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服务及无形资产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做法,对出口出口货物、服务及无形资产已承担或应承担的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税或免征,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因此,出口退(免)税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我国根据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出口退(免)税形式: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2)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在出口环节视同国内销售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收。(3)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出口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出口时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经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本条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按照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具体范围执行。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例2-4】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行自产产品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公司于20×9年5月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 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1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要求: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及当期免抵退税额。
解: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 400×(17%-13%)=96(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85-(50-96)-1=13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 400×13%=312(万元)
【例2-5】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行自产产品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公司于20×9年5月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 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1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要求: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及当期免抵退税额。
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 400×(17%-13%)=96(万元)
由于85-(204-96)-1=-24(万元),故:
当期应纳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4(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 400×13%=312(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12万元,故: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12-24=288(万元)
【例2-6】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行自产产品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公司于20×9年5月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0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 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1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要求: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及当期免抵退税额。
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 400×(17%-13%)=96(万元)
由于85-(1 000-96)-1=-820(万元),故:
当期应纳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2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 400×13%=312(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2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12万元,故: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31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例2-7】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是自营出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1%。20×9年9月,该公司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外购货物进项税准予抵扣。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50万元,上期期末留抵税款1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250 000美元,当日的外汇牌价为1USD=8RMB。
要求:计算该公司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和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
解:
=150×(17%-11%)=9(万元)
=200×(17%-11%)-9=3(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17%-(400×17%-3)-1=-64.3(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1%-16.5=5.5(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故: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5.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
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64.3-5.5=58.5(万元)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2-8】 上海亿隆商贸进出口公司20×8年5月出口德国甲产品2 000吨,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吨,计税金额为40 000元,退税税率为13%。
要求:计算外贸企业当月退税额。
解:
当月应退税额=40 000×13%=5 200(元)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例2-9】 上海佳佳进出口公司于20×9年5月购进布匹,委托其他公司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布匹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5 000元,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1 000元受托方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退税税率为17%。
要求:计算该公司的应退税额。
解:
该公司的应退税额=(5 000+1 000)×17%=1 020(元)
(3)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4)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4)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营改增试点》第十五条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5)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及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以下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