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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记第十五
包拯 范祥

包 拯 (999—1062) 字希仁,庐州合肥(安徽合肥)人,天圣五年(1027)进士,时年29岁。

初知建昌(江西永修境)县,又改监和州(安徽和县)酒税,这两次任命,他都以父母年高,不忍远去为由,辞官归养。直到双亲相继去世,守孝完毕,才在亲友劝说下为官,这一段时间前后达十年之久,故以孝闻于乡里。

景祐四年(1037),任天长(安徽天长)知县时碰到这样一桩官司。有盗贼偷割他人牛舌,牛的主人告到县衙,拯命其回去杀牛卖肉。接着,有人来告牛的主人私宰耕牛。因为宋朝法律为了保证农作,禁止屠宰耕牛。包拯感到事情颇有点蹊跷,乃突然斥责这个告状者:“你为什么把人家的牛舌割了,又反过来告人私宰耕牛?”这一质问,使盗者措手不及,认为事情败露,竟自认罪。任满后,调知端州(广东肇庆)。当地以产端砚闻名,每年都要向朝廷上供。以前在这里做官的,往往都以进贡为理由,多取数十倍,运到京城里去贿赂权贵们,以便自己进一步高升。当地的砚坑经过长时间的开采,达数十米深,采制贡砚实属不易,砚工们为此付出大量劳力,苦不堪言。包拯到此,仅令制造上供之数,多一不取,任满之日,自己也不带一方端砚就回京了,百姓传为美谈。在端州期间,他在官斋墙壁上书写了这样一首诗:“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幹终成栋,精钢不作钩。仓充鼠雀喜,草尽狐兔愁。史册有遗训,无贻来者羞。”这首诗表现了他的高尚品德和远大抱负。

回京以后,先为监察御史里行,又改监察御史,这在宋朝称为言事官,对于处事不当、行事不法的官僚,都可以进行弹劾。包拯一向对贪官污吏嫉恶如仇,庆历四年(1044)八月,他向仁宗上疏《乞不用赃吏》,认为清廉是人们的表率,而贪赃则是“民贼”。为了惩治贪官,自庆历六年开始,包拯七次上疏弹奏江西转运使王逵,揭露他“心同蛇蝎”,残害百姓,向百姓加派超出规定的上供物品,希求朝廷重用。在弹劾王逵时,也严厉批评了宋廷的任官制度。王逵原先任湖南转运使,因贪赃不法,被其他官僚揭发,降知池州(安徽贵池),不久就被赦免,改调福州(福建福州)、扬州(江苏扬州),而后又到江西上任,这样调来调去,只能表示是在顽固的坚持任用酷吏。他对此表示非常愤慨,请求仁宗纠正,表现出他反对贪官污吏的坚强意志和决心。

皇祐二年(1050)至三年间,包拯知谏院,曾三次弹劾外戚张尧佐,审清妖人冷青冒充皇子的特大诈骗案,震动朝野。

包拯在历官三司户部判官及三司副使期间,先后出任京东、陕西、河北等路转运使,每至一地,都以减轻民间负担、改革弊政、发展生产为己任,提出了“宽民利国”的经济思想。当时,登州(山东蓬莱)、同州(陕西同州)冶铁手工业是官府专买,强迫百姓服役,百姓痛苦不堪。他发现弊病后,上奏朝廷,主张去掉专买,“令百姓取便烹炼”。秦陇斜谷务造船用的木料,从来是向百姓摊派,陕西七州赋税中有河桥竹索一项,多达数十万,这些额外加征,都被包拯奏免了。邢(河北邢台)、铭(河北永年境)、赵(河北赵县)三州,沿漳河有沃田三万五千顷,原作官府牧马地,而百姓却无田耕种,他请求朝廷将这些土地退耕给农民。其他如支持陕西范祥的盐法改革等等,在经济方面做了许多利民益国的事情。

包拯在朝,多次为了国家大事,说了皇帝不爱听的话,论斥权幸大臣,请求罢去皇帝赐给亲信官僚们的恩宠,一切改由主管机构正常渠道进行。他将唐朝魏徵给唐太宗的三道奏章写出来,呈给仁宗为座右铭,时刻警惕,以国事为重。请求仁宗虚心纳谏,分辨是非,不要搞“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而要爱惜人才,除去苛刻,抑制侥幸,严正刑禁,禁止妖言邪说,不随意大兴土木,如此等等,朝廷多采纳施行。

嘉祐元年(1056)十二月,朝廷任包拯权知开封府,他于次年三月正式上任,至三年六月离任,前后只有一年有余。但在这短短的时间内,把号称难治的开封府,治理得井井有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敢于惩治权贵们的不法行为。京城是权贵最集中的地方,各种关系盘根错节形成网络,一般无人敢管。嘉祐二年(1057)夏,京师大水,流经城南半部的惠民河堵塞不通,冲坏城南安上门,坏官私房屋数万间,城内编筏子渡人,形势异常危急。朝廷下诏,要求拆除惠民河沿岸的违章建筑,疏通河道,消除水患。可是那些“中官势族”们,积习不改,弄虚作假,把沿河官地说成私有地,反对拆除他们修建的亭榭等物。包拯派人找到了沿河官地所立的界标,发现了权贵们虚报地亩的丑行,坚决进行拆除,并上奏朝廷,打击了权贵们的嚣张气焰,解决了久拖不决的难题。

第二,坚决抑制开封府吏的骄横之势。当时,开封府吏六百人,府中一切具体事务都要经过他们之手去办理,这批人由于熟悉内情,作弊办法很多,经常弄得长官跟着他们转。包拯早以严明闻名,一入开封府,吏人先抱着大堆文书来试探他。一般知府看到大堆文书就头痛,所以翻阅者甚少,而包拯令府吏排成队,依次进行审看,结果发现有些夹杂积年旧案,故意吓唬长官的。经过盘问,府吏辞穷,承认他们困扰长官的目的。包拯对此加以严治。自此以后,吏不敢从中弄事,文书益简,事情好办得多了。开封府在诉讼上,有一条很不好的旧制度,凡诉讼人不能直接到开封府大庭自送状纸,而是由府吏坐在门口,先收状子,称作“牌司”,由他们再呈送长官,长官批下的判词亦由他们转给诉讼人。这样中间经过一道手续,府吏便可从中作弊,造成冤案。包拯上任,下令打开府衙正门,允许诉讼人直接到大庭下向长官自陈是非曲直,只要长官做得正,其他吏人就不敢欺压诉讼人了。

第三,能够及时惩办无赖刁民。一次开封府发生火灾,包拯带人救火,有无赖乘机捣乱,立即将其处斩。

由于包拯在开封府执法严明,铁面无私,敢于碰硬,贵戚宦官也不得不有所收敛,听到包拯的名字就感到害怕。儿童妇女都知道包拯之名,亲切地呼他为“包待制”。开封府广泛流传着这样的话:“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用阎罗喻其铁面无私。

嘉祐六年(1061),他官至枢密副使,次年五月病逝,“京师吏民,莫不感伤,叹息之声,大街小巷都可听到”。赠官吏部尚书,谥号孝肃,有“奏议”十五卷传于世。

范 祥 字晋公,生卒年月不详,邠州三水县(陕西郇邑北)人。进士及第,仁宗朝历任地方官,对陕西当地的民情非常熟悉,是一位很有才干的理财家。

陕西路解州(山西运城境)有解县、安邑两大盐池,是中国古老的产盐地。宋代将食盐划分成许多销售区域,每一区域只准销售某一产地的盐,不许随意越界买卖,而解盐区包括陕西、京西路,以及河东、京东、河北路的一部分,范围广大。太宗至道二年(996),两池产盐三十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五席,每席一百一十六斤半。至道三年,两池盐卖钱达七十二万八千余贯,是宋朝财政上一笔巨大的收入,保障了陕西沿边的军费开支。

仁宗庆历以前,解盐在经营方面实行通商、禁榷并行的制度。所谓通商,是盐的生产掌握在官府手中,而运输、买卖,由商人按官府规定的条件来经营;禁榷即官府的食盐专卖制度,从生产到运输,均由官府直接经营。由于官方经营不善,用非其人,弊端丛生,盐课时有亏损,朝廷对此束手无策。庆历二年(1042),范宗杰为制置解盐使,不知救弊之策,反而倒行逆施,对解盐全部实行官府专卖制,结果使盐课亏损严重,参加运输的士兵和百姓不堪苦役,死伤逃亡,破家荡产,关中骚动不安。

时任汝州(河南临汝)知州的范祥,对如何整顿解盐经营颇为关切,他认为两池盐利甚大,之所以不能帮助边防费用,主要是官府、私商两方面互相侵夺渔利的结果,如能变通一下办法,每年可以节省国家财政数百万钱。于是,他主动向朝廷提出了一个经营解盐的新方案,其主要办法有:

(一)凡解盐区一律实行通商制度,运盐入蜀的,也允许通行。沿边州军原来实行由商人筹办粮草的办法,改为交纳现钱,用解盐偿还。价钱多少,则根据交钱州军的远近等情况,从优估算盐价。每年所收钱数,按盐三十七万五千大席总计。商人交纳现钱后,官府给券,也称为钞,到解池验券,按数给盐。盐由商人运销转卖,官府去掉原来征发士兵及百姓的运输劳役。这样使专用盐券充分发挥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又避免了商人输边实物进行折博(估算)所产生的估价过高之弊。西北有了现钱购买军用粮草,宋廷又可免去从京师调拨边防军费的烦劳。官府根据边防和销售区的费用多少、食盐需求的情况,适当调节钞(券)价,鼓励商人将现钱直接交纳到边防前线,使商品经济在解盐通商中充分发挥作用,多方受益。

(二)宋与西夏接壤的八个州军,以前无法阻止或杜绝夏盐的走私买卖,影响宋方的经济收入。范祥盐法,是借助商人之力将盐运到沿边的县城镇寨,交给当地官办的折博务,领取较多、甚或加倍的钞券,然后到解池去取盐转卖。这实际上既利用了通商政策的优点,使商人运输得利,又利用专卖制度的部分可取之处,把沿边盐价销卖控制在官府手中,抵制夏盐的渗透。

(三)新法在宣布通商时,防止一刀切的弊病,并不立即取缔一切官运官卖的办法,如三京(东京、西京、南京)及河中府(山西永济西)、陕州(河南三门峡市)等地,仍暂维持旧的专卖制度,直到通商政策落实后再取消旧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范祥的新法提出后,枢密副使韩琦、知制诰田况等朝中大臣立即表示支持,主管财政的三司于庆历四年(1044)上奏朝廷,将他调往陕西,与漕臣(转运使)共同商议解盐变法之事。由于陕西转运使程戡不同意变法,乃改范祥知华州(陕西华县),新方案暂时中辍。

庆历八年(1048)十月,范祥改官提举陕西银铜坑冶铸钱,他毅然上书,再申前议,受到三司使叶清臣的坚决支持,朝廷任其为提点陕西路刑狱、兼制置解盐事,使他多年的宿愿得以实行。开始,由于准备工作做得不够充分,商人对新法缺乏理解,观望不前,结果使当年官府的收入略有亏损。守旧派的官僚似乎抓到了把柄,御史台官员何郯借机攻击新制,要求派官到陕西重新审议,恢复旧法,一时间朝野震动,莫衷一是。

朝廷根据这种情况,由三司使叶清臣于皇祐元年(1049)十月派出他手下的得力干将三司户部副使包拯前往陕西。包拯出行前,首先了解陕西盐法的实际情况,详细审阅范祥前后的奏章,感到所述事理甚为明白,即上奏仁宗,劝他要高瞻远瞩,认为有些新法是先有小损而后有大利,不要只看到眼前小损就匆忙放弃新法。因此,他要求把新法先延长一两年,观察其成效,再决定如何处理。出行后,包拯沿途调查、访问,听取民间呼声,民间对旧法是“不胜其苦”。他宣布仁宗皇帝处理盐法的根本原则“只要便民”的“德音”以后,解除百姓对新法的疑虑,群情无不感悦。这样使他坚定了支持范祥改革盐法的决心。及至见到范祥,两人进行了畅谈,意见一致,只恨相见太晚。回京后,包拯立即上奏,说明事实,请求朝廷不要轻信有些官僚的议论,说明新法经久可用,一两年后即可减京师榷货务每年支给陕西的现钱五七百万贯。仁宗对此感到满意,忙下诏书:“陕西盐法,且依范祥擘画,通商放行。”是年底,包拯听到解盐新法推行后收入比旧有所增加,又连上两章,与三司使田况一起,荐举范祥为陕西转运副使。范祥的迅速提升,引起朝中不少官僚的嫉妒,不久,负责审核账目的判三司磨勘司李徽之,又提出新法“不便”的问题。朝廷召集大臣与三司官再次审议,并召范祥乘驿站快马进京,答复他人质询。审议结果,参加的大臣,“皆以祥为是”,新法得以继续推行。实践证明,旧法在庆历六年时岁入为一百四十七万贯,翌年收入为一百九十五万贯。新制实行后,初有下降,至皇祐三年(1051)已大为改观,年收入达二百二十一万贯。

皇祐五年(1053),范祥兼任边帅,因兴修古渭城(甘肃陇西),处理边防失当,降知唐州(河南唐河)。守旧派官僚又乘机对他进行攻击,降官之后,还说处理太轻。范祥离开陕西,接任盐事的李参一度放弃新制,侵夺商人正当利益,商贩不行,官课亏损。嘉祐三年(1058),时任三司使的张方平与权御史中丞包拯一致奏请仁宗,重新起用范祥,恢复了制置解盐使的职务,到解州整顿盐法,并适当增加了一些新的改革内容,很快扭转了亏损局面。史称:“行之数年,黠商贪贾,无所侥幸,关内之民,得安其业,公私便之。”根据包拯在嘉祐五年(1060)时所作估计,范祥推行新法十年,每年仅京师开封节省边费即达四百万余贯,利国利民,受到后人的高度称赞。至于他修的古渭城,在神宗熙宁三年(1070)与西夏发生冲突时,终于发挥了其开发西北地区的作用。

评: 包拯以直道谋身,正气凛然,反腐倡廉,敢抑权贵,名动京师。主张宽民利国,兴利除害,德政亦多。其在开封知府任内,仅一年有余,政成名就,名垂青史,被百姓千古传颂。

史称范祥“晓达财利,建议变盐法,后人不敢易,稍加损益,人辄不便”。法之完善,于此可见。寻其根本,实乃充分利用通商政策之优点,立足于“便民”,保护商人的合法利益,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致使物价稳定,兵民无运盐之苦役,既满足边防费用,又充实京师库藏,实乃北宋中期盐法上一次成功的改革。 /Vefxs7xllELpoZ49HhOGWW3DJIZd3wuOb4rgjsTd0lwIihhjEltTDab4RfiSW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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