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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目、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有15个,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二、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其中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既适用比例税率,又适用定额税率。

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甚至对同一种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目的是贯彻国家的消费政策。消费税税目税率如表3-2所示。

表3-2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前表

续前表

注:(1)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X+wuot81sQRKGZ5cbSPw85TETovgsaIXBWqvVQuqfYa+pmOqXEkw9oFDi4wsn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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