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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边界意识的人,就会为此付出代价

01

昨天有个怪奇新闻:

有位周大哥,骑着电瓶车去公交车站接老乡。

周大哥善良有爱,有求必应,所以老乡要坐他的电瓶车回家。

赶到约定的公交站,周大哥把电瓶车停在——注意这个细节,把电瓶车停在公交站旁边的非机动车道上,然后走到公交站上等老乡。

就在这时,半空中飞过来一个人,不偏不倚,正好撞击在周大哥的电瓶车上。

嗖,哐,砰,啪。

飞人的前胸,撞击在电瓶车上,反弹落地。

人类,怎么会在半空中飞行?

目瞪口呆的周大哥,看半晌才醒过神来,原来是马路之上,一辆摩托车和一辆三轮电瓶车相撞了。一人倒地蠕动,另一个人被撞击之力弹飞,凌空划过一道弧线,正好命中周大哥的电瓶车。

——事件发生后,被撞者当场身死。对方家属一张状纸,把善良有爱的周大哥告到法庭之上,索赔16万元。

法官接到诉状,法槌“哐”的一敲:判决周大哥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此案结案。

02

飞来横祸,周大哥好委屈。

他在法庭上辩解说:如果当时不是电瓶车停在那里,而是我站在那里被他砸中,他死了这事怪我吗?

有人替周大哥鸣冤,说:如果我是路边一家卖刀具的店铺,他飞进来落在刀上……我细思极恐。

还有人说:如果对方撞击在马路上而死,马路是不是也要赔钱?

还有人力挺法官,这一派的观点认为:谁让你乱停乱放电瓶车?人家法官说啦,你在非机动车道上乱停电瓶车,具有一定的违法性。既然你违法了,那就要掏钱赔人家,就必须担责。

——你认可哪一方?

03

善良有爱的周大哥,到底该不该赔人家2万元呢?

——对这个问题,有一千个法官,就可能有一千个判决。

这是一起弹性事件,涉及的不只是法律,更多的涉及我们的认知。

04

当我们思考问题,尤其是思考司法问题时,会考虑两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因果。

比如说你暗恋隔壁王大嫂,因而讨厌王大哥。于是有一天,你当胸捅了王大哥一刀。王大哥的肚皮上,就会多出来个窟窿。

王大哥肚皮上的窟窿,来自你那温柔一刀。

没有你的温柔一刀,就没有王大哥肚皮上的窟窿。所以你的行为,与王大哥受到的伤害,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时间到此停止,世间的因果就简单了。

但,伤害行为一旦发生,就会产生辐射与腐蚀效应。一件事会引发另一件事,继而引发无数的事情。这个又叫蝴蝶效应,亚马孙丛林中一只蝴蝶,动一动翅膀,这个最初的因子不断叠加,最终会形成大西洋上巨大的龙卷风。

到了这一步,不同人的不同认知,就呈现出梯差状态。

05

凡夫畏果,菩萨畏因。

人类的每一个行为,都会产生无穷无尽的后续效应。

你讨厌隔壁王大哥,当胸给他温柔一刀。

王大哥肚皮上多个窟窿,但并不碍事,送医院抢救,很快又恢复了生龙活虎的状态。

可是隔壁王大嫂吓坏了,害怕你也捅她一刀,就跳楼啦——现在请听题,王大嫂跳楼这事,明显是你的行为刺激导致,你要不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接下来,王大嫂跳楼也没有死,反而砸伤了正从楼下经过的李大婶。

——李大婶被送往医院,这医药费该不该由你来掏?

李大婶住院后,家中的小狗无人照料,咬伤了路过的小明,你该不该也替小明掏医药费?

小明被狗咬伤,女友慌里慌张来医院照顾,途中丢失了钱包,这事是不是也应该怪你?

偷小明女友钱包的贼,心花怒放去酒楼庆祝,一时得意忘形,过马路时被车撞飞,你要不要也因此担上交通肇事罪?

小偷过马路被车撞飞,凌空破窗,砸进一家饭馆,把人家饭馆的油锅砸漏啦……你该不该赔偿餐馆的油锅?

餐馆油锅砸漏后,耽误了给客人上菜,客人一生气,气得心脏病发作……打住,打住,你会发现,如果不设立一个边界,你需要为自己行为的每个后果付账,蝴蝶效应的结果,就是全地球人都来向你索赔。

——因果是没有争议的。

——有争议的,是事情的边界。

06

面对问题,我们思考的第一个因素是因果。

第二个因素是边界。

就是事情应该到哪步收住,不可以无限制地推导下去。

——可究竟应该在哪儿收住,不同的司法体系规定不同,不同的国家法律也不一样。

因为此类事件弹性极大,根本没个谱。

而人的智力梯差,也在这里展示出来。

07

智力的落差,体现在事情的边界认知。

回到你捅隔壁王大哥肚皮案上来:

——如果你认为,此案就应该收在隔壁王大哥的肚皮上,这是正确的。

——如果你认为,此案应该收在王大嫂跳楼上,正因为你觊觎王大嫂的美貌,才捅了王大哥一刀,并吓得王大嫂跳了楼……这也不算错。

——但如果你认为,你应该为自己引发的所有事件负责,你要掏王大哥的医疗费,为王大嫂跳楼担责,负责被王大嫂跳楼砸伤的李大婶的治疗,要承担小明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小明女友钱包被偷的责任,承担小偷得意忘形过马路被车撞的责任……这时候你会发现,你会和几乎所有人发生争论,因为你对事情的认知,根本就不存在边界,会把所有人拖进来。

如何正确地确定事情的边界呢?

有两个法则。

08

确定事情边界的第一个法则,叫“普遍性的法则”,也叫“必然法则”。

——就是看事情与行为是不是必然的,是不是普遍性的。

比如说,你小时被爹妈骂了一句,此事在你心中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长大后你一事无成,没有出息。你因此责怨父母——但,因为幼年管教失当,导致成年后没有出息,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普遍性的,所以这个责怪毫无道理。

有些人正是拿这个标准,评判前面新闻中的周大哥,他把电瓶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虽然这妨碍了行人——但是,不是每辆违规停放的电瓶车,都会被空中飞人恰好命中。所以这些人无法理解法官的裁决,觉得法官是瞎判一气。

但是,确定事情的边界,还有第二法则:权利法则。

09

权利法则——就是看引发事情的行为,是不是合理的、符合权利概念的。

仍拿周大哥来说事,如果他的电瓶车不是违规停放,事故者飞过半空,就会砸在马路上。而马路就在那里躺着,这是马路自身的权利,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不能见责于马路。

同理,如果事故人飞过半空,落入一家刀具店,恰好撞击在店中的刀具上身死,店主也不构成谋杀罪。因为在店中摆放刀具是他的合法经营权利,人不应该为自己的合法权利承担罪责。

——而在非机动车道停放电瓶车,不是周大哥的权利。

——周大哥把他的手伸到了不该伸的公众空间。

——就算是没有空中飞人飞来,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电瓶车,也会困扰路人,更会对残疾不便者造成麻烦。这些受到困扰的人,没有因此追究周大哥,只是嫌麻烦而已。但这并不意味着周大哥没错。所以,当周大哥乱停乱放的电瓶车带来更大麻烦时,当事人因此追究,周大哥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了。

这就是法官判罚周大哥的依据。

也是我们立足于世需要惕厉自醒的行为规范。

10

事情是有因果的。

因果是有边界的。

因果的边界,一是止于必然区域,止于普遍区域。二是止于权利区域。

——我们的认知,也是如此。

王阳明先生说,知行合一。

知什么?如何行?

知,是认知这个世界的本质,清晰地看到每桩事情的边界。

行,正如孔子所说,从心所欲不逾矩。意思是说,我想干啥就干啥,但无论我干啥,都是在因果或权利的边界之内,所以我活得快乐又开心。

相反,那些边界意识模糊的人,一生饱受困扰。世事他们看不惯,因为他们心中的边界认知,与客观认知有落差。与人交往磕磕碰碰,因为他们对别人和自己的要求,跟别人总是对不上。比如说,他们会把自己的电瓶车,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给别人带来无尽的麻烦,却不自省。这样的行为多了,难免会有引发麻烦的一天,而到了法庭上他们又喊冤叫屈,搬出自己的边界概念,替自己辩解,但其实他们一点也不冤。问题不是出在他们的行为上,而是出在他们的认知上,出在他们不认可这世间普遍认可的边界上。 +EXEKkMxDtoKmM9RspMq7zbH1qYatc27K4eY15o73u7osTDgoldPrs945zFdbh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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