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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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6)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3)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的,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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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2)并入销售额征税的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价。3)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5)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6)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7)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旅游服务选择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1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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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扣除: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6)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单元一“征税范围”中列明的视同销售行为以及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销售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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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以及劳务派遣、收费公路、人力资源外包、预付卡等规定参看本单元“四、应纳税额的计算”部分。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的相关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除第1)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述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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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产品所包括的具体品目按照199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
3)购买的农产品价款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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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项中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适用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释1】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解释2】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解释3】 纳税人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解释1】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解释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解释3】 公式中的不动产净值率的计算公式为: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6)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解释】 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2)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释】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6)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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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的,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概述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除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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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例2-1】 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9年10月发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电暖气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电暖气的送货运输费收入11.7万元;销售电吹风,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2)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型电熨斗发给本公司职工,成本价为3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
(3)销售20×9年1月购进的进口小汽车10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该小汽车原值为每辆6.9万元。
(4)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支付收购价100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55万元,款项已支付给运输单位。本月下旬发现购进的农产品有30%被盗(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
(5)购进生产用电子元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为50万元。
要求:计算该公司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
销项税额=100×17%+11.7÷(1+17%)×17%+58.5÷(1+17%)×17%+30×(1+10%)×17%+5.85÷(1+17%)×17%×10=41.31(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3%+0.55)×(1-30%)+50×17%=17.985(万元)
该公司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1.31-17.985=23.325(万元)
1.简易计税方法概述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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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2.简易计税方法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具体参见财税〔2016〕36号文件。
【例2-2】 大海编织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9年11月,该厂取得零售收入12.36万元。
要求:计算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36÷(1+3%)×3%=0.36(万元)
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以下规定。
【解释】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按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按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预交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2)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4)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其他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1.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拓展阅读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2.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政策
(1)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展业成本不减去。
5.商业预付卡政策
(1)单用途卡的规定。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的规定。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