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范围十分广泛,腐败行为纷繁复杂,这就决定了腐败形式的多样化。为了能更好地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深化人们对腐败本质及其根源的认识,根据对腐败概念的新理解,我们采用二分法,从各种角度对腐败形式加以分类并简要阐释其含义。
胡黎明事件
某大学博士研究生胡黎明,从1991年毕业留校,到晋升教授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只用了两年时间,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博导之一。1997年,他在博士毕业论文里剽窃他人成果的丑闻被公开揭露。据调查,他将国外科学家送他阅读的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精彩内容据为己有,再加上其他科学家的专著内容,拼凑成自己的博士论文。“胡黎明事件”还引发了其院士导师的学术道德问题和经济违法行为,导致这位院士被除名。他涉嫌抄袭40篇论文,被开除党籍。
根据腐败的客体是否是公共权力、腐败的主体是否是公职人员,可将腐败区分为权力腐败和非权力腐败。所谓权力腐败是指某些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表现为任人唯亲、贪污贿赂、敲诈勒索、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拉票贿选、玩忽职守、公款吃喝玩乐、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非权力腐败则是非公职人员的一般公民利用各种社会失控而谋取非法私利的行为,表现为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从事欺诈交易、损人利己、偷税漏税、行贿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现象。
根据作为权力腐败主体的公职人员是否担任官方职位,可将腐败区分为官员腐败与非官员腐败。官员腐败是指担任官方职位的公职人员滥用领导职权的腐败。非官员腐败是指不占据官方职位但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公职人员滥用技术职权的腐败,如机关小职员、教师、医师、律师、记者等非官方公职人员,收受或索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分外收入的行为。
根据构成腐败主体的数量不同,可将腐败区分为个体腐败与群体腐败。个体腐败是指拥有一定职权的单个公职人员的腐败,群体腐败则是由少数掌管地方或某些公共部门或某些单位实权的公职人员所组成的小集团的腐败。
根据腐败的显露程度,可将腐败区分为隐性腐败和显性腐败。隐性腐败是普通民众所不能察觉的社会高层公职人员的腐败(可称为“黑箱式”腐败)和民众所不能完全察觉的社会中层公职人员的腐败(可称为“灰箱式”腐败)。显性腐败则是普通民众随时随处可见的基层公职人员赤裸裸的腐败(可称为“白箱式”腐败),这些“小人物”对民众切身利益的侵害的直接性,决定其腐败的公开性。
根据腐败的客观结果,可将腐败区分为黑色腐败和白色腐败。黑色腐败是公职人员和民众都认为不合法和不合理,因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贪污受贿、贪赃枉法、走私贩毒等腐败现象。白色腐败是或多或少能被公职人员和民众所接受的、介于合法与不合法、合理与不合理的临界状态,因而其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的行为。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某些破坏旧体制的行为,虽有利于经济的顺利运行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些行为在合法化和合理化改革之前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即违反当时社会的道德观念规范和法纪制度规范的,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一旦经过改革使旧体制转变为新体制之后,这些行为便获得了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转变为无害于社会的非腐败行为。
根据腐败主体间是否有双向的不适当行为,可将腐败区分为交互性腐败与非交互性腐败。交互性腐败是指腐败主体间双向的不适当行为。主要有任人唯亲,这种裙带性腐败旨在结成以权谋私、官官相护的命运共同体;欺上瞒下、虚报数据,其目的是获得更多奖金和提拔重用,或者暗中截留中饱私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官官相护;官商一体、官商勾结:非交互性腐败是腐败主体间非双向的不正当行为。主要有:尸位素餐、玩忽职守;阳奉阴违、妨碍司法;挥霍浪费、奢侈铺张;贪污、投机、走私、泄密。
腐败行为的形成需要有三个条件即腐败的机会、腐败的动机和腐败行为受到惩罚的危险性。
第一,权力垄断。权力垄断是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生态基础。自从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得不组织起来时起,便产生了公共权力。由于权可以带来利益,一旦权力不受制约,被个别人所垄断,公共权力便会蜕化为个人谋利的手段。在人社会发展史上曾发生过多种形式的权力垄断现象。在氏族公社制度的晚期,就出现了氏族贵族垄断权力的现象,接着便是奴隶主贵族、封建帝王的权力垄断现象,这种专制下的权力垄断,使权力腐败现象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古代社会为什么总是腐败横行,许多强大的王朝都被自身的腐败所摧毁,原因就在于权力垄断。所以说,专制与腐败是一孪生子,共生共存。
然而,为什么在奉行现代民主制度的社会里,腐败非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呢?原因在于民主社会里仍然存在着权力垄断现象。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民主制度,一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一种是无产阶级民主制度。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历经百年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但权力腐败仍然存在,原因仍然在于没有消除权力垄断现象。资产阶民主制度存在的权力垄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政治统治权力的阶级独占性,即资产阶级独占国家权力。另一个是权力执行的代表制,国家权力由全体选民委托少数代表人物出面执掌,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垄断。资产阶级中有见识的政治家为了防止权力垄断创立了普选制、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制度和各种法制监督制度,但最终无法克服权力垄断现象,权力腐败也就成了无法根除的现象。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而言,它第一次克服了国家权力由单一阶级独占的局面,把国家权力交给了全体人民。但是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权力垄断成了十分突出的问题,这就为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条件。
由此可见,要想消除权力腐败,首先要消除权力垄断。至于彻底铲除权力腐败,除非公共权力彻底消亡,或者权力被完全监督,然而这两种情况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都不可能出现。
第二,权力的无序运行。权力的无序运行是腐败发生的内部生态环境条件。权力的无序运行是指权力运行过程中缺乏法定程序的约束和必要的法制监督。当公共权力者通过民主程序被社会公众委以管理权力以后,要想保证权力不被滥用,首先要制定严密的程序法,让权力有序运行。有序运行的权力既不会越位,也不会越界,更不会被滥用。而无序运行的权力者会如脱缰的野马,被公共权力者随意操作,随时都可能出现以权谋私和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权力无序运行会使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被个别人所垄断,从而形成了腐败发生的基本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级的公共权力者只要垄断了一部分权力,哪怕是很微小的一点权力,我们就会看到弄权营私的现象发生。
第一,公共权力者地位异化。国家从社会中诞生,就产生了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公共权力从何而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当人民把权力赋予某人或某些人时,其初衷是希望他们当“公仆”,而权力一旦被赋予到他们头上,他们就可能以“主人”姿态出现。这种由“公仆”到“救星”的角色转变就是权力异化的开始。“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权力的无制约性,就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成为可能,并且权力越大,谋取私利也就越多。
第二,社会主体的利益驱动。社会主体的利益驱动是腐败现象发生的动机之一。由于权力具有资源分配的功能,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因此,社会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争取政策向自身倾斜。这种争取活动,有的是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有的则是采取了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公共权力者也有个人的利益和要求,他们并非满足从自己的工作中获取正常报酬,他们还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谋取比他们的正常报酬更多的利益。权力者有捕捞私利的动机,利益主体有对权力的需求,因此各种幕后交易可能发生,腐败现象由此产生,这就是西方学者提出的所谓权力寻租活动。
腐败的成本就是腐败受到惩罚的危险性。腐败行为受到惩罚的危险性越小,腐败行为的发生率就越高,反之,腐败行为的发生率就越低。
如果腐败行为没有被发现、没有遭到惩罚,那么,就会促使腐败分子和企图腐败的公共权力者产生侥幸心理,追逐侥幸行为。腐败分子因过去的腐败行为没有受到惩处,就会吸取以往的经验,更加胆大心细从事腐败活动,并试图再次蒙混过关,此所谓:“有了第一次,必有第二次”。企图腐败的公共权力者会以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未受到惩处的经历为参考因素,“既然别人可以成功,我未必就那么倒霉”。
腐败分子没有受到处罚或对腐败分子处罚过轻,会大大减轻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腐败分子不能形成威慑力量,会壮腐败分子的胆,腐败愈演愈烈就成必然了。因此“除癌”仍须用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