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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
政治制度

和东晋前、中期高级士族操纵朝政相比,南朝的最大特点便是高级士族的没落、寒族的兴起,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皇权伸张。这种变化导致了包括中央官制、地方官制、监察制度、考选制度、军事制度、刑法制度等一系列政治制度的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是从刘宋时开始的,有的则在东晋末期就有了。

秦汉时期,中央官制中的最高官员是三公,西晋时增扩至八公,但也是从西晋起,三公、八公成为尊宠之位,不承担朝政。东晋时,一般由两种人充任此职,一是功高望重者,尤其是高级士族的主要代表人物;一是皇族,也许他们年纪轻,不具备拜三公的条件,但为了尊宠皇族,必须这样做。刘宋时期,这两种形式都处于发展中。宋皇室之升迁,比东晋要快得多,往往年纪甚小,已拜三公。如孝武帝子新安王刘子鸾兼司徒时,年仅八岁。这说明宋急于提高皇室声望。刘宋皇族本非高门,在高级士族影响大、基础厚的社会里,要加强皇权,想法尽快让皇族升迁,直至位居三公,实有必要。

秦汉时期,国家权力组织形式是三公九卿制,隋唐则为三省六部制,这两种形式之间的过渡、酝酿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对秦汉权力形式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开始于魏晋,但南朝承继了这一成果,并进一步拓展,这就保证了三公九卿制的彻底蜕变。在刘宋初期,沿东晋之制,录尚书事权力很大,基本上是由皇族担任。但这一相权也很快地与君权产生矛盾,并逐步尖锐。在宋文帝把刘义康的势力消灭之后,情况有了变化,刘义恭被委任为司徒、录尚书事,刘义恭吸取刘义康败亡的教训,仅“奉行文书而已”。孝武帝即位,拜刘义恭为太尉、“录尚书六条事”,以降低其规格。不久又示意刘义恭主动提出废除录尚书事制度。其后除孝武帝时一度恢复了录尚书事三个月,以及宋末萧道成篡位前因已掌握全部大权而自封录尚书事外,二十余年一直维持这种状态。

在录尚书事权力被缩小的同时,尚书令、仆射的权力有所扩大,其宰相之称呼便进一步为人们承认。就尚书省的专官而言,尚书令乃一省的最高长官,任总机衡;尚书仆射为尚书令之副,常置两人,分左右。尚书令暂缺,则以左仆射为省主代之。仆射之下有左、右丞,佐令、仆射知省事。刘宋时,左丞主台内禁令、宗庙祠祀、朝仪礼制、选用署吏、纠弹不法,右丞掌台内库藏庐舍、器用之物及刑狱、兵器。从主管的范围而言,左丞职重于右丞。平时,主持尚书省政务的就是左、右丞。左、右丞之下有都令史,为丞之佐吏,位低而职重,其地位实际与丞同等重要。

虽然尚书省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尚书令居于相位,但刘宋诸帝猜忌心重,为尚书令、仆射者害怕权盛招祸,多不以事务为怀,何尚之、王景文、袁粲等莫不如此。

东晋时,尚书台有五曹,即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刘宋加都官一部,成六曹。诸曹尚书之下为尚书郎,承担各曹具体事务。

中书省取代尚书省而掌握政治实权是在魏晋时期,到了刘宋,又有了新的变化。一是中书省的最高官员中书监、令逐渐演化成清闲无事的荣誉头衔,起草诏令之权多转归中书侍郎手下。二是自刘宋中期以后,中书侍郎又成为清美之选,掌诏命之权又被中书通事舍人夺去。如孝武帝时戴法兴、巢尚之等为中书通事舍人,拥有很大的权威,凡诛赏处分、内外诸事均参决于中;废帝时,戴法兴更有“真天子”之称。但是,这些舍人毕竟地位不高(仅七品),又没有良好的文化素养和儒学基础,擅长的只是吏事,虽迎合了时主的心意,赢得了一时恩宠,“参决于中”之权却始终不为整个社会所首肯、公认,没有在制度上固定下来。

门下省在曹魏和西晋时包括两个部门,一为侍中省,一为散骑省。刘宋时,加上西寺,统称为门下省,只是散骑省改称为集书省。随着这一名称的变化,集书省逐渐失去“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的使命,而成为专掌图书文集的闲散之职。而侍中省的权力却进一步发展,突出表现是当时的诏令通过门下,由门下审署和下达的职权制度化。

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既是中央的决策、审议、执行机关,均有宰相职任,但这一时期,宰相无常官,皇帝按其所亲、委以机密者,才能成为真宰相。

魏晋以降,承东汉末年州牧刺史职权发展的趋势,遂以州、郡、县三级制度作为固定的地方政权体制。在州郡政权机构中,军民两政,混然不分。专管民政的“单车”刺史很少。绝大多数州牧刺史,乃至郡守,既握兵符,又管民政;既有州郡佐官,复置将军幕府。由于刺史兼军民两政,州府组织也有两套班子,机构庞大。以荆州为例,宋武帝永初二年,下诏限官吏数目在二万人,说明平常必远远超过二万人。

都督同时兼任某州刺史,在西晋时已成定制,刘宋仍延续这一制度,并形成都督诸州军事所辖的军区,都督诸军事成为常职。都督可以开府置僚属,机构称府,军区也随之称府。在这种军区中,都督诸军地位最高,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为次,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即在任何情况下,对郡国首长之类高官及其下官民有专杀权;持节除涉及军事得与使节具有同等专杀权以外,平时只有专杀无官位的平民之权;假节仅在军事情况下有专杀犯军令者之权。都督诸军事位尊权重,辖区广大,其军事统率权大多不限于一州,由于都督加节,有专杀特权,故其军事辖区内所有刺史不得不受其控制,实际上形成了都督统州、州以监郡、郡以莅县的地方行政体制。于是,都督区成为实力强大的方镇,特别是以荆州为中心的都督区,甲兵雄盛,常与朝廷分庭抗礼。

州以下有郡和王国两种平行政区。郡之长官称太守,京城建康所在的郡称丹阳尹;王国的行政长官称长史。由于刘宋诸王年龄尚小就至国,故长史权力尤重。王国无论大小,皆置三军;除王国官外,皇子皇弟非都督亦开府置记室参军,此为置王府官之始。

郡以下的地方行政单位为县。大县长官为令,六至七品;小县长官为长,八品。作为最基层的行政官,县令、县长职烦且重,但权责亦剧。因为中央一切政令,均要通过他贯彻于民,故贤明的令、长治县,往往能自行其志,干出一番事业。因宋时兵戈仍炽盛,县令、长除劝民农桑、惩治猾盗豪强外,也随时局变化而拥有一定的兵权,如沈攸之为武康令时曾带龙骧将军。

宋文帝时,郡、县的守、令,任期六年,刺史有的在任达十余年。孝武帝时,改为三年一任,这是前所未有的新制。由于更代频繁,地方官多无长期打算。此后,皇帝括钱心切,规定刺史任满还郡,要交纳“献奉”钱,任期愈短,皇帝得到的“献奉”的次数就愈多。因此,地方官一上任,便大肆搜括,致使吏治弊败。

县以下地方基层单位有乡、亭、里。刘宋追袭秦汉,以五家为伍,二伍为什,十什为里,十里为亭,十亭为乡。和秦汉有所不同的是,这个时期的里伍制度等级森严,士人在里伍中称“押符”,有免役特权。

为了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宋在各级政权机构中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官员。在中央机构中,尚书台中设有客曹尚书。在地方机构中,置平越中郎将、南蛮校尉、西戎校尉、宁蛮校尉、南夷校尉。校尉府皆设长史、司马、参军。泰始五年(469),分荆州、益州五郡置三巴校尉,治荆益二州蛮僚,并安置安蛮校尉,治豫州蛮人。后又置西江督护、南江督护,以统摄广州西南二江俚人。

刘宋时的选官制度较两晋也有所变化。首先,中正定品第,由州郡擢用或由州郡察举秀才、孝廉,再经策试做官,变得重要起来。由于阶层结构的变化,州举秀才仍为士族出身,但郡举的孝廉,出身为寒素的人物日渐多了。其次,自武帝起,强调秀、孝的策试,并形成制度化。宋武帝曾亲临延贤堂,策试诸州郡秀才、孝廉,规定策试通过了,由吏部叙才铨用;没有通过的,要受处罚。孝武帝时又重申宋初之制,禁锢那些虚窃荣荐、实无才识之人。明帝时,还对对策的标准作了规定: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即使为下,尚可除署。但只答对了一问,或一问都答不了,那叫“不合与第”,就要遣还田里,加以禁锢。这种赏罚,对于进贤才、退不肖,无疑是有利的。

寒人势力的兴起后,为巩固自己已获得的地位,并争取更大的权益,迫切要求在选官制度上能享有与士族同等的待遇。从刘宋中期起,寒人承担的中书通事舍人已掌握了部分选举权,但制度上尚无与士族享有同等机遇的正式规定。

为了巩固朝廷的地位,自宋武帝时起在军事制度上就采取了加强中央直辖军队实力的政策。这种中央直辖军队主要是禁兵,即所谓中军或台军。以刘裕的嫡系部队北府兵为中坚,分为内军和外军两部分。内军略同于东晋,有左卫、右卫、骁骑、游击等军。另有屯骑等五校尉营。所有这些内军均掌宿卫宫廷,由领军将军总统领。外军掌警卫京师,又作为战略机动部队,有时奉命出征。以护军将军总统之。护军将军有直属护军营,并负责指挥京城地区禁军以外的中央直辖军。同时,宋武帝还加强了太子的东宫武装,除原有的左、右二卫率外,又增设了太子屯骑校尉、太子翊军校尉等三营。文帝时东宫武装达万人。太子刘劭藉此杀文帝而篡位。孝武帝即位后,撤销了太子屯骑校尉等三营,只保留了左右二卫率。总计刘宋中央禁兵实力,领军所统内军约两万人,护军所统外军约三万人。

刘宋军队以军为最高建制单位,主将、副将分称军主、军副,步兵一军约三千人,骑兵一军约一千人。基层组织为队,长官称队主、队副,一队约二百人。除步骑兵种外,刘宋尚有水军和其他特种(专业)兵。

刘宋的兵源除世兵外,募兵和征兵也是这一时期保证兵源的重要兵役制度。宋文帝和孝武帝时都曾下令征平民为兵,标准是每户五丁,征发三人,即所谓的“三五民丁”,平时,平民中有马步众艺武力之优者,一并召募入军中。此外,刘宋还强迫少数民族民众为兵,如以伐蛮建功的沈庆之,前后所获“蛮”不下二十余万,“并移京邑,以为营户”。

刘宋是南朝军力最强的王朝。虽然朝廷采取了种种措施,以保证兵权集中于中央,但由于实行宗室诸王出镇,地方强镇仍拥有重兵,并在同室操戈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而使整个军力大大地内耗了。

在法制建设上,刘宋一朝沿用晋律,甚少建树。当时的社会风气是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高为高逸,以法理为俗务。宋文帝企图利用佛教,以图行善去恶。因此,对国家立法,无所事事。但刘宋的监察制度有了一些新的内容,一是御史中丞的权位甚重,自皇太子以下百僚皆得纠劾,并为寒人所专;二是出现了地方特察制度,以“行事”和典签监督地方长官,并代掌地方军权实权。这一情况出于刘宋中期,并为萧齐所承继。 R2eYO2tsDt2b8LuLMvthH/9dBKiQFEHm8jQ3P1TJ7d1tbUhyRkC50qA4aw4qYl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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