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辽代创置。辽在五京置警巡院,其职责在于审理案件,维持治安,检括户口,清查资产。《辽史·马人望传》载,人望,“迁警巡使。京城狱讼填委,人望处决,无一冤者。会检括户口,未两旬而毕。同知留守萧保先怪而问之,人望曰:‘民产若括之无遗,他日必长厚敛之弊,大率十得六七足矣’”。可证。辽又在诸府州置录事司、司候司。据宋人余靖的记载,辽置左右司候司,“掌刑狱”。又置录事司,并说录事司“如中国之府司” 。所谓“府司”,即开封府司录司,它与左右军巡院合称三院,是负责京师刑狱公事的衙门 。总之,辽代的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是三个以司法为主要职责的管理机构。金承辽制,在诸京置警巡院,在诸府、节镇置录事司,在防、刺州置司候司,以治理城区狱讼、治安为务 。从传世文献来看,以上三种机构金初就已设置。天会十五年十一月,金废伪齐后,差除“契丹韩睿为都城警巡使”。《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有相关记载,只不过是以“知代州刘陶为都城警廵使” ,或许是金同时任命了正副两名。既然汴京有警巡使,那么,原辽朝的五京当然也会早于此设置此职,因此金的京城警巡院当设于建国之初。录事司、司候司的设置,至晚也在天会时。《金石萃编》卷一五八有《进士题名记》,该碑载阜昌六年(天会十三年,1135)至兴定时的京兆府进士,其中有籍贯属录事司的刘晋□、郑之纯、程少连、崔元亮、吴□,其中,刘晋□最早,中阜昌六年第四甲。另外,《滨州司候飞骑尉墓柱记》立于天会十五年,由此可知,录事司和司候司均创立于金初。关于司候司还有《□□寿建陁罗尼经幢》 ,该幢立于天眷二年(1139),是“大金国燕京涿州司候司市内坊使人□□寿奉为亡过父母”所建,时间晚二年,但也可作为佐证。总之,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均设立于金初,这是毫无疑义的。
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的管辖区域是各京府州的城区,在上引的《进士题名记》中,载籍贯为京兆府咸宁、临潼、栎阳、高陵四县的及第进士,与占籍录事司相提并举。这表明录事司已成为京兆府诸县之外的独立的行政区。据《金史·百官志三》记载,录事、司候与府镇都军司的都指挥使、防刺州的军辖“同管城隍”、“同管城壁”,其下仍旧是北宋时出现的厢及坊、巷、街 ,这表明三院司所管为各京府州的城区部分。
金朝在诸府节镇设录事、判官各一员,司吏的配置则按城区户口的多少。《金史·百官志三》言,“司吏,户万以上设六人,以下为率减之。凡府镇二千户以上则依此置,以下则止设录事一员,不及百户者并省”。则除京府以外的诸府节镇的城区人户,一般而言,大约在万户至二千户之间。《元史·百官志七》言,“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中统二年(1261),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元代设置录事司及配备官员的标准与金代大致相同,这说明金代诸府节镇和元代路府的城区规模,应在此范围之内。金代诸京警巡院设警巡使副各一员,判官二员,司吏的设置,各京府多少不一。中都十八人,南京十人,上京六人,东京八人,北京六人,西京十人。若以“户万以上设六人”的标准计算,则中都警巡院辖区应有三万户,南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七千万户,上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户,东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三千万户,北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户,西京警巡院辖区应有一万三千万户 。金代防刺州司候司置司候、判官各一员,“司吏、公使七人,然亦验户口置”,则其城区人户的规模当相应地低于诸府节镇录事司所辖。
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设置之初的职能,据《金史·百官志三》记载,警巡使“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所)部”。录事,正八品,“掌同警巡使”。司候,正九品。因此,三职之间,职能在于巡捕盗贼,审理案件,维持城市社会治安,职能单一,这与宋朝厢巡是一样的。如姬平叔,“中大定二十五年进士第,调唐州司候。太守子不法,摄寘于狱,守怒,不为屈,改巩州通西令” 。完颜伯嘉“调中都左警巡判官。孝懿皇后妹晋国夫人家奴买漆不酬值,伯嘉钩致晋国用事奴数人系狱。晋国白章宗,章宗曰:‘姨酬其价,则奴释矣。’由是豪右屏迹。改宝坻丞” 。故皇统五年规定,“警巡、市令、录事、司候、诸参军、知律、勘事、勘判为‘厘务官’”,而“京府尹牧、留守、知州、县令、详稳、群牧为‘长官’,同知、签院、副使、少尹、通判、丞曰‘佐贰官’” ,不为同一类别。一般而言,金代的长官、佐贰官,方称为亲民官。《金史》卷五四《选举志四》言,“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卷九七《移剌益传》言,“亲民之职,惟在守令”。卷一〇七《张行信传》言,“丞、簿、尉亦皆亲民” 。可证。厘务官与其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而且,司候、录事的品秩低于从七品的下县县令。故为入仕的初官和除令前之职务。金制:“律科、经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次除防判、录事,三除下令,四中令、推官、节察判,五六皆上令” 。或许由于皇统时对于警巡、录事、司候的定位是负责城市治安的厘务官,故所辖区域亦未被视为正式的行政区,而载入《金史·地理志》之中。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三院司的职能由单一向多元方向扩展。如承裕,世宗时,“除中都左警巡副使,通括户籍,百姓称其平” 。百姓既“称其平”,则此事当与治安无涉,而与赋役有关。上引辽警巡使马人望“括民产”之语,可为旁证。并且三院司逐渐地形成了与县地位相当的一级政区。如大定六年五月壬子,“诏云中大同县及警巡院给复一年”。泰和八年正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 。贞元之初,就出现了“司县”这一提法。《金史·食货志四》载,“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七年一厘革之”。这是《金史》中最早出现的“司县”一词。大定二十一年六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为定制” 。贞祐四年,为养活南迁诸路军户,金朝讨论开垦河南牧马地的方案,枢密院官提出,“乞令司县官劝率民户,借牛破荒,至来春然后给之。司县官能率民户以助耕而无骚动者,量加官赏” 的办法。承安四年,推行茶的专卖,命山东、河北四路“各司县鬻之” 。章宗即位之初,诏令司县举荐草泽隐逸及“齐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 。承安三年,为解决军储,定制“司县官有能劝二千石迁一阶,三千石两阶” 。张景贤,“壬辰(1232)二月,迁南京左警廵院副使,属岁饥,县官作糜粥以食饿者,日费菽米数十斛,景贤区处有法,鼠雀无敢耗,人受实惠,多所全活” 。南迁后,南京不置市司令,“以左右警巡使兼” 。综上所述,三院司的职权范围已扩及赋役、盐钞、劝农垦田、榷茶、举荐人才、入粟、救灾、市易等方面。因此,在金朝后期,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与县一样,成为国家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这一点在泰和八年十一月癸卯的诏令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该诏曰:“国家之治,在于纪纲,纪纲所先,赏罚必信。今乃上自省部之重,下逮司县之间,律度弗循,私怀自便。迁延旷岁,苟且成风,习此为恒,从何致理” 。“泰和四年,定考课法,准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四善之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勤恪匪懈。十七最之一曰礼乐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二曰赋役均平,田野加辟,为牧民之最。三曰决断不滞,与夺当理,为判事之最。四曰钤束吏卒,奸盗不滋,为严明之最。五曰案簿分明,评拟均当,为检校之最。以上皆谓县令、丞簿、警巡使副、录事、司候、判官也” 。司县官员的考核标准是一致的,这说明两者的权限相同,所不同者仅在于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的行政管辖范围是管理城市,而县令、丞簿的行政管辖范围是管理乡村而已。诚然,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三者的品级不同,分别为六品、八品、九品,但这并不能由此认为它们不具有相同的职能与性质。金代的县有赤县、剧县、诸县之别,品级则分别为从六品、正七品、从七品,但作为低级政区的性质无人认为是有区别的。因此,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作为隶属于府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政区,在金代后期职能广泛地扩大后,均应视为准县政区。元承金制,初年也设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元代警巡院,“领京师坊事”,或“领京师城市民事”。“录事司,领在城民事”。“司候司领在城事” 。对三院司职能的表述与《金史·百官志》就截然不同,这是有金一代城市行政管理职能由单一向多元演变的结果。但是由于人的观念和制度修定的滞后性,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官员,在有金一代的定位仍然是“厘务官”。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所辖区域,未能获得与县同样的正式的行政建制地位,未能载入《金史·地理志》中。
金朝州府的地望,是依据政治、军事、经济、户口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的。因此,各地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的设置,当然也是依据上述多方面的因素确定的。从传世文献来看,金朝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置了上述机构,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滥设。金朝初年,大规模、持久的战争严重地摧毁了淮河、秦岭以北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史言,“遭宋靖康兵革之难,海内俶扰,饥馑荐臻,郡邑凋残,□盗充斥。齐国建立,创痍未瘳,用兵不休,赋役烦重,故伊□(洛)、淮甸之间,户□萧条为甚” 。这条史料未讲到陕西,但陕西也不例外,皇统元年(1141)金宋和议前,陕西正是双方激战的主战场。但金朝的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恰恰就设立于此时。因此,京兆府此时设录事司,绝不是因为京兆府的城市经济繁荣、人口稠密,而是城市治安管理的需要。实际上,河南、陕西至大定(1161-1189)初年仍旧经济残破、社会萧条。史言,“是时河南、陕西、徐海以南,屡经兵革,人稀地广,蒿莱满野”。“陈、蔡、汝、颍之间,土广人稀” 。因此,这一地区的城市人口不会过于稠密,以致要设立专司进行管理。据《金史·地理志》统计,泰和八年,金有京、府、州一百八十三座,因此,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也应近于此数 。而据《元史·地理志》统计,元代在原金的版图内仅设了二十四个录事司。金代的大定府、大同府、开封府三警巡院,元代降为录事司。元代保留了金代的十七个录事司,即金中都路的平州、保州,河北路的河间府、真定府、邢州、彰德府、卫州,大名府路的大名府,河南路的河南府,山东路的益都府、济南府、东平府,河东路的太原府、平阳府、怀州,京兆府路的京兆府,临洮路的巩州。元废除司候司,仅升金代洺州、博州、济州、淄州四司候司为录事司。又于大都、上都设警巡院。故院、司总数为二十六个。两相比较,金朝的城市管理机构是元朝的七倍。可见金朝录事司、司候司的设置,过多过滥,超越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元代对州府司县设置的户口标准较重视,至元二年闰五月丁卯,颁诏:“诸路州府,若自古名郡,户数繁庶,且当冲要者,不须改并。其户不满千者,可并则并之。各投下者,并入所隶州城。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须更设录事司及司候司,附郭县止令州府官兼领” 。元在原金的版图内所设二十四个录事司,十三个城市是金的京府和总管府、转运司、提刑司治所所在,可见多是当时的通邑大都。元代录事司成为正式的城市行政建制,与路府辖县并列于《地理志》中,录事也与县尹一样获得了亲民官的地位 。
[1] 《金史》卷八〇《大 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