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年6月,在芝加哥西北大学举办的全国刑法和犯罪学大会上,成立了美国刑法和犯罪学研究会,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研究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用外语撰写的重要文献能够被翻译成英文,这是令人称快之事……主席已决定指派5位权威人士选出优秀文献加以翻译,继而安排出版事宜。”
在此决议之后,委员会成员对该主题的文献进行了详细调查,成员间也经常通信沟通。继而从浩如烟海的文献中选定几部著作,随后与出版商、作者、译者联系,迅速展开工作。此举实现了向专业人士和大众传播该主题所涉的大量信息的目的。所以此处应该说明最利于实现该目的的文献是如何甄选出来的。
对公众来说,认识到犯罪科学是比刑法更大的一个概念是很重要的。法律从业者有责任了解该学科的基本原理,这是推动刑法职能及系统进步的唯一途径。
两个世纪之前,现代医学学科刚刚出现时,医疗从业者们是根据两个构想前进的:一是病因,二是治疗。在病因方面,人们认为,疾病是上帝的神秘意愿带来的,没人能够了解该意愿及其独有的运作方式。而在治疗方面,有几种药及治疗方法被当作治疗所有病症的灵丹妙药,甘汞和放血疗法就是最基本的两种。甘汞服用剂量忽大忽小,放血量忽大忽小,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盲目的治疗模式被认为是治疗所有常见疾病的正统方法,所以医生到哪里都会带着他的甘汞片和放血针。
现在这些对医学来说都是过去时了。对于病因,我们知道了那是自然存在的事实,它多种多样,但通过诊断和研究可以区分开,并且疾病或多或少都是可预防、可控制或采取反向措施的。至于治疗,我们现在也知道,针对不同病因和症状有不同的具体疗法,必须对症下药。简而言之,在寻找病因和治疗手段方面对疾病详加甄别,这是现代医学的主导事实。
当然,我们现在也知道关于犯罪的主导事实,但理解和运用它们的大门才刚刚对我们打开。有种亘古不变的主导思想认为,犯罪原因是人类神秘的道德自由意志,它随心所欲地决定了一个人会不会犯罪;他在任何时候选择或不选择犯罪都是完全自由的,于是其本身就是犯罪唯一的也是终极的原因。而惩治犯罪的办法仍旧只有两种,对所有罪行和所有人都适用,仅需要调整刑量罢了——坐牢或罚款(现在死刑只会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使用)。可现代科学发现,就像药学那样,(和疾病一样)犯罪同样有其自己具体的原因。这绝不是说犯罪是一种疾病,不过它确实有其形成的自然原因,即在某种情况下促使其发生的条件。而对惩治犯罪,现代科学认为判刑和诉讼根本不可能像机器执行指令那样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根据不同的原因以及受到这些原因影响的人而进行调整。常识和逻辑不可避免地要求我们在预测某件令人不快之事的特定原因时,将针对该原因的特定解决措施也一并考虑在内。
于是,无论现在还是未来,犯罪科学中最大的真理就是对惩治措施采取差别对待——根据犯罪的人和犯罪的原因来制定。
这条真理开启了重新审视犯罪的巨大窗口。这就表示我们必须研究所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遗传、生理和道德品质、性情、成长环境、现在的家庭环境和其他所有的影响因素。这就表示,针对不同人和不同原因(的犯罪)的不同惩治措施,无论旧的还是新的,都必须好好研究、实践和比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准确的知识,找到新的、有效的方法。
上述方法在欧洲已经使用了40多年,在我国某些领域也有所见。对此有帮助的所有科学分支都被纳入其中——人类学、医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慈善、刑罚学。唯独法律本身没有被考虑在内。上述所有学科都服务于法律这门学科,但无论是普罗大众还是法律专业人士,却一直完全忽略了这门学科,或者说不关心整个学科的发展,现在已经到了阻碍这门学科获得发展的程度。
故本研究会自行设立的目标之一,就是教授与现代犯罪科学相关的研究成果,这是我们对法律从业者和整个社会肩负的重要责任。激励并帮助该项研究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将欧洲大陆上使用其他语言撰写的大多数有用的文献翻译成英文。我们国家开始得已经很晚了,要赶上其他国家的成就,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确信自己能够受益于欧洲的思想家和工作者长期以来论辩、理论化和实验工作的结晶。但是要真正获益,就需要将他们的经验成果翻译成英文。
甄选本系列理论的难点,主要在于要选择最能代表犯罪科学不同流派思潮的作品,包括其总体成果、共识或争论的论点、不同的方法,也就是那些一直被认为具备更大价值、可以服务于我国犯罪科学的作品。由于该学科涵盖不同的领域和重点——人类学的、心理学的、社会学的、法律的、统计的、经济的和病理学的,因此我们在选择过程中已经尽力涵盖上述这些领域的内容。并且由于不同的大陆国家对不同领域的贡献方式不同,比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他们在大多数领域都贡献卓著,但在个别领域只是尽其所能,因此我们也尽可能对他们不同的贡献给予认可。
委员会所作的选择代表了其对最有用和最具启发性的作品的判断。我们坚信,当这个系列完成时,美国犯罪科学领域的学生对于欧洲大陆现行的主导性学说和方法就能具备系统而充分的了解。至于这些原则和方法是否能很好地用来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只能等我们的学生和从业者在自己的经验中验证之后才能知道。但可以确定的是,我们必须先熟知一代欧洲人的思想结晶。
最后,委员会认为,为便于今后文献研究,应让委员会成员参考发放给他们的“现代刑法和犯罪学前期参考文献”(见西北大学加里法律图书馆一号公告)。委员会认为其中某些英裔美国人的作品会颇有帮助。
翻译委员会
主席 WM. W. 史密瑟斯 美国律师协会比较法局秘书处 费城
恩斯特·弗罗因德 芝加哥大学法律系教授
莫里斯·帕米利 堪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
罗斯科·庞德 芝加哥大学法律系教授
罗伯特·B. 斯科特 威斯康星州立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约翰·H. 威格莫尔 西北大学法律系教授 芝加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