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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纳税人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纳税款。这一规定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与收入的取得在时间上不一致,因此,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能确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各自应尽的职责,合理确定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为: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可具体确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纳税期限由主管增值税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并由海关代征。

三、纳税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就是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纳税地点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租赁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八)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

2.增值税的特点是什么?

3.增值税的作用是什么?

4.增值税的类型有哪些?

5.为什么增值税在税率档次的设计上应尽可能少?

6.增值税的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如何划分的?

7.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8.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什么?

9.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0.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1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两种计算方法是什么?

12.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GtezdoB3HbFPAOUiMUMndfSyxNWkrWPwRDqDwg4xAY7gVJF7HRzbXOPn1Sw4Fq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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