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统一调整分配的时候,回龙村的村民王某一家分到稻田3.1亩,上有渠、左临河,地理优势明显,是一块儿难得的好地。后王某一家都到外省务工,为了不荒废稻田,王某想将土地转出去,村民委员会的人告知王某,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流转,具体的流转方式由王某自行选择。但是,王某对这个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不甚了解,不知道该如何进行。那么,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呢?流转过程中,王某需注意什么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方享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指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时,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主体种类、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或者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在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允许合理流转土地经营权,有助于保障、促进农业发展。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具体而言,转包往往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转包后,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仍然不变,受转包人仅仅享有使用和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的权利。受转包人需要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虽然转包不需要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必须向发包方备案。出租是指承包人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租人向农户支付租金,通过租赁合同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承租权,与转包的流转方式一样,农户出租土地经营权也不必经过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要向发包方备案。互换是为了便于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的各自需要,允许农户对各自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交换的流转方式。互换后,互换的双方分别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对原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以互换的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户达成互换协议后,应当向发包方申请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由于转让会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相对于前述几种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更加严格。例如,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转让对象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等等。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本案中,王某可以自行选择流转方式和流转对象,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与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除非王某仅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因土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的转包费、转让款、租赁费等归王某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扣缴或截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