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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两个因素。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上述价外费用中: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消费税税额。

(3)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这是因为纳税人只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而并未从中收取费用。

(5)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6)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上述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是因为:第(1)项,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本身;第(2)项,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价格中已包含消费税;第(3)项,销售方在取得销售额的同时,还是税法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其代收的消费税,最终是要上交国家的;第(4)~(6)项,虽然是纳税人在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但该款项是代为收取的,并不构成纳税人销售额的增值部分。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在销售活动中会采用多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如何确定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税法对此作出了如下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税法规定的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优惠。税法规定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会计上的商业折扣,在销售时,折扣销售与实现销售是同时发生的。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税法中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销售额的确定,之所以强调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主要是从保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考虑的,即征税与扣税要一致。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则可能会出现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余额计征销项税,而购货方则按未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

在此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税法中所指的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即会计上的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是因为销售折扣不同于折扣销售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而是发生在销售之后。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由于货物的品种或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销货方为避免购货方退货而给予的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发生销售折让当期,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减除(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出货物后,按约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销售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税法的上述规定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链条不中断。需要强调的是,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下,购销双方均应开具合法的票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以各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收到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的计税问题。

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为了促使购货方尽早退回包装物,以便于提高周转使用效率,通常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完好的包装物,销货方则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退回给购货方。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且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上述“逾期”是以1年为期限。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3.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或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

其中,“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成本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其中,“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额。

4.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计税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情况,这时其销售额就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例2-2 】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销售本月购进的钢琴2台,每台零售价5.85万元。请计算该百货商场10月份销售两台钢琴的计税销售额。

解答:

该百货商场10月份计税销售额=5.85÷(1+17%)×2=10(万元)

5.“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在购销业务中,销货方在取得销货款额的同时,收回销项税额;购货方在支付销货款额同时,支付进项税额。可见,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相互对应的两个概念。对于任何一个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因此,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情况。其中,特殊情况下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直接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得出的,而要根据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得出。

准允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金。

(3)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税金(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取得的)。

(4)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2)除1)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需要说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情况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规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确定。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后,什么时间确定销项税额,关系到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此税法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时间,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

(2)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要负担增值税税额,即进项税额,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此税法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总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

1)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2010年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货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4.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为应交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2-3 】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7年8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50台,单价8 000元,并交与购货方。

(2)将20台乙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6 000元,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3)基本建设工程领用材料1 000千克,不含税单价50元,计50 000元。

(4)改、扩建职工食堂领用材料200千克,不含税单价50元,计10 000元,改、扩建领用乙产品1台。

(5)本月丢失钢材8吨,不含税单价2 00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失处理。

(6)本月外购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7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20万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计算该机械厂8月份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以及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解答:

先分项计算如下:

(1)销项税额=8 000×50×17%=68 000(元)。

(2)销项税额=6 000×20×(1+10%)×17%=22 440(元)。

(3)进项转出额=50 000×17%=8 500(元)。

(4)进项转出额=10 000×17%=1 700(元)。

销项税额=6 000×(1+10%)×17%=1 122(元)。

(5)进项转出额=2 000×8×17%=2 720(元)。

(6)进项税额=70 000+120×11%=70 013.2(元)。

综上所得:

本月销项税额=68 000+22 440+1 122=91 562(元)。

本月进项税额转出=8 500+1 700+2 720=12 920(元)。

本月应交增值税=91 562-70 013.2+12 920=34 468.8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而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同时,销售货物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一样,即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依3%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4)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其应纳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

例2-4 】某日用品加工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取得销售收入总额20.6万元。计算该日用品加工厂9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不含税销售额=20.6÷(1+3%)=2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20×3%=0.6(万元)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目的是平衡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税负。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进口货物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进口货物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进口货物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三)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所谓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到岸价格是指货物价格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的价格。特殊贸易下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为此,《进出口关税条例》对这些进口货物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具体办法。

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该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货物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借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11月份从国外进口货物500吨,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是220万元。该货物的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该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该货物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解答:

组成计税价格=220×(1+10%)=242(万元)

应纳税额=242×17%=41.14(万元) rrKtdaE52oxlMA/gokUmkMu244Ft6PqxMkWlqDsTGB0kUvxcmW61imWcVly967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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