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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從“三重證據法”到“五重證據法”
——拓展和建構考證方法與理論的多維空間

總括其學術歷程,饒先生早年以攻治地方文獻及中國上古史地爲主,中年以後兼治四裔交通及地下出土文獻,壯年則由中國古代的研究擴展到人類文化史的研究,興趣逐漸移到印度至西亞,而新世紀時又回歸到上古史地。由於先生精通中國傳統文獻,史學根基深厚,又長期研治甲骨文、金文和戰國秦漢文字,並通曉英、日、德、法等國語言及印度與巴比倫古代文字,研究問題能旁徵博引,突破地域與學術門類的界限,並常能着人先鞭,發掘新問題,提出原創性的命題與立論,在多個學術領域皆有重要建樹。

但作爲一個劃時代的大學者,有没有自己一套獨特的研究方法論,也是能否獲得認同和肯定的關鍵要素之一。饒先生就是一位有自己的方法論的學者。

上世紀20年代,王國維先生在《古史新證·總論》提出“二重證據法”:“吾輩生於今日,幸於紙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新材料,我輩得據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之某部分全爲實録,即百家不馴之言,亦不無表示一面之事實。此二重證據法,惟在今日始得行之”。 王氏主張運用“地下之新材料”,以印證古文獻記載的資料,着重以二重證據互證,爲考證學奠下新法,對傳統學術研究進行了改造與革新,爲上世紀史學的研究帶來巨大的影響。

過去數十年間,大量的文物與文獻相繼出土,面對這些豐富的史料,饒宗頤先生認爲研究者應在前人的基礎上繼續發展,以縝密的方法與角度,對新出土文獻進行研究,結合傳統與科學的研究方法運用這些珍貴的資料。1982年,先生在“香港夏文化探討會”上,首次提出以“三重證據法”研究夏文化,認爲“探索夏文化,必須將田野考古、文獻記載和甲骨文的研究三方面結合起來進行研究,互相抉發和證明”。 中山大學曾憲通教授對“三重證據法”作了詳細的詮釋,指出饒先生創新之點,是把有文字的出土新材料與没有文字的考古材料區隔開來,並特别強調“有文字材料”的重要性。 此考證法廣爲古史研究學界的專家學者所認同。

數年前,饒宗頤先生在《饒宗頤二十世紀學術文集》卷一“史溯”的開篇《論古史的重建》中,進一步闡述“三重證據法”的要旨:“余所以提倡三重史料,較王靜安增加一種者,因文物的器物本身,與文物之文字記録,宜分别處理;而出土物品之文字記録,其爲直接史料,價值更高,尤應強調它的重要性。”此外,更提出史學研究必須採取的三種途徑: 一是儘量運用出土文物上的文字記録,作爲我們所説的三重證據的主要依據;二是充分利用各地區新出土的文物,詳細考察其歷史背景,做深入的探究;三是在可能範圍下,使用同時代的其他古國的同時期事物進行比較研究,經過互相比勘之後,取得同樣事物在不同空間的一種新的認識與理解。

對於楊向奎先生在《宗周社會與禮樂文字》中提出以民族學材料,以補文獻及考古之不足的“三重證據”説法,饒宗頤先生指出民族學材料只可作輔助資料,而非直接史料,繼而引申出“五重證據法”。 筆者曾對於饒先生研究上古史所提倡的“五重證據法”作有簡析:

饒師是先將有關史料證據分爲直接、間接兩種,再分成中國考古出土的實物資料、甲骨、金文等古文字材料、中國傳統的經典文獻與新出土的古籍(例如簡帛等)資料、中國域內外的民族學資料和異邦古史資料(包括考古出土的實物資料和傳世的經典文獻)等五大類;前三類爲直接證據,後二類爲間接證據。他最主要的方法是通過比較研究各種證據中各種資料的關係(特别是傳播關係)與異同,從而希望得出較爲客觀的論點。

從“三重證據法”至“五重證據法”的建立,可見饒宗頤先生提倡的考證法並不局限於直接證據,更廣及間接證據的層面,以上世紀的新資料和新方法爲向導,拓展出研究證據方法的多重性,爲前人學術論理的昇華,古史及古文獻研究方法上的創建,並突破了傳統文史研究學科的發展空間,引領研究者進入一個新的學術潮流。誠如曾憲通教授指出:“從中國學術發展史的角度考察,20世紀初至90年代,正是中國學術處於‘信古——疑古——證古’的轉型時間……饒先生學術活動七十年中,一直置身於每個時代潮流的最前列。” 其實,這種方法,又豈可僅僅局限於上古史研究呢? 44uqZlp5PTfiwanS6L5HDhg88tvF7bF+sj0VfspKtq37Pwd7fHrGLVwnyIh8cb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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