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税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规范性的特点。
税法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权利(力)主体、权利(力)客体和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法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权利(力)主体
权利(力)主体,即税法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法法律关系中,权利(力)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虽然在华没有机构或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等,均属于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在权利(力)主体的确定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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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法律关系中,权利(力)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其权利(力)与义务不对等。这是税法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2.权利(力)客体
权利(力)客体,即税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力)、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3.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力)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法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法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法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法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法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税法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法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法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有很多,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构成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处理,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法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法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力)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力)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指税法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力)、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税目。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个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3.定额税
定额税,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例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例如,企业所得税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源泉的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附则一般规定了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税法的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
根据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根据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税收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的联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都是对流转额课税。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是对所得额课税。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房产税、印花税都是对财产、行为课税。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该类税法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属于此范畴。
根据主权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税法可分为中央税法、地方税法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法。
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以下几部分。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关税类的征税对象主要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环境保护税类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开征的各个税种的总称,具体包括:1)对排放污染物行为征收的各种排污税;2)对污染产品和资源产品征收的各种产品税;3)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资源税;4)具有环保意义的其他税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要规范对排放污染物行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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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税收管理机关分别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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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税种可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由于流转税都是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而这些税种虽然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所以称为间接税;而所得税类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所以将所得税类称为直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