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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取士与文化专制

一、“士不为君用”

明太祖朱元璋建国之前,即优礼儒士,建国后,又以大兴文教为求治手段,同时开科取士,着手建立起了一套为君主政体服务的官僚体制。

当时的文人士大夫们的处境是颇为特殊的。朱元璋建国前,中国经历了元朝蒙古族贵族近百年的统治,那时候的汉族士大夫们在政治上的状况是相当窘迫的。当时人说:

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也。后有纳粟、获功二途,富者往往以此求进。令之初行,尚犹与之,及后求之者众,亦绝不与南人。在都求仕者,北人目为腊鸡,至以相訾诟。盖腊鸡为南人馈北人之物也,故云。(叶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在这种情况之下,汉人中的士大夫们无法求得心理的平衡,因此元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后,一批汉族士大夫便起而寻求出路,投身于群雄之中。当时人高启笔下的南宫生(宋克)即是一个典型人物:他家素厚藏,博饮好游,尽丧其资,后见天下乱,“思自树功业,乃谢酒徒,去学兵……将北走中原,从豪杰计事”(朱存理:《铁网珊瑚》卷六,高启:《南宫生传》)。到明初任官凤翔同知。

但是,并非所有的士大夫都如同南宫生那样去投靠了朱元璋,那些去投靠了陈友谅、张士诚的文人士大夫,后来都成为群雄纷争中的失败者。而更多的士大夫则成为这场农民战争中被打击的对象。所以当时人又说:“元季扰攘,乡人角力,儒家子弟,率被戕灭。”侥幸逃亡者,惶惶然若丧家之犬,至明初还乡时,“旧佃减获,十亡八九”(柯暹:《东冈集》卷七《宏冈阡表》)。这些人当中的大多数会情不自禁地将自己的命运与失败的群雄和灭亡的旧朝联系在一起,从而在感情上与朱元璋的新朝格格不入。

在明初的士大夫当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建国后依附于新朝的一批年轻士人,他们随着新朝的“大兴文教”,开科取士,或以品官子弟及民间俊秀通文义而充国子监生,“未几,众皆超任美官,横金跃马,惊骇闾里”(贝琼:《清江集》卷二四《晚翠堂序》)。一些居乡未仕者,也在“修复故业,葺室庐田园,卓然有树立之志”(程大藩:《程氏家乘》,曾棨:《处士名哲程公墓志铭》)。但是,这种新鲜和兴奋很快便消失了,他们开始发现新朝并非如其所想象的那样美好。洪武朝的严猛之治使他们感到了惶惧和不满。如“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桓案”“空印案”……洪武一朝频兴的大案,株连杀戮多达数万人,人们谈之色变。“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祸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明经世文编》卷一一,解缙:《大庖西封事》)一些士大夫虽然在政治上步入了仕途,但却畏之而称其为“作虎穴游”(嘉靖《吴江县志·莫辕传》)。据明朝人称:“太祖视朝,若举带当胸,则是日诛夷盖寡;若按而下之,则倾朝无人色矣。”(徐祯卿:《翦胜野闻》)因此,没有多久,士大夫们便普遍视做官为畏途,开始拒绝出仕。

洪武十九年(1386年),明太祖在亲撰的《大诰三编》中记述了他亲审广信府(今上饶)贵溪县儒士夏伯启叔侄一案的情形。伯启叔侄为了不入朝为官,自行截去手指。太祖得知后,命拿赴京师亲审。

(太祖)谓曰:“昔世乱,汝居何处?”对曰:“红寇乱时,避兵于福建、江西两界间。”曰:“家小挈行乎?”对曰:“奉父行。”曰:“既奉尔父行,上高山峻岭,下深沟陡涧,还用手扶持乎?”曰:“扶持。”曰:“自后居何如?”曰:“红寇张元帅守信州,伯启还乡复业。”曰:“向后何如?”曰:“教学为生至今。”朕知伯启心怀忿怒,将以为朕取天下非其道也,特谓伯启曰:“……尔伯启言‘红寇乱时’,意有他忿,至于天更历代,列圣相传,此岂人力而可为乎!今尔不能效伯夷、叔齐去指以食粟,教学以为生,恬然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尔身将何怙恃?”伯启俯首默然。噫!朕谓伯启曰:“尔所以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所以有所怙恃者,君也。今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而伯启无对,命法司诣本贯决之。(朱元璋:《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十》)

此时已是建国十余年,伯启叔侄虽然固执于旧立场,视元末为所谓“红寇乱时”,其实所言并非指明太祖及新朝为寇;其不肯与新朝合作,也不过是自伤其手指,以逃避入仕,罪不至死,更不至籍没。太祖施之以法外之刑,其根本目的还在于杀一儆百,“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太祖在建国之初处于一种矛盾的心理之中,他一方面确实代表了极端的君主集权专制统治,认为天下的臣民必须为皇权服务,没有丝毫的余地;而另一方面,他对于士大夫们究竟能与他合作到什么程度,感到心中无数,认为如果他们不肯与新朝合作,则必然会成为一种危及新朝的势力。这在太祖处理苏州人才姚叔润、王谔的时候,表现得十分突出。

姚、王二人皆儒生,被荐于朝,吏部行文于苏州府,取赴京师,准备擢用。但是二人与苏州府官吏张亨等交结,不欲入仕。故太祖称“二生交结本府官吏张亨等,暗作主文老先生,因循破调,不行赴京以就官位而食禄,匿于本郡,作害民之源”。结果“事觉枭令,籍没其家”(《大浩三编·苏州人材第十三》)。

这在明初算得上是个典型案例了。姚、王二人不愿赴京为官,留于本郡,并无伯启之类与新朝矛盾之言论,只是做地方官府主文老先生,仍是为官府服务,太祖却认为这是害民之源,并称:“其二生以禄为薄,以酷取民财为厚,故重主文、贵老先生而为得计,以致杀身亡家。呜呼!‘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成说其来远矣。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大浩三编·苏州人材第十三》)

明代俸禄之薄,乃是人所共知的事情,而明初的吏治之严格,亦堪称古今之极端,至有酷吏之嫌。时刑部尚书王旹处理一军人娶妻案时,欲查明详由,忤旨被罪,交御史唐铎按问,王旹即说道:“你入我罪,久后少不得请公入瓮。”(《御制大诰·尚书王旹诽谤第八》)太祖因此大怒。王旹引唐武则天酷吏故事,可见于时人时政之看法。在这种情形之下,做官实非乐事。

《明史》中记有时人严德珉事:

吴人严德珉,由御史擢左佥都御史,以疾求归,帝怒,黥其面,谪戍南丹。遇赦放还,布衣徒步,自齿齐民,宣德中犹存。尝以事为御史所逮,德珉跪堂下,自言曾在台勾当公事,晓三尺法。御史问何官?答言:“洪武中台长,所谓严德珉是也。”御史大惊,揖起之。次日往谒,则担囊徙矣。有教授与饮,见其面黥,戴敝冠,问:“老人犯何法?”德珉述前事,因言:“先时国法甚严,仕者不保首领,此敝冠不易戴也。”乃北面拱手,称“圣恩,圣恩”云。(《明史·杨靖传附严德珉传》)

以疾求归便遭黥戍,足见太祖时“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法禁之严厉,故严德珉称:求一敝冠而不易得。近人清史学家孟森先生评论此事时说:“当时士大夫并不因得官之易而敢于奔竞,止有招之不来之患,是何也?一有不称职,辄遭诛戮,自揣未可侥幸,即避之恐后。……盖既被荐举,即不许遁免,可知时无奔竞之风矣。”(《明清史讲义·开国》)

这是太祖实行君主专制的重要手段。但是,自太祖以后,这种情形便不多见了。只有在成祖夺位登极时,有过类似的情况。一是方孝孺因不肯降附为官,又拒绝为成祖起草《登极诏》而获罪;一是当时因不肯为夺位的成祖服务而在南京陷落前逃遁的官员463人,他们中间还有100多人被逮杀;一是有成祖起兵夺位之初便携印逃亡的北平布政使司官员219人,他们都被令入粟赎死,并发兴州充军屯戍。

成祖后期,吏治渐趋宽松,官员贪墨风气也有所发展,仁、宣以后,奔竞之风日炽,“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法也就不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二、科举之兴废

科举制度,始行于隋唐,后世因袭之。或略有变化,然其以考试取人才,以为君主所用之宗旨则定然不变。

明代科举始行于洪武三年(1370年),是年有开科取士诏:

朕闻成周之制,取才于贡士,故贤者在职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是以风淳俗美,国易为治,而教化彰显也。汉、唐及宋,科举取士,各有定制,然但贵词章之学而不求德艺之全。前元依古设科,待士甚优,而权豪势要之官,每纳奔竞之人,夤缘阿附,辄窃仕禄,所得资品,或居贡士之上,其怀才抱道之贤,耻与并进,甘隐山林而不起,风俗之弊,一至于此。今朕统一华夷,方与斯民共享升平之治,所虑官非其人,有殃吾民,愿得贤人君子而用之。自今年八月为始,特设科举,以起怀才抱道之士,务在经明行修,博通古今,文质得中,名实相称。其中选者,朕将亲策于庭,观其学识,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果有才学出众者,待以显擢,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彼游食奔竞之徒,自然易行。於戏!设科取士,期必得于全材,任官惟贤,庶可成于治道。咨尔有众,体予至怀。(《明太祖实录》卷五二)

诏书中将科举的设置目的阐述得十分明确,并表示从此后决心以科举取士为任官的唯一途径,使那些奔竞之徒改变旧行,唤起世人读书求进的风气。然而,事实上却未能尽如诏书中所云。

太祖诏书颁发的当年,京师与各省均举行了乡试,当时规定了各地取录的名额:京师(南京及应天各府)百名,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今北京)、福建、江西、浙江、湖广(今湖南、湖北)均40名,广西、广东均25名。但若人才甚多,或者人才缺乏,亦可不拘此额。次年于京师举行会试,取录120名,经殿试后分为一甲、二甲、三甲,分赐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这成为有明一代开科取士之始。

看来似乎一切都开始走上了正轨。但是,明朝建国之初官员极其缺乏,太祖本以为开科取士可以解决官员不足的矛盾,于是从洪武三年(1370年)起,曾下令各省连行三年乡试,以所录举人俱免会试,赴京听选。结果却是令太祖出乎意料。前来应试的多为后生少年之辈,而那些怀才抱德之士却都宁肯隐没于山林沟壑,不肯前来应试。这样的结果与太祖开科取士的初衷大相径庭,他于是不得不考虑改变取士的方针。

洪武六年(1373年)二月,太祖在给中书省大臣的诏谕中说道:“有司所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甚寡……非朕责实求贤之意也。今各处科举宜暂停罢,别令有司察举贤才,必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从这时候起,仅开始三年的科举考试被停罢,直到洪武十五年(1382年)才诏复行,定以三年一行。到十七年(1384年),又颁布科举定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永制,而荐举渐轻,久且废不用矣”(《明史·选举二》)。

科举制度自其产生之日起,便是专制皇权笼络与控制文人士大夫的手段。正如唐太宗见到取录进士于榜下过时所说:“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然而这种情形必要的前提是文人士大夫们对于做官趋之若鹜,明初的现实情况却是一批政治上比较成熟的文人士大夫兴起避仕之风,这就使得明太祖不可能像唐太宗那样的风光,当他不得不用重刑去强迫士大夫们出仕为官的时候,科举取士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了。

停罢科举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太祖君主专制的淫威。科举成了他手中的一根魔杖。当他采取荐举制度来强迫那些不肯出仕的文人士大夫为其所用后,便又重新拿出科举这一取士之法,并将其完善化,确为定制。因为这时候的情形与建国初已有所不同,那些避仕不出的元末遗民年事已高,而新朝建立后培养出的新一代文人士大夫已渐成熟。科举毕竟较之荐举是一种更为进步的取士制度。

但是太祖既然将科举作为一种文化专制的手段,他所确定的科举取士也就必然要遵循同样的原则,对此《明史》中有所略述:

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明史·选举志》)

这里讲到两个问题,一是考试内容,一是考试方式。究其考试内容,不仅定为四书五经,而且有更为详明之规定:四书义主朱子集注,五经中,《诗》主朱子集传,《易》主程、朱传义,《书》用蔡氏传及古注疏,《春秋》主左氏、公羊、榖梁、胡氏、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至于考试答卷方式用八股文之说,今日之史家多以为并不尽如《明史》中所述,并已有专论者,于此不赘。

这一科举程式颁行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三月初一,这时候与洪武六年停罢科举前的情形已经大不相同了。洪武三年庚戌科开科取士的时候,就试者乡举士仅123人,中试者72人。次年合诸省之士会试,不过200人,中试者120人。而到十七年颁行科举定式后,应天府(今南京)奏是年秋闱中试229人,再至二十四年辛未科,参加会试的举人已达660人之多,而经会试取中进士者则仅31人,与当初求士而不可得的情形相比,实不相同。

经过十余年间科举的废兴变化,太祖才真正使之成为笼络与控制文人士大夫的重要手段。所谓“赚得英雄尽白头”,至此方得以符实,而曾经作为强迫文人士大夫为朝廷所用的荐举制度,从此逐渐退转为一种选用人才的补充形式,不再是文人士大夫们入仕的正途。

三、科场案

科举既然成了明朝选官正途,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便日渐重要。每三年一行的乡试、会试,可以招揽人才,补充官缺,更可以将文人士大夫们置于科举的追求之中,逐渐形成一种模式化的文化方式:读书只为了做官。因此只读做官考试必读之书。这对于维护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当然是十分有利的。正因为如此,科举实际也成了皇权的标志。科举取士成为君主专制的必要手段,同时君主专制也最大限度上控制着科举考试。发生于明代的大大小小的科场案,则是这种君主专制在科举中的具体表现。

见于记载的明朝最早的科场案发生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丁丑科:

三十年丁丑会试,命翰林院学士刘三吾、吉府纪善白信蹈为考试官,取宋琮等五十一人。廷试,赐闽县陈安阝为首,吉安尹昌隆、会稽刘谔次之。时大江以北无登第者。下第诸生上疏,言三吾等南人,私其乡。上怒,命儒臣再考落卷中文理长者第之。于是侍读张信、侍讲戴彝、右赞善王俊华、司直郎张谦、司经局校书严叔载、正字董贯、长史黄章、纪善周衡萧揖及 、昌隆、谔人各阅十卷。或言刘、白嘱信等以陋卷进呈。上益怒,亲赐策问,擢韩克忠、王恕、焦胜等六十一人及第有差,授第一名韩克忠为翰林修撰,第二名王恕为编修,第三人焦胜为行人司副,进士陈性善为行人,陈诚为检讨。(《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

此事史称“南北榜”,又作“春夏榜”。考官白信蹈、张信等被磔杀,刘三吾以老戍边,陈安阝、刘谔安置边地,后取回为司宾司仪暑丞,复被杀。唯赦戴彝、尹昌隆。初榜所取宋琮授官御史,后以检讨掌助教致仕。其中被杀之侍读张信,定海人,为前科二十七年甲戌科状元,曾因教韩王写杜诗含讥刺及策稿削御制二语获罪,此次再因考试之案并罪,乃遭磔杀之祸。

若就此科取录本身而言,考官与太祖都没有错。史称考官刘三吾“为人慷慨,不设城府,自号坦坦翁。至临大节,屹乎不可夺”(《明史·刘三吾传》)。

刘在科举考试中偏私舞弊似是不大可能的。但是刘三吾等人专以文辞取人,当时江南文化教育,较之北方发达,士子多擅文章,故试卷明显优于北人。但北人爽直,处事有气度,又往往优于南士。在太祖看来,应当南北兼用,而三吾等未能理解其用心,一味重文辞,且未能依旨更张,终至引发了太祖的疑忌之心。

对于此案的内幕,明人亦另有一说:

洪武三十年,礼部会试贡士,考官刘三吾等出题,内有讥讽朝廷及凶恶字,并考试有不公,御史劾奏,治以重罪。(《明英宗实录》景泰七年八月)

又说:

黄章与侍读张信……十余人,翻阅学士刘三吾主考会试落第卷,以不用心批点,且所进卷有“一气交而万物成”,及“至尊者君,至卑者臣”等语坐罪,置于法。

我们实在看不出这两句试卷中语的“讥讽朝廷及凶恶字”之处。或许这只是当时为治考官罪而找寻的一些理由而已。

太祖对于此案的处理是极为严厉的,这也反映出他对于科举考试的重视。太祖是要将此纳入到君主专制的轨道之中,因此也就不准许其中稍有偏忤之处。他在处理此案时那种尽取北士、滥杀考官的做法,目的便是为了大树其淫威,以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一般来说,在像洪武朝那样的政治气氛下,应该是科场案最易发生的时期。然而终洪武之世,仅见此“南北榜”一案。究其原因,一是在于洪武朝科举时间不长,自十八年(1385年)重开科举,至三十年(1397年)丁丑科,凡会试五次;二是由于当时吏治甚严,人多畏罪,而不敢有逾定制。丁丑科以后不久,太祖即病逝。建文帝即位后,政尚宽仁,文人士大夫们似可松一口气了。但是随之而来的成祖夺位,又将明朝的政治重新纳入了太祖定制的轨道。

《明史》称:“自太祖重罪刘三吾等,永、宣间大抵帖服。”(《明史·解缙传》)但从永乐间起,便不断有科场案发生。永乐五年(1407年),阁臣解缙被谪外任,其根本原因固然是因为他于议定皇储时支持太子朱高炽,遭到汉王朱高煦的陷害。但是其被谪外任的理由却是永乐四年丙戌科考试时“廷试读卷不公”(《明太宗实录》卷五二)。

《明太宗实录》记:“壬寅,上御奉天殿试礼部选中举人朱缙等二百一十九人。”又记:“乙巳,上御奉天殿阅举人对策,擢林环为第一,赐环等二百一十九人进士及第出身有差。”再记:“上虑礼部下第举人中或有遗才,复亲试之,得文学优等二十一人,各赐冠带。简周翰、蓝勗进学于翰林院,李弼为汉府伴读,王乐孟等十八人肄业于国子监,以俟后科。”

看起来永乐四年(1406年)丙戌科确实发生了问题,这在解缙后来为蓝勗所作的墓志铭中亦可得到证明:“永乐四年春,天下士会试南宫。状出,嚣然称屈。圣天子临轩复试副榜三百三十有一人,余友蓝君勗中第二名,特赐冠带,同进士及第,入翰林为庶吉士。”(解缙:《解文毅公集》卷一三《翰林蓝君日省墓志铭》)所谓“状出,嚣然称屈”,即参与会试的举人认为取录不公,乃至有成祖对副榜士子重行廷试:“是岁,仍取乙榜举人廷试,擢周翰等三人进学翰林,余除学官。”(《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

这次为成祖夺位后的第二次会试,第一次会试本应在永乐元年(1403年),但因前一年,即建文四年,“靖难之役”尚在尾声,各地未及进行乡试,只得依次推后一年,至四年复依子午卯酉年乡试与辰戌丑未年会试之制举行。因此,四年丙戌科会试也是成祖夺位后第一次依制举行的科试,他当然不愿意因会试士子闹事而造成不良影响。这次科场案于史书中未见明载,大约也正在于此。解缙以廷试读卷不公获罪,虽源于立储之争,亦绝非“莫须有”者。

三年后,翰林院侍讲邹缉、左春坊左司直郎徐善述为主考,掌七年(1409年)己丑科会试。试后御史劾出题《孟子节文》《尚书》《洪范九畴》偏题,邹缉等俱被下狱。究竟如何偏题,史未明载,但成祖玩科试于指掌,则史有明鉴。

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甲辰科,廷试时原取第一名为孙曰恭,成祖认为曰恭二字合而似一暴字,有彰其暴政之嫌,遂改取邢宽为第一名,而降曰恭为第三名。以邢宽音同于“刑宽”,乃称:“孙暴不如邢宽。”(同上)这正是成祖标榜宽仁之时,也是他刚刚诏令停止追治所谓建文“奸党”之时。一次科举取士,于是也成了他表示宽仁的机会。

永乐以后,科场案更频有发生,加之官员们相互攻讦亦多以此为由,伺隙劾奏。如景泰七年(1456年)丙子科,太常寺少卿兼翰林院侍读刘俨主顺天府(今北京)乡试,因当时内阁大学士陈循、王文之子均未取中,遂遭弹劾。

内阁大学士陈循、王文等言,考中译字官刘淳送试不中为失旧制。诏俨等回话,宥之。王文、陈循又言,循子瑛、文子伦不中式,为考官忽略之故,又出题偏驳,犯宣宗御讳。(《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

陈循在弹劾刘俨等人时,即举洪武三十年丁丑科之例,请治以重罪。

在试题文字中找寻纰漏,附会成狱是非常容易的,频多的科场案反映了明朝文化专制的程度。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礼部尚书周洪谟等奏:“本年《天下乡试录》,文多乖谬,乞将考试官训导黄奎追夺聘礼,行巡按御史提问。”(同上)宪宗从之。

嘉靖七年(1528年),左春坊左庶子兼修撰方鹏、右庶子兼修撰韩邦奇主顺天府乡试,被御史周易弹劾:“录文裁改圣经,且失体。”(《万历野获编》卷二)邦奇降南京太仆寺丞,鹏夺俸四月。

世宗是以外藩入继的,惟恐臣民不尊,且多猜疑忌讳。因此,世宗朝的文狱较之历朝为多。

嘉靖十三年(1534年)甲午,顺天府乡试,吏部尚书汪陬有子未中,于是上疏指摘场事,以太祖诛戍刘三吾等为言,主考官廖道南则引景泰七年(1456年)丙子顺天乡试刘俨事答辩,已隐然有科场案发之势。至十六年(1537年)丁酉乡试,果然案发。

十六年,应天府进试录,考官评语失书名,诸生答策多讥时政。帝怒,逮考官谕德江汝璧、洗马欧阳衢诏狱,贬官,府尹孙懋等下南京法司,寻得还职,而停举子会试。(吴)悌为举子求宽,坐下诏狱。(《明史·吴悌传》)

时严嵩为礼部尚书未久,务为佞悦,以求固位邀宠。九月应天乡试案发后,至十二月,他便复奏广东乡试:“广东所进试录字如‘圣谟’‘帝懿’‘四郊’‘上帝’,俱不行抬头,及称陈白沙、伦迁冈之号,有失君前臣名之义,且录中文体大坏,词义尤为荒谬,宜治罪。”(《弇山堂别集》卷八二)结果学正王本才等、布政陆杰等、按察司蒋淦等俱被逮问,并通告天下提学官,严禁士子肆为怪诞不遵旧式者。严嵩并为此再上奏议称:

近年以来,士子所作文字,偏尚奇诡,竞驾虚词,往往不依经传本旨。原题起结,决裂破碎,漫无体制,或引用庄列杂书,争相崇尚,以自矜炫,其于纯正博雅之体,优柔昌大之气,荡然无有,叛理害治,莫此为甚。(《南宫奏议》卷二一《申明正文体以变士习》)

严嵩固然是为迎合上意,但君主专制本身也确实需要对文人文风的限制与禁锢。十六年这场乡试风波,揭开了嘉靖朝一系列科场案的序幕。

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山东所进乡试小录,因策问语中有涉及“北虏”问题,触怒世宗,于是引发了一起科场大案。

上览山东所进乡试小录,手批其第五问《防边御虏策》曰:“此策内含讥讪,礼部其参看以闻。”于是尚书张璧等言:“今岁虏未南侵,皆皇上庙谟详尽,天威所慑,乃不归功君上,而以‘丑虏厌饱’为词,诚为可恶。考试官教授周鑛、李弘,教谕刘汉、陶悦、胡希颜、程南、吴绍曾、叶震亨、胡侨,率意为文,叛经讪上,法当重治;监临官御史叶经漫无纠正,责亦难辞;其提调官布政使陈儒、参政张臬、监试官副使谈恺、潘恩,均有赞襄之职,俱属有罪。”上曰:“各省乡试出题刻文,悉听之巡按,考试教官莫敢可否,此录不但策对含讥,即首篇《论语》义‘继体之君’,不道。叶经职司监临,事皆专任,并同鑛等、陈儒等俱令锦衣卫差官校逮系至京治之。”(《弇山堂别集》卷八二《科试考》)

在这起科场案中,叶经、陈儒、张臬、谈恺、潘恩均被逮治,其中叶经以“狂悖不道”,杖八十为民,结果死于杖下。陈儒等降调边方杂职。

同年贵州所进乡试录也出现忤旨之事,结果是御史被削职为民,右参政等各降三级。

嘉靖二十二年乡试最为多事,除上述事件之外,顺天府又有冒籍考试之事发生,其后又有讦奏考官卖题。世宗本是个生性多疑、刚愎自用的人,次年会试时便疑少傅翟銮之子有弊,后果然被录一甲第三名,于是引发大案,翟氏父子俱勒为民,主考江汝璧等下锦衣卫狱问罪,此案涉及考官士子多人。

三十四年(1555年)乙卯乡试,又有应天府试录中出现所谓“词旨不明”,且有忤触之处,幸有内阁大臣为解释其意,事情方才了结,否则又将酿成狱案。

三十五年(1556年),吏部尚书李默出策问题为:“汉武、唐宪以英睿兴盛业,晚节用匪人而败。”严嵩党羽赵文华稔知世宗喜告讦,遂奏李默诽谤。世宗览奏大怒,下李默锦衣卫狱拷讯。初礼部及法司奏“默偏执自用,失大臣体;所引汉、唐事,非所宜言”。世宗认为礼臣党护,夺尚书王用宾等俸禄三月。刑部尚书何鳌遂引“子骂父律”论绞。世宗称:“律不著臣骂君,谓必无也。今有之,其加等斩。”(《明史·李默传》)李默后竟瘐死狱中。

观尚书李默的策问题,或许真有以此为君鉴的意图,其所指或即严嵩及其党羽,故引发祸端。而此时的世宗,多疑之心,也已超出了正常程度。待到世宗的晚年,避忌更多,四十四年(1565年)会试,又发生试题犯讳之事:

乙丑会试第一题为“绥之斯来”二句。下文则“其死也哀”,上已恶之矣。第三题《孟子》又有两“夷”字。时上苦虏之扰,最厌见“夷”“狄”字面。至是大怒,欲置重典。时主文为高新郑,赖徐华亭诡辞解之而止。(《万历野获编》卷二《触忌》)

当时世宗最忌“夷”“狄”之类字,每逢诏旨或章疏中有此二字,必定写得极小。于试题中两见“夷”字,又题中有死哀之意,故疑为诽谤。若非徐阶调解,必然又一大狱。其实这完全是世宗的无端猜忌。当时人说:“世宗朝语涉忌讳有厉禁,乡、会试命题,莫非谀词”(《万历野获编》卷十五《出题有他意》)自世宗以后,这也成了科试中的一种风气。

万历七年(1579年),右春坊右中允兼翰林院编修高启愚主应天乡试,试题有“舜亦以命禹”。时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当权,各地乡试命题,多有谄媚之意。至十年,神宗追治居正罪,至籍没其家。十二年有御史丁此吕追论七年应天乡试命题之事:“为阿附太师张居正,有劝进受禅之意,为大不敬。”(《弇山堂别集》卷八四《科试考》)高启愚被夺官,削籍还里,并收三代诰命。此事与嘉靖中李默案一样,或即真有其含意,而其后的处理,也多少有其理由了。

熹宗天启年间,太监魏忠贤及其阉党当政,四年(1624年),“山东、江西、湖广、福建考官,皆以策问讥刺,降谕切责。初命贬调,既而禠革。江西主考丁乾学至下狱拟罪,盖触魏忠贤怒也。”(《明史·选举二》)这时已值明朝末年,政事颓败,不久,饥民起义于陕北,十数年间,势如燎原。明朝的君主专制也随之土崩瓦解了。 ELhXsC5zCC3OfHx3mrjoG9gBPokiJNBvxWodkQCuWEEo0K3eWgVJsXMWbzKWAP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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