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发展,提高农户生活水平,荷西村村民委员会想通过统一种植农作物的方式实现“产业化”经营,将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考虑到本村的地理环境,村委会决定首先在第三村民小组内进行试点,要求该村民小组内的成员从其承包地中选出一半的地块,用于种植蜜柚。此举一出,遭到试点小组农户的极力反对。农户们认为,他们自己的承包地应由他们自己决定种植何种作物。况且,蜜柚的生长周期长、投资大,他们本身也没有种植果木的经验,若将一半的承包地用于种植蜜柚,他们的生活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但是,村委会说这是为了村民着想,目前水果市场大、前景好,村民应该根据村里的指示种植蜜柚。那么,承包户到底能不能自己决定在承包地里种植作物的种类和方式呢?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是承包户的合法权利,也是农户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发包方和相关行政部门不得干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意味着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如种植的作物种类、种植时间、种植方式等。“自由处置产品”是指承包户有权自行决定农产品的处分,如是否售卖、如何售卖、售卖对象等。就本案而言,荷西村的村民有权拒绝村民委员会的建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承包地的利用。
荷西村村民委员会的出发点的确是为了促进本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虽然其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提供建议,但其做法过于强势,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相违背。为了更好地落实其计划,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斟酌如何为村内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建议,合理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但必须注意尊重承包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背农户的意愿强制其进行某类种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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