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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什么是土地永久性损害?哪些行为可能导致该损害?

案例模拟

王某家为了种植柑橘,与清溪镇云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王某仅有承包种植的经营权,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后来,王某发现其可以利用其柑橘园的天然优势开发旅游业。因此,王某径自在其承包土地上开山挖土,搭建农家乐。虽然吸引了许多游客,但合作社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其不仅以开挖山土的方式开发承包地,还为了实现迅速盈利过度使用化肥,给土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什么行为可能导致土地永久性损害呢?

以案学法

目前我国的耕地存在着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不足的问题,土地资源在我国极其珍贵,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能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所谓“土地永久性损害”,是指土地不再具备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土地的永久性损害通常因土地质量下降、原有的土地结构被破坏等原因而产生。一般而言,土地承包方等在土地上过度使用化肥、长期向土地排污、对土地进行不合理改造、过度改造等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若土地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发包方有权制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土地承包方赔偿损失。前述案例中,王某为了在其柑橘园中开发旅游业,使用开挖山地的方式进行土地改造、过度使用化肥的行为已经给土地带来了永久性损害,应该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赔偿损失。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y2uWry5hvBCkUpUK+Ieqm2cLOUCTGXG5VK/bcr9QVVt7QgEB7vl31jBuWm7kZn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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