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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角度考虑,分别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下,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1)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转交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回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3.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则要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15类产品以外的产品。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自2001年5月和6月起,分别对酒、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的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确定了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表3-3所示。

表3-3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案例分析

G公司是一家摩托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将5辆自产摩托车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做商业广告,摩托车成本为10 000元/辆,成本利润率6%,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请问:应纳消费税税额是多少?

摩托车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方面,属于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因为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10 000×(1+6%)÷(1-10%)

=11 777.78(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1 777.78×10%×5=5 888.89(元)

例3-1 】某日用化工厂5月份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化妆品的成本为5 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答:

组成计税价格=[5 000×(1+5%)]÷(1-30%)=7 500(元)

应纳消费税=7 500×30%=2 250(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而成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由此可以看出,税法对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并以明确的方式如实提供材料成本,要求是很严格的,其目的就是防止假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或少报材料成本,逃避纳税的现象。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这是税法对受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必须如实提供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这样才能既保证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能准确地计算出来,也保证受托方按加工费正确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

A企业是一家化妆品厂,某年2月其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应税高档化妆品,之后收回销售。受托方B企业以委托方A的名义在市场上购进主要生产材料,并用这些材料生产高档化妆品。同时,B企业收取加工费,且代垫了部分辅助材料。同年6月A企业收回该批高档化妆品并将其销售。请问:该业务是否可以视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项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由于B企业是以委托方A的名义购进主要原材料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不属于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的情况。因此,上述情况不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计税依据。进口商品总值包括关税完税价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内容。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率、税目依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如涉及复合计税的,只考虑比例税率。

例3-2 】某外贸公司某年10月份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假设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外贸公司进口环节应纳的消费税。

解答:

组成计税价格=200×(1+20%)÷(1-10%)=266.67(万元)

应纳消费税=266.67×10%=26.67(万元)

(二)准予扣除已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其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

1.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2.当期准予扣除税额的计算

(1)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2)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的确定,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包括:

(1)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以升为税额单位。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现介绍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 388升 柴油:1吨=1 176升

石脑油:1吨=1 385升溶剂油:1吨=1 282升

润滑油:1吨=1 126升燃料油:1吨=1 015升

航空煤油:1吨=1 246升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二)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称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VkVptM/447bbzLdZBfeTE8QKUl7aH1VDfWStsY0nOiDx5OZbhQRJBdDrVWdDb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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