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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

一、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在某一时期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状况,以及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因素,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流转税的双层次调节结构,即对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还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就具体的征税品目来看,并非是所有的消费品都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是选择了部分特定的消费品,这些消费品有:

(1)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定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非生活必需品中的奢侈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

(4)不可再生且不宜替代的稀缺性资源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二、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从事经营的其他个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xZMWRBndg2m73fmB7FLr70KLnEJtdETHEmnAYvJemsTYYoGKIIrU/uP6XAtQci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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