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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法

第1节 总述

苏格拉底在与梅诺探讨美德的习得性时,通过梅诺的奴隶证明了先验知识是绝对存在的。他让奴隶计算一个长方形的边长,这个长方形的面积是另一个边长为2英尺(约合61厘米)的长方形的面积的2倍,但是这个奴隶没有任何相关基础知识,苏格拉底也不能直接教他,他必须自己去发现。刚开始奴隶确实给出了一个错误的答案,他回答说该长方形的边长是4英尺,以为两个长方形的边长和面积关系都应该是一样的。结果苏格拉底以胜利者的口吻对梅诺说,实际上,奴隶真心相信自己具备了那些其实他并不具备的知识,然后,苏格拉底用自己独有的方式引导他得出了正确答案。古根海姆引用这位哲学家的逸事是为了说明先验知识的本质 ,在我们慎重考虑该如何对待证人时,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方法中得出与之类似的最简单范例。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大多数人面对任何问题时,都永远坚信自己了解并可以复述事实,即使他们的口气不太确定:“我相信看起来……”这样的迟疑是有弦外之音的。有人说:“我相信……”那仅仅表示他想要说服自己不要相信可能更加了解情况的人提出的别的可能性,但显然,他知道自己的表达方式中暗含着疑虑。但如果涉及的仅是纯粹事实层面的问题(“刚下雨了”“当时是九点”“他的胡子是棕色的”或“当时是八点”),这类事实对叙述者是无关紧要的,而他却用“我相信”这样的词开头,这就表示他真的不肯定。只有包含隐藏的观察、结论和判断的描述才是重要的。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因素也会形成干扰——幻想。证人声称自己确信无疑其实只是因为他做出了这样的断言,所有的“我相信”“可能”和“貌似”只是针对意外买的保险。

就算对事件没有特别确信和百分之百的保证,人们也常常会做出这样毫无保留的论断。这种日常生活中的情景同样会出现在法庭证人做证时,而且情况会更加严重,尤其是在关键问题上。任何有过亲身经历的人都绝对确信,证人并不知道自己知道些什么。很多论断被提出的时候都显得无比确定。可如果继续做详尽调查,考察论断的立场和来源,就会发现,其实只有很小一部分能站得住脚。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会发生最坚信不疑的信念由于受到挑战而动摇的情况,比如受到猛烈的攻击和遭遇刨根问底的质疑时。那些认真而乐观的人尤为如此。有人讲述一件事,就有人提出疑问,质疑他的确定性,怀疑是否存在欺瞒,于是讲述者就开始动摇。他回忆说,因为丰富的想象力,他相信自己看见的并不是事实本身,最终他承认事情很可能不是他说的那样。在庭审中这种情况更加常见。置身法庭这件事本身就会让大多数人感到兴奋,再想到自己的证言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就让他们更加兴奋;而官员的权威性又会让很多人屈从,压抑自己原本的想法。所以,无论一个人原本多么确信自己证据的真实性,在质疑自己的法官面前他也无法作出任何确定,这又有什么奇怪的呢?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学家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就是直击事实,不能盲目而不假思索地接受证词,也不能摆布证人,使其因为犹豫和怀疑而不敢讲出真相。不过更困难的是像苏格拉底引导梅诺的奴隶那样,引导本来无意作伪、只是因为看错或者做出错误结论的证人讲出真相。坦荡地说出这与法官无关是非常现代化的做法——证人只管做证、证据只管是否被接受、法官只管判断。而法庭的首要责任在于建立事实真相,而仅仅建立在合规基础上的真相是不够的,况且,如果我们注意到某种观察结果是不实的却置之不理,很可能就使我们缺失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那整件案子就可能大逆转。至少拿出证据的可能性被排除在外了。所以我们也许可以用苏格拉底的方法开展工作。但由于这样做不利于证据的确认,所以我们必须更加谨慎小心。因为我们虽然不是在解答数学问题,但案件往往都比求长方形的面积复杂许多。一方面,只有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我们自己完全不会犯错,所以我们万万不可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引导别人同意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妨碍证人提出可能有道理的观点。在相信别人更加了解情况并且有自己的观点的时候,我们最好还是不要提出什么建议,即使平时我们常会抱有这种纯粹的交换意见、虚怀若谷的态度。要是谁可以纠正证人明显错误的观念,引导其发现自己的错误然后说出真相,既达到目的又不会过犹不及,不会对真相附带的信息造成任何一丝减损,那这个人就可称得上我们当中的大师了。

第2节 自然科学的方法

如果要问我们应该如何计划自己的工作,使用什么样的方法,那就得承认,仅仅科学地建立自己学科的原理是不够的。想要取得进展就要科学地管理日常工作。每一句话、每次调查、每次正式行动都要满足整个法律体系学科制定的统一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平凡的体力劳动中超脱出来,超越它那让人感觉迟钝的厌烦感、令人烦恼的单调性和对法律与公正的可怕威胁。法学家们研究的只是消亡了的法律语言,不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且,就像有人抱怨的那样,还要往中间加入更多的内容,所以我们肯定都对(法律的)科学化十分厌烦。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要从又长又含糊的术语和文本解释中做出推论,从而痛苦地追寻合理化的学科。法律体系只空有其表,就像艾和林所说的成为“表演哲学技巧的马戏团”一样。

但是提高科学素质是对的。我们需要掌握科学的方法,这是近一个世纪以来被证实最有用的。自从沃柯尼希告诉我们“法律理论必须成为一种自然科学” 之后,人类已经在此战斗号角的召唤下做出了诸多改进。(施皮策 )尽管由于误解,可能会被引向一些错误的方向,但它的确是一个真正可以指导我们的学科及其应用科学的方向。显然事情不宜操之过急。在错过了踏上正确之路的时机又突然要回归时,他们总会过于轻率。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如此,我们发现,最近隆布罗索犯罪论的支持者做出的草率结论亦如此,他们的观察没错但不够充分,推论也很牵强,难以自圆其说。我们并不是要得出科学的方法 ,而是要汇总事实来加以研究。至于推理这件事就留给我们幸运的后继者来做吧。不过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可以对流程稍加改动,从正确和简单的观察中得出特定的推论。“从事实到观点,”奥丁根说,“几千年来世界一直努力要以观念征服物质却不可得,现在则反过来了。” “从事实到观点”,我们的出路在这里,让我们开始不带预设地观察生活,不带任何格言教给我们的偏见;让我们来亲自开创,排除所有干扰因素。最后,当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值得怀疑之处时,才能谦虚谨慎地提出理论并做出推论。每一次彻底的调查之前都必须先明确该题目的性质是什么。这就是史上最有智慧的书《论愚蠢》 中的格言。这样的公理一般的主张必须贯彻在每次法律任务之中,尤其是涉及刑事法的任务。有可能我们读了成千上万的证词之后还是会得出这种类似的、让人疲惫不堪的、矛盾的结论:证人和法官并没有确定问题的性质,也没弄清自己想从对方身上得到什么。一方讲的是一回事,另一方讲的则是另一回事,证人不清楚他本来应该明确的问题,法官也没有告诉过他。但这个有缺陷的程式并不是证人的问题,而是法官的。

真正的问题被界定清楚之后,实质的现代科学调查才能开始。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艾宾浩斯 界定得最好。其中包括为了达成某种效果努力还原条件的复杂性,包括改变这些条件、用一种可用数据测量的方式将各个因素独立开来,最后用可量化的方法针对效果界定出相应的变化。

我无法再进一步证明这是建立我们的学科必要原则的唯一正确的方法。我们的目标只是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验证这个方法的可操作性,然后看看它是否真是得到完整而确定结果的唯一方式。如果是的话,那它就不仅是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或者验证收集到的证据时发挥作用,还可在验证每个部分、分析其组成要素时发挥作用。

先来看看完整的审判过程。

要达成的效果是取得证明A有罪的证据。其成立的复杂条件是所有取证手段的集合,有个别条件需要通过个别的证据来源加以确定,这些证据来源包括证人证词、对房屋的检查、验尸、实验报告,等等。

现在,条件的恒定性在于使目前的实例标准化,也就是说,当有类似情况出现时,比如,出现同样的证据时,有罪证据就成立了。现在伴随而来的是结果上的变化,比如想要通过证据证明有罪,证据就必须通过检验,每个条件,例如每个证据的来源就必须得到确认,其相应的价值就必须予以确定和变更。最终,相应的结果上的改变(被证据证明)也得通过检验。流程最后是讨论,剩下的都不证自明。其中将各个要素独立开来的环节相对简单,因为每份陈述、每个视觉印象、每种作用等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抽取出来。难点在于决定其价值。但如果我们清楚地发现界定每项具体证据的来源是有必要的,并且我们的任务只是确定其相对价值,那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就必须允许这样一种可能性。估值要考虑两件事:1.可靠度(主观的和相对的);2.重要性(客观的和绝对的)。一方面,证据本身的价值必须取决于给出证据的人的可信度和他在该条件下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了解那些被认定为可靠证据的证据是如何影响“效果”的,还必须检验这些影响的自身及其外部条件。所以考虑证词时,首先要确定证人是否有能力和意愿说出真相,然后,通过证词在改变整个案件结构中能带来怎样的改变这一点确定其重要性。

最重要、也是最难的部分在于条件的变量以及因此造成的效果的变化,例如,对已有材料的批判性解读。应用到案子上,问题就成了:我考虑到证据的每一个细枝末节本身,排除其他因素,然后我在客观条件允许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地改变此细节。然后我假定证人的证词有部分或者全部都是谎话,是错误的观察、错误的推论等,然后我再问问自己:定罪的证据、对一项具体审判的确立,现在是否还是公正的?如果不是,那在其他有关的可能情况下呢?我能掌握这些情况吗?如果现在证明了真相已经板上钉钉,就算将所有这些变量考虑进去,控告还是公正的,那被告就是有罪的,但仅限于在上述情况下。

另一个必要的程序是针对证据的每个细节是怎样产生的,进行一次又一次彻底的微型审判。再举个例子。现在要达到的效果是要确定某个具体问题的客观正确性(根据证人、表面因素等)。条件的复杂性包括收集可能会影响到其正确性的影响因素,比如证人不诚实,事发时所在位置不清楚,目标不可靠,专家疏忽,等等。有必要弄清上述哪些因素会对案子有影响,影响到什么程度。而标准化则包括对比现在这个案子和其他案子的条件。变量还包括从证据中提取出可能错误的细节,然后从不同的角度纠正它们,最后观察在这些不同程式下会有什么样的效果。

只要条件允许,在准备和评判每一项新证据时都采用这个程序就能避免错误。除此之外只有一个条件是必要的:对其顺序进行小范围而微小的调查,这在每种自然科学中都是必要的举措。“在与自然现象有关的所有真相中,和顺序相关的那些对我们而言是最重要的。其中的知识是我们对未来作出明智判断的基础。”米尔忽略这一点正是导致我们失败的最大原因。 我们必须在确定证据的时候坚持这个原则。不论何时出现涉及对“效果”有干扰的问题,顺序都被证实是最重要的因素。只有在仔细思考过顺序之后才能发现谬误。

简而言之,长久以来我们都把自己限制在仅研究法律标准这个范围内。现在我们要对其构成进行深入的考虑。这显然要求我们退回到早就该退回的起点上。而作为我们榜样的自然科学已经公开而坦诚地做出了这样的努力。古代药学首先检查了一遍万能药和炼丹,当代医学解剖学则用显微镜和科学实验发现没有万能药,也几乎没有特效药。现代医学看见了错误。但是我们的律师到了今天还在“炼丹”,傲慢地对待研究真相这项最重要的任务。 l2hUuOzEHqkMrKP06EjoCk6b6WM6Dl+pf6gOy8O0nKc/yy5DIN6UOZIjjdQ0tR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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