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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痴呆综合征的诊断

一、痴呆的诊断

1.痴呆是一种以认知功能减退为核心症状的获得性临床综合征。

国际上有两个主要的疾病分类系统,即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学手册》第4版(DSM-Ⅳ)。ICD-10对痴呆综合征予以了描述,而DSM-Ⅳ不再界定痴呆综合征而代之以确定每一种特殊病因学。

ICD-10对痴呆的临床描述及诊断指导原则:痴呆是由脑部疾病所致的综合征,它通常具有慢性或进行性的特点,出现多种高级皮层功能的紊乱,其中包括记忆、思维、定向、理解、计算、学习能力、语言和判断功能。意识是清晰的。常有认知功能的损害,偶尔以情绪控制和社会行为或动机的衰退为前驱症状。本综合征见于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病以及原发的或继发的脑部病变。判断是否存在痴呆时,应特别小心地避免假阳性:除动作缓慢和整个躯体的虚弱外,动机或情绪因素,尤其是抑郁也可解释患者的不佳表现,这些情况均不属于智能减退。痴呆导致智能的明显减退,并常常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如洗衣、衣着、进食、个人卫生、排泄及梳妆。这些功能减退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患者所生活的社会和文化环境。角色扮演不佳(如保持或寻找工作的能力下降)不应成为诊断痴呆的标准,因为角色的扮演是否恰当存在着极大的跨文化差异。而且,在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中能否获得工作常受外界变化的影响。如果存在抑郁症状,但未满足抑郁发作的标准时,可以用第五位编码加以记录;对幻觉或妄想可做类似的处理,示例如下:

a痴呆,不伴其他症状

b伴其他症状,以妄想为主

c伴其他症状,以幻觉为主

d伴其他症状,以抑郁为主

e伴其他混合性症状

2.诊断要点

诊断痴呆的基本条件是存在如上所述的足以妨碍个人日常生活的记忆和思维减退。典型的记忆损害影响新信息的识记、贮存和再现,但以前学过的和熟悉的资料也可能会丢失,这种情况尤其见于痴呆晚期。痴呆不仅仅是记忆障碍,还有思维和推理能力损害以及观念的减少。信息摄入过程受损,使患者逐渐感到难以同时注意一个以上的刺激(例如参与几个人的交谈),以及将注意的焦点从一个话题转移到另一个话题。如果痴呆是唯一的诊断,则需提供意识清晰的证据。然而,谵妄附加于痴呆的双重诊断也很常见。应证明上述症状和功能损害至少已存在6个月,方可确定痴呆的临床诊断。痴呆可继发于任何一种器质性精神障碍或与其中的某些类型尤其是谵妄共存。

3.注意要点

第一,痴呆是多种高级皮层功能的紊乱,核心是认知功能障碍,记忆障碍虽是必备条件,但还应有其他认知功能损害如思维和推理能力的损害,单一的认知功能损害不能诊断为痴呆。第二,痴呆的诊断要求有记忆减退和其他认知功能减退,“减退”是指个体从原来的较高水平出现下降,因而应除外本来已经存在的智能障碍(如精神发育迟滞)。第三,痴呆的诊断不仅要求多种认知功能损害,并且要求这些损害影响了日常生活。第四,虽然ICD-10并未要求必须有神经心理学检查证实,记忆等认知功能损害可通过临床(主诉和查体)获得,但神经心理学评估能够早期发现这些损害,并且将其标准化和量化,对痴呆的诊断有很大帮助。第五,痴呆的诊断应建立在意识清楚的基础上,应除外由谵妄引起,应除外由其他精神障碍引起,但可以并存。第六,只有ICD-10限定病程必须6个月或以上,其他诊断标准并未明确限定。 Req+x+6lUIxS2w+N0oxIpV6TF0w7ZMBWSzm6BkX9s49vu+AsiZg2bMwD5R16PQ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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