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问题是国际视野中一个重要的全球性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要彻底根除腐败问题,必须树立全球治理理念。主权国家应在全球治理理论的指导下,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不仅要与其他国家行为体合作,也要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及时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的腐败问题。
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全球性问题的大量涌现。全球性问题的最大特征在于它的共同性与不可分割性。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环境恶化、人口问题、南北发展差距问题、国际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艾滋病问题、难民问题、全球金融体制危机等,任何一个国家既不可能置身其外,也不可能独自解决,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国内问题与全球性问题已经难以明确划分开来。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利用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与社团、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国际条约与规制、组织的或个人的力量,促进全球事务的解决,实现全球治理,就显得十分必要而紧迫。全球治理的兴起正是这一客观现实发展的产物。正如全球治理委员会所说的那样:在全球层面,治理事务过去主要被视为处理政府间的关系,而现在必须这样理解,它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跨国公司和全球资本市场。
作为一个具有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的理论,全球治理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迅速地在国际社会传播开来并被广泛运用。但关于它的概念,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其他领域,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和观点,许多学者在一定程度上把“全球治理”等同于“治理”,把二者的概念同化为一体。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则通过治理与统治的比较来界定治理。他指出:“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 后来,罗西瑙在对全球治理进行本体论研究时又进一步指出:“治理指的是导引社会体系实现目标的机制,一个非常适合理解世界上旧有边界日渐模糊、新身份司空见惯、政治思考面向全球的概念”。 中国学者俞可平认为:“全球治理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公民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共同利益而进行的民主协商与合作,其核心内容应当是健全和发展一整套维护全人类安全、和平、发展、福利、平等和人权的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包括处理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的全球规则与制度”。 总之,对于全球治理的概念,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使同一学者可从不同角度、在不同时期内对全球治理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明白全球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内容及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对全球治理的概念有个清醒的认识。本文在借鉴他人成果基础上对全球治理做出这样的界定:所谓全球治理,是以解决全球性问题为宗旨,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为目标,主权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多元行为体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合作、以非暴力方式应付解决整个国际社会出现的各类全球性问题而创立的全球规则和机制及其过程。全球治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强调的是运用一系列规则、制度去解决全球性问题,从而使整个国际社会处于和谐状态。它强调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具有时间的跨度与延续性,它不是静止的,所以,我们必须运用发展的和动态的眼光来看待全球治理的内涵。正是从这个视角出发,全球治理的内涵是随着国际形势不断变化发展的。只有根据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从动态的角度来理解全球治理,把握全球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与方法等因素,才能更好地理解全球治理的丰富内涵与本质。
全球治理的日益兴盛,与国际社会的变迁密不可分,那么,全球治理的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纵观国际社会,全球治理兴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促进了全球治理的产生。全球化是当今国际社会使用频率最广泛的词汇之一,是当今世界涵盖范围最广、影响最大、最具渗透力、最突出的全球发展趋势。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严重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安全。要解决全球性问题,单靠民族国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它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诸多行为体诸如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政党等多元行为体共同参与,发挥各自的力量和影响,依靠多边的联合行动和更多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公共政策、规划与综合治理。正是现实的需要,全球治理理论在国际社会逐渐兴盛。
第二,国际社会生活中非国家行为体力量的壮大与活动的增多,为多层次、多角色的全球治理创造了主体因素。无可否认,虽然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舞台上的主要行为体,但它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不同空间范围内的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的挑战。非国家行为体或超国家实体也都积极地参与全球政治,它们的活动经常被卷入国际政治舞台。在当今国际社会,无论是民族国家还是联合国,都不可能成为全球治理的唯一责任者。只有国际社会的多元行为体通过多边联合,共同参与全球治理,才能实现全球治理的善治。因此,国际社会多元行为体的参与全球事务为全球治理增添了新的主体因素,促进了全球治理的实现。
第三,信息革命为全球治理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土壤。全球治理的兴起离不开科技的发展,当今的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缺乏必要的通讯工具、信息渠道,国际社会对全球问题的有效治理也是无所作为的。信息革命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手段,有利于全球治理的主体携手合作加强国际协调与互助,有利于建立与此有关的国际协调合作机制,使信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自由地在国际进行流动、组合与配置。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各国相互依存度的提高,腐败逐渐演变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腐败现象是人类社会一个危害严重的痼疾,其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当今世界,一些腐败犯罪呈现出跨国化、组织化与智能化的特点,跨国转移赃款、跨国洗钱、潜逃出境等情况大量发生。这不仅影响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各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国际社会中的每个国家都面临着一种困境,那就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单独地取得对于跨国性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而要想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只有寄希望于同时调动全球各国的力量,有效地建立国际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与制度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政府瘟疫”的生存空间。因此,反对腐败,是各国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利于各国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也有利于实现各国人民要求政治廉洁的共同期盼。
第一,实现全球治理,解决腐败问题,需要加强主权国家间的合作。腐败行为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对社会秩序具有破坏性的违法行为。既然具有危害性,那么就应该对其进行治理,采取反腐败的措施。各主权国家要认同“反腐败需要全球治理的理念”,在反腐败问题上大力推进对外开放。鉴于腐败问题的跨国性,盲目依赖自身的力量是无益于打击腐败犯罪,更需要各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调配合与积极磋商,共同打击全球范围内的腐败犯罪。全球性的反腐败行动,不能靠各国的自行其是,单枪匹马,只有加强相互交流、协调和磋商,才能有效遏制全球性腐败的蔓延。各个国家应该朝向加强国家廉政体系建设、不断建立和健全反腐败的法律框架、增强法律的威慑性、减少腐败发生的漏洞和机会方向发展;各国应把反腐败放在全球来研究,依靠国际合作来找到外部反腐败动力和机制。
各主权国家对腐败的治理需要共同统一的标准,而不能采用双重标准。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腐败问题指手画脚,甚至武装干涉,粗暴侵犯他国主权;而对待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特别是贿赂行为视而不见。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各国的法律制度对腐败的定义与认识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各国对反腐败政策和机制有较大区别。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政府根据本国法律要求外国投资者缴纳特许权费用,被认为是索贿;而某些投资者使用其从非洲国家那里攫取的艾滋病药物的专利费向他所支持的政党进行政治捐款,甚至资助远在欧洲的足球队则被认为是正常的。这种双重标准行径必然会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极度反感,最终必然会削弱国际社会反腐败行动的实际效果。正如世界法学会专家理查德·布卢姆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腐败的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对腐败都有不同的定义。世界各国要摒弃不切实际的自我主义,相互信任,加强理解和沟通。因此,为了消除各国之间的差异,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求同存异,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将什么是腐败、各国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同时,站在全球治理的高度,我们既要看到反腐败问题在一个国家具有特殊性,也要看到其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如果一味强调国情特殊而忽视世界范围内的共性,将会使我们白白失去许多分享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吸收世界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的机会。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实现各国的密切合作和全球腐败性问题的治理。
第二,治理全球性腐败问题,需要重视国际组织的作用,尤其是联合国在当代国际舞台上的突出作用。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重要行为主体在治理腐败问题上发挥不可或缺的角色,有效遏制一些腐败问题的渗透与发展。联合国一向重视全球反腐败的治理工作,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联合国在建立反腐败制度建设和打击腐败行径方面动作频频,显示了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
在对腐败的全球治理进程中,除联合国外,美洲国家组织和经合组织等政府组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腐败对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进步构成严重的威胁并造成重大的损失,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将腐败视为一种严重犯罪,并为制定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法律文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这种努力产生的显著成就是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并与另一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件即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得益彰。它是国际社会在控制腐败方面的第一个全球性和全面性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该公约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反腐败的国际法律合作,形成了治理腐败犯罪包括治理商业贿赂的更为完整、全面的国际法律合作的原则、措施和制度。
美洲国家组织倡议成立了《美洲反腐败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多边反腐败条约,通过该公约,拉丁美洲国家承认打击腐败将增强民主制度,防止经济扭曲、公共行政部门的不正当行为和破坏社会道德结构,旨在强化美洲国家间的反腐合作和建立根除腐败的机制。根据公约精神成立的“追踪机制专家委员会”,努力强化审查力度,对加拿大、墨西哥、牙买加和美国等进行了首轮廉洁评估。2005年3月,专家委员会开会讨论了“非安全避难倡议”(the No Safe Haven Initiative),与会国家承诺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安全避难。
为反对贿赂腐败,OECD组建了“OECD反贿赂工作组”,主要监督《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的执行情况。此外,工作组也会发布关于比利时、希腊、匈牙利、日本、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国反贿赂立法执行状况的报告。
第三,实现全球腐败问题的善治,需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以弥补国家行为体的不足。在全球治理视角下,国家行为体诸如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在处理全球性问题时存在自身的不足,需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功能。在处理全球腐败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具有自身的特色优势,在处理腐败案例的过程中更为灵活,便于协调,这是国际行为体所不能超越的。在诸多有关反腐败的非政府组织中,“透明国际”的影响最为深远,对全球腐败的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旨在推动全球反腐败工作的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宣告成立,目前已在120个国家成立了分会。在全球领域,透明国际致力于提高国际社会对于腐败及其危害之意识,倡导政策改革,促进落实国际多边公约,督促政府、企业及银行落实其反腐败承诺。在国家层面,透明国际致力于加强监督、提高透明度,评定各部门和机构的表现,以非党派的超然立场促进必要改革。其工作主要有主持或参与国际性或地区性反腐败会议;推动该组织各国支部的成立;出版大量有关反腐败的出版物;定期出版《透明国际通讯》等刊物;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有关反腐败的信息等。透明国际最著名的行动是出版《全球腐败年度报告》和发表世界各国的腐败感指数。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以“软力量”和“软机制”处理全球性问题,对腐败问题也不例外。但它的软特征更易于协调国际社会的矛盾和问题,与主权国家、联合国共同促进、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妥善处理跨国性的腐败问题。
腐败的全球性发展,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全球治理是在全球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各种国际行为体通过制定与实施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以解决全球性的公共问题,实现增进全球共同利益的目标。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都需要加强相互间的通力合作,共同铲除腐败的根源及其现象,从而实现国际社会的善治。“预防和根除腐败是所有各国的责任,而且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同时应当有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的支持和参与,例如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 字里行间无不体现着全球治理的精神理念。
全球性的腐败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共同参与,依据相关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加强合作,有效解决,实现善治。但是,国际反腐,不能盲目乐观,任重而道远。维护和平,谋求发展,促进国际和谐,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倡导廉政,反对腐败,营造公平正义、清明廉洁、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氛围,是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对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