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扣税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办法或选择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和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上述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9)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专用发票。除税务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1)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4)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