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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心理学的教训

第3节 概论

犯罪学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弄清楚如何对待那些至关重要的人物,比如证人、被告、陪审员、同事等。这些人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每个案件的成功都取决于犯罪学家的技能、智慧、对人性的了解、耐性和得体的礼节。只要留心很快就会发现,有没有这种素质,会使人在工作效率方面产生巨大差距。这对证人和被告的重要性自不必说,但是对其他人也有影响。不同的主审法官和专家之间的交流也是需要进行日常观察的问题。某个法官根据法律提出问题,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他根本不必明确表示自己对整个案情完全没有兴趣,专家们也有很多机会发现这一点。有人陈述案件,对专家讲述其中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了解他们是否会问其他问题,如果问的话都问什么,还可能询问专家解决问题的办法,用这种方式来熟悉案件,表现出对专家那艰难的、被极大忽略了的工作的特殊兴趣。有人说,专家会对所有案件都一视同仁从而取得同样的效果。不幸的是,这只有在专家们没有和别的普通人一样的缺点、不会受到有无兴趣的巨大影响时才有可能。想象一下,除了伟大的最高法院的预审法官之外,所有长官和官员、审判员都表现出同样的冷漠会是什么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最敬业的专家都会变得冷漠,于是他们只去做自己绝对不得不做的事情。但如果同一个法庭上的所有人都被同样热切的兴趣激励,像上文所述的那样开展工作,情况又会有怎样的不同!就算是最冷漠的、最不专业的专家都会因为大家表现出来的兴趣而最终意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付出最大的努力。

这个道理在主法官、陪审员和其他法官身上也适用。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某些主审法官即使在审理悬念迭出的刑事案件时也能使所有人感到枯燥乏味,事情一拖再拖,人们只希望赶快看见结果。幸运的是,大部分法官都很清楚最简单的案件的重要性。不管担任什么职务,他和他的伙伴都有共同的任务,如果需要判决一个案子,每个人都需要全力以赴。差别不在于暂时的新鲜感或是无聊感,只在于参与者的心理是否正确。每个案子都必须用全新的关切、共识和合作的态度来对待。这种必要性就是刑事法官的教育机会。不论面对的是被告、证人、助理法官还是专家,道理都是一样的,这是不可避免的。

在此范畴内,对人性的了解成了犯罪学家最重要的职业素养,但这种知识并不来源于书本,所以很难对它发起挑战。有意思的是,关于这个题目的论述并不少,不过我怀疑,无论是谁,研究或罗列(像福尔克马尔列举的珀克尔、赫茨、迈斯特、恩格尔、杰斯沃克斯和其他人的书中的)论点的人总是收获甚少。对人性的理解只能通过坚持观察、对比、总结和进一步对比得来(当然少数天才除外)。这样才能让人走在前列,独立于其他人给出的用来修复自己对人性的无知的一大堆信息之外。这必须从我们工作中数不尽的案件中观察得来。那些不得不与骗子、撒谎的马贩子、考古学家、魔术师打交道的人很快就能得出意义非凡的结论:这个阶层中那些职场最得意、最赚钱的人其实对自己本行的了解是最少的。马贩子对马根本就不了解,考古学家对古董的价值、历史和品质也没有什么判断,打牌行骗的人知道的花招其实只能骗骗最单纯的人。不管怎么说他们都能赚到能使自己衣食无忧的钱,而这仅仅是由于他们在不断重复的场景中实践了自己对同伴的了解罢了。

我当然不是说我们犯罪学家不需要法律的专业知识、全部依靠对人的了解就够了。我们的任务要求我们的知识至少要超过马贩子,而不了解人性肯定是不行的。不过法官工作的繁重性正好说明他需要掌握远远超过纯粹的法律范围内的知识。他必须首先成为一位法学家而不仅仅是犯罪学家,必须全面掌握超出自己专业范畴的、自己学科之内所有最新的研究动向。如果忽略了纯理论知识,他就会降格为一个单纯的体力劳动者。他的职责不仅是熟悉成百上千的事物,了解所有手工行业和商业,还包括最终要在人类能力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为材料尽可能多地创造。

第4节 证人的品格

刑事法官最简单粗暴的玩忽职守就是仅满足于简单提问,然后决定让证人讲出自己想讲的话。如果止步于此的话,就会使对是否讲出真相的良知的拷问成为决定判决的唯一因素;证人确实要为不实或者隐瞒的事情负有部分责任。但其他的也是更大的其实是没有尽全力问出证据的全部价值、对被告漠不关心的法官的责任。教育的任务是要把每个个体改造成好的、值得信任的证人,不管他是第一次还是最后一次来做证,而不是像有人认为的那样,把全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把所有人都教育成为合格的证人。这种教育必须包括两个方向:让人愿意并且能够说出真相。第一个要求不仅针对谎言,还要求人具有完全的责任心。教育的手段并不能决定该如何面对谎言本身,但可以让人做出经过思索的、小心谨慎的回答。我们这里指的并不是满口谎话的人、本质就是骗子的人和那些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诋毁人类的人。我们指的只是不习惯于讲述完整而纯粹的真相的人,一生都满足于“大概如此”的人,以及从来没有机会了解诚实的价值的人。可以说很大一部分人在谈话和复述过去的事件时注意力都是涣散的,这一点真让人不安。他们不会直接、快速、坦诚地谈及重点,总是迂回曲折——“如果我不走捷径,那就走岔路,如果不是今天,那就是明天,如果到不了目的地,也总会走到某个地方的”。这种人没有家,只有旅馆,如果他们不去某个地方,去其他的地方也行。

这类人可以这样定义:如果有人看见他们在说话时绕弯子并且生气地指出来,他们就会害怕或者漫不经心地说:“哦,我以为这样不太准确。”这种缺乏责任心、不关心真相的态度对我们的行业会造成严重的伤害。我认为这比明显的错误造成的伤害要大得多得多。因为,未加掩饰的谎言总是比可能是真相的谎言更容易发现。此外,谎言一般是出自我们已经在提防的人之口,但这种莫名的“大概如此”则来自根本称不上是不值得信任的人之口。

缺乏责任心在所有年龄、性别和所有阶层的人中都很常见,但最常见也最明显的则出现在生活中到处无所事事的人中。在日常生活中不靠谱的人,在需要绝对诚实的场合也会不靠谱。这种人当中最危险的莫过于以作秀为生的人。他们没皮没脸不是因为无所事事,但无所事事却是因为没皮没脸。这些人中有小贩、商人、客栈老板、商店经理、马车夫、艺术家等,尤其还有妓女(隆布罗索等)。这些人的职业都很有问题,但他们做的都不是真正的工作,他们选择这样的职业就是为了逃避有规律的、真正的工作。他们有很多闲散时间,工作的一部分是聊八卦,一部分是闲荡,就连自己的双手都懒得多用。简而言之,因为他们能从闲游浪荡中获利,也就难怪在做证的时候他们也是漫不经心、只说出“大概如此”的真相了。当然,要列举出更高的社会阶层中存在的类似的事也不是什么难事。

这类人中最可恨也最危险的是天生的流浪汉——不需要工作的或一心追求无所事事的人。那些没有意识到这世界容不下懒汉、去往天堂的机会必须用劳动换取的人都是没有良知的。我们不可能指望这些人能给出可靠的证供。通过长期积累的经验,犯罪学家也许可以制定出的少数几条规则中的一条就是:不论性别和社会阶层如何,真正的流浪汉永远都不会做出可靠的证供——hic niger est, hunc Tu, Romane,cavetto。

第5节 证词的正确性

培养证人说出真相的能力必须基于以下三点:①法官了解所有会对正确观察和复述造成负面影响的因素;②法官自己清楚地知道对案件有用的因素是哪些;③消除证人身上的负面影响。很多时候要想做到最后这点很困难,但也不是不可能。人犯了错误一般很快就能意识到,但是“被叫到和被选到”是两码事,同样地,发现什么是正确的,用基本的观察代替武断的观察,也是法官的任务中最难的部分。

当证人既不想也没有能力说出真相时,培训工作可以通过几个常见的观点展开。耐心对待证人可能是事关成功的关键。当然,没有足够的时间时很难保持耐心,当代忙碌的生活让我们本来就没有时间。但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公正有助于让每个人尽其所能。如果一个民族中的精英人物都没有足够的钱来达成这一点,那就不可能指望出现让人满意的法庭——“no checkee no washee。” 没有钱就没有公正。有时间的人就会有耐心。

耐心在取证时也是最需要的。很多证人都习惯于重复太多没用的话,大多数刑事法官也习惯于让他们闭嘴,只说简短的陈述。但那是很傻的做法。证人会说得不得要领,就像被告有时出于某种原因也会做得那样。尤其当证人发现法官不希望他这样说的时候就会浪费更多时间。让别人不赞同正是证人的目的。他从来不会无故引起他人的不耐烦,有的证据确实就是因为说话不经大脑的人讲得太多而带出来的本来要花大量努力才能获得的事实。此外,故意要拖延的人都不会说多余的话,即使真的说了,也只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就算他知道自己说得太多(大部分时候他其实是知道的,因为可以从听众不耐烦的表情看出来),他永远也不知道哪些超过了限度。即使有人叫他说得简短一点,他还是会不为所动,要么是又从头开始说,要么是如果他真的屈服了,那他就会遗漏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事情。千万不要忘记了,很大一部分人在来法庭之前已经准备过要说的话,或者是准备过梗概。如果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来,他们就会犯迷糊,那我们就不可能发现任何明朗的甚至是半明朗的事。总体而言,讲得最多的人之前都已经完整地思考过证词。那些在庭审时仅仅回答是或不是的人并不是在伟大的命令面前故意少说,因为只有有话可说的人才会故意少说。一旦话匣子打开了,最好就让他们自由发挥,只有在情况失控、证人的话让人筋疲力尽的时候才能用恰当的问题来打断证人。不让某人讲得太多是有方法的。但是必须防患于未然,而且只有在对一连串事件进行描述——比如某次激烈的争吵时有用。此时如果一个人处于知晓全部真相的位置,不管这些消息是通过一个还是多个证人得到的,后面的证人可能会被告知:“从什么时候起×走进了房间。”否则这个人就要被迫去听所有证人说的在争吵发生的头一天争吵的双方都做了什么,以及这些本来很无聊的事是如何引发案件的。但是如果你设置了主题,证人就很容易抛开他认为可能会用到的第一部分的证词,却又不会导致丧失连贯性。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告诉证人“从这个或那个点开始”时,这种要求提出后证人一般会有一个停顿,这时他显然在思考怎样把自己之前准备的讲述抛在一边。但是如果这种办法不起作用,证人说必须从更早的时候开始说,那就由他去吧。否则他为了你的要求拼命在内心挣扎,无法继续用他自己的办法,就会弄乱所有信息。

取证时需要的耐心在交叉询问时也同样需要。不只是儿童或迟钝的人,聪明人也会常常只回答“是”或者“不是” ,面对这种答案需要相应的耐心,要花点时间不断询问。缺乏耐心的危险很明显,那就是有可能对缄默的证人提出带有暗示性的问题,从而得到证人本来不可能说出的答案。当然,并不是每个在法庭上只回答一个字的人都会这样,但是长期来看,这种习惯于简明扼要的人确实没办法在长长的讲话中连贯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而如果证人只做最简短的回答,需要我们据此编织出一个连贯而精致的故事,那么如果证人听到自己的证词时,通常也无法发现其中可能包含的不实之处。他对自己的长长讲话是如此陌生,以至于大部分时候他都在惊叹于自己出色的表达,于是连最显眼的疏漏都无法发现。但就算他发现了,他可能也会因为太吝惜于言辞而不作回应,在表示赞同之后就很愉快地看着这种折磨结束。所以,只有耐心这种品质能够让寡言少语的证人说出尽管简短但连贯的信息来。这一点在庭审时要注意。

第6节 取证的预设

取证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就是不要指望哪个证人能描述出自己记得的事情。即使只是训练儿童,弗罗贝尔都说过:“人只能引导,不能去刺探。” 在司法程序中更是如此,也更难做到,因为律师对每个证人最多也只有几个小时的时间,就像老师对每个学生只有那么几年一样。但是我们必须下定决心引导证人说出来,即便刚开始没有效果,也不能急于求成。

这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判断证人的水平,然后在那个层面上和他对话。我们肯定无法在短时间内让证人提升到我们的水平。“教导的目标,”朗格说,“是赋予孩子们一种更敏锐的感知力,比如,达到智识自由。所以找到他们‘得到资助的想法’就很有必要,但要注意不能过度阐释。” 这话说得太对了。发展感知力对我们来说并不是特别困难的事,但我们的问题不在于让别人为自己的人生做准备,而在于为了一个既有的目标发展他的感知力。如果出于此目的我们希望能让别人达到智识自由的话,就只能让他自己去独立思考有关的问题,不让奇怪的建议和推理干扰他,迫使他不带有任何他人或情境施加的影响来看待案件。这并不是说只需要排除特别的影响或其他人的观点,也不是要排除恐惧 、愤怒和所有可能会影响他的一切情绪,而是要在上述影响出现之前就建立起自己不偏不倚的立场。观点、评价、偏见、迷信等可能都是造成混乱和困惑的重要因素。只有奥吉厄斯的牛舍被全部清洗干净之后才能指望证人可能有感知力,指望他要告诉我们的话是他能负责的,而且他可以复述出来。

只要我们遵守上述第二条规则,并且研究证人的“得到资助的想法”,实施这一必要的初步措施就不会太困难。有人说,只要两个人谈话的时候不知道对方“得到资助的想法”,那就是鸡同鸭讲。正因如此才会产生一些惊人的误会。这不仅是价值观不同导致推论不同的问题,实际上还事关整个人的心智。通常人们认为了解讲故事所用的词语的含义就够了。但是,对每种知识都很容易获得外在的、非常浅显的理解,而真正的明晰的理解只能通过了解证人关于案件所有情况的思维习惯才能取得。我清晰地记得,在一起嫉妒杀人案件中,最重要的证人是被害者的哥哥,一个诚实单纯的樵夫,在乡下长大,但从任何方面来看都不是白痴。他的证词简短、有决断力,并充满智慧。当谈到杀人动机这个最重要的问题时,我问他是不是因为一个女孩,他耸耸肩回答道:“是的,大家都这样说。”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我有了一个惊人的发现:不仅“嫉妒”这个词,还包括对这个词所代表含义的理解,对他来说都是完全陌生的。他曾经爱慕过的女孩被人抢走了,对此他没吵没闹,也没人告诉过他别人遇到这种事时会怎样的痛苦和激动,他根本没有机会去考虑这种事理论上的可能性,所以“嫉妒”对他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当然他的证词现在已经改变了。我以为我从他那里听到的那些东西实际上都是错的,他的“得到资助的想法”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在本案中起到制约作用的概念,但证人对此的了解实在是太贫乏了。

发现“得到资助的想法”当然不是件容易事。但是其对证人和被告的客观价值至少是事实。只有在明显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排除“得到资助的想法”的影响,即存在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将陪审团的判决变成一种乌托邦式的梦想。最好的情况是主审法官只认识一两个陪审员,但也根本不可能了解他们的“得到资助的想法”。陪审员问到某个问题时可能会略微透露一点,等轮到公诉人和被告律师陈述的时候,法官的表情也能说明一二,但那时通常已经太晚了。就算早点发现也无济于事。面对一个人可能还行,但是要了解12名与自己没有任何特别交往的人的思维习惯肯定是不可能的。

弗罗贝尔规则的第三部分——“尽量不要提前预设”是必须严格恪守的。我说这话不是因为悲观,而是因为我们的律师经过无数训练,能更好地安排整件事,更好地了解相关历史信息中哪些要排除,哪些在一定程度上要保留,结果很容易就会忘记自己的权利范围,向没有技能的外行——就算他们是受过教育的人——出示了太多的材料。这时候必须想到,大多数证人是没受过教育的,我们不能将自己降低到他们的层次,他们面对一大堆我们看都觉得困难的材料时肯定很不开心。要是我们不了解证人的观点就会问过多问题,这就无法达成目的。而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遇到受过教育的人时,我们还是会因为习惯于面对没文化的人而处理不当,我们会假设他由于受过一点教育,他就能了解我们的专长。经验也难以消除这种幻觉。究竟是因为我们训练不当,从而阻碍了从证人身上得到自然自在的表述,还是我们的行业对受过教育的人的评价太过理想化?不管是什么原因,事实上,我们工作中最困难的部分都是关于如何面对最有文化的证人的。有一次我要对一位目击了一个小小案件的著名学者的证词进行总结。我做得很慢,他要么不喜欢我念的那些词汇,要么怀疑某个论点的确定性。更别提我浪费了一两个小时重写的那份材料上满满都是修改的痕迹,这份材料最终居然是一堆废话。开头和结论矛盾,不知所云,更糟的是不真实。后来通过看很多其他证人明确的证词我才发现,那个学者太过负责、小心、准确,以至于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到底看见了什么。他的证词毫无用处。我有过很多次这样的经历,其他人也是一样。“在什么地方不要过多预先假设?”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所有地方。首先,对人们观察的能力不要有预设。他们总说听见、看见或者感觉到了很罕见的事。他们总说自己抓住、碰到、数过或者检查过什么,结果,仔细的检查证明,他们只是瞟了一眼而已。非普通知觉问题更麻烦,这时需要特别敏感的感觉或是信息。人们相信习惯,当需要仔细观察的时候他们通常缺乏应对特殊情况的知识。如果预设证人具备这种专业知识技能,就会犯下大错。通常他没有这种知识,或者虽然有但是从来没有应用过。

同样,我们还会预设证人有很好的注意力和对某事的兴趣,最后惊讶地发现:人即使对自己的事情都如此不关心。所以在非私人的问题上,我们应该预想到大家会很不感兴趣,如果你真正理解这一点的话就会发现,人们常常会彻底忽略很多问题。多数人了解事物的外在,却以为自己也知道其本质,一旦被问起来都能坚定地给出回答。不过如果你真相信他们的话,就会造成危险的后果,因为几乎没有当事后诸葛亮的机会。

所以,在和证人谈论任何新问题之前,都有必要了解一下他对该话题的总体认知水平,他认为这是什么、这让他联想到了什么。如果你判断他对此一无所知并据此评估他的问题和结论,至少不会犯错,并能最快地达到你的目的。

同时,你还应尽可能慢慢地开展工作。卡鲁斯指出,我们不应该给一位学者指出任何目标,除非他不能自己发现。 任何一种力量在可以被利用之前都要得到充分发展。这个过程通常很难,但在儿童教育中这是很有必要的,通常能收获成功。这是一种用事例进行教育的形式。人们教孩子将新的事物与过去的经验进行类比,比如通过自己遭受过的严重痛苦设想自己折磨动物会让动物多么痛苦。这样的比较基本都能成功,不管是用在儿童还是证人身上。对一个事件的冗长描述,比如某一个人被虐待的案件,如果让证人自己设想自己也有如此经历的话,效果可能完全不同。一开始他可能只把这当作一个“精彩的笑话”来看,但要是假设自己也遭遇同样的事,把两个故事联系在一起,他的描述可能就变了。这个方法有很多变化形式,通常都会很有用,甚至可以用在被告身上,因为这样一来事件就能和他非常熟悉的自我中心联系起来,那他就能开始理解自己的行为了。

但最伟大的技能是用在陪审员身上的。把新情况同他们已知的、熟悉的事关联起来就让事情变得容易理解了。困难之处是,陪审员是由几个陌生人构成的团体,要找到让所有人都熟悉,并且熟悉到能让他们很容易将其和现在的案子联系起来的例子,是很罕见的事。要真找到了那可谓天大的喜事。

不过,光是找出一个和眼下案例相似的案子还不够。要让人们理解并能跟进案子,就必须为每个细节、动机、理念、反应和外在条件都找到类似的类比。就像人都有祖先,对祖先的确认让人发现了表亲的存在。

第7节 利己主义

利己主义的内在特征很可能在法律事务上与在日常生活中一样影响深刻。歌德无比敏锐地体验过这一点:“要我说,”他写道(《与艾克曼对话录》卷1),“把某个时期看作退化或者过渡时期都是很主观的看法。相反,所有进步时期都显而易见。整个当代文明都是很保守的,因为主观上……每个人都在炫耀自己的贵族气派,这成了一件在哪儿都显得非常重要性的事。但再也找不到让自己从属于对人类的博爱之下的努力了。”

比起歌德时代,这一毋庸置疑的看法其实更适用于我们现在。当今的典型现象就是每个人都对自己有着夸张的兴趣。结果就是每个人只关心自己或者自己周围的环境,只理解自己已经知道和感受到的,只在自己有个人优势的地方工作。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在考虑到这种夸大的自尊、并把它看作一个主要因素时才可能取得明确的进展。有些小得不能再小的事证明了这一点。一个人拿到一本字典时首先会去查找自己的名字,尽管他知道那几个字本来就在那里,然后愉快地陷入沉思;拿到一张能让伟大的自己永垂不朽的照片时也是如此。在讨论个性的时候如果有人说他“天生如此”,就会让他很开心。在讨论外国城市时,则喜欢谈论自己家乡或者曾去过的地方,就算这些仅能引起那些去过这些地方的人的兴趣。每个人都想努力发挥自己的影响力——无论是对自己生活的环境还是对仅和自己有关的问题。如果有人宣称自己过得很开心,那毫无疑问,他的意思就是他有机会把他这个“我”大力推到舞台中央。

拉撒路对人性中这一特点的历史重要性给出了精当的评价:“伯里克利之所以能在自己的政治生命中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就是因为他能叫出所有雅典公民的名字。汉尼拔、华伦斯坦、拿破仑一世也仅仅是因为知道并能叫出每个士兵的名字,就把超越对军队、国家和自由最深的爱的勇气传染给了整支军队。”

每天我们都能看见这种利己主义的小例子。那些被从工作中拖来做证、觉得特别厌烦和无聊的证人,都可以从我们倾注的一点点对他个人的关心、对他所干事情的理解和对他的看法和作用的考量中获得成就感和价值感。此外,人是带着对自己职业的理解去评判同行的。有个农民在医生办公室冷笑的故事说:“如果他连怎么种燕麦都不知道,还能指望他知道啥呢?”这其实不仅仅是故事,除了粗野的农民,很多人也是这样的。这种态度常常会出现,尤其是在要花大量时间投入一件事的人群中,比如士兵、骑兵、水手和猎人等。如果无法理解虚荣心这种人类特质而用特殊办法对待这类人的话,明智的做法是至少表现出理解和对他们的事情的兴趣,让他们相信你真的认为所有人都应该知道如何正确地安装马鞍,或如何在千步之外区分出德国猎犬和英国猎犬。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让他们尊重法官个人,而是尊重其职务,不过证人会认为这是对法官个人的。一旦他抱有这样尊重的态度,就会愿意帮助我们,或是经过仔细思索协助我们得出关于某个案子的艰难结论。怒气冲冲的证人和对案件感兴趣且心情好的证人所做的贡献有天壤之别,不是说在数量上,而是在真相和证词的可靠性上,后者的可靠性要高得多。

此外,在对被告的调查中,他对自己祖先的自恋也很重要。不要给人设陷阱,问出真相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以必须用得当的方式对付否认指控的嫌疑人,以让案情水落石出,这往往是有心机的操控无法达到的。经常会有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罪犯在接受调查时,仅仅由于介绍情况就泄露了关于他们首都的清晰线索,这时再追查下去就没什么难度了。在对很多有名的罪犯的审讯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要好好加以利用。

同样的动机也会出现在利己主义的次一级形式——顽固中,一个可能会因为自相矛盾而生气绝望的人,只要加以引导就能说出有价值的答案。这一招我是从我的老管家那儿学来的,他是一名非常诚实的士兵,一个喜剧化的人物,但我长期磨炼出的技能对他不可思议的顽固简直无可奈何。只要我提出某个跟工作有关的想法,我得到的总是一模一样的回答:“没用的,先生。”最后我只好列出一个清单,写下我的计划:“西蒙,现在这样就行了,因为你最近说过这事是可以的,那就这样。”然后他就会看着我,想想自己什么时候说过,然后就真的去做了。我经常用这一招,一次都没有失手过。只要对这个办法做些必要改动就能适用于罪犯。一旦发现真正顽固的人,就必须避开所有互相矛盾的东西,因为那会让麻烦更多。撒谎或操纵也没用。只有避开矛盾之处直接问出问题,你会发现当这个顽固派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就会迂回地再回到那个问题上。这时你可以帮他造一座金色大桥,或者一扇可以让他默默撤退的隐形门,这样就算最最顽固的人也不会再坚持原来的故事了。只有他在被迫一再被带回初始点的时候才会再重复原来的看法。但一旦发现了问题所在,就要注意不要再找任何借口回到该问题,不要一再去确认已经彻底解决了的问题——这就好像把睡着的人叫醒让他吃安眠药一样。

一般说来最重要的规则是:利己主义、懒惰和狂妄是人类身上仅有的几个无条件存在的动机。而爱、忠诚、诚实、宗教和爱国主义尽管坚若磐石,也有崩溃的时候。我们可以放心地指望10个人连续10次表现出这些品质,但是第11次的时候他就可能像纸牌屋一样坍塌。但利己主义和懒惰这样的特质即使经过成百上千次都不会让人失望。更简单点说就是:利己主义,因为懒惰和狂妄也只是利己主义的修订版而已。面对一个人时只要记住这一点就好。找寻真相和线索时有这一点就足够了,比如,你要是担心一个嫌疑犯其实是无辜的,那从荣誉、良知、人性和宗教等方面入手你肯定会失败,但如果搜索整个利己主义的版图,一切真相就能水落石出。是否表现出利己主义就是检验一个人是否说真话的最佳标准。想想看,如果有人费尽心机地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很显然,要判断其正确性必须将其和某种动机结合在一起考虑。现在如果逻辑链条很容易就能与动机联系在一起,那至少说明这个链条很有可能是正确的。而动机呢?如果动机是高尚的,比如友情、爱情、慈悲、忠诚、同情,那么这个链条也可能是对的,很高兴情况比我想象的要好,但不见得一定都是对的。但是,如果动机是利己主义或是其数不清的变种中的任何一种呢?要是此时的逻辑也是通的,那么整个案子就能被完全确定地解释清楚了。

第8节 秘密

要不是让人类守住秘密实在是困难了,法律上获得真相的成功率就会低得多。大众对这一本质很明显却没有被清晰理解的现象都很熟悉。关于人们如何对待秘密的格言主要是说女人尤其难以保守秘密。意大利人说,一个不说话的女人很可能要开始大哭了;德国人说保守秘密造成的负担会影响女人的健康,加速衰老;英国人用更粗鄙的语言表达过同样的意思。经典格言讲过这一点,数不清的童话、故事、小说和诗歌都描述过缄默的困难之处,有一部特别优美的现代小说(费迪南德·昆伯格,《沉默的重量》)也是以此为写作主题的。保持缄默之难在洛策的名言中是这样说的:我们很早就学会了如何表达,但很晚才知道如何沉默。 对犯罪学家来说,这一点不仅可以用在罪犯身上,还可以用在那些因为某些原因而说话有所保留的证人身上。后者是许多危险的根源,证人被迫在真正的秘密周围绕圈子而不能说出来,直到他揭露出一半的真相。但如果证人止步于此,对他的话就要好好考虑一下,因为“一半是真相比全部是谎言还要糟糕”。后者揭露了其对象、意图,并允许辩护,但半真半假可能因为各种关联和情况的限制,导致在确定部分有罪的人的身份及其卷入罪行的情况时造成令人头疼的错误。因此犯罪学家必须仔细考虑秘密的问题。

而对证人本人的缄默,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他不能泄密,这一点其实根本无须明说。这种泄露是一种粗野而卑劣的行为,所以理论上说是不可能发生的。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出现得还挺频繁的,刑事法官可能会问出一些端倪,或者劝说某个热情的年轻人讲出真相。提问时法官往往只会说到事件本身,不提名字、地点或者特定的时间,也不提一些事关细节的问题,所以看似不会造成任何伤害。但其实最重要的证据都是以这样的方式被发现的。最糟的是,因为说话的人不知道名字或者任何具体的内容,那问题的答案可能就会“变质”甚至殃及无辜。值得思考的是,上文提及的情况往往只会在最有意思的案件中发生,罪行尤其能打动人负面的注意力,这可能是因为同一个故事被不同证人复述若干次之后,产生了很多种排列组合的方式。这样一来推断并整合材料就变为可能。为了警示大家,我想说一则薄伽丘写过的广为流传的古老逸事:一个年轻而深受爱戴的牧师被一群妇女追问他第一次亲身经历的忏悔是什么内容。犹豫良久之后年轻人认为,只要不说出忏悔者的名字就没关系,所以他告诉那些妇女是关于通奸的。几分钟之后来了一对迟到的客人——侯爵和他迷人的妻子。两人都责怪牧师不常去自己家里。侯爵大声地说:“你忘记了自己的第一个忏悔者,这真是太不好了。”于是大家都明白了。这种讽刺性对我们的职业来说影响重大,因为大家都很清楚“赤裸裸的事实”的绝对安全性是如何发生变化的。听众其实都无须把信息整合起来,因为从各种渠道得来的信息会自己整合,最后形成最重要的正式信息,通过本来遮遮掩掩的渠道变得尽人皆知。成形的秘密其实具有普遍重要性,所以应该从各个节点去守护它而不仅仅是从细节上。

二是刑事法官必须在证人和被告面前维持缄默的形象。如果前面的第一点的关键在于言多必失,那这一点的关键就在于自负感能让人打开话匣子。不管法官是想让被告知道自己已经了解了多少信息,或者他的结论有多么准确,还是希望以自信打动证人,他都可能在不同案子中犯下同样严重的错误。如果法官太心急,刚开始就想表现得无所不知,而实际上却带来一些错误的话,那基本就没办法办赢案子了。被告肯定会避开法官错误的假设,然后对证人暗示某些问题,之后的事就很容易猜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维持正确的做法很困难。要是法官永远不透露已经知道的内容可能就失去了自己辨别案情的最重要的渠道,所以这样做的时机不宜太迟,但是如果用得太早或者说得喋喋不休也会适得其反。以我的经验来看,我从来没有因为保持沉默而后悔过,尤其是在我已经说了一些内容的情况下。做这件事时唯一的规则不言自明:永远不要朝不正确的方向多走一步,永远不要表现出你知道的比你实际知道的要多的姿态。要排除这种办法中的不实之处,因为事情败露的可能性很高。

还有另一种大家可能都知道的高风险——optima fide,即知道不实之事的危险。这对我们当中最聪明、最勇敢的人恰恰是最危险的,因为他们正好是马上会展开整合、推理、定义各种可能性,围绕也许仅仅存在可能性的矛盾问题开始调查的人。对结果而言,某个谎言是有人故意说的还是仅仅是由于某人的个性过于乐观才说出来的并没有任何区别。所以都需要小心。不过我建议要从说话太多的人身上学点什么。过于爱交流的邻居很快就会被他人注意到,如果有心人仔细研究过“为什么”和“多少”的问题,就不难推导出与这位邻居有关的重要情况。涉及他人的秘密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什么是真正的秘密,如果有人要避免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话会对哪些东西闭口不言。要是发现了一个真正的秘密,就有必要考虑一下哪种做法带来的问题更大——是保守秘密还是泄露它。如果有可能,最好就任秘密自行发展,毕竟通过折磨证人得到秘密总会造成通常不小的伤害。但如果你真心相信应该说出这个秘密——比如当一个无辜的人受到牵连时,说的时候一定要万般小心,因为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总是一件艰难的事。

首要原则是不要对秘密表现得过于急切,越少提及越好,最好不要直接引到这个问题上,它会自己出现的,尤其是在事情很重要的情况下。很多本来不太被重视的问题就是因为有人热切探寻才被小心翼翼地守护起来。在必要的情况下,当其他所有手段都失败时,也不要告诉证人太多,而且要小心谨慎,说得太多可能反而不好。这个过程必须经过精心的设计,并且集中在你想知道的秘密及其重要性上。如果证人发现自己因为说出秘密而揭示出一些真正重要的东西,就会产生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

相对而言,最重要的秘密就是自己的罪行和最能暗示其存在的相关因素,还有招供,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心理学问题。 在很多案例中罪犯招供的原因其实很明显。罪犯发现证据链非常完整,很快他就要被定罪了,所以他希望通过招供求得减刑,或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叙述将更多罪责推到别人身上。此外,招供中也会有虚荣心,就像年轻农民承认自己在入室盗窃后的分赃中得到的赃物比实际得到的更多(当然,从他们对自己罪行的夸张描绘中就能发现这一点)。也有人(比如政治犯等)是出于关怀他人,想给他人留下安身立命之地,出于“坚定的信念”而招供(就像政治犯和其他犯人等)。还有人招供是出于高尚的目的,比如拯救自己的家人、朋友,还有为了欺骗而招供的,以及为了在同案犯中争取时间的招供(不管是为了逃避真正的罪行还是要打击已经妥协的人)。最后这种情况总体来说只会出现在预谋计划成功时,这时法官可能会被精心构建的、平凡却有说服力的不在场证据感到震惊。招认某种小的罪行通常是为了替更大罪行做不在场证据。最后一种招供是天主教徒的忏悔及临终忏悔。前一种忏悔的特点是忏悔者并不是出于减轻罪行的目的,而是希望修正错误,就算觉得很难他也会坚持,并希望能苦修悔过。临终忏悔则有其宗教基础,或是希望避免对无辜之人实施(更多)惩罚。

有关招供类型的清单很长,但绝对不是多余的。我们只会碰到其中一小部分,更多的是多多少少未加解释的。米特迈尔已经很敏锐地探讨过这个话题,引用了很多例子以及相对而言研究得很透彻的文献。 一部分案例可能可以用良知带来的压力解释,尤其是有些神经质的、紧张的人会被自己杀害之人的鬼魂来复仇的画面淹没,或者一直听见自己偷来的钱在耳边叮当作响,等等。如果招供者仅仅想通过招供来逃避这些画面和惩罚,这就不是正常的良知,而是一种病态的想象力异常活跃罢了。 但如果没有这种狂热和宗教影响力,是出于纯粹的压力招供的话,那就是良知在起作用了, 这是另一个需要阐述的词汇。我还没发现有任何其他动机能让人在没有任何益处的情况下眼睁睁做出伤害自己的事,只有在这种良知作用下的招供才会出现这种情况。要解释这些案例非常困难。有个办法就是把这当作纯粹的愚蠢和冲动,或者根本不予理会。但是愚蠢这个说法并不受专业人士喜欢,因为就算我们同意某人是因为蠢才招了供,以后当他意识到这个错误时一定会痛苦悔恨的,我们还是会发现很多人招供后却并不后悔,而这些人并没有任何智力缺陷。而采取不予理会的态度虽然做起来很容易却是错的,因为我们都知道有很多案子不管我们费多大劲都找不到嫌疑人招供动机。他招供只是因为他想招了,仅此而已。

对外行来说,嫌疑人招供了案子就了结了,可对法官来说这才是他工作真正的开始。需要警示的是,在所有法律体系下,只有当供词与其他证据完全吻合的时候,法律才认可其为证据。供词是获得证据的一种手段,但不是证据本身。它要成为证据还需要有一些客观的、明显与其同期的内容对其予以支撑和确认。但法律同样要求这些同期证据必须是通过完全独立的方式获得并得以成立的,这样它才具有价值。嫌疑犯招供供词的存在对法官、目击者、专家和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都有巨大的暗示性影响。供词一旦取得,所有人对案件的所有认识都会染上它的色彩,大量经验显示了这种暗示是如何影响判案进程的。具体说来,就是有关人员会强烈倾向于将自己认知到的事物进行分类和改编,以适应某些业已存在的解释,这样一来解释本身会被过度延展,而事实也会被挤压、被修剪,直到它能轻松地装入解释的框架。有一个所有观察者都认可的神奇现象,就是我们的认知一开始都是柔软的、具有可塑性的,会很容易地被这些认知的原有形态塑型。当这个认知出现一段时间、我们允许它达成一种平衡之后,它会变得僵化和不可塑起来。所以,如果我们的观察本身是根据某些观念展开的,那这种观察到的易被塑型的物质就很容易根据固有观念而成型,多余和不均匀的地方会被挤掉,空白会被填平,如果进行这样的改编是可能的话,那它就很容易实现。所以,如果我们有了新的、不同于以往的观念,那观察到的事物就很容易因这个新观念而被改变,只有经过很长时间以后,这种基于观念的观察固化之后,新的改变才不容易再出现。这是日常的体验,存在于我们的工作和普通事物中。我们听到某个案件就开始考虑最初的信息。出于某种原因我们开始怀疑A是罪犯。对这个假设的验证结果会贯穿于这个议题的所有细枝末节之中。那就对上了。还有验尸结果,还有目击者的口供。所有都对上了。当然会有疑点,不过这都被置于一旁,都被看作是观察不当的结果,重点是,证据都指向A了。现在假设B刚供认犯罪事实,这当然是重大转折,我们就把之前怀疑A的所有理由一一抛开,然后发展出一套B犯罪的理论。很自然地,所有证据都适用于B,就算之前适用于A,现在却切切实实适用于B了。疑点当然会再次出现,可又会像之前一样被抛诸脑后。

如果对待白纸黑字不能改动的证据都如此,那对即将被采纳、可能很容易被已有供词影响的证词就更是如此了。其中的教育意义不仅是对法官及其助理的,还有对证人的。

对法官自己来说,他必须牢牢记住自己的工作不是把证词塞到已有证供的框架中,让证据在供词中锦上添花,而是要让供词和其他的证据都能分别各自成立。当代文明体系的立法者立足于一个合理的假设——有伪证存在。我们难道没听说过类似的事吗?嫌疑人给出供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是这个人想死,还是他得病了, 还是为了逃避真正的罪责,只有找出这供词与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时才能证明它是假的。但如果法官只是把证词塞到已有证供的框架中,那他就抛弃了让自己获得真相的办法。此外,我们也不能假设伪证只会出现在杀人案中。其实在重要的、不止一人牵涉其中的案件中都存在大量伪证。可能有一两个人被抓住了,于是他们就认下了全部罪责,比如在盗窃、争吵、暴乱等情况下。我重复一次:供词的提示作用非常之大,所以很难排除其影响去考虑其他证据,但是如果不想欺骗自己的话,就必须坚持这样做。

对付证人更麻烦,因为来自他们和我们的已有的困难都会呈现出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忽略供词的存在,这样就能让证人不带偏见地讲述。但是这本身不可能实现,并且这样一来对证人的盘问也会变得很荒谬,因为他们可能都已经知道被告招供了。如果可能的话,唯一的办法就是告诉证人确实有供词,但请他注意,那还没有成为证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冷静,防止证人根据已有的角度去提供自己的证据。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很难证明证人对真相的影响比法官要小。最激动的证人也可能被法官引导出清醒而有用的证据;反之,要是法官放弃了对确凿事实的安全底线,最冷静的证人也可能给出最误导人的证词。

那些非常聪明的证人(不见得是受过很好教育的)可以积极应对做证,在他们宣誓之后只要告知他们要像没有供词那样来考虑案情即可。愿意听从并且跟着某个自信的人的思路的人,数量大得惊人,尤其在农民中。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把证词分解到各个要素中来分析。这种分析既困难又重要,因为必须决定其中哪些是材料上而非形式上的要素,哪些又仅仅只是表面上的要素而已。假设在一次恶劣的斗殴事件中有人被刺伤了,A供认是自己干的。现在证人证明A确实威胁过证人并参与了争斗,当时他摸了一下自己的背包然后就离开了人群,而就在A来去的过程中就有人被刺伤。在这个简单的案子中就有很多因素必须评估,每个都要单独拿出来考虑。所以我们要考虑:如果A没有招供,那威胁有什么用?有威胁也不代表攻击者对受伤者进行了攻击,可能他摸背包这件事有别的解释?难道他只是去摸刀子吗?当时时间够他把刀拿出来刺人吗?有没有可能受攻击者当时已经受伤了?我们可以总结说所有关于A的证据都不是对他不利的,但如果和供词联系起来,那这些证据几乎就等同于A犯罪的直接证据了。

但是如果将每种感觉都和结论结合起来,并且将其他可能发生在他人身上的同样的感觉也考虑进去,那分析就没那么简单了,不过我们还是得这样做。

而与没那么聪明的人打交道时,如果不能用同样的办法,那就满足于基本规则就够了。如果严格要求描述的准确性及在任何条件下都强调意会的原因,我们一般说来可以将一种对任何个体都不确定的知觉转化成对坦白者而言可信赖的知觉。相对而言发现不实证供比较罕见,不过一旦发生就必须不怕麻烦,将其与原有证据进行比对,这样就很容易找到用证据去配合供词的做法。证人都不愿意说假话,法官也同样热切地要查出真相,但是为了把罪名加到招供者头上,涉及的问题肯定都被曲解了很多。由于影响巨大,这种调查万万不可忽略。每一项证据都呈现出一个典型视角。证据可以用来证明真正的招供者就是罪犯,也可以用来证明真正的罪犯才是有罪的,不过有的细节必须进行更改,通常这样的细节会有很多。如果有机会听证人再说一遍,这个程序就会更有启发性。要是证据指向第二个、更有可能犯罪的罪犯时,证人(假设他们说的都是实话)自然会确认,当问到为什么之前的说法会指向招供者,答案无疑就是:他们是无心之失,是供词有暗示的作用。

与此类似的情况也会在搜集到有力的、影响作用类似于供词的证据时发生。这时候法官的任务比证人的更轻松,因为他没必要告诉大家已经有证据了。从日常观察中可以发现,人们很容易被现存的疑虑影响。举个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一个很聪明的人在夜里被袭受伤,根据他的描述警方抓获了某人。第二天嫌疑犯被带到伤者面前指认。他确认那就是伤害他的人,不过因为他的描述不是特别契合嫌疑犯的特征,所以有人问他为何现在那么肯定,“哦,如果他不是罪犯的话你们怎么会把他带到这来?”真是让人大吃一惊的回答。仅仅因为某个嫌疑犯是根据受伤者的故事被抓捕来的,受伤者就认为自己的证据可以板上钉钉地指认嫌疑犯了。我认为仅仅基于犯罪学家对案件的了解就深入挖掘案情,这是犯罪学家工作最困难之处。

第9节 兴趣

任何抱着诚意工作的人都必须努力唤醒并保持其合作者的兴趣。法官的职责是呈现相关的材料,要将好的、系统的、尽可能多但不多余的材料安排妥当;保证自己详细了解案情。能做到这一点的人都知道,哪怕是在最普通和最简单的案件中都有让人感兴趣的点,也就是能吸引他们的注意力以及力量的地方。这些在本质上都是不言自明的。不过在某些情形下,面对专家这类人,要费的劲会更大。专家,无论是非常谦虚的工人还是非常有名望的学者,他们最重要的感受就是认为法官对自己的工作十分感兴趣,他们相信法官有能力去评判自己努力及掌握的知识,相信他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要求才去质疑和倾听,并且最终相信,法官已经对自己的工作有足够的了解。

不管在意识层面多么强烈地想参与解决某个问题,如果一个专家发现旁人都没有合作意识、没有兴趣,也不理解他,就算他自己有再真诚的意愿也无法开展工作。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别的学科的代表缺乏对我们的尊重(老实说,现实情况真是如此),那这种不尊重是在我们和他们领域的专家交往中,由于被他们发现我们对重要问题竟然如此无知和冷漠造成的。如果专家用不怎么尊重的语气谈及我们,并且这种态度传播开来,我们自己要负全责。我并不是要求刑事法官必须具备除自己专业领域之外的所有学科的十分专业的知识——那是专家的责任,但法官必须要在这些知识与自己工作发生交集的地方有所洞见,特别是如果他不想以无知的姿态和专家们接触,或还想与专家顺利合作并如实评价其工作的话。也正因如此,法官就得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表现出兴趣。如果法官仅仅是接受报告、照章办事,从来不表现出自己有多么急于获知结论,而仅仅把其当作一个数字,就难怪最后专家也只会把法官的工作当作一个数字而丧失了兴趣。没人会对本身无趣的事情感兴趣,专家也不例外。当然,我不是说法官应该装作很有兴趣——这是最糟糕的,而是他必须有感兴趣的能力,不然他就不该当法官。兴趣是可以被激发、被强化的。如果法官认为找到专家对案件至关重要,那他就必须至少对见专家很有兴趣。有了这一点之后他就会很专注地读他们的报告,会注意到自己不了解的地方并去求教于专家。一个问题引出另一个问题,一个回答接着另一个回答,这就有了理解,理解就代表一种更浓厚的兴趣。从来不会有人觉得要求司法专家给法官解释某些要点是很难的事情。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我从来没有碰到过或者听说过这样的抱怨。相反,在这种关系中获得乐趣和效率都是很常见的事,总体而言也是有利的。其中的关键其实就在于专家对自己的工作有兴趣,以一种大部分司法工作者无法企及的具体方式。这对我们来说又是一件可悲的事。化学家、物理学家等人研究自己的题目就是因为他们想要成为一名化学家、物理学家,但是律师研究法律并不是因为他自己想成为一名律师,只不过因为他希望成为一名官员,又没有什么特殊的兴趣,所以他选择自己的职业方向时只是从最有发展前途的角度来考虑的。这是很令人心酸的事实,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想研究法律及法律学科的人是例外,所以我们必须从外行和我们的专家身上学到那种真正的兴趣。但好在兴趣是可以习得的,随着兴趣的增加,知识也会增加,当然在工作中获得乐趣和成功的概率也会增加。

关于兴趣,最难的地方是如何引起证人的兴趣,因为这纯粹是一个有关训练的问题。引起兴趣的目的应该是获取注意力,因为全神贯注才能有正确的证词——这对我们的任务而言是最重要的。“没有兴趣就没有注意力,”福尔克马尔这样说,“绝对新鲜的并不会激发兴趣,缩小理解范围同样会缩小注意力范围。” 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绝对新鲜的并不会激发兴趣”,这一点常常被忽略。就算我用一种特别惊喜的方式,告诉一位没受过什么教育的人,塔西佗的《编年史》在维罗纳被找到了,或者一头保存完好的猛犸象被从冰块中切割出来了,或者默诺拉天文台发现了火星运河,所有这些非常有意思的话题他都漠不关心,因为这些对他来说都是绝对新鲜的事情,他并不知道这代表什么,或者该怎么去理解,其中没有任何他感兴趣的东西。 要是我激动地告诉一个虽然受过教育但对某个案件毫无兴趣的人,说我已经找到理解整个案情的关键点了,那我也肯定会有同样的遭遇。我不能指望自己的谈话者在完全不了解这个关键点的前因后果及其重要性的情况下,还能对此事有任何兴趣、关注或者理解。就算万事万物都是自然存在的、都能被解释清楚,我们还是每天都会碰到同样的情况。我们让证人面对某个问题,某个对我们这些全盘了解情况的人来说至关重要,可对证人确实无关紧要、没头没脑所以也没什么兴趣的问题,又怎么能要求他热切地关注这个问题并给出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效答案呢? 我自己就听到一个证人在回答法官问到某天天气的时候说:“听着,把我大老远地叫来讨论天气的问题,真是——”这位老人家讲得没错,因为这种没头没脑的问题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法官对证人解释说天气对案情至关重要,是如何前后联系的,而他的答案又有多重要,那证人就会急切地想回答问题,并竭尽所能通过各种有关的细节来回想当时的天气,于是最终才能得出对证据非常有价值的补充。这是抓住证人注意力的唯一一种方式。如果仅仅是命令其集中注意力,那就和命令其大声点说话一样——运气好时他真的提高了一点声音,不过一小会儿就故态复萌了。注意力可以被激发但不是通过命令得来的,只要使用适当的方法,就可以成功地在任何时候激发出任何人的兴趣。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你本人要有同样的兴趣。如果自己都没有兴趣根本不可能去感染其他人,没有比证人在昏昏欲睡无聊至极时被盘问更致命的事了。可如果提问与回答的人都很有兴趣的话,就会有令人惊喜的效果,这时就算最困倦的、甚至本性最无聊的证人也会醒过来:他们的兴趣及注意力就能被步步推进,他们自己能增长知识,话语的可信度也得以提高。这就是因为他们看见法官严肃地对待这件事,所以知道了这件事和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如果犯错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于是他们会小心翼翼讲出真相,全神贯注地避免错误,这样一来,就算从刚开始很让人失望的证人口中都能得到最有用的证词。

如果你自己已经有极大的兴趣,同时也成功唤起了证人的兴趣,那就要仔细考虑证人对已经确认的证据知道多少,他是否只选择了那些可能有用的信息来说。一方面,告知证人的细节肯定能够引发其更大的兴趣,获得更确定的答案。但另一方面,也要小心考量,对一位我们知之甚少、可信度也不确定的证人,是否能告诉他某些微妙而重要的问题。这是非常难抉择的,尤其是当要告诉证人一些假设和联想,或者告诉他他的回答将怎样改变案情时。后者尤其具有暗示作用,所以一般只能在证人的陈述看似没什么用但实际却大大不然的情况下才能说。通常只要告知证人其证词的作用就能让他清楚地了解它的重要性,于是他自己就能发现应该好好反省自己、仔细考虑的答案。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个本来要随口给出一个无关痛痒的回答的证人,在了解自己的话的重要性之后重新考虑,然后给出一个和刚开始的回答完全不同甚至是矛盾的答案。

该在何时、以哪种方式告知证人没有确定的规则。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唤起证人兴趣但又不会因为他说得太多造成危险,这是一个很有技术含量的重要问题。我只能给出这样一个确定的原则:最好的时机就是在初审证人时,在他非常小心、对已知或者怀疑的问题有所保留时,这样证人的注意力和兴趣可能会被激发起来。但如果需要更全面的信息以增加并强化该案件中的重要因素,那就要在之后较安全时再让证人回想,并以此修正证词,使之更有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成功的关键也在于付出更多的努力。不过这一点对法律的任何环节都是通用的,证人的兴趣至关重要,所以值得我们付出全部努力。 Ao5RAzk1yyqnALcUgf3T1wmdBMLAT8ZE1SGalrf0/LTmtUQnZ/lqBBKZmx+HbX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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