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
(2)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3)“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5)“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7)“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8)“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9)“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注释】在对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注释】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注释】“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例2-10】 盛鑫编织袋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申请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20×9年5月销售自产货物一批,取得价款92 700元,成本为50 000元。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借:银行存款 92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000
贷:库存商品50 000
次月初,上交本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700
贷:银行存款2 700
【例2-11】 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企业,20×9年第3季度销售自产货物总计取得价款82 400元,成本为50 000元。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借:银行存款82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4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50 000
贷:库存商品50 000
(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400
贷:营业外收入2 400
【例2-12】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4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价款49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3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820元。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购入税控专用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820
贷:银行存款820
(2)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820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820
【例2-13】 北京市朝阳人才服务公司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本期取得派遣劳务不含税收入1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为84万元。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105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100×5%)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
主营业务成本80
贷:银行存款84
【例2-14】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4月外购原材料一批,4月10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另外销货方代垫运费1 000元(转来承运部门开具给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一张),款项已付,原材料已验收入库,4月20日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4月10日:
借:原材料21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 400
贷:银行存款24 400
(2)4月20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 400
【例2-15】 上海商贸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4月购进空调20台。每台不含税买价为3 500元,4月10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20日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款项已支付。商品提回验收时,发现2台质量上有严重缺陷,经与供货单位协商,同意退货。4月25日2台空调退回后,价款未收到,其余18台验收入库。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4月10日:
借:物资采购70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1 900
贷:银行存款81 900
(2)4月20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9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1 900
(3)4月25日:
借:应收账款8 1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190)
贷:物资采购7 000
借:库存商品63 000
贷:物资采购63 000
【例2-16】 上海商贸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符合按收购凭证扣除政策),20×9年11月从某果园购入苹果100吨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每吨6 000元,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款总计600 0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00元,税额88元。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借:原材料522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 088
贷:银行存款600 888
【例2-17】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3月从外地购入A原材料一批,价款为10 000元,税金为1 700元。款项已付,取得一张专用发票,但只取得记账联。20×9年4月,该公司外购B原材料一批,数量为10吨,4月10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 000元,税金为1 700元,款项已付,4月20日通过税务机关认证,4月25日入库前发现非正常损失1吨。经查,损失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4月28日经相关领导批准,由仓库管理员赔偿170元。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外购A原材料。
借:原材料11 700
贷:银行存款11 700
【解释】只取得记账联,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允许抵扣。
(2)外购B原材料。
1)4月10日:
借:物资采购10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 700
贷:银行存款11 700
2)4月20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 700
3)4月25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 170
贷:物资采购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借:原材料9 000
贷:物资采购9 000
4)4月28日:
借:管理费用1 000
其他应收款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 170
【例2-18】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20×9年4月初发出原材料1吨,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某种锻件100件,委托材料实际成本为78 000元,4月10日收到加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6 000元,进项税额4 420元,承运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1 000元,税款110元,4月20日通过税务机关认证,锻件已加工完成并入库。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委托加工发出原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78 000
贷:原材料78 000
(2)支付加工费、税金及运费时:
1)4月10日:
借:委托加工物资27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4 530
贷:银行存款31 530
2)4月20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53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4 530
(3)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锻件105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05 000
【例2-19】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20×9年4月从美国进口电子元件一批,到岸价为480 000元,进口关税为120 000元,进口增值税为102 000元,4月2日取得海关填写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月25日通过税务机关认证;4月8日取得由海关运抵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运费10 000元,税款1 100元,4月20日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上述价款已支付。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4月2日:
借:原材料600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02 000
贷:银行存款702 000
(2)4月8日:
借:原材料10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 100
贷:银行存款11 100
(3)4月20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1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 100
(4)4月25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 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02 000
【例2-20】 20×9年9月,甲企业用原材料对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投资,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50万元,双方以该批材料的成本加税金184万元作为投资价值。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材料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为200万元,9月10日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9年10月,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接受乙企业捐赠的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10月10日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25日,两张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9月10日:
借:原材料1 500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40 000
贷:实收资本1 840 000
(2)10月10日: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4 000
贷:营业外收入234 000
(3)10月25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 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374 000
【例2-21】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于20×9年5月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应收取款项1 049 600元,其中,价款880 000元,税额149 600元,代垫运输费为20 000元。同月,该公司将一批售价为150 000元的家用电器向职工发放。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销售产品。
借:应收账款1 049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9 600
银行存款20 000
(2)向职工发放家用电器。
借:应付职工薪酬175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 500
【例2-22】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本月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售价为60 000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5个,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本月清理出租出借包装物,将某单位逾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2 000元予以没收。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借:应收账款76 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000
其他业务收入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 050
借:其他应付款2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 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0
【例2-23】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商贸批发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上海商贸批发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借:应收账款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例2-24】 20×9年5月,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商贸批发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上海商贸批发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商贸批发公司代销费1 060元。上海商贸批发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经收到。20×9年10月10日,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收到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上海商贸批发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9年10月25日,上海商贸批发公司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了该发票。假定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6 000
借:销售费用1 000
贷:应收账款1 000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0 700
贷:应收账款10 700
上海商贸批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 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 700
贷:应付账款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3)20×9年10月10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 700
贷:应付账款1 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 000
(4)20×9年10月25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 700
(5)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11 700
贷:银行存款10 640
主营业务收入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例2-25】 北京市青年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适用差额计税方法。20×9年10月份,取得旅游含税收入212万元,支付宾馆、餐饮点、外单位旅游包车、景点门票等价税合计52.68万元,支付当地接团旅游费用价税合计30万元,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20×9年10月21日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税额0.34万元,该发票同日通过认证。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
(2)发生成本费用时:
1)借:主营业务成本82.68
贷:银行存款82.68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4.68[82.68/(1+6%)×6%]
贷:主营业务成本4.68
(3)20×9年10月21日:
1)借:主营业务成本2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0.34
贷:银行存款2.34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34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0.34
(4)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8--(124.680.3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98
(5)20×9年11月10日申报10月所属期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98
贷:银行存款6.98
【例2-26】 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是注册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般纳税人,其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的建筑项目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20×9年8月5日收取工程进度款3 3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 000万元,税额330万元,8月20日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1 110万元,并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 000万元,税额110万元。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该项目应向济南市历下区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交增值税 =(3 330-1 110)÷1.11×2%=4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0
———应交城建税2(40×5%)
———应交教育费附加1.2(40×3%)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8(40×2%)
贷:银行存款44
【例2-27】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6月5日购进办公楼用于公司办公,6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发票列示金额10 000万元,进项税额1 100万元。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0×6年10月,公司将办公楼改造为职工食堂。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政策的规定,该办公楼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10年,无残值。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20×6年6月购进办公楼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1 100×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0(1 100×40%)
贷:银行存款11 100
【知识链接】20×7年6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0
(2)20×6年7月计提折旧时:
每月折旧金额=10 000÷10÷12=83.33(万元)
借:管理费用83.33
贷:累计折旧———办公楼83.33
(3)20×6年10月改造为职工食堂时:
不动产净值率=[10 000-10 000÷(10×12)×4]÷10 000=96.67%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 100×96.67%=1 063.33(万元)
1 063.33万元>660万元,因此660万元应于20×6年11月申报期申报20×6年10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1 063.33-660=403.33(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1)借:固定资产———办公楼(改造为职工食堂)6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
2)借:固定资产———办公楼(改造为职工食堂)403.3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3.33
3)20×7年6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67(440-403.3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6.67
【例2-28】 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是注册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海天花园项目于20×6年3月开工,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1月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含税价1 0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20×7年8月30日支付。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20×6年11月30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927(1 030×90%)
应收账款103
贷:工程结算1 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
【解释】质保金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
(2)20×6年12月10日缴纳11月所属期间税款时:
1)借:税金及附加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89(27×7%)
———应交教育费附加0.81(27×3%)
2)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7
———应交城建税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0.81
贷:银行存款29.7
(3)20×7年8月30日收到质保金时:
1)借:银行存款103
贷:应收账款103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
(4)20×7年9月10日缴纳8月所属期间税款时:
1)借:税金及附加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21(3×7%)
———应交教育费附加0.09(3×3%)
2)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
———应交城建税0.21
———应交教育费附加0.09
贷:银行存款3.3
【例2-29】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12月10日采购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当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款项已付清,12月20日发票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假设该公司当年1—11月份无业务发生,12月份的销项税额是50万元,无其他可抵扣凭证。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12月10日:
借:固定资产1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2)12月20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3)12月20日:
借:固定资产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解释】简易计税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做进项税额转出。
(4)月末计算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
(5)下月上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
贷:银行存款50
(6)年终转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
【例2-30】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11月5日购入一批商品并已验收入库,但至11月末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12月10日,该批商品已全部对外销售,收入150万元,销项税额25.5万元,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因购买该批商品时未付款也尚未取得购货发票,按照合同暂估成本为98万元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次年3月12日付款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3月15日通过认证。该公司20×9年年度汇算清缴于次年4月20日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率25%,法定盈余公积按10%计提。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11月5日:
验收入库时暂不做会计处理。
(2)11月30日月末,按照合同暂估价入账:
借:库存商品98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98
(3)12月1日,红字冲销时:
借:库存商品-98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98
(4)12月5日: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75.5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2)按暂估入账价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98
贷:库存商品98
(5)12月31日:
借:库存商品98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98
【解释】此笔分录是为了保持账实相符和资产负债表平衡。
(6)次年3月12日:
借: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7)次年3月15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
(8)冲销库存商品暂估的成本时:
借:库存商品-98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98
(9)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1)调整暂估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
贷:库存商品2
2)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0.5(2×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0.5
3)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
4)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0.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15
【知识链接】若该公司20×9年年度汇算清缴于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尚未取得扣除凭证的,结转的成本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以后期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处理。
【例2-31】 20×9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与山东省甲公司签订建筑服务合同,合同工期4个月,合同不含税总收入600 000元,合同约定于20×9年12月31日按照工程进度,依工程结算单办理结算工程款项,其余建筑服务款项在完工后办理结算手续。20×9年11月5日,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为该项目购入建筑材料,同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 000元,进项税额17 000元,11月10发票通过认证。20×9年11月25日,按照合同规定,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444 000元(含税)。自12月1日开工至12月28日,实际发生建筑服务成本280 000元,估计还会发生成本120 000元;至次年3月完工,累计发生建筑服务成本400 000元。次年3月当期通过认证的进项税额为10 000元。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该建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实际发生的服务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20×9年11月5日:
借:原材料等100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2)20×9年11月10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 000
(3)20×9年11月25日:
1)借:银行存款444 000
贷:预收账款444 000
2)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预收账款4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 000
3)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8 000
贷:银行存款8 000
【解释】建筑业跨县市提供劳务预缴税款=444 000÷(1+11%)×2%=400 000×2%=8 000(元)。
(4)11月末:
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7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7 000
【解释】应交增值税=44 000-17 000=27 000(元)。
2)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 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8 000
3)11月应补交增值税=(44 000-17 000)-8 000=19 000(元)。
(5)12月10日申报缴纳11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 000
贷:银行存款19 000
(6)12月31日:
完工进度=280 000÷(280 000+120 000)=70%
确认建筑合同收入=600 000×70%-0=420 000(元)
结转的建筑合同成本=(280 000+120 000)×70%-0=280 000(元)
1)借:工程施工———工程项目28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280 000
2)借:应收账款422 200
贷:工程结算420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 200
【解释】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待转销项税额=420 000×11%-44 000=2 200(元)。
3)借:主营业务成本280 000
工程施工———毛利1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20 000(7)次年3月完工:
1)借:应收账款199 800
贷:工程结算180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9 800
【解释】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待转销项税额=180 000×11%=19 800(元)。
2)借:工程施工———工程项目12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120 000
3)借:主营业务成本120 000
工程施工———毛利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 000
4)借:工程结算600 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 000
工程施工———工程项目400 000
(8)次年3月完工时剩余劳务纳税:
1)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 000
2)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 000
贷:银行存款4 000
【解释】建筑业跨县市提供劳务预缴税款=600 000×2%-8 000=4 000(元)。
(9)次年3月末:
1)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 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 000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 000
【解释】应纳增值税=22 000-10 000=12 000(元)。
(10)次年4月12日缴纳次年3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 000
贷:银行存款8 000
(11)结清余款:
1)借:预收账款400 000
贷:应收账款400 000
2)借:银行存款222 000
贷:应收账款222 000
【例2-32】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2月买入A国债,买入价为174.2万元;20×6年5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21.2万元。20×6年11月买入B国债,买入价为106万元;20×6年12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27.20万元。该公司将国债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20×6年5卖出A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1 212 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0 000
投资收益5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1 742 000
【解释】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174.2-121.2)/(1+6%)×6%=3(万元)。
(2)20×6年12月卖出B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1 272 00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2 000[(127.2万-106万)/(1+6%)×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1 060 000
投资收益200 000
(3)年末结转时:
借:投资收益18 00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8 000
【例2-33】 上海商贸批发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购进存货价格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同日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出口销售该产品的销售额为123万元,购销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购入存货时:
借:库存商品1 000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0 000
贷:银行存款1 17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 000
(2)出口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 2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230 000
(3)申报出口退税时:
应退增值税税额=1 000 000×13%=130 000(元)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1 000 000×(17%-13%)=40 000(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应退增值税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数额转出)40 000
(4)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3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应退增值税130 000
【例2-34】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行自产产品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公司于20×9年5月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 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为1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9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60 000
(2)计算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 3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 300 000
(3)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 1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 120 000
【例2-35】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行自产产品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公司于20×9年5月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内销产品取得的销售额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 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为1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9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60 000
(2)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应退增值税2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 8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 120 000
(3)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24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应退增值税240 000
【例2-36】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行自产产品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公司于20×9年5月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0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的销售额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 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为1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
(1)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9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60 000
(2)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3 1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 120 000
(3)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3 12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应退增值税3 12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