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红楼梦》一百二十回均曹雪芹作

宋孔显

《红楼梦》全书一百二十回都是曹雪芹一个人做的。我们可从本书第一回中看出。第一回说本书的缘起,有“……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又题曰《金陵十二钗》”的话。所以我们知道这一百二十回的《红楼梦》,完全是曹雪芹一手做成的。现在有人说《红楼梦》原本只有八十回,后四十回是高鹗补作的。这话我完全反对,因为披阅、增删,都是修改时的工作;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尤为成书后的手续。假使《红楼梦》全书未曾写完,哪能披阅、增删、纂目、分章呢?

说《红楼梦》八十回以后不是曹雪芹做的,第一个人要算俞曲园(俞樾)先生了。曲园在他的《小浮梅闲话》里说:

《船山(张问陶)诗草》有《赠高兰墅鹗同年》一首云:“艳情人自说红楼梦”,注云:“《红楼梦》八十回以后,为兰墅所补。”然则此书非出一手;按乡会试增五言八韵诗,始乾隆朝,而书中叙科场事已有诗,则其为高君所补可证矣。

胡适之先生根据这段话,认为《红楼梦》八十回以后系高鹗续成的。其实我们细玩船山诗注,也不过说后四十回为高鹗所补,并没有说为高鹗所续,补与续是两件事,我们应当分开看(详见下文)。至于曲园说科场有五言八韵诗,已经胡先生考定,曹雪芹死于乾隆二十九年,而诗始于乾隆二十一、二年,那么乡会试之有律诗,在曹雪芹死前七八年,安知他作《红楼梦》不用这种诗呢?所以这项证据己全不可靠。

胡先生作《〈红楼梦〉考证》,虽说《红楼梦》后四十回系高鹗所续,但胡先生并没提出有力的证据,胡先生的证据不过这样四项:

第一、张问陶的诗及注。

第二、俞樾举的乡会试增五言八韵诗始乾隆朝,而书中叙科场事已有诗。

第三、程序(程伟元《〈红楼梦〉序》)说先得二十余卷,后又在鼓担上得十余卷,此话便是作伪的铁证,因为世间没有这样奇巧的事。

第四、高鹗自己的序,说得很含糊,字里行间,都使人生疑。

这四项证据中的第二项,已由胡先生自己推翻了。第一项且待我下面说明。至第三第四两项,究竟程伟元是否作伪?高鹗是否说谎?要看他们的原序如何。今把他们的序和引言录下:

程伟元的《〈红楼梦〉序》说:

《红楼梦》小说,本名《石头记》……作者相传不一,究未知出自何人,惟书内记雪芹曹先生删改数过。好事者每传抄一部,置庙市中,昂其值得数十金,可谓不胫而走者矣。然原目一百廿卷,今所传只八十卷,殊非全本。即间称有全部者,及检阅仍只八十卷,读者颇以为憾。不佞以是书既有百廿卷之目,岂无全璧?爰为竭力搜罗,自藏书家甚至故纸堆中无不留心,数年以来,仅积有廿余卷。一日偶于鼓担上得十余卷,遂重价购之,欣然翻阅,见其前后起伏,尚属接榫,然漶漫不可收拾。乃同友人细加厘剔,截长补短,抄成全部,复为镌板,以公同好。《红楼梦》全书始至是告成矣。……小泉程伟元识。

高鹗的《〈红楼梦〉序》说:

予闻《红楼梦》脍炙人口几廿余年,然无全璧,无定本……今年春,友人程子小泉过予,以其所购全书见示,且曰:“此仆数年铢积寸累之苦心,将付剞劂、公同好,子闲且惫矣,盍分任之?”予以是书虽稗官野史之流,然尚不谬于名教,欣然拜诺,正以波斯奴见宝为幸,遂襄其役。工既竣,并识端末,以告阅者。时乾隆辛亥冬至后五日,铁岭高鹗叙并书。

《红楼梦》的引言有几条说:

一、是书前八十回,藏书家抄录传阅几三十年矣,今得后四十回合成完璧。缘友人借抄争睹者甚夥,抄录固难,刊板亦需时日,姑集活字刷印。因急欲公诸同好,故初印时不及细校,间有纰缪。今复聚集各原本详加校阅,改订无讹。惟识者谅之。

一、书中前八十回抄本,各家互异;今广集核勘,准情酌理,补遗订讹。其间或有增损数字处,意在便于披阅,非敢争胜前人也。

一、是书沿传既久,坊间缮本及诸家所藏秘稿,繁简歧出,前后错见。即如六十七回,此有彼无,题同文异,燕石莫辨。兹惟择其情理较协者,取为定本。

一、书中后四十回,系就历年所得,集腋成裘,更无他本可考。惟按其前后关照者,略为修辑,使其有应接而无矛盾。至其原文,未敢臆改,俟再得善本,更为厘定。且不欲尽掩其本来面目也。

像我这种不是神经过敏的人,看了上面的两篇序和几条引言,实在看不出程伟元和高鹗有作伪的地方。可是胡先生对于程伟元的“先得二十余卷,后又在鼓担上得十余卷”的话,以为便是作伪的铁证,因为世间没有这样奇巧的事。但我们看胡先生“搜求《四松堂集》”的一段故事(见亚东图书馆出版的《红楼梦》本),正合着世间真有这样奇巧的事呢!

胡先生“搜求《四松堂集》”的一段故事是:

我那时在各处搜求敦诚的《四松堂集》……不料上海北京两处大索的结果,竟使我大失望。到了今年,我对于《四松堂集》,已是绝望了。有一天,一家书店的伙计跑来说:“《四松堂诗集》找着了。”我非常高兴,但打开书来一看,原来是一部《四松草堂诗集》。又一天,陈肖庄先生告诉我说,他在一家书店里看见一部《四松堂集》,我说:“恐怕又是《四松草堂》罢!”陈先生回去一看,果然又错了。

今年四月十九日,我从大学回家,看见门房里桌上摆着一部褪了色的蓝布套的书,一张斑绿的旧书笺上题着《四松堂集》四个字!我自己几乎不信我的眼力了,连忙拿来打开一看,原来真是一部《四松堂集》的写本!这部写本真是天地间唯一的孤本,因为这是当日付刻的底本……

我在四月十九日得着这部《四松堂集》的稿本;隔了三天,蔡孑民先生又送来一部《四松堂集》的刻本,是他托人向晚晴簃诗社里借来的……最有趣的是蔡先生借到刻本之日,差不多正是我得着底本之日,我寻此书近一年多了,忽然三日之内,两个本子一齐到了我的手里,这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了。

从上面这段故事,那我就要请问胡先生了。胡先生于一年多找不到的《四松堂集》,竟于三日之内找到两部,一部且系天地间唯一的孤本,这不是世间极奇巧的事吗?胡先生可以有这样奇巧的事,别人就不能有吗?胡先生可以得到天地间唯一的孤本,别人就不能得吗?且程伟元对于后四十回《红楼梦》,“竭力搜罗,自藏书家甚至故纸堆中无不留心,数年以来,仅积有廿余卷。一日偶于鼓担上得十余卷”。这种铢积寸累的事实,较胡先生于三日之内,忽然得到两种本子,更为合理,更为近情。而胡先生反认他为作伪的铁证,那我真不知道胡先生从何见得了。

至于高鹗的序,在愚钝的我看来,并不含糊;字里行间,也没有使人生疑的地方。胡先生也不能指出何处含糊,何处可以使人生疑;不过拿引言第六条(是书开卷略志数语,非云弁首,实因残缺有年,一旦颠末毕具,大快人心,欣然题名,聊以记成书之幸。)的一段话,来说明高序的含糊,高序的可以使人生疑,如此指东话西,未免吹毛求疵。且引言上明明说:“准情酌理,补遗订讹”,“按其前后关照者,略为修辑,使其有应接而无矛盾。至其原文,未敢臆改,俟再得善本,更为厘定。”是引言第六条所说的话,正指程伟元搜求的成绩,和当时修辑成功的快慰,断不是高鹗不讳补作的意思。

不过我们从上文看来,高鹗对于《红楼梦》确是下过一番修辑的工夫。所以张船山送他的诗,有“艳情人自说红楼”,并注“《红楼梦》八十回以后,俱兰墅所补”的话。现在胡先生对这诗及注认为最明白的证据。其实船山所说不过是个“补”字,这“补”字我们不能就认为补作。因为高鹗不但后四十回《红楼梦》做过“补”的工夫,即前八十回也经过他“截长补短”,“补遗订讹”的“补”的工夫。所以船山所说的“补”,不是胡先生所说的“补作”。苟八十回后真出高鹗之手,我想船山定说:“俱兰墅所续”,当不用这个“补”字了。现在船山舍“续”字而用“补”字,正指高鹗修辑的工夫而言,确乎没有指高鹗续作的意思。

在情理上说,《红楼梦》在当时尚无印本,“好事者每传抄一部,置庙市中”,其中错误脱落自然是难免的。程伟元和高鹗既做“细加厘剔,截长补短”的整理工作,对于错误脱落之处,当然要加以修辑补苴的。或补一二字,或补一二句,或补一行数行,或补一页数页,这是有的。他们自己也说:“其间或有增损数字处,意在便于披阅”;“按其前后关照者略为修辑,使其有应接而无矛盾。至其原文,未敢臆改。”胡先生何以见得这些都是谎话呢?

《红楼梦》一百二十回的目录,在当时也还有保存的,所以程伟元的序,有“原本目录一百二十卷”的话。现在胡先生对于这点,也认为程伟元作伪。我想我们没有提出证据以前,不能一味的说古人说谎。大概《红楼梦》八十回早已另行,后四十回尚未推广,所以后来一切八十回本,都不见这目录。好比《书经》本有百篇,但其目录只有五十余篇,倘若没有《书》序,我们也不知有《九共》等四十多篇的亡目了。

总核胡先生所提出的四项证据,其实只有第一、第二两项,还合着考证家所用的证据。可是第二项已全不可靠;第一项张船山诗注上所说的“补”,确是指“截长补短”,“补遗订讹”的“补”。至于第三、第四两项,实在算不得证据,不过胡先生对于程高二人的序和引言,加以一番臆测而已。这种臆测,恐怕不是考证学上的正路,不知胡先生以为如何?

同胡先生一样主张的,还有一个同学俞平伯君。俞君作《红楼梦辨》,也认后四十回是高鹗续的。俞君的三项理由是:

(一)和第一回自叙的话都不合。

(二)史湘云的丢开。

(三)不合作文时的程序。

胡先生补充俞君的意思,也提出三项理由是:

(一)小红的没有下落。

(二)香菱的扶正。

(三)贾宝玉肯做八股文,肯去考举人。

按以上六项理由,胡先生的第三项,正是俞君第一项的一部分。如《红楼梦》的开端明说:“一技无成,半生潦倒”;明说:“蓬牖茅椽,绳床瓦灶”;岂有到末尾说宝玉出家成仙之理?(俞君)又如写贾宝玉忽然肯做八股文,忽然肯去考举人,也没有道理。(胡先生)

据胡、俞二先生的意思,以为后四十回的《红楼梦》,不应说宝玉中举而又出家成仙。因为这些事和第一回自叙的话都不合。但我要问:中个举人就算有成了吗?就不能自说:“一技无成”了吗?哈哈!半生潦倒的举人,清朝不知有多少,何止宝玉一人呢!说到“蓬牖茅椽,绳床瓦灶”,正是宝玉出家的原因,因为贫穷而想出家,世间这种人很多呢。况且作者写第一回书,忽僧忽道,到处皆是,足证他早有这种出家的思想,他写空空道人改名“情僧”,改《石头记》为《情僧录》,更足证明他有出家成仙的念头。怎么可说写宝玉中举成仙,便和第一回自叙的话不合呢?

有人说宝玉反对举子业,骂那些人为“禄蠹”,哪有自己肯做八股文,肯去考举人的呢?我说这正是宝玉反对举子业的意思。他看那些做举子业的人,认八股文为终身大事,板着面孔,十分认真。所以宝玉随便出之,一举而得,表示这有什么了不得。作者写宝玉中举,就是这个理由。

按胡先生的第一项理由,正和俞君的第二项相同。如第三十一回的回目“因麒麟伏白首双星”,依此句看来,史湘云后来似乎应与宝玉做夫妇,不应该此话全无照应。(俞君)又如第八十回竭力描写小红是个扳高好胜的丫头,好容易得着凤姐的赏识,把他提拔上去了;但这样一个重要人才,岂可没有下场。(胡先生)

关于宝玉湘云应该成婚这层,俞君在《〈红楼梦〉辨》中已不坚持,至湘云的丢开,小红的没有下场,最好请看《红楼梦》的引子:

〔红楼梦引子〕——开辟鸿蒙,谁为情种?都只为风月情浓。奈何天,伤怀日,寂寥时,试遣愚衷:因此上,演出这悲金悼玉的《红楼梦》。

那么《红楼梦》的目的,在“悲金悼玉”;金是宝钗,玉是黛玉。可知《红楼梦》的主人,除了宝玉以外,便是宝钗、黛玉,不是湘云小红。湘云小红这些人,不过文章的陪衬,自然不妨丢开,不妨没有下场。譬如西施在吴国亡后,《国策》、《史记》也并不详她的究竟;貉蝉于吕布死后,《三国演义》也未曾载她的结局。可知文章有主有宾,有重有轻,那有一百二十回的大书,人人都要写个下落呢!

胡先生的第二点理由,即第五回的“十二钗副册”上写香菱的结局道“自从两地生孤木,致使芳魂返故乡”。两地孤木,合成桂字,是指夏金桂,明说香菱死于夏金桂之手。后四十回却金桂死了,香菱扶正,这岂是作者的本意呢?

诚如胡先生所说,高鹗连十二副册也不注意,那真疏忽极了,还配续后四十回吗?可是后四十回写鸳鸯吊死时,乃有秦可卿的鬼前来引导,补出前十三回秦可卿的死,是由自己吊死的。这又何等细心!其实高鹗本不疏忽,也不细心,不过“至其原文,未敢臆改”罢了。依理续书的人,终是十分细心,惟恐一有破绽,授人口实,哪有疏忽到连册文也不顾及的人呢!我想高鹗终不至疏忽到这步田地罢!

况《红楼梦》前八十回中,也有同样疏忽的地方。如三十一回的回目说:“因麒麟伏白首双星”,是湘云丈夫不管何人,结婚后都应同享高寿。但据第五回册文的词说:“展眼吊斜晖,湘江水逝楚云飞”,又同回的曲文也说:“……厮配得才貌仙郎,博得个地久天长……终究是云散高唐,水涸湘江……何必枉悲伤。”依这词和曲文,所谓“水逝云飞”,所谓“云散水涸”,都明指湘云日后要寡居,下文不能再有“因麒麟伏白首双星”的回目。前八十回公认是曹雪芹一人做的,何以也竟有这样疏忽的地方呢?那么香菱的结局和册文不符,我们也不能说不是曹雪芹做的了。

俞君的第三项理由,是“不合作文的程序”。这层以胡先生之天才,尚不能说明,如我驽下,更不必谈了。不过我细读后四十回《红楼梦》的文章,实在和前八十回没有什么差别。胡先生也说:“我们平心而论,高鹗补的四十回,确然有不可埋没的好处。他写司棋之死,写鸳鸯之死,写妙玉的遭劫,写凤姐的死,写袭人的嫁,都是很有精采的小品文字。”可是我们看那些《红楼圆梦》、《红楼后梦》、《续〈红楼梦〉》……十多种续本,不但立意荒谬,即文章亦不堪入目。岂这些人没有一个能比高鹗吗?我想不是没有一个能比高鹗,实在没有一个能比曹雪芹呢!因为曹雪芹以自己的事,自己来写作小说,自然“惟妙惟肖,入情入理”的了。

总之,《红楼梦》是一部一百二十回的大书,不是一时所能做成的,不是一次所能写完的,必然经过许多次的修改。曹雪芹自己说,他在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可知《红楼梦》是十年功夫做成的,而且经过五次修改的。但《红楼梦》中的许多矛盾,却因这五次的修改而发生了。何以呢?这因《红楼梦》前几次的修改本已流行了,而后几次的修改本又出来,自然有许多地方和从前的不同,或者竟有许多地方和从前的相反。但当时传抄的人,哪能顾到这些呢,自然前次未曾写完的,就拿后来的修改本来抄,于是一本之中,前后自相矛盾,例如引言上说:“是书流传既久,坊间缮本及诸家秘稿,繁简歧出,前后错见。即如六十七回,此有彼无,题同文异,燕石莫辨。”可见各种修改本是同时流行的。俞君平伯作《红楼梦辨》,不知这层理由,以为《红楼梦》除高鹗续本外,还有许多续本。其实他所认为续本的,都是曹雪芹先后的修改本。我们只要拿有正书局印行的八十回本,和现行的一百二十回中的前八十回比较,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就可证明曹雪芹的修改了。我们明白这层理由,知道《红楼梦》中的矛盾,是传抄各修改本先后错误的缘故,高鹗那能负这种责任呢!

本文是说明一百二十回《红楼梦》全书是曹雪芹一人做成的。我在上文不过对胡、俞二先生的主张略加驳正而已,至于详细的考证,当另作专书,不是本文所能尽述的。

(《青年界》第七卷第五号,一九三五年五月版) bkWnlrXx6b/ng/3DO2xyQ5wYkJ0sPlnRqBD8ga24073BpB1tbzwmI2AnpjsP7oyH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