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同为花莲村的村民,分别住在村东头和村西头。在分承包地时,二人均分得了两亩多地,但是承包地非常零散,张某家有一块承包地在村西头,李某家有一块承包地在村东头。为了方便耕种,张某想用自己位于村中和村西的两块地同李某在村东头的承包地做交换,如此一来,二人的承包地都离自己更近,耕种更加便利。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便去向发包方申请互换承包地,但发包方说承包地已经分好,而且分配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好坏、远近搭配的问题,不能再做变更,拒绝了张李二人的申请。请问,此种情况下,张家和李家可以互换承包地吗?
张家和李家可以互换承包地。发包方分配承包地时,往往难以满足每位农户的需求,只能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最大限度内满足农户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的地理环境所致,分块承包土地肯定会带来耕种不便的问题。除案例中涉及的远近种植的问题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有的农户擅长种植小麦,有的农户擅长种植稻谷;或者由于承包地分散,在现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背景下,小块的土地并不利于农业机具操作,有可能带来纠纷。因此,考虑到种种因素,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户通过互换承包地经营权的方式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
顾名思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做交换,双方各自就交换而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权利,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表面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其实就是承包地的交换,但是由于互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原有的权利分配变更,为了农户更好地履行承包义务,互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农户互换承包地的时候,自行协商一致报发包方备案即可,并不需要取得发包方的批准。此外,农户在进行互换时需要注意下列两个问题:第一,互换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第二,互换之后原土地的土地用途和承包义务不发生变化。因此,为了就近种植或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本案中的张家和李家可以互换承包田,无须经过发包方同意,仅需要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