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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书籍之禁毁

一、《孟子节文》

洪武元年(1368年),太祖建国之初,便确立了孔子及儒家经典作为统治思想的主导地位。当年,他在授孔子第五十六代孙孔希学为衍圣公时,曾经对礼臣们说道:“孔子万世帝王之师,待其后嗣,秩止三品,弗称褒崇,其授希学秩二品,赐以银印。”(《明史·职官二》)又命复孔、颜、孟三家子孙徭役。其实,经历了十多年征战而得天下的明太祖,这时候只是在沿袭历代帝王的传统,至于孔、孟等先哲究竟说过些什么,他知道得并不多。

第二年,刚刚尊称孔子为万世帝王之师的太祖大概感到对于这位先哲的礼祀超过了帝王,于是下诏:“孔庙春秋释奠,止行于曲阜,天下不必通祀。”(《明史·钱唐传》)这样一来,刚刚为太祖的尊孔而感兴奋的儒臣们便难以接受了,他们虽然极力反对,但太祖却不为所动而坚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说建国之前太祖主要与儒臣们探讨历史和治国平天下的道理的话,那么这时候他则开始要花一点时间来读孔、孟的书了。这样一来,他对于孔、孟的看法也就与从儒臣们那里听到的有些不同了。太祖对于孔子究竟怎么看,史无明载,但对于孟子,他则明显地表示了不满。

上读《孟子》,怪其对君不逊,怒曰:“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耶?”时将丁祭,遂命罢配享。(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

这里的所谓对君不逊,即指《孟子·离娄下》中所说的“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云云。明朝人记:“上览孟子‘土芥’‘寇仇’之说,谓非臣子所宜言,议欲去其配享,诏敢谏者,罪以不敬,且命金吾射之。”(《国榷》卷五)当时有刑部尚书钱唐,抗疏入谏,舆榇自随,袒胸当箭曰:臣得为孟轲死,死有余荣。

关于钱唐袒胸受箭之事,后人多有所怀疑,但是洪武初令天下不必通祀孔子及罢孟子配享,则实有其事。后虽复孟子配享,而于孟子的民贵君轻的思想,不能不耿耿于心,终有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命刘三吾修《孟子节文》之举。当时刘三吾在《孟子节文题辞》中写道:

孟子一书,中间词气之间抑扬太过者八十五条,其余一百七十余条,悉颁之中外校官,俾读是书者知所本旨。自今八十五条之内,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一以圣贤中正之学为本。(转引自《明代特务政治》第407页)

这本《孟子节文》于洪武二十七年十月完成上奏,当即诏命刊刻成书,颁示天下。

有人将《孟子》与《孟子节文》做了对照,找到了被删去的八十五条,将其分成了如下几类:

一、不许说统治者及其走狗官僚的坏话——如“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人且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使斯民饥而死也”等章。

二、不许说统治者要负转移风气的责任——如“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等章。

三、不许说统治者应该行仁义之政——如“得百里之地而君之,皆能以朝诸侯有天下,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等章。

四、不许说反对征兵征税和战争的话——如“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等章。

五、不许人民说可以反抗暴君,可以对暴君报复的话——如“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亲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等章。

六、不许说人民应该丰衣足食——如“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等章。

七、不许说人民有地位和权利的话——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章。(《明代特务政治》第409页)

这些内容涉及《孟子》中《梁惠王》《离娄》《尽心》《公孙丑》等篇。对此后人多有批评,至永乐朝孙芝奏复《孟子》全书。节文本虽由朝廷颁行,却渐不流行,乃至如今已很难再见到。孙芝在争复《孟子》全书时,曾力诋刘三吾为佞臣。

孟子书,旧经刘三吾节略,凡去八十五条,如见梁惠王章,养气章,俱在节中。永乐朝,闽连江孙芝始奏复之,直斥三吾为逆臣,书以是全,功甚巨。(黄景昉:《国史唯疑》卷一)

孙芝奏疏在永乐九年(1411年),距《孟子节文》颁行已十有七年,其疏中称:“又欲课试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则谬妄益甚。”(潘柽章:《国史考异》卷三)所谓“又欲”云云,盖恐于洪武以后已不能尽如初颁时禁锢之严,但禁令未解,儒臣心怀耿耿,终再疏而争之。

清人朱彝尊作《邹县重修亚圣孟子庙碑》,对于《孟子节文》及罢享事做朦胧解释:“其命刘三吾节文者,为发题试士,恐启诸生讪上之端尔。乃无稽之言,谓帝欲废孟子,钱唐进谏,以腹受箭,野史近诬不足信。”(转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1190页)全祖望为此作《辨钱唐争孟子事》一文,以证其实。而即使如朱彝尊所言,也只是疑钱唐以腹受箭,节文恐启讪上之端,则被删节之文字中必有讪上之迹。如前所云,所删者全系孟说之精神所在,而节文本则尽失原貌,再无丝毫民主痕迹。通过这次删节《孟子》所表现出来的文化专制,实在是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二、方孝孺著作之禁

有明一代书籍禁毁最严厉者,莫过于永乐中方孝孺著作之禁。

作为明初正统儒家思想文化的代表人物,方孝孺曾以其文章著作闻名于海内。《明史》称:“孝孺工文章,醇深雄迈。每一篇出,海内争相传诵。”然而,永乐中,方孝孺的著作遭到严禁,乃至“藏孝孺文者罪至死”(《明史·方孝孺传》)。

不同于洪武中《孟子》之被删节,方孝孺著作的禁毁,不是因为他著作本身触及了当时的统治者,而是出于他本人的政治原因。

方孝孺,字希直,一字希古,宁海人。少时从师宋濂,为其门下之佼佼者。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被荐授汉中府教授。蜀献王闻其名,聘为世子之师,尊以殊礼。建文帝即位后,召为翰林侍讲,后迁侍讲学士。更定官制后改为文学博士。凡有国家大政事,辄向其咨询,方孝孺因而成为建文帝身边的近臣。

“靖难之役”爆发后,朝廷诏檄皆出其手,他还向建文帝先后提出疲兵、离间、割地等策。但是直到燕王起兵夺位时,方孝孺并非燕王所指的“奸臣”。待到燕王从北平(今北京)出师南下的时候,燕王身边的谋臣姚广孝(僧道衍)曾以孝孺为托,说道:“城下之日,彼必不降,幸勿杀之。杀孝孺,天下读书种子绝矣。”(《明史·方孝孺传》)燕王当时也曾应允。但是当他打下南京,准备登极而欲使方孝孺为草《登极诏》时,却遭到了方孝孺的拒绝。

至是欲使草诏。召至,悲恸声彻殿陛。成祖降榻劳曰:“先生毋自苦,予欲法周公辅成王耳。”孝孺曰:“成王安在?”成祖曰:“彼自焚死。”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子?”成祖曰:“国赖长君。”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成祖曰:“此朕家事。”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投笔于地,且哭且骂曰:“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成祖怒,命磔诸市。孝孺慨然就死,作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囯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时年四十有六。其门人德庆侯廖永忠之孙镛与其弟铭检遗骸瘗聚宝门外山上。(《明史·方孝孺传》)

方孝孺被杀时,宗亲受到株连被杀八百四十七人,还有一些门人或以身殉,或遭株连,因此史有诛十族之传说。

燕王夺位以后实行大屠杀,前后长达十余年,被株连者多至万人,史称“壬午之难”。而在被难的建文遗臣当中,方孝孺受祸最惨。

方孝孺作为一名儒臣,他在建文帝身边的地位与参与机务的齐泰和黄子澄等人是有所不同的。但是由于他在这场皇室夺位斗争中对于建文帝的忠诚,使他成为一个政治色彩甚浓的人物。方孝孺在当时又是一位文坛的代表人物。燕王夺位后,既然在政治上指斥方孝孺为“奸党”,除去对他进行杀戮之外,还必须清除其在文人士大夫中间的影响,于是便有了方孝孺著作之禁。文化专制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明清之际黄宗羲在谈到此事时曾说:“成祖天性刻薄,先生为天下属望,不得其草,则怨毒倒行,无所不至。”(《明儒学案》卷四三《文正方正学先生孝孺》)不论著作的内容,而因为著作者自身的政治原因而加以文字之禁,这在中国历史上应该说始于成祖。

至于方孝孺著作本身,对于成祖的时政甚至夺位均无触犯之处。明朝人在谈到方孝孺的学问时,将其视为明初儒家的正统:

孝孺学术盖源流于伊洛,文章大类苏氏,而正论过之。四方夷裔得一字宝于金璧,实一代宗工也。尝与郭浚、郑居贞、林右、刘刚、王绅、王琦、郑楷、赵象、王叔英相友善,皆海内名儒,每以书往来,切劘道谊,闻风者莫不兴起,礼文为之复振。(董佐:《革除遗事》卷一)

方正学负精纯之资,修端洁之行。考其学术,皆非流俗所可及。言其功业,则以伊、周为准;语道德,则以孔、孟为宗,会其道而不泥于一志乎。大而不局于小,实有志于圣贤者也。(宋端仪:《立斋闲录》卷二)

这显然是继承了宋儒的思想和言论,而宋儒的思想在明初是占主流地位的。严禁方孝孺的著作,乃至藏之者死,其目的一是出于强烈的政治报复心理,再有则借此以显示君主专制的淫威。

当时的禁令确实是付诸实行了。永乐三年(1405年)十一月,杀庶吉士章朴。

朴坐事与序班杨善同诖误,家藏有方孝孺诗文,善借观之,遂密以闻。上怒,逮朴,戮于市,而复善官。——是时诏天下,有收藏孝孺诗文者,罪皆至死,故朴及之。(夏燮:《明通鉴》卷一四)

读书人本来大都是散漫无羁的,但在这样的酷法和这般相互告讦的情况下,也不得不谨慎自危了。

对于方孝孺的文字之禁,也影响到了其他与之相关的著作。据后人所记,其后在宫中内殿看到一部宋濂的《潜溪文集》,其中凡有方孝孺名字之处,皆用墨涂乙。

其实方孝孺遵循的只是近乎迂腐的“忠君”思想,他不仅是一位典型的儒生,而且是明初的一位大儒。与明初的另一位文坛代表人物宋濂相比,明人自有评论:“孝孺学于宋濂,其文章滂沛,议论波澜,类东坡之才,而忠义之气凛然不可犯,濂不及也。”(《立斋闲录》卷二)

方孝孺与宋濂都是明初君主专制的牺牲品,而方孝孺较之宋濂,结局还要凄惨。他的文章影响既广,遭禁亦严。方孝孺本来是一位多产的文人,但他留下来的作品大约只有《逊志斋集》了。而且即使是这部文集,也多缺失。“史称孝孺殉节后,文禁甚严,其门人王稔藏其遗稿,宣德后始稍有传播,故其中阙文脱简颇多。”(《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七〇)文集原本40卷,其中包括拾遗10卷,后并为24卷。据说其门人王稔为保存方孝孺遗稿,当时将其秘录为《侯城集》,才得以躲过了成祖时的检查,而使之保存了下来。但今所刊行的《逊志斋集》中,仍多杂以他人之诗文,此即后人收集整理之误所致。而方孝孺的其他著作,如《周礼考次》《大易技辞》《武王戒书注》《帝王基命录》《文统》《宋史要言》等,则皆散佚不存。

当时遭文字之禁的还不仅方孝孺,如王叔英,亦当时名儒,亦因为政治上与成祖对立而遭文禁。

叔英自号静学,有《静学斋集》。与同郡林右、方孝孺友善。二人尝序之以传。叔英没后,竟无完稿。(《革除遗事》卷二)

王叔英是在成祖夺位后自缢而死的,其显然是决心不与夺位的成祖合作。所以后来追治“奸党”时,被名列其中,于是有人上其所赋诗文,欲以禁之,成祖称:“彼食其禄,自尽其心尔。”置不问。成祖虽然不问,而下面的趋炎附势之徒亦多有之,叔英文稿之毁,实当时小人为之。又有练子宁,文亦被禁,后人集其遗文一帙,为《金川玉屑集》传世。

辽府长史程通,“靖难”后名列党人,亦遭籍没,“文稿百余卷,悉毁于官”(《革除遗事》卷一)。但这并非出于成祖诏谕的禁毁,而是各级官员以积极的态度加以禁毁了,中国传统的君主专治的文化悲剧,往往出于此。

三、禁书案

永乐二年(1404年)七月,江西饶州府鄱阳(今波阳)儒士朱季友来到了南京,向朝廷献上其所著的书传。这是一部专门攻击宋儒周(敦颐)、程(颢、颐)、张(载)、朱(熹)的著作。这件事引起当时的儒臣们一片大哗。

当时正是太子朱高炽的千秋节(生日),文武百官行贺礼、赐宴于文华殿的时候,朱季友献书在儒臣中引发的混乱,与太子的生日庆典造成了一种极不协调的气氛。

壬戌,皇太子千秋节,文武百官行贺礼,赐宴于文华殿。饶州鄱阳县民朱季友进书,词理谬妄,谤毁圣贤。礼部尚书李至刚、翰林学士解缙等请置于法。上曰:“愚民若不治之,将邪说有误后学。即遣行人押还乡里,会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县官,杖之一百,就其家搜检所著文字,悉毁之,仍不许称儒教学。”(《明太宗实录》卷三三)

朱季友所献之书,因遭此禁毁,连书名也不曾留下,仅知其内容是诋毁宋儒,并未能见到只言片语,我们今天已无从得知其详了。这对于我们了解明初的社会思想,不能说不是一件憾事。

明朝自建国之初,太祖即确定了以儒道治天下的方针。然而这只是一个公开的原则,而在当时实施的政治中,并非完全遵照儒家,尤其是宋儒的那套东西。事情有时候就是这样的矛盾,明太祖一方面不能完全信用宋儒的那套理论,一方面却又不得不打出宋儒的旗号来,并以其作为当时政治的主流。朱季友的著作便是在这样矛盾的情势之下应运而生的。

站出来维护宋儒并要求惩治朱季友的是当时朝廷中两位极有影响的人物。内阁近臣翰林学士解缙是明初儒学的代表人物,据史传中记述,说他读书甚多,素称渊博。但是用他自己的话来讲,他所读的书是有明显内容界限的。他说:“虽然书不可不读,有不必读者,有不可读者。方外异端之书不必读,妄诞迂怪之书不必读,驳杂之书不必读,淫佚之书不可读,刻薄之书不可读。”(《解文毅公集》卷九《溪山读书处记》)这一读书原则的依据,当然便是儒家尤其是宋儒的经典了。如果说解缙在这一事件中的表现主要是出于自身思想基础的话,李至刚则有所不同,他这次出来充当儒家的卫道士,除去要尽其礼部尚书的职责之外,还有迎奉上意之嫌。史称“至刚为人敏给,能治繁剧,善傅会,首发建都北平议。请禁言事者挟私,成祖从之。既得上心,务为佞谀”(《明史·李至刚传》)。李至刚是个人品不佳的官吏。利用成祖夺位之初,宣扬礼儒的机会顺为佞谀,很符合李至刚的为人,不过这样一来,鄱阳的一介儒生朱季友便献书而得祸了。

明清之际史家谈迁曾经说过:“先朝守宋儒遗书如矩镬,毋敢逾尺寸。故惩朱季友,而经学至深邃也。句沿字踵,等于苴蜡。于是曲士凿其隅见,稍有所缘饰,而矫异之窦,纷互四出。……彼季友一斥不再振,则当时功令可想见也。”(《国榷》卷一三)

成祖本人当然并非那种“守宋儒遗书如矩镬”者,但是当他将维护宋儒作为维护其所代表的君主专制的秩序时,他便必然对攻击宋儒的著作实行专政了。当然朱季友之所以获罪,还由于儒臣们激烈的反应,他毕竟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人物。因为当时批评宋儒的并不止于朱季友一人。曾帮助成祖夺位的“靖难”第一功臣太子少师姚广孝便曾专门撰写了一卷《道余录》,摘录程、朱语录,一一加以驳斥。这部书虽然招致众多的儒臣不满,却没有一个人敢于公开指责。《道余录》遭到儒臣们的攻击和焚毁,则是姚广孝死去以后的事情了。专制政治和等级制度本来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对双胞胎。

自朱季友获罪后,书禁之案不断有所发生。大多因书中内容有忤当道,或悖于正统,遂遭禁毁,著书者亦多获罪。

正统七年,东昌府通判傅宽进《太极图说》,上谓僻谬悖理,斥之,勿令误后学。

成化二十年五月,无锡处士陈公懋删改《四书朱子集注》进呈,命毁之,仍命有司治罪。……至弘治元年,公懋又上所著《尚书》《周易》《大学》《中庸》注。称:“臣有一得,颇能折衷。”通政司言:“公懋不称军民籍,自名为庶人。所进多穿凿悖理。”上命焚所著书,押遣还乡。

嘉靖八年二月,太仆寺丞陈云章上所注诸书,及《大学疑》《中庸疑》《夜思录》各一。上曰:“诸书姑收。其《学》《庸》疑,《夜思录》即毁之,有踵之者,罪不赦。”

嘉靖二十六年,陕西保安县岁贡任时上所著《参两贞明图》。礼部谓其说不经,诏法司讯治,赎罪为民。

二十九年,原任广东佥事,福建同安人林希元,改编《大学经传定本》及《四书、易经存疑》,并上呈御览,乞刊布。诏焚其书,下希元于巡按御史究问,褫其官。(《万历野获编》卷二五《献书被斥》)

如此种种,不胜枚举。而有明一代书禁之案中,最著名者,莫过于李贽《藏书》《焚书》之案。

李贽,号卓吾,福建泉州人,曾任官姚安知府,史称其:“一旦自去其发,冠服坐堂皇,上官勒令解任。居黄安,日引士人讲学,杂以妇女,专崇释氏,卑侮孔、孟。后北游通州,为给事中张问达所劾,逮死狱中。”(《明史·耿定向传附李贽传》)

李贽的代表作有《焚书》《续焚书》《藏书》和《续藏书》等。

《焚书》刊成于万历十八年(1590年),共六卷,为李贽历年的书答、杂述、读史短文及诗的合集。《续焚书》是李贽死后由其弟子们编辑其书信诗文而成的文集。《藏书》刊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六十八卷,载战国至元朝重要历史人物约800人的传记。《续藏书》亦刊于李贽死后,共二十七卷,载明神宗万历以前的人物400人的传记。所谓《焚书》,用李贽自己的话说,就是“颇切近世学者膏肓”,故必被“焚而弃之”之作。《藏书》则“与世不相入”,故而“吾姑书之而姑藏之,以俟夫千百世之下有知我者”(《藏书·梅国桢序》)。

李贽虽然称其所作为《焚书》《藏书》,但其实对于自己的著作是非常自信的,所谓“与世不相入”,则正是其精华所在。他曾说道:“盖我此书,乃万世治平之书,经筵当以进读,科场当以选士,非漫然也。”(《续焚书·与耿子健书》)

但结果却与其所期望的恰恰相反,李贽所持的历史批判精神,在专制统治者们的眼里则是离经叛道的大逆,因此,他和他的著作也就必然遭到当政者的残酷摧折。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二月,李贽避地于通州(今北京通州区),朝廷中的一批专制政治的卫道士即大感惶然。礼科给事中张问达为此上疏称:

李贽壮岁为官,晚年削发,近又刻《藏书》《焚书》《卓吾大德》等书,流行海内,惑乱人心。以吕不韦、李园为智谋,以李斯为才力,以冯道为史隐,以卓文君为善择佳偶,以司马光论桑弘羊欺武帝为可笑,以秦始皇为千古一帝,以孔子之是非为不足据。狂诞悖戾未易枚举,大都剌谬不经,不可不毁者也。尤可恨者,寄居麻城,肆行不简,与无良辈游于庵,挟妓女,白昼同浴,勾引士人妻女,入庵讲法,至有携衾枕而宿庵观者,一境如狂。又作《观音问》一书,所谓观音者,皆士人妻女也。而后生小子,喜其猖狂放肆,相率煽惑,至于明劫人财,强搂人妇,同于禽兽而不之恤。迩来缙绅士大夫,亦有诵咒念佛,奉僧膜拜,手持数珠,以为律戒,室悬妙像,以为皈依,不知遵孔子家法,而溺意于禅教沙门者,往往出矣。近闻贽且移至通州,通州距都下仅四十里,倘一入都门,招致蛊惑,又为麻城之续。望敕礼部檄行通州地方官,将李贽解发原籍治罪,仍檄行两畿各省,将贽刊行诸书,并搜简其家未刊者,尽行烧毁,毋令贻乱于后,世道幸甚。(《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九)

看来问题不仅在于李贽撰写了一大批离经叛道的作品,而且在于这些作品在当时民众乃至士大夫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才使当时统治者们感到惶恐不安,才使他们一定要对李贽本人实行迫害,对其著作严行禁毁。在当时的皇帝谕旨中说:

李贽敢倡乱道,惑世诬民,便令厂卫、五城严拿治罪。其书籍已刊未刊者,令所在官司,尽行烧毁,不许存留。如有徒党曲庇私藏,该科及各有司访参奏来,并治罪。(《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九)

这是万历三十年(1602年)对李贽著作的第一次禁毁。但是,李贽的思想被相当多的“后生小子”和“缙绅士大夫”所接受。公安三袁之一的文坛领袖袁宏道在谈到李贽著作时曾说:“幸床头有《焚书》一部,愁可以破颜,病可以健脾,昏可以醒眼,甚得力。”(袁宏道:《袁郎中全集》卷二一)这般深入人心的东西,岂是一道谕旨所能禁毁得了的?更何况此时的明朝已不复是太祖、成祖的时代,君主专制虽然还在显示着淫威,但也是千疮百孔,再无昔日的风光了。

是年三月十五日,李贽于狱中自杀,次日死。他以此向专制政治做了最后的抗争。

李贽死后二十余年,到天启五年(1625年),朝廷对其著作又有第二次禁毁之令:

李贽诸书,怪诞不经,命巡视衙门焚毁,不许坊间发卖,仍通行禁止。(《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九)

我们由此可以看到,从朝廷对李贽著作禁毁令下达之后二十年间并没有能够将其著作真正禁毁掉,不仅如此,这一次次的禁毁,反而提高了李贽著作的知名度,如明末清初顾炎武所说:“虽奉严旨,而其书行人间自若也。”“士大夫多喜其书,往往收藏,至今未灭。”(《日知录》卷一八《李贽》)而随着文化商品化的发展,一些书商为了牟利,不仅私下刊印李贽的著作,而且制造伪书,假借李贽之名,以求畅销之利。这实在是专制者们所想不到的。明代的书禁几乎都是在维护儒家正统的旗号下进行的,一切为其所禁者皆斥之为异端。这其实旨在维护专制统治的秩序。貌似强大的专制统治,实际上又是虚弱不堪的。这也正是它必然要实行文禁的根本所在。

然而当时的书籍之禁却非仅如此。有明一代,即使一般有悖于传统礼教的文化作品,甚至民间文化作品,也都在严禁之列。

永乐元年(1403年)曾有杂剧词曲之禁。其年七月初一,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上奏:“乞敇下法司,今后人民倡优装扮杂剧,除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挈送法司究治。”奉旨:“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〇《国初榜文》)

永乐之初,正当追戮建文遗臣、文禁极严的时候,即使是儒家经典也被修订为《大全》书。故后人批评道:“《大全》出而经说亡,十族诛而臣节变。洪武、永乐之间,亦世道升降之一会矣。”(《日知录》卷一八《书传会选》)

至正统间,又有小说之禁。

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言:“……近年有俗儒,假托怪异之事,饰以无根之言,如《剪灯新话》之类。不惟市井轻浮之徒争相诵习,至于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意,以资谈论。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实非细故。乞敕礼部行文内外衙门及提调学校佥事御史并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凡遇此等书籍,即令焚毁,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为邪妄所惑。”……上是其议。(《明英宗实录》卷九十)

瞿佑所著《剪灯新话》,不过规摹唐人传奇小说,写些脂粉、灵怪故事。但即使是这样,“在当时文网严密、文坛冷落的情况下,大足新人耳目,所以很受读者的欢迎”(周楞伽:《剪灯新话前言》)。正因为如此,它才被统治者们视为蛊惑人心而加以严禁。乃至今天我们看到的《剪灯新话》并不是在中国留传下来的,而是由日本国复归之物。从这里我们可以想见,那种专制条件下的严禁,不知使多少优秀的文化作品被毁而无存。

四、官修史籍与正史之篡改

在统一思想模式之下官修书籍是文化专制的另一种表现。官修书籍是为统治者的政治服务的,专制条件下的官修书籍则必然服务于专制政治。

明代官修书籍始于太祖建国之初,太祖以推崇文治而颇重书籍的修纂,洪武中官修的书籍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善统治及开创一代制度而作,这主要包括由官方颁行的儒家经典和官方公布的各种制度的政书。另一类则为总结历史教训的前朝史及各类史鉴书。这一时期由于文禁甚严,私人著述相对较少。

洪武元年(1368年),中书省、御史台修成《大明律令》,同年四月,命学士朱升等修《女诫》,从而开始了明初政书与史鉴书的修纂。与此同时,学士宋濂奉敕开始组织修纂《元史》。后朝为前朝修史固然出于中国历代修史的传统,但是明初亟修元史的目的之一还在于要证明太祖得天下之为天命,为正统,且可为史鉴。当时宋濂代丞相李善长所撰的《进元史表》中说道:“苟善恶了然在目,庶劝惩有益于人。”又说:“因以往之废兴,用作将来之法戒。”其用意是十分明确的。二年(1369年)八月书成,其后又修成《大明集礼》《大明志书》,以及“搜萃历代奸臣之迹”的《辩奸录》等。(彭孙贻:《明史纪事本末补编》卷一《秘书告成》)不过,明朝修史之重点并不在前朝史,而在国史。洪武朝虽未有实录之修纂,却不乏官修国史之举。

洪武六年(1373年),吏部尚书兼学士承旨詹同请修《大明日历》。明人记述说:“又以渡江以来,征讨平定之迹,礼乐治道之详,虽有记载,尚未成书,请编《日历》。帝从之。命同与宋濂为总裁官,吴伯宗等为纂修官。”(《明史·詹同传》)书成于七年五月,詹同、宋濂率诸儒进上,命藏于秘书监。全书共一百卷,载太祖起兵临濠,至六年十二月之间的史事,凡征伐次第、礼乐沿革、刑政施设、群臣功过、四方朝贡之类,莫不具备,为后修纂实录的主要依据。此外复有《皇明宝训》,分类辑录太祖言行。八年,宋濂等以太祖所行关乎政要之事修成《洪武圣政记》,后来均成为修纂《太祖实录》之本。

实录之修纂在明朝最为大事,凡新皇帝登极,即诏修先帝实录,敕命监修、总裁、副总裁、纂修官及誊录官等。礼部行文中外官署,采辑史事上报,各地以布政司正官及知府为纂修官,遣进士或国子生等分赴各地,搜访遗事,上报史馆。实录修竣,誊录为正本、副本,底稿则予焚毁,以示禁密。焚稿处为宫中椒园。史记:

玉河桥东岸,再南曰五雷殿,即椒园也。凡修实录成,于此焚草。(刘若愚:《酌中志》卷一七《大内规制纪略》)

然此为成祖迁都北京后之制,《太祖实录》修时尚都南京,焚稿之处,史无明载。

《明太祖实录》凡三修,《明史·艺文志》记:

《明太祖实录》二百五十七卷。建文元年(1399年)董伦等修。永乐元年(1403年)解缙等重修。九年,胡广等复修。起元至正辛卯(十一年,1351年)讫洪武三十一年戊寅(1398年),首尾四十八年。万历时允科臣杨天民请,附建文帝元、二、三、四年事迹于后。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八月,即征召修纂人员,作开局修书的准备,时距太祖去世仅三个月。至建文元年(1399年)正月正式开修,书成于建文三年(1401年)十二月,前后凡三年。

洪武晚年,太子朱标病故,太孙朱允炆年幼,诸王觊觎皇位,藩衅已萌。朱允炆即位后,以尚书齐泰、太常卿黄子澄参与机务,定计削藩。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七月,命李景隆突执周王,废为庶人,与其征召纂修官之令仅数日之隔。至建文元年(1399年)正月,正式开局修书,则同月又废代王。四月,湘王自焚死,五月废齐王,六月废岷王,七月,燕王起兵于北平(今北京),“靖难之役”起。建文三年(1401年)十二月,书成上呈时,则燕师南下,战局已定。半年后,燕师入南京,燕王夺得皇位,是为成祖(原庙号为太宗)。由此可知,建文之修《太祖实录》始于“靖难”变起之前夕,竣于燕王夺位之前夕,大略与“靖难之役”相始终。

鉴于如此历史背景,建文所修《太祖实录》中对燕王及诸藩王,必多有不利之言辞。燕王夺位后,这部由其政敌所修订的正史,势必为其深忌而必予改纂。

至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实建文四年也,文皇新即位,以前任知府叶仲惠(注:《明史》本传作叶惠仲)等修太祖录,指斥靖难君臣为逆党,论死籍没。(《万历野获编》卷一《监修实录》)

叶惠仲成了这场政争与专制的牺牲品。同年十月,成祖下令重修《太祖实录》,此时距燕王夺位登极亦仅三月,而距建文所修实录成书,尚不足一年。利用改纂《太祖实录》以正其夺位之名,这与当时成祖大肆杀戮建文遗臣,并指其为奸党的目的是一致的。

此次重修,全力于删改其中触犯忌讳之处,前后仅用了八个月的时间,至永乐元年(1403年)六月,即匆匆成书。究全书来看,基本上保持原书的大貌,“又成于急促,未及精详”(《明太宗实录》卷一二〇)。成祖并未真正感到满意,这于是便决定了此书还必将会有三修。

永乐五年(1407年),《永乐大典》修竣。这部着意表现成祖文治武功与太平盛世的巨帙,使那部匆匆成书的《太祖实录》相形见绌。永乐八年(1410年),成祖即位后第一次亲自率师北征凯旋,其文治武功均有卓迈太祖之势。于是,次年便有重修《太祖实录》之令。这一次成祖要求该书力求精详,又使其不留夺位的一点痕迹。这一次的重修,历时六年七个月,直到永乐十六年(1418年)五月,才告结束。全书二百五十七卷,另有《宝训》十五卷。此即今日所见之《太祖实录》。

成祖两次改修《太祖实录》,开明代人篡改历史之先例。明时人对此已有所批评,其恶劣影响,延及后世。明朝人因此有“实录难据”之说:

本朝无国史,以列帝实录为史,已属纰漏。乃太祖录凡经三修,当时开国功臣,壮猷伟略,稍不为“靖难”归伏诸公所喜者,俱被刬削。建文帝一朝四年,荡灭无遗。后人搜括捃拾,百千之一二耳。景帝事虽附英宗录中,其政令尚可考见,但曲笔为多。至于兴献帝以藩邸追崇,亦修实录,何为者哉?其时总裁费文宪等,苦无措手,至假借承奉、长史等所撰实录为张本,后书成,俱被醴赏,至太监张佐辈,滥受世锦衣,可哂亦可叹矣。今学士大夫有肯于秘阁中借录其册,一展其书者乎?止与无只字同。……总之皆不经之举也。(《万历野获编》卷二《实录难据》)

至清初修《明史》,于《太祖实录》更直斥其陋。如徐乾学称:“今观此书,疏漏舛误,不可枚举。”(徐乾学:《儋园集》卷一四《修史条议》)万斯同则以史家之眼光批评道:“高皇帝以神圣开基,其功烈固卓绝千古矣。乃天下既定之后,其杀戮之惨,一何甚也。当时功臣百职,鲜得保其首领者,迨‘不为君用之法’行,而士子畏仕途甚于阱坎,盖自暴秦以后,绝无而仅有者。此非人之所敢谤,亦非人之所能掩也。乃我观《洪武实录》,则此事一无所见焉。纵曰为国讳恶,顾得为信史乎?”(《群书疑辨》卷一二《读〈太祖实录〉》)待后世史家论及此事,言辞更厉。夏燮修《明通鉴》又称:“至如《洪武实录》,再改而其失也诬。……明成祖于建文所修之《太祖实录》,一改再改,其用意在適出一事。……自谓伦序当立,藉以文其篡逆之名也。……种种伪撰,无非欲以《太祖实录》为之张本。此再修、三修之所由来也。”(《明通鉴·义例》)

《明太祖实录》,其中不经之举,误及后世之修史者,故明人李建泰为何乔远《名山藏》作序时写道:“至考实录所记,止书美而不书刺,书利而不书弊,书朝而不书野,书显而不书微。且也序爵而不复序贤,避功而巧为避罪。文献之不足征久矣。”张岱更由此而对于有明一代的史书概予否定:“有明一代,国史失诬,家史失谀,野史失臆。故以二百八十年,总成一诬妄之世界。”(《嫏嬛文集》卷一《石匮书序》)

明修国史,为专制统治之目的,不能如实撰述,而史家“节钞实录,即名为纪”,所成之书,又罹禁毁之祸。如明嘉靖中陈建所撰之《皇明通纪》,至隆庆间,有给事中李贵和上言:“我朝列圣实录,皆经儒臣纂修,藏在秘府。建以草莽僭拟,已犯自用自专之罪,况时更二百年,地隔万余里。乃以一人闻见,荧惑众听,臧否时贤,若不禁绝,为国是害非浅。乞下礼部追焚原板,仍谕史馆勿得采用。”然而此时已非比明初,虽有朝廷禁毁之令,“而海内之传诵如故也。近日复有重刻行世者,其精工数倍于前”(《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著述·焚通纪》),已经无法禁止了。

五、《大明律》与《大诰》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它上承唐律,下启清律,为中国历代法典中集大成者。

明太祖建国前,初平陈友谅,即议定律令。当时战事未平,大势未定,红巾军小明王仍在,故虽有议律之考虑而无暇顾及。

至吴元年(1367年)冬十月,太祖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开始修定律书。同年十二月书成,其中凡为令一百五十四条,律二百八十五条。这是明朝最早的律令。

律令虽然修成,但内容并不完备,随着当时政治情况的变化,又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至洪武六年(1373年)夏,刊行《律令宪纲》,颁之诸司。但于当年冬十一月,太祖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成一篇即上奏。太祖并命人将其贴挂于宫内两庑,详加裁酌。至次年二月书成,全书分为三十卷,较之原定的律令有了很大的改动和补充。此后还屡有详议厘正,到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发后,罢丞相,升六部秩,皇权专制更为突出,明律亦与之相配合,再行改定,直到三十年(1397年)再颁《大明律诰》,始成定制。

明律的产生既然以维护君主专制为原则,其内容也就必然与明朝君主专制统治的强化相适应,其中又尤以增加文化思想专制内容为其特点。

与唐以来诸律比较,明律增创了《公式》《课程》《仪制》《骂詈》《犯奸》《人命》《钱债》《军政》《营造》《河防》十章,其中《公式》《仪制》《骂詈》诸章,多有涉及文化思想专制的内容。

如《公式》,计18条,其中“讲读律令”一条即规定:

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

“制书有违”条又定: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中更有“上书奏事犯讳”的规定: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分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仪制》一章20条,其中有“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之禁: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

“服舍违式”之禁:

凡官民房舍、军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在明律中甚至规定了不许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以杜其僭越之心。

《刑律》中《贼盗》章中,又有“造妖书妖言”的禁条: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骂詈》章中则规定了骂詈的等级,其中“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条中,区别所骂官员的品秩,从杖一百递减。

这些法律条文完全是针对思想文化方面所定,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实在是前所未有的。

此外,在明律中还特别设有关“奸党”的条文,这是与洪武中屡兴大狱相配合的,后来亦为历代专制君主所承用,以镇压政治上的反对派。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大明律》卷二《奸党》)

这个律条,成为后世实行专制主义政治思想统治的极端手段的根本依据。

当然,作为刑法,依照吏、户、礼、兵、刑、工分类,所涉及的方面必须尽量求全,不可能以大篇幅收入思想言论控制方面过多的内容,因此,太祖于《大明律》之外,“万机之暇,著为《大诰》,以诏示天下”(《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于是一部法外之法,以超逾法律的地位出现。

在《大诰》以及后来陆续颁布的《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当中,文化思想专制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体现。

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月颁布的《大诰》序中,太祖认为元朝纲纪不陈,导致了“临事之际,私胜公微,以致愆深旷海,罪重巍山。当犯之期,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因此要立纲陈纪,“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显然,其主要目的还在于整顿吏治。但是随着专制皇权的极端化发展,其思想文化方面的控制也有了更多的体现。

《大诰·尚书王旹诽谤第八》中所述,即其一例。其案缘于军人唐闰山告娶山西洪洞县姚小五之妻史灵芝一事。地方官依照兵部所给勘合,同意将灵芝给配军人唐闰山。姚小五不服上告,状到刑部,尚书王旹查明史灵芝幼时曾与唐闰山兄订婚,后唐兄病故,遂嫁与姚小五为妻。太祖定此案为:“军人妄给妻室”,王旹所为忤旨,于是改令御史唐铎按问。王旹执书生之气,引武则天酷吏故事面诋唐,称:“你入我罪,久后少不得请公入瓮。”太祖因此专列“尚书王旹诽谤”一条于《大诰》之中,定其“怀暴诽谤,惟在沽名”。

其实王旹等刑部官员查明史灵芝一案原委,系法司本职,太祖以其意尽更州县原判,并将所涉官员尽行处斩,显属用刑太侈,故尚书王旹引武则天故事以讽,虽然是书生意气,却是十分的恰当,因此而又增“上侮朝廷,下慢执法之官”的罪过,这大约也是本来便在其意料之中的。(《大诰·尚书王旹诽谤第八》)

然而,就当时情况分析,太祖之所以甚重此案,当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出于疑心官员们通同为奸,是在趁当时变更元代婚姻旧俗之令,受贿于其中;另一方面也由于王旹等人对于此案的处理有悖于太祖当时欲改变元代婚姻旧俗的命令。太祖于《大诰》中专作《婚姻》一条,称:“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此前元之胡俗。”故重申旧章。结果有人借此妄告,勾结官府,将前元已婚之家,迫其离异,从中营私。而史灵芝案却并非旧日依“胡俗”的婚配,恰是州县及法司因循旧俗,欲以兄妻给配胞弟,自然招致了太祖的发怒。此案表面上是为处理官吏的“因私为奸”,其实是一次典型的思想控制案。

这些在太祖看来,都是风化之事,这类事情在当时还是颇为多见的。例如乡饮酒礼的紊乱、祭祀的不敬、僧道的不务祖风等等,太祖认为都必须以家迁化外、犯者弃市之类严刑酷法去约束臣民,强迫他们按照朝廷规范行事,并且发出了“从者昌,否者亡”的警告。(《大诰·乡饮酒礼第五十八》)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官民的过犯类型,一是经济上的贪污受贿,一是政治乃至思想上的违犯。而所谓吏治的严酷,主要当指后者。太祖将两者有意混淆于一起,目的是为了掩饰思想专制的实质。

所谓思想专制,就是要人们在同一模式之下生活,而不允许超出专制政治的范围。这一模式便是一个固定的统治秩序。太祖在诰文中特别强调了这种秩序,他首先强调了官民之别,不准民擅官称:“民有不才越礼犯分者,朕今谕诫之。”(《大诰续编·民擅官称第六十九》)同时又强调等级的差别,所谓不准“僭分”。这种不准“僭分”,是从日常生活中便开始执行了的:“一切臣民所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毋得僭分。敢有违者,用银而用金,本用布绢而用绫、锦、纻、丝、纱、罗,房舍栋梁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之寝床、船只,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民床毋敢有暖阁而雕镂者,违《诰》而为之,事发到官,工技之人与物主各各坐以重罪。”(《大诰续编·居处僭分第七十》)

不准“僭越”,便是不准有非分之想,遵循礼教和等级制度,这也正是维护专制秩序的基础。

强调等级和官民差别的另一个目的是防止官民交往。太祖认为,建国以后官民安居都应该对他心存感激,若“民有不知其报,而恬然享福,绝无感激之心”(《大诰·民不知报第三十一》),便是过犯,“凡我良民,无得交结官吏”(《大诰·京民同乐第二十八》)。这也是一种思想上的整顿。按照太祖的说法:“在京人民,朕于静处少有暇心,即思必与同乐。不期愚民为胡、陈所诱,一概动摇,至今非心不格,面从心异。”(《大诰·京民同乐第二十八》)这里的胡,即胡惟庸,陈即陈宁。他在这里说的也可能确是实情。胡惟庸、陈宁等人所组成的官僚集团,在与太祖皇权的冲突中,必然会有一定的社会思想基础,而且这也绝非用罗织“奸党”及严刑酷法即可解决的事情。从法律上将官民隔离,可能是防止政治反对势力取得民众土壤的有效手段。太祖所要做的不仅是制造狱案,清除对皇权的威胁,他还必须从根本上去清除造成对于皇权威胁的基础,这才使当时人真正体会到了政治的严酷。仕途于是也就变成了畏途。太祖大概是明显地感到了这一点,他因此在《大诰》中又不得不谈及于此:“奸贪无福小人,故行诽谤,皆说朝廷官难做。”对于持此论者,太祖是恨之入骨的,斥之为“自作非为,强声君过,妄彰君恶……掩非饰过,昧己谩人”(《大诰·奸臣诽谤第六十四》)。

这其实很能够反映出当时的政治生活状况。因为一年以后颁布的《大诰续编》中,又出现了《断指诽谤》案。

洪武十七年(1386年),福建沙县民罗辅等十三人,自残手指,以避为官。称:“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结果被人告发,捉拿到官。太祖责其“自残父母之遗体,是谓不孝;捏词上谤于朝廷,是谓不臣。似尔不臣不孝之徒,惑乱良民,久则为祸不浅。所以将尔等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以戒将来”。

对这些以断指来逃避入仕者处以极刑,目的是杀一儆百。但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当时畏仕已经形成风气了。仅仅因为避仕而遭到这种灭门的灾祸,这如果不是因为太祖要利用此来作为警世的典型,实在是无法从法律角度来解释的。但尽管如此,太祖也不得不对当时的官民们做一个交代:“朕制法以养民,民乃构奸而自罪。全家诛之,朕岂得已乎?智人鉴之。”(《大诰续编·断指诽谤第七十九》)

然而,不久便又出现了江西贵溪夏伯启叔侄剁指拒仕的事件,其后又有苏州姚叔闰、王谔匿于本郡,不肯赴京任官,从而引出了太祖的“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法。

明初的文人拒仕大概是极为普遍的,这不仅见于御制《大诰》中,而且多见于笔记文集之中,而且不仅是避仕不出的儒生,也有已经就职的官吏。《大诰三编》中历官江宁知县、太常少卿的高炳即为一例。高炳初选江宁知县,复任太常少卿,未久作故而归。五年后,复以通经再选江宁知县,结果事发追罪,被判徒刑。其后又以“妄出谤言,以唐律作流言以示人,获罪而身亡家破”(《大诰三编·作诗诽谤第一一》)。高炳究竟作何诗而为谤,史无记述。观其所为,充其量不过是惧避仕途,何况“年已苍老”,仍不为太祖所放过。 3aRkNNP0eKpImI0IPwhtDvPP+BaZVxSqP8luQlpU04KDHcGOM0djgGJlJ4FpKf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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