就会在谈话中提到某项工程或者发明。接着他会说自己的同行刚开始是如何处理的,我把这称为“嫌疑热身”。这时你就知道这个人是什么货色了。他们属于一大群人中的一员,不是说这群人都不正常,而是一旦跨过了将特别值得信赖和不可靠分割开来的界限,这些人就算很想说出真相,也会因为自己头脑不清而扭曲了它。
我们不会把这种人和那些真的有权有势、但为了证明自己而夸大其词的人混为一谈。不管是善良的还是邪恶的人中,确实有非常聪明能干而且有自知之明的人,他们既可能是被告也可能是证人。前者表现出这种迹象的方式是供出比实际要多的罪行,或者用一种过于清晰的方式讲自己的故事,表现出自己的能力和狂妄。所以可能会有人把和其他三个人一起犯的罪自己扛了,或把一个简单的盗窃案说成暴力犯罪,又或是把自己或对手的罪行描述得比实际情况恶劣很多。证人也会这样做,比如把自己防卫的能力或者找到失物的技术或者对罪犯的甄别能力说得比实际高明很多,甚至会用特别冗余的话来描述情况,以彰显自己的能力。这样一来最简单的真相常常就被扭曲了。嫌疑人如果是这种人就特别棘手。除了他们常常会做多余的事情之外,一旦碰到不公的待遇,他们就会是最难控制和嘴巴最严的人。关于这类人,100多年前本·达维德说的一句话现在看来仍然很有道理:“迫害会让明智的人变得粗陋愚蠢,从而轻易转向残忍和邪恶的那一面。” 常常有本质极好的人历经挫折之后变成这样。最常见的是嫌疑人,尤其是被捕的那些,随着时间推移而彻底改变,变得阴沉粗陋,易怒邪恶,对最有善意的行为都充满挑衅和憎恨,甚至敢于彻底保持沉默、不辩一言。这种现象需要万分小心地对待,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受到不公待遇的狠角色。不管他们是不是很无辜,也不管他们是不是被特别重视,也不管具体出于什么原因而采取了怎样的方式,我们都必须往回走,用另一种方法去处理,切记:就算有非常确实的证据证明他们的罪行,他们也有可能是清白的。
要想识别出这类人,可以主要从生活方式、外貌特征和表达方式入手。只要知道了他们在法庭上会有哪些行为就清楚了。至于要了解每个人的个性特征,就需要仔细留心他们生活的方式和行事的方式。福尔克马尔有一句很简单的话:“我们想得到某些东西,仅仅是因为曾经拥有过。”按这个思路去思考,可以让犯罪学家注意到很多之前可能没发现的问题。很多盗窃、抢劫、谋杀或由嫉妒导致的种种罪行,以及很多性侵犯等罪行被发现,都是因为有人了解到罪犯曾经得到过,因此他们才会犯罪,而失去之后他们更会不遗余力地夺回来。其中最让人惊诧的是,在失去和动念要夺回来之间居然可以隔那么长的时间,看起来好像是每次起了念头的单个瞬间在漫长的岁月中自己累加起来,导致最后的罪行爆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了解罪犯的过去,其犯罪动机就很难解释清楚。
同样地,在不计其数的罪犯中,很多人犯罪的动机掩藏在难以解释的残忍行为之下。所有这些案子,尤其是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可能的罪行的时候,就要好好研究一下其成长的背景。古斯塔夫·斯垂伍说,年轻人去做外科医生纯粹是出于残酷,出于想看见别人痛苦、想自己制造痛苦的愿望,这也是可能的。学药学的学生最后去当刽子手、有钱人付钱给屠夫让他去宰杀牛,都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要处理一桩极端残酷的案件,要是不了解罪犯的成长背景,又怎么可能搞清犯罪动机呢?
而在有可能被嫌疑人的那些表面动机骗过的案件中,做背景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很多达到死刑量刑标准的犯罪中都有多个动机,有表面的也有隐藏的,”克劳斯说,“而每个罪犯都是在具有主导性的显著动机驱使下犯罪的。” 我们很清楚,窃贼常常用自己需要某样东西作为借口,为自己开脱,很多罪犯抢劫的时候会装成在做自我防御的样子,很多好色的人就算是对一个小孩子下了毒手,还是会说是孩子引诱了他。在谋杀案中更甚,罪犯招供的时候常常要为自己找借口。毒死自己丈夫的女子,尤其是在她想改嫁的情况下,总会说对方十恶不赦,自己这样做只不过是替天行道罢了。这类案件中罪犯的心理层面非常复杂,原因在于,其或多或少地说服了自己事情就是如此,最终他竟然相信自己做的事全部或至少有一部分是有道理的。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说的话,那么要找出反证就更加困难,因为本来可以用来证伪的心理学论点失效了。这个重要的事实让我们必须在明显撒谎的人和真相信自己的话的人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我们必须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因为让一个案件自圆其说的理由永远不会像真正的原因那样藏匿得那么深。因此,说服自己相信自己编造的真相的人会对所有疑虑和反对意见更加警惕,这和一个从来没有怀疑过自己说的话的人是不一样的。前者不仅没有良知,并且就像谚语所说:“坏良心加尖耳朵。”明知自己做得不对的人会留心观察所有反对意见,而他这种留心用意绝不应被主审官轻易忽视。
一旦这个尖耳朵发现谁真相信了他给出的动机,我们就能进一步把他识别出来(当然和辨识一般欺骗行为的迹象不同),方法就是让他自己说出一些人犯下的罪行,其中的表面动机就是真实的动机。俗话说得好:人不会因为老了就不会犯年轻人的错误,而是因为他自己再也无法宽恕这些罪行才不犯的。同理,人犯下罪行不仅是因为坏,还因为他能替别人犯下的同样的罪行找到借口。当然,让被告为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罪行辩护不大可能,毕竟没有哪个抢劫案嫌疑人会为江洋大盗唱赞歌,但是如果有更好或者看上去更好的犯罪动机,人人都会为其他具有同样动机的罪行辩护。每一个实验都证明事实就是如此,于是动机就这样被认定了。
在我们谈到人会根据的内心状况表现出某些外在表征的时候,必须进一步阐述:有一系列心理状态尤其能对外表构成影响,或者反之,有些外在的特性也能对心理状态或者精神状态造成巨大的影响。前者的例子就包括大家都熟知的,信徒往往给人一种特别女性化的印象。后者则像久尔科维奇说的,阳痿的人脾气坏。 有句特别残酷但是很真实的谚语说:“要小心那些被打上记号的人。”《圣经》首先就提到邪恶的圣斑。当然,没人能说身体上有任何畸形的人都是因为其邪恶的品性——“Non cum hoc, sed propter hoc.” 没开化的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人,在面对不幸具有身体畸形的人时都不会有关心和保护的态度,而是咒骂的恶劣态度。不光成人如此,儿童也是一样,他们很讨厌长得丑的玩伴(不论是有意还是无心的),于是他们就会一直让那个不开心的孩子注意到自己的外表。于是在很多案例中,罪犯从很小的年纪开始就脾气不好,刚开始是某种痛苦,然后嫉妒,然后不善良,接着是对幸运之人的压抑的愤怒,对搞破坏的向往,还有其他所有仇恨心态。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压抑的痛苦日积月累,这些感受就越来越剧烈,然后形成一种惯性思维,最后就造就了一个“被打上邪恶标记的人”。这是不容置疑的。此外,其实这些带标记的人往往要比一般人聪明而悟性高。很难说这是意外还是有因果关系,但是因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由于身体畸形而被剥夺了一般人能享受的乐趣,所以如果他们品尝到的只是虐待、嘲弄和质疑,因果关系说就更有可能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更多地思考,比别人更有必要培养自己的智慧,多半是为了免于被打。他们通常能够成功,却永远不可能有温和的脾气和可爱的性格,毕竟他们需要用尖锐、痛苦而具有破坏性的才智来保护自己。此外,如果这个畸形的人不是天生友善,其他隐匿的邪恶想法就会在他心中生根发芽,要是他们不需要动用这些想法——撒谎、诽谤、阴谋、用别人不齿的方法等来保护自己,这些想法倒还不会被付诸实践。但所有这些最后就形成了一种特别确定的复杂现象,这些所有畸形的人所共有的特质就会牢牢植根于专家心中:聋人对人的不信任,盲人威胁性的表情,驼背的人难以形容且极其有特点的笑容,这些都只是这类现象中的一部分而已。
人们对此不仅非常熟悉,还有一种反常的坚信不疑,所以我们常常发现畸形的人被怀疑犯罪的概率要比普通人高得多,尤其是当有人犯下某种特别邪恶的、引起公愤的罪行时。这种情况下一旦畸形人被怀疑,那怀疑的理由往往不难找到,最终还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在这句美好的谚语“Vox populi,vox dei。” 背后,这些不幸的人就会堕入被证明有罪的深渊,而这可能仅仅是因为他们有红色的头发或者驼背而已。这种事多得吓人。
与上述现象一样重要的,还有暴怒的外在后果。暴怒的过程无法仅仅用语言解释,不过它常常被高估并且被错误阐释。暴怒之所以重要有两个原因:1.犯罪;2.可以做审案的确认性标记。
针对第一点,没有必要证明罪行是由生气、嫉妒或者愤怒造成的,也没有必要说明恐惧和害怕会导致人做出一些难以解释的行为,这些都是众所周知、大量存在的事实,对此详尽解释既多余也不可能。不过因为这些现象正好处在人们熟视无睹的边缘,所以应该加以说明。例如,对物品发怒的行为,可以解释很多所谓的蓄意伤害致损,比如纵火。我们每个人都曾陷入对某件物品大怒的情绪中,比如该物品给自己造成很大的困难或者让自己承受痛苦,我们也记得把该物品远远扔开、撕碎或者砸坏时心里有多么痛快。我还是学生时有一本嵌在猪皮包裹的木框里的特别古老的、厚厚的拉丁文全书《辞海》 。这本非常好的书每每在主人生气的时候就会被砸到地上,每次都能极大地纾解我的压力。这种习惯是从我曾祖父那里遗传的,好在书没有受到太大的破坏。不过,当某个可怜的学徒工因为自己唯一一件衣服被钉子挂坏而破坏篱笆时,或某个年轻农夫宰掉一条冲着自己叫、想咬自己小腿的狗时,这些人做的事其实并不比我对自己的书做得更糟糕。F.T.费舍尔在他写的伟大的小说《也是一个》中对物品邪恶的本性有非常精彩的刻画,作者说,物品常常会和魔鬼一起开主教会议,议题就是折磨人类。
这种对没有生命力的物件的怒气让我找到有人放火烧了一大堆干草的线索。一个旅客在国内旅行,在坏天气要来临时他想要找一个庇护所。暴雨降临的前一分钟他找到了一个高高的用稻草堆起来的干草垛,于是他钻进去舒舒服服地躺着,享受着自己的幸运,就这样睡着了,但很快他就醒了,发现自己的衣服和周围所有的稻草都湿透了,因为正好他头顶上的那一块漏水了。于是他对这种“邪恶”暴跳如雷,就放火把稻草堆烧得一干二净。
有人会说,这个人的怒火成为犯罪动机这件事本身并不能在法律层面对案件产生任何影响。尽管这说得没错,但我们还是得从把罪行和罪犯结合在一起的角度来审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说这种结合是人类共性的自然结果,甚至可能说我们自己在同样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的事,如果我们真的无法证明其中有什么绝对邪恶的因素,那罪行就被全面减轻了。并且,在这些比较小的案件中,现代犯罪学的基本理念就凸显了出来:“被惩罚的对象是罪犯而不是罪行,受刑的是人而不是一个概念。”(李斯特)
人产生明显暴怒的情绪这一点对审理案件来说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彻底弄清楚这种怒气从何而来。在无法辨别这种怒气是真实的还是伪装出来的时,这一点显得更加重要。不过,只有在其产生能够一步步与原因结合在一起分析时,我们才能恰当地评估暴怒。假设我让嫌疑人知道了他被怀疑的原因,如果他的怒火随着每一个新证据的出现而步步升级,那这种怒火可能就比他对不太重要的原因表现出些许生气,而对比较重要的证据表现出比较迟缓的愤怒要更真实自然一些。
很多人研究过异常兴奋时的身体现象特性,尤其是动物的。由于动物的行为比较简单,伪装的可能性比较低,所以比较易于理解,长期来看也与人类表达情绪的方式类似。根据达尔文的说法,很多动物在焦虑、害怕和恐惧的时候毛发都会不自觉地直立起来,以显得体型更大更可怕。即使是现在,人类头发直立起到的作用也比以前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每个人都见过别人或自己恐惧时头发直立起来的样子。我清楚地看见过,被审讯的无辜者在发现自己可能被错认为真凶、将面对极槽的处境时,就出现过这种现象。不过我相信,很多时候我们看不见头发在恐惧时直立,其实是因为手从前额到头顶的抚摸动作。可能头发根部直立时人虽然看不见但能感觉到,这就导致头皮有轻微的发痒或刺痛的感觉,所以人会不自觉地用手去摸头来缓解这种感觉。所以这个动作就是不自觉地缓解刺激感的一种形式。审讯时这种经典动作的出现可能就有非常重要的含义。因为这个过程肯定是大脑通过神经传递命令给很薄的肌肉导致的,这就和恐惧、焦虑或担忧的人头发突然会变白类似。这种事件历史上还是比较多的,G.普歇统计过头发突然变白的案例(其中一例发生在一个可怜的罪犯要被行刑之前), 这种情况不大能引起我们的兴趣,因为就算被告一夜白头,还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他清白与否。但如果证人的头发明显变色,可以肯定他一定遭受了某种心理折磨从而变老了,不过到底是由真实的还是想象中的经历导致的,就得继续调查了,因为想象的和实际发生的事件会导致同样的精神和身体后果。
要理解其他暴怒导致的现象,就必须研究其基础和反常的原因。斯宾瑟说当恐惧以大叫、藏匿、抽泣和颤抖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意味着发现真正可怕的事情了,这种破坏性的感受就以肌肉紧张、咬紧牙关、伸开爪子等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是杀戮的较弱的表达方式。所有这些动作最初都是从动物那里遗传的,到了人类身上当然程度大为减轻,比如伸开爪子这个动作常常在一个人述说自己对另一个人的愤怒和苦恼时以伸缩手指的形式表现出来。做这个动作的人都在有意无意地表达想伤害对方的意图。达尔文以非常敏锐的观察力发现了这一点。他说人可能非常愤恨他人,但如果他的身体还没有受到影响,那还不能算被激怒了。这就很清楚地表明了外在表征和内心激烈情感之间的联系之紧密,我们要想对后者作出评论时都需要联系前者的反应。当然,我们从来不会在一个人看起来很淡然的情况下说他情绪激愤或者很生气,不管他的言辞多么激烈。这就说明了关注肢体语言的重要性。
福尔克马尔说:“恐惧时的颤抖和大口呼吸,生气时的怒目相视,压抑烦恼的苦闷,愤怒时中烧的火焰,嫉妒时的斜视和急速跳跃的心脏,这都多么重要啊。” 达尔文也对恐惧进行了描述:心跳骤快,脸色苍白,冒冷汗,汗毛直立,口干舌燥,于是就会频频咽口水,声音嘶哑,打哈欠,鼻孔收缩,瞳孔放大,括约肌松弛。原始人表现得更明显,颤抖根本无法控制。这个特征可以被看作是跨越文化和个体差异的一个标准,可以判断一个人在多么努力地控制自己内心的激荡不要被人看出来。和吉卜赛人相处过的人就能知道他们的自控力非常差。这个现象还造就了各种关于未开化族群的野蛮统治者的逸事,他们仅从外在举止就能判定一个人是否有嫌疑,甚至常常能从带到自己面前的几个人中找出真正的罪人,准得惊人。贝恩说可以命令印度犯人把大米放到嘴里,过一会儿吐出来。如果米粒还是干燥的话就证明这个人有罪——因为恐惧使他口干舌燥。 obstupui, stetetuntque comae, et vox faucibus haesit.
关于胆小怯懦的典型影响,见保罗·哈滕贝格的书。
自己流露出犯罪感会造成自己对自己的愤怒大爆发,我认为这常常是犯罪感的一个明证。至少我从没见过哪个清白的人突然对自己大怒,也从没听过有人见过这种现象,不过我无法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这个现象。因为这种场景反映的是愤怒的最极端外化形式,所以这种爆发是非常原始的,不可能和其他情绪混为一谈。掐自己的手掐到出血,或者用指甲使劲抓前额,不一定是对自己生气的表现,这只不过是为了释放某种蓄积的能量、想去对付其他人的一种表现罢了。别人能看出来的自己对自己生气的表现只可能是用会伤害别人的办法来伤害自己,比如揍、捶、拉头发等。这在比欧洲人更加情绪化的东方人身上更常见。所以我见过吉卜赛人用头撞墙,犹太人跪在地上伸出手疯狂地捂住自己的耳朵,以至于第二天脸还是肿的。但是其他种族中性格激烈的人也会做出同样的事情。比如我见过一个女子扯下自己的一把头发,一个有罪的杀人犯把头撞向窗户一角,一个17岁的杀人犯滚到街角,疯狂地把头撞到地上,大叫道:“绞死我吧!把我的头绞下来!”
这些情况通常都非常相像:罪犯的犯罪手法非常娴熟,根本不可能被识破,他们厚颜无耻地用尽一切办法否认罪行。但当他发现大势已去的时候,就把自己无边的愤怒指向了自己这个没能克服障碍、不够小心狡猾的人,所以就产生了可怕的自我惩罚,如果这个人是清白,这样的行为就根本说不过去。
这种对自己生气的表现常常以昏厥收场,原因是,比起怒气爆发来,意识到自己的无助会让人更加筋疲力尽。赖兴巴赫曾调查过身处困境的人昏厥的原因。 现在有人解释说这是碳酸气体排放和人体毒素造成的,另一种解释说这是神经现象,因为仅仅感觉到这种气体的释放是不可能导致昏厥、丧失意识的。对我们而言,其实这两个解释都差不多。一个人是否发现自己不能自主控制身体状况,或者发现已经铁证如山无法逃避,这些都无关紧要,重点是他发现自己在法律面前处于很恶劣的境地时会昏倒,正如小说或舞台上的人物发现自己无力面对某个戏剧化的场景时一样。
但是,如果生气的后果不是对自己暴怒,另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就是大笑。 关于这一点达尔文说过,大笑所表达的情绪常常不是真实的,它可能是生气、愤怒、痛苦、纠结、谦虚和羞愧,而表达生气时就是对自己生气,是嘲弄的一种形式。这种木讷干涩的笑很有意味,往往出现在被告发现已经走投无路时,很难将其和其他类型的大笑混在一起。有人觉得这种笑仿佛是在告诉自己:“这就是你又坏又蠢的下场!”
这个标题下面的内容必须包括在某些情况下非常重要的条件。这些条件尽管彼此并不相关,但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思维过程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很多案例中我们可以从残酷、嗜血和好色之间的动态关系中得到一些解释。关于这一点,一些比较年长的作者,比如米切尔 、布拉姆罗德 、弗里德赖希 等给出了一些迄今为止仍然很有价值的例子。他们提到过很多人,不光男性会在性事中追求由残酷带来的或多或少的刺激感,比如折磨动物,咬、打、勒伴侣等。现在这被称作虐待狂。 有的女孩讲述过自己对某些情人的恐惧,这些人让她们受到无尽的折磨,尤其是在激情巅峰时会咬人、勒脖子等。这个现象在犯罪学上有一定价值。一方面,有的罪行只能从性虐待的角度来解释;另一方面,了解这些人的习惯反过来又能帮助我们定罪。如维也纳的Ballogh-Steiner案,是某个妓女被掐死的案子。警察当时在追捕一个人称“鸡人”的男子,因为他会随身带着两只鸟,到高潮时就掐死它们。可以合理推断,能干出这种事的人也可能在同样的情况下掐死一个人。所以在调查犯下非常残酷的罪行的罪犯时,不要忽略他的性习惯,更好的办法是不管案件本身是否与性有关,也要对这个方面进行专门的调查。
同样地,导致残酷伤害和谋杀的行为通常也会包含某种形式的癫痫发作。所以在调查被告的时候一定要问问医生,因为残忍、欲望和精神紊乱常常是密切相关的。关于这一点隆布罗索掌握了异常丰富的材料。
思乡之愁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不可低估。很多人对此开展过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即主要是儿童(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愚蠢和软弱的人会有很严重的乡愁,他们往往会用强烈的感官刺激来对抗这种感觉,所以很容易误入歧途,尤其是卷入纵火案中。有人说没受过教育的人独自在非常偏僻的地方时,比如山顶、荒野、边境的山村等,特别容易感受到乡愁。这看起来有一定道理,因为受过教育的人很容易找到分散悲思的方法,某种程度上来说在他们多少有点国际化的文化视野中随身携带着家乡的某个部分。同样地,可以理解某些个性化程度不高的地区的居民不太容易感受到什么差异性。尤其是从某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去的人就很容易找到自我定位,但是搬到山区或者平原去的人则会因差别太大而感到陌生和无所适从,所以这个思乡情切的人就可能通过最扰人、最激烈的乐子来消解乡愁,如果找不到这种乐子,他就会纵火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杀人,总之,他想要的就是爆炸式的释放。这类情况太多了,一定要加以重视。我们一定要在找不到暴力行为的动机或者嫌疑人具备上述特征时谨记乡愁这个要素。当然,如果有人发现嫌疑人思乡甚苦,那就有理由推导出其犯罪的理由。有一个规则是:这些可怜人由于觉得太不快乐、即使入狱也不见得会更悲伤,所以往往不会否认罪行。除此之外,他们还真不见得喜欢法律程序,只觉得那是一种新鲜的强烈的刺激。
据我所知,这些思乡之人招供的时候永远不会说出犯罪动机。显然他们自己都不明白动机是什么,所以也无从解释。所以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不知道为什么,我必须那样做。”这种现象是否反常这一点必须由医生来判断,如果乡愁确实是犯罪理由的话就一定要咨询医生。当然也有可能罪犯为了激发人的同情心,会把自己的动机解释为无法忍受的乡愁。不过这永远不可能是真的,因为我们已经了解,真正由于乡愁而犯罪的人其实并不知道这个原因,所以根本无法解释。
反射动作比我们想象中意义更重大。根据洛策所说:“反射行为不仅限于日常习惯和琐事。即便是非常复杂的牵涉到犯罪内容的行为也有可能是这样产生的……某个瞬间某种情绪突然占了上风,某种持续的强烈情绪突然越过某个阻碍,或者突然丧失了对一系列不断变化的念头的理性控制。这种行为就会自己生发出来,而不需要行动者下定任何决心。在审这种罪犯时,我们常听见这种解释,人们常认为这是自我开脱,因为他们害怕从这真相中发现关于判罪种种令人困扰和烦闷的事。仅仅意识到这种心理因素的存在对传统观念产生的影响很小;这些案件的问题就在于无法阻止从想法到行动的自动转化这一过程,这对我们的机体来说是很自然的一种转化,就像许多其他现象一样,是我们的意志力决定的。” 反射动作需要仔细研究。 最多最有名的是:垂下眼帘,咳嗽,打喷嚏,吞咽,所有对趋近身体及倒下物体的被动反应,还有提睾反射和膝跳反应等。其他同样的行为还包括经常练习的某个动作最后变成不自觉的动作。 所以,比如对如何识别一个伪装者的性别这种愚蠢的问题,一个有名的答案就是:让某个小物件落在其膝盖上,如果对方是女人,她就会张开腿,因为她习惯了穿裙子,张开腿裙身就能接住这个物件;男人则会并拢双腿,因为穿着裤子只能这样接住物件。有很多这样的习惯性动作,我们很难说清到底它是反射还是习惯。差别在于前者是一个独立的动作,而后者则是连贯的,甚至可能是无意识的长时间的动作。比如我工作的时候就会拿出一支雪茄,把尾端切开,然后点着抽,其实我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做了这一系列动作,这就肯定不是反射而是习惯动作了。后者还不包括那些实际上被归类为担任了某种防御角色的行为,当这个行为与一个人的经历有关时这种动作不具有犯罪学意义,因为一个人是很难处在他人的角度去看问题的。一天晚上我路过一条不常去的街道,走进一家客栈的时候正好有个醉汉被人推了出来。我马上就给了那个可怜的家伙重重一耳光。我立刻就后悔了,听见这个受辱的人苦叹着“里面的人扔我出来,外面的人打我耳光”的时候我更后悔。要是我打伤了他的耳朵,或者严重伤害了他,那就会变成一个刑事案件,而且我怀疑任何人会相信那只是一个“反射动作”,尽管我直到现在也相信那就是反射。至少我当时根本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自己又该做何反应,只是感到某种不友好的东西靠近了我,所以就用打耳光这种防御动作来面对。直到听见耳光响、感觉到手掌震动时我才发现自己做了什么。同样的事情其实在我学生时代也发生过。一个黎明时分我在郊外打猎,有个东西从房子那边快速靠过来,像个很大的球从那条窄窄的路上滚下来。我在完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用手中的登山杖对着那个球重击了一下,原来那是两只互相撕咬掐架的猫,其中一只是我喜爱的宠物,所以我马上就后悔不已,但是其实我的举动都是下意识的,只不过动手赶走了正在靠近自己的东西而已。要是有人听我解释,就算我造成巨大的伤害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我还是不相信会有人听我解释。
仔细调查反射行为时需要考虑某些因素,其本身可能不会简单地具备犯罪意义,但是可能会让这个意义变得更清晰。例证一是当你睡着时的反应。我们不会在睡眠时排泄,这是因为排泄物挤压着大肠,产生一种让直肠肌肉收缩的反应,这种收缩只能在施加特别强的压力或者自己有意识放松时才能放松下来。
例证二是,习惯性的反应可能在某种条件下失效,尤其是让人产生特别强有力的深刻印象时。比如,手疼的时候会抽回来这就是反射,就算这个人可能被别的东西深深地吸引从而没有意识到手疼的整个过程也会抽回来,但是如果他对别的事物的兴趣大到已经让他完全忘记疼痛就不会感到手疼了。就像谚语说的,身处整个外部世界,疼痛的外在影响必须强烈到足够唤醒反射。但是也有可能无法吸引注意力,这样就不会发生反射了。如果我们假设反射动作是某种感觉神经传导带来的兴奋导致的,这种神经接收到刺激信号,然后把它传导至中枢部位,将这种兴奋感转化为动作。(朗杜瓦 )我们排除了大脑的活动。但是这种排除只能针对有意识的活动,从反射中枢而来的直接的转化只可能产生在大脑对此已习以为常之后,这样以后出现同样的情况时才可能下意识地做出同样的反应。但是如果大脑同时接收到其他特别强烈的刺激,就不可能激发出无意识的行为。关于这一点我可以举出一个有启发意义的例子。我的女仆打开一个纸糊的火柴盒时习惯于用大拇指和食指捏着盒子的长边从一角把它撕开。有一次,显然因为盒子装得太满,或者这个动作太快,火柴突然着了,整个火柴盒都烧起来了。结果她并没有直接把盒子扔掉,吓坏了的她还拿着盒子。听见她哭的声音,我儿子从另一个房间冲出来大叫:“扔开它,丢掉它。”这时她才扔了。她拿着这个燃烧的物体在手上的时间之长足够我儿子从另一个房间跑过去,所以她伤得很重,治疗了好几周。有人问她为什么疼得那么厉害还是把这个盒子拿在手里的时候她只是说:“没想起来。”然后她说,直到听见叫她扔掉盒子的时候她才反应过来这才是最聪明的做法。显然,当时恐惧和疼痛完全占据了她的大脑,所以她简直无法去做任何正确的事情,甚至根本无法协助完成反射行动。
这个事实表明,脊髓神经单独的活动并不足以构成反射,否则就算大脑被别的事情全部占据了,反射也能够发生。它没有发生就说明大脑也必须参与反射。不过这个区别对我们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如果我们认定大脑需要参与反射,那就要确定其参与的程度。这样大脑活动就成了问题,其在反射行为中要负多大的责也成了问题,我们还得明确,当确定反射动作是犯罪原因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无一例外地考虑到对应的量刑问题。而且还得正式考虑,研究出现反射的问题,因为当一个人说“那是纯粹的反射行为”时通常其实都不是。但如果他说“我不知道怎么发生的”或者“我没别的选择”,或者他因为真的不知道一件事是怎么发生因此否认自己做过那件事的时候,才有可能是反射行为。这里涉及的问题显然很难,不管是取证还是判罪都很难,所以不管我们的判断是由于控制力不足,还是真的心怀恶意 其实都没有什么差别。
关于衣着是人的内心状态的外在表现的话题,足足可以写一本书。有人说一个女人的性格可以从她的鞋子上看出来,但实际上这已经远远超过一双鞋子的范围,而是事关衣着的每一个细节,并且对两性来说都是如此。犯罪学家观察人的衣着、注意到穿衣者的特质、最后通过检查纠正自己的印象的机会比任何人都多。在这件事上我们可以设定一些原则。看到一个人衣衫旧到连原本的布料都看不出来,但上面没有一个破洞,衣服的布料和补丁的布料都特别粗糙却都很干净,鞋子很旧却是齐整干净的,我们应该判断他和他妻子都是诚实之人,这是绝对不会错的。当然,我们在现在那些打扮得让人难过的“运动员”身上也看不出什么智慧,我们还会怀疑穿着带有暗示意味的女人对丈夫不会很忠贞,当然也不会对穿着打扮十分明智自重的女子掉以轻心。如果一个人的总体形象没出错的话,它其实可以表达出人对某些特殊事物倾注的注意力。考虑过这点的人总能在日常中找到新的信息并做出新的、可靠的推论。不管怎么说,每个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对某人来说某个很有说服力的具体细节,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要将其和其他细节结合在一起考虑才有价值,而对第三个人来说则需要再结合第三个现象。有人可能对判断衣着必须从最微小的细节入手、进行长时间的观察才行这个观点并不赞同,理由是个人偏好和经济状况等会对一个人的衣着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见得是特别深入的。有某种特别偏好这一点在某些条件下就足够说明问题了,人迫于形势而选择某一种而不是其他衣着也一样。有谁见过某个正直的农夫穿一件旧的晚宴礼服?他可能会穿一件特别破旧的羊皮衣,但肯定不会买一件晚宴礼服,就算可以便宜买到或者作为礼物收到,他也会把这种衣服留给别人,留给那些一眼就能看出没落的优雅气质的人。想想退伍军人、猎人和官员等人衣服的特点。谁还看不出一个真正的文员、民主党人或者保守贵族的着装不同呢?这种不同就像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和美国人的衣着差异那么清晰,不仅是气候条件造成的,还有特殊的、难以更改的民族性格造成的。狂妄、粗心、清洁、阿谀奉承、焦虑、冷漠、受尊敬、想吸引别人注意或者不流俗,所有这些及其他数不清的类似品质都在穿衣方式中最有力、最确切地表现出来了。其实不用看所有衣物,很多时候一件单品就能说明性格了。
面相属于价值可高可低的一门学科。古代人对它非常依赖,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毕达哥拉斯等都对它很有兴趣。后来它被人们遗忘了,直到巴普蒂丝塔·波尔塔写人类面相学的书时才又被拿出来研究,最终,到拉瓦特尔和加尔的相关作品问世时,这门学科短暂地火了一阵。拉瓦特尔著名的论文 当时引起很大的反响,受到大家的狂热崇拜。歌德对他的兴趣也在冯·德·海伦的畅销书和歌德与拉瓦特尔的书信往来中有所体现。如果拉瓦特尔没有把这一点用自己具有神秘主义特点又毋庸置疑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他观察得再多些、断言再少些,他的大名可能就留存得更久些,也能对这门学科做出更大的贡献,可是大家很快就遗忘了他的说法,然后转向加尔臭名昭著的骨相学。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尔是和自己的朋友施普尔茨海姆在合作,他也犯了和拉瓦特尔同样的错误 ,因为他也迷失在没有科学依据的理论中,以至于甚至忽略了很多他的学说中其实非常正确和有启发性的东西。他的学说被证明过两次,一次是B. V.科塔 和R.R. 诺埃尔 集中研究后公正地承认了其巨大的价值;第二次则是隆布罗索及其学派发明了与为罪犯验伤有关的学说,其中最棒的部分都建立在一直被人嘲笑至今才有人认真研究的加尔博士的学说基础上。伟大的生理学家J.穆勒宣称:“对于加尔学说系统的基本可能性原则,我们无法作出任何先验的反对。”除了沙克的伟大作品之外,直到最近才有人对面相学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最重要的作品当属达尔文的 ,然后是皮德里 和卡鲁斯的“象征的” ,这些都是建立在伟大的英国解剖学家和外科医生贝尔 的基础研究之上的。其他重要的作品包括勒布伦、赖希、曼泰加扎、迪谢纳博士、斯克劳普、马格努斯、戈斯曼、舍贝斯特、恩格尔、施耐德、K.米歇尔、冯特、C.朗格、吉罗代、A.莫梭、A.贝尔、维纳、洛策、魏茨、莱吕、门罗、霍伊辛格、赫巴特、孔泰、麦奈特、戈尔茨、修斯和博雷 等人的作品。现在面相学其实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颅相学则是对那些柔软性状起到支撑作用的骨骼,由于人的面相尤其取决于其颅骨构造,所以面相学也要研究颅骨的形状。面相学学说的发展方向其实在于模拟。但它关注的是脸孔的特征和伴随意识改变而发生的改变,模拟的意思则是研究本来应该只呈现在内部的状态是如何自发地令表情和动作造成改变。所以对模拟感兴趣的主要是演员、演讲家和生活中的普通喜剧演员。颅相学则还是医生、人类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领域,所以面相学的研究对我们律师来说就非常重要。人们对面相学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评价高低不一。通常大家会说很多东西确实不是从脸上就可以看出来的,而很多信息往往是根据既定规则表现出来的,所以一个人对从自己脸上传达出的信息要么立刻就能感知到,要么肯定感知不到。也有人说这种事是无法习得的。这种说法是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每每在工作量很大的时候就会冒出来——谁都不想被麻烦的问题困扰,所以就说这事没什么价值。但是那些非常认真的、不讨厌付出努力的人就能在工作中应用这个学科的知识而获益匪浅。
可以说,面相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权利是建立在这句常常被重复的格言之上的:一门学科中最简单的原理都有效的话,即可推广发展开来。没人会怀疑有聪明和愚蠢的脸、善良和残酷的脸,如果这一点成立,就可以进一步说其他类型的脸也可以区分开来,所以从脸上可以读出不少灵魂要素来。而由于没人能够指明这种读心术应该在哪种程度上打住,所以我们尽可以检查、观察、收集材料。而如果能意识到自觉的错误,比如夸大事实或作出没有根据的评论,有人仅仅从实际存在的和小心观察到的事实中就能得出结论,那一门重要而具有坚实基础的学科的诞生就指日可待了。
敏锐至极的精神病学家迈纳特认为,面相学是建立在发散和平行图案基础之上的。 他列举了很多有面相学意义的材料,但也有完全没有价值的材料,包括人类评判自己同胞的自觉行为的固定形式,它们指向的是一个普遍基础,那就是从与他人自觉行为相呼应的自己的自觉行为中是可以看出某些端倪的。在汉斯·菲尔绍极其详尽的面相学观察结论中,有一点提到了瞳孔是如何表达出兴趣的,这是很有价值的。他相信瞳孔是我们的目光进入他人内心生活的一扇门,“内心”这个词已经很接近我们要研究的目标了。这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是这一块而不是其他的肌肉受到神经支配参与到某些进程的发展中,我们并不知道,但这并不重要,因为最终会有人绞尽脑汁去思考我们为什么听不见眼睛看不见耳朵。不过,从某种程度来说,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回溯到1840年,J. 穆勒写道:“我们并不清楚为什么不同的精神病和不同的神经有关,以及为什么某些面部肌肉和某些情绪对应。” 格拉迪奥在40年前就认为,必须否认肌肉的发育仅仅是为了做表情这个目的。 几乎是在同一时期,皮德里就知道表情肌活动一部分与想象中的对象有关,一部分受到想象中的感官影响。这一点就包含了所有表情肌活动的意义中的关键。达尔文关于情绪表达的跨时代巨著最终彻底明确地界定了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就有了足够的材料开展深入的研究。我认为钻研达尔文的书对每个犯罪学家来说都是绝对必要的,因为他从各个角度,用各种方法解释了他真正经历过的现象。我这里就列举几条达尔文最重要的论述和观察结论,证明其对我们的作用有多大。
他建议把以下几个人群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儿童,因为他们总是精力旺盛,无所顾忌地表达出情绪;二是精神病人,因为他们受到强烈情绪的支配无法自控;三是受到电击的人,便于我们控制他们相关的肌肉。此外,得在所有人类和动物中找到用作表情确定的标准。在所有这些对象中,只有儿童对我们是有价值的。其他的要么离我们活动范围太远,要么就是只有理论价值。但我还想加入一个研究对象,就是单纯的没受过教育的人,如农民等朴拙无华之人,他们没有理由和我们演戏。我们可以从这种人和儿童身上学到很多。我相信对他们的研究不仅是对一个特殊人群的研究,而且是建立了一种对全人类普遍适用的范例。儿童和成人有同样的特征,不过表达方式更加清晰简单。设想一下达尔文的格言:生气和愤慨时眼睛发光,呼吸急促而深,鼻孔扩张,眼神空洞,这些是在儿童和成人身上都表达得非常强烈的特征性指征。没有谁表现得更强或者更弱,一旦对儿童定义好了,也就了解了成年人。所以只要对儿童和单纯之人的面相学进行了研究,那对其他人的研究也就不再是难事了,只需要关注故意或者习惯掩饰表情的特征即可,剩余的只需应用已经确立的原理在细节上稍加修改就行。
达尔文提出了解释大多数表情和动作的三大原则,简单地说就是:
1.有目的的习惯原则;
2.矛盾原则;
3.神经系统直接活动原则。
关于第一条。在一系列漫长的代际遗传中,当任何一种喜好、经验或者厌恶等导致了某种自觉行为时,以后只要再有相似的经历就会有再产生同样行为的倾向。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没什么用处了,但是因为遗传变成了一种反射行为。
这一点其实很明显,特别是当我们发现习惯在促成极端复杂的行为中的作用时,比如动物的习性,马匹跨过很高障碍时的步伐,猎犬指路,小牛吸奶等。要让我们做出反向伸展胳膊的动作是很难的,哪怕躺在床上时也是如此;我们可以无意识地套上手套。格拉特莱特说:“激烈反对某些问题的人总会闭上眼睛,赞成的人则总会点头,眼睛睁得大大的,描述恐怖事件的人总闭上眼睛摇头,仔细观察的人总会眉毛上扬。应该是在想象事情顺利完成或者眉毛已经收紧了——这都能让目光更敏锐。于是反射行为就产生了。”
关于第二条。狗和猫打架就是以为对方的动作是在宣战,要是对方友善动作就会是相反的,尽管知道这一点其实没什么意义。M.泰勒说,肢体语言其实极大地依赖于其对立面,比如耸肩是坚定的反面,表示的是无动于衷。
而神经系统直接活动的例子包括脸色苍白、颤抖(害怕、恐惧、痛苦、冷、热、喜悦)、心跳加快、脸红、流汗、抽搐、流泪、扯头发、小便,等等。有了这些细分类别就可以找到主干来划分每种现象了。
我想用达尔文的例子来探讨几个问题。他警告我们,最重要的是不要看见 某些肌肉活动就认为是某种情绪兴奋的结果,因为其中存在区别。有无数的习惯,尤其是面部活动的发生,是偶然或是某种突然疼痛的结果,并没有什么意义。这类活动常常是最清晰的,不要让没有经验的人怀疑它们有什么含义,其实它们和任何情绪状态都没有关联。就算这种判断建立在整张脸孔的变化上,已经确认有某种特定含义,我们还是有犯错的危险,因为所有公认的表情状态都可能另有原因(比如习惯、神经紊乱、受伤等)。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也需要仔细小心,尤其在应用达尔文提出的标准时,比如当我们不想看见或者不喜欢某事时总会闭上眼睛,也还是得承认有人会在别的甚至相反的情况下习惯闭上眼睛。
我们必须承认,除了上述特例之外,在审判时这些现象还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当我们给被告看某项非常重要的证据(如非常明确的笔迹对比)而他闭上了眼睛的时候。这个举动就很特殊而且重要,尤其是如果他的言辞带有质疑该证物的意味时。这种眼睛动作和语言之间的矛盾就很有提示性。同样的,如果被告在听到自己面临的各种可能性——审判的进展、关系和后果的时候,如果他认为很危险,就会闭上眼睛。证人也会有这样做的时候,就是他宣称会说出比我们想象的更多、更有杀伤力的证词,而我们把其后果告知他的时候,他也会闭上眼睛。他闭上眼睛可能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说得太多了,这时应该抓住时机让他恢复理智,不要再说更多夸张而不负责的言论了。
这种形式不能和那些想要更好地了解自己证词的重要性、绞尽脑汁措辞的人以及要在脑海中复述一遍、对故事确定性详加斟酌的人的动作混为一谈。这两种类型是不同的:前者是为了不去看证词的后果,闭眼的时间非常短;后者闭眼的时间更长,因为需要很多时间措辞并考虑某个问题。此外,前者伴随着某种恐惧的表情,后者则只是持续时间较长。最重要的是前者手部会同时作出明显的防御动作,这只会在要排除某种欲望的时候发生。这个动作即使在特别冷静的人身上也可以发现,所以是比较可靠的,所以它不会出现在为了不受干扰地思考某个问题而闭上眼睛的人身上。
同样地,被告或证人突然闭上嘴巴的动作也很重要。下定决心和闭上嘴巴二者不可分割,我们很难想象某个优柔寡断而疑虑重重的人静静地闭着嘴巴,而一个决断坚定的人大张着嘴巴的样子。其中原因就说明了达尔文的第一条原则:有目的的习惯原则。当人下定决心决定了某事时,这种决心很快就会在和肢体行动关系密切的动作中表现出来。在我突然决定直面那些并非无理的不同观点或者想到某件不太愉快的事情时,一种肢体动作,而且是特别有力的动作就会紧跟其后:我可能会把椅子往后挪,抬起手肘,可能会把头埋在手里,然后再把椅子后挪,然后再开始观察或者思考。但这种动作的肢体运动幅度相对较小,不同的决心会造成许多不同表现。简而言之,人下定决心后会迅速做出一系列动作。有动作肌肉就要收缩,这显然就需要相关肌肉处于方便迅速随着肢体活动的状态。比如,坐着的时候,就无法轻易地大步跨出去,也无法用大腿做更多的动作,于是我们只能用面部和上肢的肌肉,这样嘴巴就会因为肌肉收缩而闭上。同样重要的还有手臂突然甩开,拳头紧握,前臂弯曲。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做一下这个动作,看看自己会不会有种下定决心的感受。我们已经仔细观察过并说明过,不光心理状态会影响外在动作,而且模拟任何一种外在动作都会唤醒或者至少明白地表现出与其相关的心理状态。
所以如果发现别人有下决心的迹象,可能就能肯定在他说过的话或者将要说的话中出现一种转折。如果在被告身上观察到这种迹象,那他肯定是下定决心要招供、要继续否认罪行或是要招出或保护共犯的名字、犯罪地点等。因为这种行为本身代表他已经决定了说还是不说,所以没有什么比他给出的说明更重要的事了。其重要性在于,即使法庭能够知道他下定了决心,要让改变他的主意是很难的。因此,我们无从得知要是他反悔了会怎么样,我们只能知道,在所有可能性中只包括下定决心之后会发生什么,也就是被告要么招供,要么决定不发一言。这就让我们省去很多麻烦,因为人下定决心之后就很难再改变想法。
同样地,证人要决定不说出真相或者只说部分真相也是如此。他要是最终决定坦白或者决定继续撒谎,那一定会表露出某种迹象,于是,在这种迹象出现之后,不管他做什么,我们都没必要继续试图改变他了。
观察陪审员下定决心的表情是很有意思的,尤其是因为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很艰难的抉择,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种表情会经常出现,就代表陪审员对于自己要如何判定已经很清楚了。这个时候再出现什么样的证词其实已经无关紧要。让决心已定的陪审员改变想法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在那以后他就不会再去关注证词,或会以一种很有偏见的眼光来看待所有问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看出这个人的决定是什么其实并不难。如果在那之后出现什么特别不利的证据,那被告肯定就遭殃了;如果出现无罪的证据那就宣告他是清白的。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会发现,多数陪审员的表现其实非常清楚,我们能够统计出他们的投票情况从而预测出判决。我清楚地记得多年前发生的一个案子。一个农夫和他的两个儿子被控杀害了一名住在他们家的智力障碍者。陪审团全体宣告他们无罪,因为不管怎么努力都没能找到被害者的尸体。后来出现了一名新的证人,这个案子又浮出水面,于是在第一次庭审后一年又进行了一次庭审。这次庭审持续了很多天,这期间三名被告收到了一大堆匿名信,主要是说在某某地方发现了一名智障妇女,和被害者可能是同一个人。因此被告请求推迟审判当庭释放。当时公诉人提出反对,说只要案子还在继续(当时情况对起诉方很不利),请求就没什么意义。“神的磨坊磨得慢,”他如此总结道,“一年之后我肯定还会出现在这里。”他的表情表达出他肯定被告有罪的信念坚如磐石,这种表情出现在一位天赋过人的人脸上,对陪审员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给他们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说出这句话的一瞬间,大家都能清晰地看出陪审员做出决定的迹象,从那一刻起被告就完了。
与做出决定的迹象有关的是惊讶的表情。“手高高举起,”达尔文如是说,“然后用手捂住嘴巴。”此外,通常眉毛会上扬,不是特别文雅的人还会敲自己的额头,在很多例子中人的躯干还会出现轻微扭转的姿势,一般转向左边。原因很简单。我们发现熟知的某事发生了变化时都会很惊讶。这时候听到消息的人如果认为事情不太难懂,就会觉得有必要理顺一下思路。当我听说又有一份尼伯龙根手稿被发现,或者找到治疗麻风病的方法,或者有人到达南极的时候,我会很惊讶,这时紧跟着的动作表情其实都是多余的。但是在远古时代我们的习惯动作就形成了,这种动作比现代文明存在的时间要长得多,它形成的时候又怎么知道我们现代人会关心些什么呢。让当时的人惊讶的事都是简单、外在而绝对直接的新鲜事:洪水来了,猎物接近营地,发现敌方阵营等,简单来说就是需要立刻采取行动的事。所以就产生了对我们很有意味的动作,这种动作和作出某些必要的行动相关。我们要跳起来时会先抬起手,往上看的时候会扬起眉毛以便看得更远,会拍打自己的前额来刺激因为久坐而麻木的腿部肌肉,会把手掌捂在嘴上扭动躯干是因为发现了什么不愉快的事情,想要将其隔绝在外然后逃开。惊讶就是通过这些互相矛盾的动作表达出来的。
在法律程序中,当某人因为种种原因压抑自己本该惊讶的表现时,这个迹象就很重要。他可能在言谈中能够隐瞒住,但是至少会有一个重要的动作会出卖他,这对案件就非常重要。所以,假设当我们拿出某项被寄予厚望的证据却发现没有什么用时,就得换个角度看整个案件。所以不要被欺骗,要通过观察证人的动作、表情得出结论,这比言辞更可靠。
轻蔑常常从某些鼻部和口部动作中表达出来。比如皱起鼻子,还有所谓的打喷嚏、吐口水、吹鼻子等像是要把什么赶走的动作,以及抱着手臂、提起肩膀。这些动作似乎和未开化之人闻见某个一文不名、低贱卑劣的人的恶心体味有关,印度人形容嘲弄的对象时会说“他恶臭熏天”。我们的祖先也是这样想的,鼻子的动作,尤其是皱起鼻翼呼气、打喷嚏很能说明问题。此外,提起肩膀的动作似乎是表示想把自己的整个身体从恶心的气氛中拉出来,在这里这样的举止就有骄傲的意味。如果看见证人有此类举止,那肯定就表示他有某些优点,如果被告有此类举止则表达否认罪行,或者只能咬定某些致命的证词是造谣,或者表示全部证词都是谎言。
同样,证人也会用这种方式表达讽刺。当被告或者其他不诚实的证人说某位证人造谣并强加给他一个很勉强的动机,说他是共犯等时,这种情况就给了他一个机会,表现出自己对现在占上风的人的鄙视。这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这不仅表现出了鄙视者的优点,还表示我们应该对这种鄙视仔细研究。当然,鄙视很大程度上是被激发出来的,所以需要很仔细地去观察。要把真正的鄙视和装出来的鄙视区别开来,后者几乎都会伴随着不必要的笑。人们都认为笑容是沉默的武器,这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这种类型的笑容是为了对抗不怎么严重的控诉才出现的,有时也会针对比较严重的控诉,但显然永远不会出现在会有严重后果的指控中。如果涉及非常邪恶的事情,没有哪个真的无辜之人会笑,因为他会用别的动作而不是笑来讽刺说谎者。就算最糊涂的人想用干涩的笑声掩饰自己的无知,也会在自己被造谣中伤、被迫讽刺撒谎者时放弃笑容,只有伪装的人才会继续笑。但专门练习过怎样表达讽刺的人就知道不该笑,可是他的鼻子就会做出很戏剧化的动作,这种夸张就会出卖他。
和讽刺比较接近的是反抗和怨恨。它们的特征是面对情绪指向之人时露出虎牙,皱起眉头。我相信随后还会有嘴巴紧闭起、短促地呼吸几次。这个动作伴随着决断和讽刺的结合,可能就是反抗和怨恨的来源。在讨论决断的时候我已经解释过,表达下定决心时嘴巴是闭起来的,张着嘴巴表示怨恨和反抗是不可想象的。表示讽刺时还要呼气,如果嘴巴闭着,要呼气的话就只能通过鼻子了。
嘲弄和轻视也和反抗与怨恨有一样的表情,不过程度轻一些。这让刑法学家的工作量更大,这些表现出反抗和怨恨情绪的被告真可以算是我们最难对付的人了。必须认真关照并耐心地对待他们,因为他们当中清白之人还不少,尤其是被判过很多次刑之后又成为被告的人。最用力的反抗和最孩子气的行为会导致他“迫害”人类,尤其是当他真的无辜的时候。这种人会把法官看作不公正的代表,把怨气撒在他身上,用侮辱人的方式和最刻骨的仇恨吐出几个反抗的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经验的法官当然会把这看作是内疚的表现,认为怨恨的人可能是在责怪自己的反抗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于是就不会仔细聆听这个不幸的人的话。这种情况会如何演变成不公正的判决就很明显了。但是无论这个人是否有罪,法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去尽力了解这类人,因为反抗和怨恨之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愤懑的,而愤懑又来自不公的待遇。法官就算无法消除这个人的罪名,至少也有责任不要再火上浇油。对付这类人唯一也是最简单的办法是耐心诚恳地探讨这个案子,表现出仔细倾听所有细节,甚至是有可能听取用以证明对方无辜的证据的姿态,而不是过度热切地讨论这个人可能的罪名。大多数情况下这可能不会在一开始就起效。这个人应该需要时间去仔细思考,在寂静的夜晚接受这样的结论:其实这个世界并没有在计划毁灭自己。然后当他开始发现自己怨恨的静默只会伤害自己时,那么在一再被审的过程中他可能就会纠正自己的行为。破冰之后,就算是刚开始只会表现出怨恨和反抗的被告,也会表现得温驯而诚恳。我们需要的仅仅是耐心。
不幸的是,真正的暴怒很常见。身体直立或前倾,四肢僵硬,唇齿紧咬,声音要么巨大、要么消失、要么嘶哑,前额皱起,瞳孔收缩。此外还会发现脸色改变,要么变红要么苍白。装出来的暴怒不常见,因为其本身特征非常明显,所以基本不大可能看错。达尔文说有时可以通过闪烁的眼神和难以名状的做作感去确认某人有罪。后者对每个刑法学家来说都很常见,已经有一些专门的心理学词汇来描述这种表现了。知道自己无辜的人都会根据自己的状态自然而不加控制地表现自己,所以天真的人都会以本真示人。他们没觉得任何事物可疑就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叫可疑。但知道自己有罪想要掩饰的人就要通过矫饰和模仿来控制自己的表现,往往也就会弄巧成拙。
有罪的人通过其闪烁的眼神也能看出端倪。看见美好的事物或者感到喜悦、热情和兴高采烈时眼神也会发亮,但并不是一种诗意化的表达,因为那只不过是泪水突然大量分泌出来罢了。神经兴奋导致泪水分泌,所以有罪之人的眼神闪烁也一样。某种程度上说这应该是流泪的第一阶段。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姿势是表示放弃的:把手放在膝盖上。这是最明显的姿势之一,因为“手放在膝盖上”是众所周知的表示无计可施的姿势。所以这个姿势是在说“我不会再做什么了,既不能,也不会”。所以可以说,放弃及其对应姿势对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有罪之人或无罪之人都可能放弃,或者可能对任何事情加以干预。放弃表示抛弃一切或者某些特殊的事物,在法庭上,无辜的人放弃的是希望,因为无辜可能是真的也可能只是号称的,所以这个姿势在某些案件中就是很明确的迹象。要注意的是在被告的亲友中有人尽了最大努力去拯救他,最后发现证据无可辩驳时的放弃。还有那些勇敢地想尽办法拯救客户的律师最终接受自己失败时的放弃。最终,被告会在清楚意识到情况危急时表现出放弃。我相信无辜之人常常做出表示放弃的姿势并不是偶然的。有罪的人被定罪时可能会抬头看天、咬牙切齿地憎恨自己,或者表现出毫无生气漠不关心的样子,但很少做出表现放弃及与之相对应的姿势表情。放弃代表投降和出让某些自己宣称的价值,如果没有宣称就没法放弃。同样,没有权利说自己无罪和放弃的人,就不会以放弃的态度投降,最多会表现出失望或生气或愤怒来。因此有罪的人不会表现出放弃的姿势。
皱眉也会在上述情况之外发生。任何让人紧张、处理起来困难重重的问题都能让人频频皱眉。这个表情最开始是源自让人紧张的活动往往需要更敏锐的视觉,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需要收缩眉毛上方的前额皮肤来实现,因为这样会使视线更清晰。被告或证人进行深思熟虑,考虑问题是真是假都事关重大,也决定了其本人是否相信将要陈述的情况。设想一下,如果问题是要找到某个确定的、但是发生在很久之前的不在场证据,被告需要想出当天自己在哪里。如果他对于找到不在场证据这件事很诚恳,比如他真的不在场也没有实施犯罪,那要想出当天的情况、找出当时看见他在其他场所的证人就非常重要。所以他会绞尽脑汁。但是如果他是谎称自己不在场——很多犯人就是这样做的,他要让人们相信没人能够想出距今那么遥远的一天自己在哪里、待了多久,那他就没有必要仔细去想某些其实没有发生过的事,那他往往会表现出某种周详却并不诚恳深入的思考的样子——诚恳和深入这两个词告诉了我们真正的思考应该是什么样的。同样,不诚恳的证人也会在被迫要仔细思考时装模作样。我们至少应该特别关注这种装作仔细思考却不得要领的证人,这时就可以肯定他们的证词是假的。
与此迥异的另一种表情是表现出人完全沉浸在思索中的空洞眼神——这与绞尽脑汁的回忆或者强烈要求不受别人打扰的情况都不一样。这时不会有什么特别的表情,仅在可能感觉到尴尬——比如发现有人在看自己,或者发现自己完全忘记别人的存在时,才会在前额、嘴唇或者下巴有些许表露。有人觉得这不会在法庭上发生,却常常在法官与被告经过较长时间的讨论、要宣布讨论内容时发生。如果这耗时很长,就有可能出现证人没有在听而是空洞地望着远处的情况。他那时是在回顾自己的一生或者自己行为的后果。他沉浸在某种被称为直觉思考的思绪中,处在回顾事情的过程中。深入思考是需要将细节和推论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我们所说的这种思考仅仅是精神的洞见而已。这时候最容易获取招供,前提是法官能够看见这一点。
皱眉是在表达某种反感人所共知,但是我想应该还有别的意味——比如要是皱眉和微笑同时发生,就会表现出某种不信任。这一点的原因不大容易发现,可能是微笑着否定和皱眉敏锐观察的结合吧。但这样的表情在任何时候都是可靠的,都是不信任和怀疑的表现。所以要是相信做出该表情的人真相信他听见的话,那你就错了。如果你拿自己做一个实验的话,你就会发现自己做这个表情的时候在不自觉地对自己说“呃,好吧,那肯定不是真的”或者“看看,真是弥天大谎!”之类的。最常见的场合是在证人与被告对质,尤其是在证人互相对质的时候。
眉头将皱未皱、同时眉毛上扬表示尴尬,这不是特别常见,不过总是在看到某种新奇和难以解释的事物时出现,或者是自己的话被扭曲的时候,实际上,在所有需要更准确的生理、心理视觉清晰度而需要排除表面的干扰因素时,这种表情在某个被告宣称某事——比如,他不理解某条论述为什么能证明自己有罪——的时候就很重要。如果他真的有罪就肯定了解犯罪的情况及对其的描述,这样就算他说100次自己不理解,其实他要么是想证明自己无辜,要么就是要争取时间再编一些借口。如果他真无辜,那就可能是他真不明白该论述的意思,因为他确实不知道当时的情况。于是他就会皱着眉在论述开始时仔细聆听。而有罪的人可能也会想表现出非常认真投入的样子,但是他不会皱眉,因为没有必要看得更敏锐,他已经清晰了解整个过程了。了解某人在自己生命历程中是否感到很焦虑或很受挫折,还是心不在焉,这对犯罪学家格外重要。关于这一点达尔文指出,要扬起眉头就要收缩某几块肌肉(比如收缩眉毛和鼻子锥状肌的肌肉,就能让眼睑上抬或下垂)。收缩是通过眉毛中间的束状肌肉强烈聚拢实现的。通过肌肉收缩,提高了眉头,因为收缩眉毛的肌肉同时又把眉头聚拢了起来,眉头紧皱就能看见肌肉团块。于是就短暂地出现斜纵不一的皱纹。这种表情是绝大多数人都能不加训练就做出来的,很多人永远无法自觉地做出来,这在妇女儿童中比在男性中更常见。要谨记,皱眉永远是一种精神疼痛的标志,而不是肉体。有趣的是,皱眉同时总是伴随着嘴角下垂,这是一个定律。
要深入了解这些表情动作,就需要了解为什么是某些而不是其他肌肉在某种精神状态下被牵动。皮德里认为,这是因为让这些肌肉收缩的相关运动神经紧挨着相应的运动中心,这些肌肉是感觉器官的支撑。后半句话肯定是对的,但前半句就很可疑。显然任何一种表情动作都需要大量纤细的、有强大运动力的肌肉协同,这样才能根据精神状态作出反应。可能身体其他部分的肌肉对此也有贡献,只不过我们没有观察到罢了。不过即便有,这些动作也是次要的。
有一条普遍规律就是:所有喜悦和振奋人心的表情(即使是惊讶)都会伴随着前额皮肤上扬,而鼻孔、眼睛、眼睑则在悲伤和压抑的时候反之。比起很多我们认为很重要但不清楚其意义的表情,这条简单的规律更能迅速地被我们识别。哈里斯说过,任何一张脸上的动作都是这样的:“动眼神经是高级运动神经。刺激首先到达这里,最细微的心情变化都会最先在眼睛瞳孔的样子、动作和状态中表现出来。如果刺激很强,就会到达三叉神经根部,导致咀嚼肌运动,然后这种激烈的情绪就会传染到其他表情中。” 当然,没人会说如果有发展最完善的面相学就可以帮助我们克服所有困难,但是只要稍加注意,它就能对我们有很大帮助。我们确实需要这种帮助,就算它只在当时是正确的,就像拉·罗彻付克德指出的:“了解所有人的共性比了解某个人的个性要难。”
对手部的观察在重要程度上与面部相等,而某些情况下甚至更重要,因为手几乎不需要什么刺激。一只手可能细腻或粗糙,白皙或黑沉,指甲可能精心修剪过也可能像个爪子。手的外观可能会变,但是形态和特点不会。面部在做过1000次表情纹后最终就会形成真性皱纹,最终即使在内心状态并非如此的时候看起来也是如此,但是手部就不会。经常像假信徒一样翻白眼,最终会让脸庞看起来伪善,或者至少是虚伪,但是每天双手合十祷告一次,祷告一年都不会有人从你手上看出来。不过知道人的手无法伪装这一点貌似没什么用处,因为我们几乎无法分辨不同的手,但其实手是仅次于面部的最有区分度的器官。有条普遍定律告诉我们,不同的效果是不同原因导致的,所以通过前者就能推知后者。所以如果我们注意到人类手部的不同特点,就必须推知与之对应的影响是什么,但由于我们不可能把这些影响来源都一一了解清楚,于是就可以总结说它们是不同的精神状态造成的。
从心理学角度研究过手部的人随着时间增长都会坚信手传达的信息,最终他只会在手相和面相发生矛盾的时候才会产生疑虑。如果这时他觉得手比脸可能更真实,并且如果从手推知的信息几乎没有错,他就会想起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手是人体器官中的器官,工具中的工具。”如果这句话没错的话,最得力的工具肯定和主人精神状态最密切相关,如果这种关系真的存在,二者之间也会有互动。要是手仅仅只是一种物理构造话,牛顿就不可能说出“就算没有别的证据,拇指也能说服我上帝的存在”这样的话。
至于能从这个角度推导出多么重要的原理,我无法轻易断言。可能从科学角度最正确的做法就是仔细小心地收集观察的材料,然后交给需要专业调查材料的解剖学家,再去收集性格为人熟知的人物的手部照片,而且要找有足够好的装备的人来收集。如果我们拥有足够的材料去推导重要的原理,可能贝尔、卡鲁斯、德·阿彭蒂格尼、阿伦、戈斯曼、利尔施、兰茨贝格 等对此的论述就能被验证。不过他们的论述本身也有矛盾之处,因为他们说的基本原理还不足以发展出一套体系。也许没人会怀疑一些更常见的说法,比如魏克曼说过,美丽的手往往对应美丽的灵魂,或者巴尔扎克说的,有智慧的人都有漂亮的手,或者说手是人的第二张脸。但是如果具体对应起来就会令很多人怀疑。比如,埃塞尔把劳作者的手称为“基础的”,有肌肉的手是“运动的”,认为这两类人有更强的意志力和目的性,以及更弱的灵魂和性格细腻度。所以“敏感的”手一般代表一种乐观的个性,“精神性的”手则表现出美丽的灵魂和高贵的精神。
不管这种分类有多正确,确立并描述出不同的意义符号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因为被命名的对象从来不会以清晰明确的被定义过的细分特征出现。其间的界限是软性的,就像某些性格特征,当某一组特征几乎直接融入另一组的时候,要表述和确认它都变得很难。并且如果不能依赖某个系统的、目前还很遥远的处理法则的话,我们可能还得依靠由于频繁重复而看似可靠的观察法。
赫伯特·斯宾塞在总结中得到一个对犯罪学家来说不算特别有心理学意义但是很重要的推论,他说祖先用手工作的人,他们的手都比较有重量。反之,祖先没有特别倚重手的人,他们的手都又小又细腻。于是犹太人又小又精致的手,吉卜赛人常见的形状完美但几乎都很小的手,都是从高种姓的印度人那里继承来的,还有所谓拥有种族手的真正的贵族也是如此。劳作,甚至颤抖、弹钢琴等,都会改变手的形态,这是不言自明的,因为练习久了肌肉就会强壮,摩擦多了、经历风吹日晒又不小心护理的话皮肤就会变粗。众所周知,物理特性是继承来的,在对各个种族的研究中都能观察到,因此熟练的人看一眼某人的手就能指出一系列关于其日常生活的事实,这又有什么奇怪的呢?没人会怀疑有粗糙、低贱、敏感和肥胖的手,又有谁不知道饱受折磨的、有灵性的、精致的和细腻的手呢?当然不能用某种特定的分类来描述和区分手,对此海伦·本彻说得很中肯:“谁能从十万分之一双同样好看的手中发现其奥秘呢?”
不过,我们不会被一只精心护理、美妙优雅的手骗过,这一点也很神奇。应该说任何人都知道农夫巨大的拳头的特征,那通常也是和谐美好、表现出宁静和可信赖的手。我们感到他是诚实可靠、能如实表达自我、敏锐决断、理解力强并且能常常说出精彩之语的人。这种信心不光来自他年复一年诚实劳动的事实,还来自他的手传达出来的稳定和决断。另一方面,看见一双精心呵护、白里透红的绅士的手时我们就会感到厌恶,这可能是因为不喜欢这双手的状态或形状,或者是其指甲让我们想到了不愉快的经历,或者是因为手指位置的问题,还是别的什么原因。我们会得到某种警示,只要不是太过分的话,这种警示常常是有道理的。某些特征肯定会表现出这个人的个性:冷漠,傲慢,心肠很硬,会冷静思考,贪婪,这些品质就像善良、坦率、有风度与诚实一样,肯定会表现在手上。
我们很容易感受到一只女性化的手的美丽。温顺、柔软、驯服、精致和诚实都从手上清晰明白地流露出来,让人能感受到。
要解释这个现象,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并作出系统构架,至少在现在是不太科学的想法。这种现象是从身体传达到身体的,虽然可靠但难以解释。从来没有观察过的人就算很投入地去看,可能还是看不出门道,所以这种人就不要考虑这一点了。但是对此坚信不疑的人要注意避免夸张和犹豫。如果要给学习手的语言的人一条建议,那就是不要过快地做出什么应该什么不应该的价值判断,要小心处理并用以后的经验对其进行求证。追踪手尤其是手指的动作非常有意思。我不是说那些外在的、和手臂协同的动作,那些是可以装出来的。我说的是始于手腕、仅仅出现在手掌部分的动作。对这类动作进行研究就要关注儿童的手,那种未加训练、没有技能、处于自然状态的手。双手握住或者用手指指向自身尤其是指向嘴部的动作最能清晰地表现出某种欲求,这与孩子吮吸乳房有类似之处。这种动作达尔文在小猫身上也见到过。
男性化的手的动作通常太过沉重缓慢,显然,更精细的动作应该还是女性化的手做得更好,尤其是在那些活泼的、紧张的、神经质的女性中。这就说明了为什么看一个人的手比听他说话还要有用。放在膝盖上的手显然说明不了什么,但是隐藏的怒火却能让手慢慢握成一个拳头,或者手指很有特点地前屈,像是要把某人眼睛挖出来一样,或者两只手在深深的痛苦中绞在一起,或者其他四个指头的指腹欢快地滑过大拇指指腹,又或者是几个手指不连贯地、紧张地、不耐烦地、害怕地动来动去,还有可能整个手像精神十足的猫的爪子那样欢乐地张开、握紧。
仔细观察会发现,脚趾也能说明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穿着特别精致的鞋子、可以自由挪动脚趾的女士身上。生气的时候要是觉得跺脚太明显,这些女士就会紧紧地把脚趾压向地面;而尴尬的时候则会将脚底重心微微转向内侧,以脚尖点地;不耐烦则表现为在脚跟和脚趾之间不断切换重心,并且越来越快;蔑视和欲求则会让她们竖起脚,直到鞋底完全面向前方,脚的重心全放在脚跟上;好色则通常表现为伸出一只脚,胫骨轻轻前伸,所有脚趾都紧扣住鞋底,就像一只猫感到舒服时的样子。这类女人不会说什么,不会有表情上的表示,也不用手的动作来表达,却用脚说明了一切。内在经验一定会外化,而脚就是最多见的表现渠道。
所以要牢记,那些号称自己勤奋工作,实际上却想通过不工作过活的人,比如盗贼、赌棍等,对他们的手必须多加注意。关于笔迹学的价值可以参阅我的《司法检验官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